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年休假期间单位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申请人叶某系某商场职工。2012年末向单位申请年休假,经批准在家休假,但在领取工资时发现比平时正常上班时有所减少,找到单位领导时被告知说其在年休假期间,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休假期间的工资。申请人则认为单位的做法错误,应当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为什么叫年休假呢?就是说可以休息,还可以有和上班时一样的收入。为什么中国黄金周到处都是人呢?没法正常休年假就是原因之一。单位现在让我休假,但给我发最低工资,这就是不正常的年假,早知道这样,我都不敢休啊!
申请人休息,没有上班,他的工作就需要别人来做。单位自然不需要给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算违法吧。
仲裁机关对叶某的仲裁请求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年休假期间仅以当地的最低工资作为休假工资来发放是错误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