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地方高校刑法学教学方法探索构架

2015-03-30 12:09河南警察学院王圆圆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实践性案例法律

河南警察学院 王圆圆

在新时期,我国教育在各方面都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革,尤其是在地方普通高校中,推行了诸多改革,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育理念等方面都有所涉及。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在实际的地方高校教学中,由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参与程度、案例教学的经典性、实体学与诉讼法间的关系教学、双语教师稀缺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才的培养与教学的目标之间出现了较大脱节,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暴露,也要求对其进一步地研究与探讨。

一、概述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当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发展形态,需要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各行各业的活动范围与行为方式。伴随我国的社会化越来越普及,活动领域越来越宽广,法学变得也越发重要,因而,诸多高校盲目地进行刑法学专业扩招,虽然增加了人才培养的数量,但是从其实质来看,从与法律要求的实践性质分析,培养的人才在素质方面参差不齐,而且由于培养模式偏于理论化,造成的实用性、应用性问题较为普遍。与此同时,社会对于法律方面的人才需求在日益增加,而高校培养的人才却不能满足其要求,因此,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不够紧密,出现了教育与需求之间的脱节。所以,应该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法学本身进行思考,从其实践性出发,以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目标为导向,重新对地方高校刑法教学方法的探析,对其中的教育理念加以更新,以实践性为基础,搭建起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化刑法教学模式,如此才能更好地解决当下所面临的主要矛盾。

其次,从刑法学的必要性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属于主干课程,学分最高;刑法学审判实践性最强,在职业化的道路中,需要通过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从各环节加以实现(如立案、侦查、确定嫌犯罪名、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判决等,都是其职责要求、工作必需);刑法学业调整范围广泛、要求高、专业性强,所以,只有从各个方面展开知识的摄取、实践的练习,才能更好地将理论弄清楚,将实践应用达到科学合理准确的程度。所以,应该加强刑法学的教学改革,使其适应当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满足我国法治化建设要求,培养复合型人才,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

二、浅析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基于法律的实践性要求,是按照其应用及实际用途建立起来的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方式。首先,从知能结构标准出发,将法律人才进行分类,如学术型、工程型、技术型、技能型等。其次,根据不同的人才分类提出相对应的教育方法。因此,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教育类型,可利用与上面四种人才类型相对应的教育类型,如学术型高等教育、专业型高等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第三,还可以从专业背景方面进行标准化的人才培养,重点在于复合型人才与单一型人才的分类,以此达到调整社会关系,但是由于专业过于单一,所以需要以现代社会需求为基准,培养复合型人才。第四,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观察,可以将人才分为实践型与理论型。然而在地方的普通高校来看,理论型的人才培养已经日渐倾向于个人钻研,所以,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二者在完美融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达到法学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是应用实践并以此来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如知能结构、如专业标准、如认识论分型,都会产生不同的人才类型,然而从中可以看出,与当下社会需求能够结合、适用的还是复合型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应该将地方刑法学教学建立在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下。

三、现状及问题分析

1.实体法教学和程序法教学脱节。刑法学的内容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从目前的教学来看,集中于犯罪构成、形态、个数等的分析认定,还不能从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上进行进一步的推进,比如对于犯罪的动机性研究,比如在诉讼法学中的证据、时效等问题存在着不足,以案例教学为例,对于犯罪者的心态分析不足,对于共同犯罪的知识讲解不足等,如此,不能够使法学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也不能使刑法中的理论认定与实际上的犯罪动机等相联系,所以,反思或者逆向推理这一环较为缺乏,由此,也可以说明其教学的实践性不强。从现行教学的分化状态来看,将刑法学、刑诉法学等进行分离教学,也就是由不同的教师进行讲解,其中很难让学生对其有关联性的思考,即使有,也较为薄弱,达不到联系能力的培养,将法学进行分离式的专门化、部门化分解式教学方式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同时,教师的专门化也导致了知识结构的不完整或不合性的增加,学术发展空间受到相应的约束。

2.教育思维受到传统定式的限制。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方法,采用“教与学”“听与讲”,主要在于灌输式的方法,教师是主导因素,而且教学中缺乏创新,单一枯燥、学生反响不热烈,互动性差。所以,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可以看出,教学的主体未能集中于学生身上,对于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未能给予过多关注,纯知识性所构成的理论学习与堆积如果不能够运用较为妥善的方法加以贯穿,使其达到融会贯通,其教学成果便无法达到,教学也不会达到较好的效果。近几年,虽然从教学形式上有了转机,但实际上,依然受到传统教学思维的束缚,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对其介绍、分析、做出结论等都过于单一,未形成课堂的互动气氛,学生参与度不高,所以,虽然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集中程度较高,但依旧如同听“故事”一般,不能实际上进行思维训练、逻辑分析等。

3.双师型人才缺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刑法学中的理论与实践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由于在法律专业中的全面性与完整性的要求较高,需要学生对其有一个反思、推理能力的训练,而且在理论与实践的分化教学中,存在着联系能力不能得到较好培养的问题。以当下为例,市场范围广泛,不同的行业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交叉的地方更多,无论是金融、税收、洗钱、诈骗等都与此关联,以此来看,传统的教学思维、课程内容的分离等等都不能很好地为当前社会人才需求服务,也不能培养出更好的全面性人才。所以,应该重视“双师型”人才的缺乏问题。

四、建议

1.转变教育理念,密切联系实际。新的时期,应该从事实出发,依据社会结构与社会需求,对人才培养提出相适应的培养标准与目标,在改革与转型的地方法学教学中,应该认识到时代精神与当前的社会导向,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使教育与社会相结合、学生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法学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引入新型的现代化教学方法时,应该注重教育理念的转变,克服传统的教学思维,以灵活的体系化思维为主,通过对现实情况与需求的认知来构建教学方法,形成新型的教学模式。

2.刑事实体、程序法一体化教学。体系化教学对于学生的知识体系的构建尤其必要。一方面,可以使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察学、证据学等全面联系起来,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科,也就是说,将法学科进行整合,重新思考其地位与作用,以及应用教学所需要的合理的知识结构,从而将分化的方式加以扭转,找出较为科学的讲授内容、教授方法。应该从思维能力的培养角度出发,对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关联思维能力、逻辑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以重视,并对其认真培养。找到主线与支点,以刑事一体化为主线进行整体贯穿,统筹兼顾,使该学科形成一个紧密的体系,使教学中的各个部分得到完整叙述,提升教学层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此同时,从教师方面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应该对教师进行培训,通过联合、交流、专门培养等方式,形成较强大的教师队伍,提高其全面性教学的素质,培养其创新思维的能力,让其与学生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师生共同构建起一个一体化的法学学科。

3.双师教学,建立互动探讨式模式。首先,应该从教学模式上进行改革,转变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因素,让学生的主体性得到突显,教师更多是进行教学方法的创新、资源的挖掘与课程的科学安排,让学生在课堂中发挥主要作用,实现小组式讨论、师生互动式教学模式,营造活跃的课堂氛围。其次,在案例教学中,应该引入多媒体教学,使案例更为直观、更具形象化,可以通过PPT 等对案例中的整个分析过程加以分解,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实际分析活动中,如此,可以利用更多的自主性分析,更多地利用细节观察提升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对案件的思考能力;第三,聘请一些理论性强、实践性较多的实务部门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等,可以很好地弥补双师教学及实践性教学的不足问题。还应该尽可能地培养双师型人才,使理念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使二者可以通过专业教师在完整的知识结构下对其展开具体的体系化课程教学;第四,在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下,还应该利用“分则式教学”方法,将各个环节、各种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加以整合,对其中的知识加以归纳、输理,从而使教学的资源及内容得到更大程度的扩展,更好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另一方面,在培养双师型人才方面,还应该注重对教师的实践性要求,使其走出校园,参与培训,提升法律实践,可以通过担任陪审员、担任兼职律师、以及法律问题的咨询等实践活动加以实现,还可以使教师参与到真正的司法机构等活动中来,利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法,让其学习、训练,并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另外,可以通过兼职教师的聘用与参与来改善教学内容,使其课程合理化,利用各部门的专门人员的讲解等进行综合分析,调整刑法学教学的结构,从而探索出较为完善的教学模式。

总而言之,在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地方高校刑法学教学方法探索构架研究,需要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通过认真分析,从而一一击破,不但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设计,还应该注重实际上的具体的教学改革,转变传统的思维定式,引入现代教学的新理念,转变教学工作中的主体,使学生自主性得到发挥,对教师的专业素质加以培训,通过一体化、互动式、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形成模式化教学,从而使其更具体系统,以便于方法的应用,教学目标与教学手段的对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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