●高 崇
冲突视角下移动互联时代的中学生自我表达
●高 崇
从冲突的视角分析了一则现实案例,当下冲突事件引发了移动互联时代中学生自我表达的改变和进步,与此同时,移动互联时代的中学生自我表达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需要教育工作者继续加强对中学生公民意识、协商与沟通意识,以及移动互联网时代所需的规则意识的培养。
冲突;中学生;自我表达;移动互联时代
2014年9月10日教师节,黑龙江省YL县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十七班班主任FQC①因为教师节学生没有买礼物,训了学生足足一节课。录音视频在上传到各大社交媒体网站后,点击量迅速上升,很快于9月12日,YL县教委便对当事教师FQC做出停止教学工作、行政记大过等处理。显然,这种事例在当下的教育日常生活世界中并非个例,但却在移动互联时代中被中学生以此种方式“放大”了出来,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作为中学生的高二学生以偷偷录音的方式记录下了班主任发飙的全过程并将之传到网上,手机或其他移动媒体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记录现场、帮助青少年自我表达、推动事件获得关注和解决的重要手段和载体。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生群体已经成为手机网民的最大使用群体,占比24.9%。[1]就10-17岁的青少年而言,触网比例高达96.8%,78.4%的未成年人曾使用移动终端上网。因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等移动媒体日益成为中学生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的重要手段,中学生群体使用移动媒体来自我表达进而进行社会参与的状况应当成为研究者关注的主题之一。
对于上述案例,中学生借助移动媒体进行社会表达的教育现象,不同的研究者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这不仅是一起教育事件,同时亦是一种反映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师生交往“冲突”的典型案例。冲突在此似乎并不是以一种显而易见的方式出现的,而更多地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呈现的。其实,“冲突”是指不同主体或主体的不同取向对特定客体处置方式的分歧,而产生的行为、心理的对立或矛盾的相互作用状态。前者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对立状态,后者主要表现为主体内部心理矛盾状态。由此可见,冲突是显性和隐性冲突的联合体,具有客观和主观两重性,它是一个过程。依此对“冲突”的定义观察上述案例,我们发现案例中的中学生其实面临着冲突的语境,作为一起在移动互联时代展现出中学生群体自我表达状况的教育事件,研究者从冲突视角解读出当下中学生在移动互联时代自我表达的特征、存在的问题等,对于我们准确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学生的媒介素养状况、师生交往意识与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移动互联时代,虚拟时空正微妙地改变着人与人交往的方式,也深刻影响着广大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认识自我、确证自我的方式。一般而言,网络生活大都风平浪静,然而,当中学生遭遇与自身身份或需求有关联/有隐射的冲突事件时,即使冲突只发生在关乎他人利益的陌生人群体,也极可能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弥散性而迅速形成巨大的言论漩涡。在一个又一个言论漩涡背后,我们感受到互联时代的冲突事件渐进改变中学生自我表达方式的强大力量,同时也感受到移动互联时代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学生的自我表达方式。
(一)冲突事件成为引发中学生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的语境之一
前述案例是一则典型的冲突案例事件。学生们在教师节没有送礼或者不想送礼,而班主任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于是便有了冲突,虽然这种冲突不是显性的,它是以一种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与班主任之间隐性对立的方式呈现的。与以往师生交往过程中,学生更多采取哑巴吃黄连或息事宁人的态度相比,在这次冲突事件中,学生敢于进行自我表达了。虽然这种表达还是不充分的或者说还是有不成熟的地方,例如,在现场迫于班主任的压力,重新选举班长,集体凑钱给老师买礼物等,但是他们最终借助于手机等移动媒体,将此事件以曝光的方式传播了出去。
中学生在此案例中的冲突沟通与管理方式为研究者传递出关于中学生自我表达的一些信息。1964年,Blake和Mouton首次提出处理人际冲突分类模式。他们将横坐标定义为“关心人”,纵坐标定义为“关心生产”,从而区分了五种冲突管理策略:问题解决、平滑、强制、退却和均分。[2]Pruitt以及Pruitt和Rubin在关心自身结果和关心他人结果两个维度上,区分出四种冲突处理策略:竞争、问题解决、让步和不作为,这可以看作是Blake和Mouton’s(1964)冲突模式的扩展。[3]在上述案例中,从学生们在面临冲突时的应对方式来看,中学生在面临冲突时并未完全消极,而是采取了一种混杂着消极和积极的冲突管理方式,即将此事件曝光出来,显示出中学生在面临自身利益受损时,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冲突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引发中学生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的语境之一。
(二)移动社交媒体成为中学生面对冲突情景进行自我表达的有力手段
在前述冲突案例中,学生们并没有通过直接与教师对话来寻求冲突沟通与解决之道,而是采取利用自己手中的手机等移动媒体进行录音并事后曝光的间接方式来处理冲突。显然,学生是录音行为的施动方,因此,无论是学生自己上传到社交媒体还是由家长做决定上传到社交媒体,都反映出了中学生自我表达意识的成长。从中学生自我表达的方式而言,移动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他们在面临冲突时自我表达的有力手段之一,并且通过这种自我表达,进而推动了他们进行社会参与。
正如加拿大著名社会学者威尔曼所言,“网络化的个人能够创造属于自己的媒介,并且将声音传递给那些属于自己的社会网络世界中的人们。因特网为他们的互动提供了许多新的选择,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如邮件、博客、发布Twitter信息以及更新Facebook等。社交媒体允许人们讲述自己的故事,吸引听众,并且常常在自己需要时获得社会支持。皮尤的因特网调查发现,超过三分之二的成人和四分之三的中学生在网上创造内容。”[4]社交媒体作为一种新型的在线互动媒体,为中学生了解外部世界、及时了解朋友们的动态信息提供了一个丰富的平台,同时也赋予他们发布信息、展示自我的能力。显然,如果运用得当,社交媒体交往平台的确能够成为中学生他们进行自我表达的有力手段之一,移动社交媒体已经实现了对传统教育语境下的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进行“赋权”。
正如前述,中学生在冲突情境下产生了自我表达的意识和行为,这是值得肯定的一点。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会发现,中学生的这种冲突情境下的自我表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分别涉及到“自我还是他人”、“充分还是不充分”、“被动还是主动”以及“暴力还是非暴力”等四个方面。
(一)中学生的自我表达关涉自身利益,并没有体现出公共利益
在此案例中,中学生的自我表达更多是涉及自身利益时的自我表达,即学生们感觉到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便运用手机等移动媒体将事件录音并传至社交网站。这是一种“私利”驱动的意识和行为,这体现出中学生越来越强烈的自我表达意识,当感觉到来自外界的不合理诉求越来越触碰到自身利益的边界时,能够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一种进步,即便这尚未涉及到对公共权利的维护,但在公民意识的层面也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因为,这种维权行为恰恰是公民性的内涵之一,毕竟,“公民社会……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建立起来的。”[5]有的人一提到公民社会,在头脑中便即刻呈现各种民间组织图像。其实,这种民间组织只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已。因为,“一般地说,公民社会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生长出来的纯粹私人领域;另一个是蓬勃发展起来的各种民间组织。这就构成了公民社会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和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6]
在不少讨论中,公民社会的这个无组织部分常常不被人关注。许多研究者认为个体对这一部分的维护是对私域的维护,从而忽略了这种维护行为对公民社会的意义。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言,“公民社会中这个无组织部分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但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全能主义国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全能主义时期,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面干预,社会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空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这个领域逐渐生长起来,并且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说来,这个纯粹的私人领域对于培养人们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7]即我们要首先肯定中学生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哪怕这种行为是他们出于一种“自私”的考量,在当下转型时期,这种价值或意义仍然是值得给予肯定的。
但是,我们仍然要意识到中学生在自我表达上的不足,即虽然肯定了维护“私利”的积极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引导中学生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公共利益。
(二)中学生的自我表达呈现被动性
采取“被动应对”还是“主动参与”的自我表达方式,能够反映中学生自我表达的成熟度。在前述案例中,学生是在与班主任之间就送礼与否等问题发生了冲突,才表现出的一种“抵抗”方式,进而成为他们参与推动社会的一种手段。当然,我们单从如上案例中,还无法看出中学生主动社会参与的情况。因为最初仅是一则师生冲突事件的信息爆料,随后是由于移动互联时代的强大力量,使得该事件在网络传播中将许多中学生卷入到社会参与的过程中来。有研究证明,中学生在社会参与中,虽然主动的经济参与度比较高,但是,主动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参与还是不够理想。[8]
(三)中学生的自我表达表现出的不充分性
此处的“不充分”意指两个方面,一是指中学生自我表达的程度。在传统教育语境下,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在课堂上或者是面对班主任时,缺乏足够的话语权,这一点在前述案例中学生的自我表达上体现的也非常明显,即学生们在现场采取的是一种“委婉”地非公开表达方式,表现为虽则内心不满意,但是表面顺从,实则私下偷偷录音的表达方式,因此,从自我表达的程度上而言,仍是不充分的。
二是指中学生自我表达的环节上也是不充分的。因为中学生只是偷偷地将其录音,最终由谁将录音传到社交媒体上,在报道中并没有体现,一个非常可能的情况是,中学生将录音提供给家长,然后家长提供给了记者或发表在社交媒体上面,如果这种情况存在的话,那么我们说,中学生的自我表达即便是有,也仍然是不充分的。高二学生的年龄应在17岁左右,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结合案例而言,中学生在此方面仍有独立判断进而进行表达能力提升的空间。
(四)中学生的自我表达方式有演变为网络暴力的可能性
陈代波曾对“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进行了辨析,[9]将“网络暴力”归纳为网络舆论暴力、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等三类。就此案例而言,这一录音恰巧与社会对腐败痛恨的社会情绪、与教师节这一时间节点等相吻合,因此,这一录音在网上得到了迅速传播,也迅速带来了处理结果。单就这一事件而言,班主任FQC的做法并不妥当,但是如果中学生以此为镜鉴,遇到类似冲突情境下,稍微判断不当,便会使整个事件迅速走向反方向,造成网络暴力事件,而这给受害人的侵害是无法挽回的。
结合前述案例,就上述存在的可能问题,研究者认为,按照行动社会学的理论,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社会干预的策略,进一步推动中学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通过理性的自我表达,进而提升其社会参与度。
(一)继续加强对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
公民意识是“知”、“情”、“意”、“行”合一的,本质上是公民对待公民社会的态度,体现为公民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情感体验和行为倾向,具体表现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对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对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等四个维度。[10]由此,中学生公民意识的高低便体现在他们对权利义务、对公民社会价值观、对公共事务以及对公民社会活动等方面的 “知”、“情”、“意”、“行”上。
在前述案例中,中学生已经表现出了良好的公民意识萌芽,即敢于维护自身利益,虽然这只是私利,而且这种对私利的维护也仍是不充分的,或者是被动的,但这仍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是继续加强对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培育,使中学生的自我表达再向上提升一步,努力促使其走出“自我”,走出狭窄的经济生活,走进多维的社会生活,进而推动中学生的社会参与度。
(二)继续加强提高中学生的协商与沟通意识
此处便涉及中学生自我表达的策略问题。如果单从解决冲突问题的角度而言,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可能并不是以一场更大的冲突来试图去解决一场较小的冲突。在前述案例中,学生们以曝光的方式进行应对可能契合了社会对腐败的厌恶情绪,满足了社会大众基于社会黑暗面从而造成的对社会某些方面的不满情绪,但是仅就此案例中的冲突双方而言,完全可以以另外一种方式解决。虽然如此的话,社会可能会失去一次发泄情绪的机会,但是仅就解决这个案例中的冲突而言,冲突双方的协商与沟通应该是首选的方式。
继续培养中学生的协商与沟通意识,即是要培育他们在面临冲突时的协商与沟通意识。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了冲突并不去积极沟通,态度上不够主动,甚至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是需要注意的。总体而言,在此案例中,中学生的沟通态度是被动的,虽然他们在传统教育语境下,是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他们只有走出“自我”,才能以平等的姿态,以合适的沟通技巧委婉地提醒班主任老师,采取一些事前沟通,如果沟通无效,从而再更换另一种方式的态度,应该是比较恰当的。
(三)继续加强培养中学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规则意识
这个涉及中学生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的方式问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等移动媒体具有时空穿透性等特征,日益模糊了时空的界限,借助于手机媒体,或者说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媒体对中学生进行了赋权,只要联网,中学生便可以方便地成为自媒体工作者,随时随刻做“现场直播”,将现场的动态传递到虚拟空间或者是另一个物理空间,延展了现场的时空,也从而将现场的冲突双方置于更广阔的视野之下,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如此,这便对中学生自身对事情本身的价值判断带来了或提出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如果判断或处置得当,手机媒体可以是解决冲突的重要手段,但是相反,如果处理或判断不当,则会带来更大的冲突,或者是造成如上所述的各种“网络暴力”,这也是需要研究者仔细反思的一个潜在问题。
因此,我们还是应该强调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中学生应具有的规则意识。强调对中学生在移动互联时代规则意识的培养,这并不是要去框住或者是限制他们的自我表达,而是在积极地引导或者说培养他们养成在移动互联时代交往的基础。
注释:
①基于研究惯例,本文对案例中的地名和人名做了技术处理。
[1]中国互联网络研究中心.中国移动互联网调查研究报告[M].2014,8.
[2]王晶晶,张浩.冲突管理策略理论述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0).
[3]樊富珉,张翔.人际冲突与冲突管理研究综述[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4]Lee Rainie,Barry Wellman.Networked:The New Social Operating System,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P13,P.272.
[5][6][7]高丙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
[8]彭榕.现实的冷漠与网络的激情——青少年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政治参与的对比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1,(07).
[9]陈代波.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3,(6).
[10]王卓.公民意识表现及其结构性分析——以成都市为例[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责任编辑:曾庆伟)
高 崇/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媒介教育、新媒体传播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