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科研税务管理的高校“营改增”影响分析

2015-03-29 04:41:58马秀坤任广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税率

□文/马秀坤 任广伟

(1.沈阳药科大学 辽宁·沈阳;2.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高校“营改增”实施现状

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从上海扩展到全国。同年9月1日,北京高校开始开展“营改增”工作,随后,天津、江苏、福建、广东、浙江等省份的高校也陆续启动了“营改增”工作。目前,税改范围已扩展至全国高校。各大高校做了大量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学习工作,积极解答教职工提出的疑问,保障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高校财务工作者也切实感受到“营改增”对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在理论与实务上进行了诸多探讨。

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税务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人类别认定的影响。“营改增”后,高校面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除个别已经成为一般纳税人且兼有应税服务项目的,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文件还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纳税人身份。

2、对整体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高校横向科研收入按5%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高校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6%[1÷(1+3%)×3%×(1+12%)],与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相比税率下降2.34%。高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6.34%[(1÷(1+6%)×6%×(1+12%)],较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反而上升了约0.74%。但高校若能取得符合标准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最终缴纳的增值税额会相应减少。

3、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后,高校通过“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额,并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处理具体业务。对于特殊业务,还应设置特殊账户核算。例如,一般纳税人高校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的税额,具有免税收入的可设置“减免税款”科目来专项核算。

4、对发票使用管理的影响。高校使用的发票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由于专用发票涉及相关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最终影响高校增值税的应缴税额。同时,我国《刑法》对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也做了严肃的惩罚规定,因此与营业税地税普通发票相比,国税的管理和稽查都更加严格。

三、“营改增”政策下高校改革措施及建议

1、抓住税改契机,加强纳税筹划。高校一般纳税人,应利用新税制所提供的多种优势,结合科研经费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最优化的税收筹划方案,以实现管理的最优化。例如,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高校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科研人员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合作,尽力多获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进而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成本。

2、规范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而往往会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较于营业税发票严格很多。由于高校财务人员大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经验,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委托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且不能进行税务外包,必须自己进行管理,所以高校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调整账务处理程序,建立明细账目。“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程序更加复杂,高校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也应做相应调整。在日常核算中,应建立增值税明细账,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提税额,清晰地记录每一笔科研到款的实际收入和税额。同时,在账务处理上,应注意区分与原科研收入确认的不同之处,及时做出账务调整。这样,不仅便于全面真实地反映科研收入的实际情况,也可避免由于账务核算不清造成的税务风险。

[1]李超,王凯.“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4.6.12.

[2]王军.“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的影响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

[3]张海燕,王丽,陆莹.“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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