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后,我国的法律教育可谓蒸蒸日上,层次多元,数量庞大,速度惊人。但是在这繁荣的背后也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深入探讨法律教育的内在规律与要求,也需要我们从历史中寻找答案。英国作为法治发展早,发展水平高的国度,英国是如何培养法律人队伍的?它的法律教育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的转型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教育改革有何启发?韩慧教授的《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出版)通过朴实、扎实的文风和求实精神很好回答了这些问题。
阅读《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从书的装帧到文字语句、篇章布局结构,充分展现了作者朴实和扎实的文风。古朴典雅的封面设计给人一种爽心悦目之感。英国地理轮廓和伦敦大本钟画龙点睛般告诉读者该书的主题。翻到目录页,看到的是论著的一般格式,从导言,到章目,参考文献,附录,后记,可以说平淡无奇,没有哗众取宠之嫌。也正是在这朴实的表象下,我们感受到了作者扎扎实实的文风。文章正文五部分加上余论,按照历史发展的线索,勾勒了英国从中世纪传统法律教育到近现代新型法律教育的转型过程。对于每一历史发展阶段的发展背景、发展状况及发展结果都结合详实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为我们呈现了英国法律教育如何走出遥远的中世纪而创建起独特的现代法律教育的过程。
细读该书,正如品茶,虽然味道淡淡的,但是品着舒心,行文如流水般,通畅无碍,论从史出,水到渠成。
作者正是通过朴实和扎实的文风以达到求实之效。该书是对英国法律教育的历史研究,而历史研究需要借助丰富、可靠的资料来说话。该书从第二章到第四章,以律师会馆和大学之间关系的动态分析为线索,分阶段叙述英国法律教育的演进过程:以18世纪中叶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为标志,英国开始了大学进行普通法教育的探索和尝试。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活动成为英国法律教育历史发展的一个分水岭,意味着大学不再完全置身于英国法律教育之外,而是要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重要场所,并将和法律职业组织一起担负起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第48 -50页)。该书第三章指出,以19世纪三十年代伦敦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的创立为契机,英国近代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有了初步发展。伦敦大学的创立是英国法律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比1753年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的大胆的教学改革来说,意义更大。在此之后,大学正式参与到英国法律教育中来。法律职业组织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也适时作出调整。但是总的来说,19世纪上半叶,无论是大学还是法律职业组织的法律教育都不尽人意,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政,没有什么合作。1846年众议院法律教育专门委员会分析了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提出了法律改革的纲要,“1846年报告是英国法律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和风向标,引导着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等主要教育资源在法律教育领域进行分工与合作,通过优化配置实现法律教育体制的基本转型。在1846年委员会报告之后,无论是大学还是法律职业组织都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法律教育。”(第73页)在对英国法律教育从中世纪到近代的演进历程的历史梳理基础上,该书第四章明确提出,从19世纪中叶特别是从八十年代开始,英国新旧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都投入到法律教育中来,并初步实现分工与合作,资源通过优化配置收到了较好效果。到二十世纪初,一种新型法律教育基本确立。(第85页)对照传统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该书第五章通过对于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的人才培养体制、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分析,指出英国法律教育总体上已经实现了法律教育的近代化,接受法律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近代法律教育通过培养优秀的人才在推进英国法治水平的推进整个社会稳步发展。
阅读该书,透过对英国法律教育近代转型问题的研究,我们会更加深刻地认识法律教育的本质,明确法律教育目标实现的途径和机制。纵观历史,遍览世界诸国,应该认识到“通识教育+职业化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基本教育模式。法律教育必须是通识素质教育与专业职业训练教育的有机结合。今天,我们要勇于面对法律教育的这一发展趋势,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授课方式,“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英国法律教育的近代转型是该书的红线,它串起从中世纪到近现代英国法律教育的一个个脚印。顺着这一串脚印,读者将会从遥远的中世纪踏实走入近现代的英国,将会明白今天英国的法律教育是如何从中世纪演变而来,又为何与同血缘的美国有天壤之别,也将更加明白我国法律教育要走向何处。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