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00)
“全媒体”时代,媒介形态的日渐丰富、传播模式的不断拓展与表达,对社会环境与人的互动机制发生着深刻影响,同时,也使得传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模式与媒介组织形态的关系发生着变化。至此,职务犯罪惩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必须适应社会的问题,过去一直是检察机关和纪律等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内容,“全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的预防文化充斥于媒介质中,健全廉政制度,促进反腐倡廉。但现在就这一问题而言已经溢出了法律社会学而成为政治法理学必须关心的问题。何星亮曾言:官员腐败并不可怕,可以依法严惩,最可怕的是社会腐败会使整个民族从精神上烂掉[1]。打“大老虎”、拍“苍蝇”,只是“铲除腐败土壤”进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在政治法理学中,预防文化不仅对职务犯罪惩治具有指导意义,还包括运用文化的方式对“全媒体”时代的适应[2]。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对于提出预防文化并非人为抬高其地位,而在于有认识其的必要。
中国自古有“观之人文以化成天下”之说,广义预防文化应当是以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主题思想为内涵、以预防文化为表现形式,并以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从预防文化的概念理解中,可以概括出从政的先进思想道德观念及其指导影响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组织、社会风气、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规范、价值观念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它是以建立廉洁政府、廉洁政治和规范公职人员从政行为为目的所形成的各种思想、理论、规范、制度、价值理念、道德、法治传统以及行为方式、价值评价等。存在于该时代并内化在该时代成员的生活中。
全媒体时代预防文化的设计都属于理想,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不难发现这种理想与人们固有的经验之间或隐或显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理念的塑造。预防文化包含着对职务犯罪惩治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的认同,以缓解理想与经验之间的矛盾有一定作用,预防文化的塑造,涉及到今后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发展。
回顾20多年来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惩治工作,先后经过初步探索到全面加强,再由快速推进到现今稳步发展四个阶段。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感性到理性、从探索到成熟的渐进历程。当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惩治工作已经进入纵深发展期,传统的“预防手段”①职务犯罪预防主要依靠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预防咨询、专题调研、对策研究、检察建议等常规性方法,这些方法软性化特点明显,对预防对象的约束性不强。及“预防效果”②参见最高检《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要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设。如此耗费巨资打造教育基地,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查处职务犯罪高达3万多件4万多人,如此高的案发率,一方面说明检察办案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则说明传统的职务犯罪惩治方式与实效还有待改进的空间。正面临着挑战,检察机关必须意识到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的积极作用。
首先是预防文化建设对预防职务犯罪引领作用有其历史渊源。预防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影响着预防职务犯罪所持有的价值观,也为社会提供了廉政的判断标准,是法治社会精神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灵魂。对法治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是预防文化建设对预防职务犯罪引领作用有鲜明的立场。预防文化建设包含预防职务犯罪建设与预防文化本身的建设两方面内容,预防文化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既是一种文化体系,又深含职务犯罪惩治的理念。
再者是预防文化建设对预防职务犯罪引领作用有明显的时代性。预防文化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拓宽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覆盖面。全媒体时代的预防文化宣传不仅对产生惩处职务犯罪产生震慑效应,更有着对人的心灵教育和感化,使廉政成为一种道德追求。
预防文化是包含着职务犯罪惩治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以先进的预防文化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克服基层预防工作较弱、预防社会化工作的途径较狭窄、预防工作专业化不强等不足,这就需要预防文化引领,有利于完善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利于预防工作的统一协调,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为基础的预防工作;二是有利于完善“侦防一体化”协作,明确“侦防一体化”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三是有利于预防条线内部专业化分工,针对各行业和领域的专题调研机制,培养预防专家型人才[4];四是有利于职务犯罪风险的研判,一定程序上实现分析、评估预测和预防的系统化;五是有利于与各相关机构的协调,推进社会化预防工作;六是有利于面向社会的“大预防”,扩大检察预防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5]。
在论证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具有引领作用的时候,适当地运用辩证思维方式,并把这种思维方式当成预防文化思维的组成部分。辩证思维与法治思维有很多共同点,但从其根本的思维走向上看预防文化是排斥辩证思维的。在预防文化实施过程中进行辩证思维多属于认识论与方法论重合处。而预防文化属于法治思维的组成部分,其思维的基本走向应该符合法治的要求。因此,对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的“正确理解”,就是不能把两者陷入“辩证”思考之中。
2004年,检察机关探索构筑“预防文化”体系以来[6],预防文化一直是检察机关研究的热点。现在,表层的预防文化已经在多方面实现,或多或少地意识到预防文化对环境、公众行为等等方面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在治理职务腐败和职务犯罪,可以通过预防文化的约束力产生强大的精神导向。强调预防文化的建设,意味着我们还需要在预防文化上进一步推进。诚然,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不同,职务犯罪惩治是纯粹的手段,而预防文化与文化建设、依法治国相连,使预防文化具有了目标的属性。法治国家、廉洁政府都是目标性元素。预防文化虽然有其种种目的,但实现反腐倡廉也是其中的目标之一。预防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构成廉政行为的习惯和规范 ,预防文化的形成,我们所期望的“依法用权,倡俭治奢”结果也就得以实现。
预防文化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遏制职务犯罪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发挥预防文化对稳定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走向的框定,以防止预防文化与惩治职务犯罪之间的脱节。
在职务犯罪惩治进程中引进预防文化的概念,能有效动员公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惩治才有清晰和完整的目标[7]。从而,改进以往仅限于局部或微观层面的职务犯罪防范,也重视在宏观上或整体上探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从社会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营造一种阻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社会氛围。
阻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社会氛围是预防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职务犯罪主体或主观方面的预防。通过预防文化,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或转变职务犯罪的犯罪意念,从而使职务犯罪行为或结果不再发生。二是对职务犯罪客体或客观方面的预防。通过预防文化中的制度预防,如防范职务犯罪产生制度和具体机制,中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或使职务犯罪结果在一定程度得以控制。
预防文化能促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进行反思、批判性的思考。因为预防文化从依法治国的长远、持久性的角度探求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高度,防范和消除职务犯罪得以产生的条件。
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指导是呈现宏观、整体性的。通过对职务犯罪惩治的反思和批判,预防文化要求对惩治职务犯罪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基本方法论立场,将总体的职务犯罪惩治置于宏观社会背景下进行分析,对职务犯罪惩治的策略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中找出滋生和演变职务犯罪的规律,明确职务犯罪惩治的方向和策略。
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批判和反思,可以对职务犯罪惩治作长远规划,并做出前瞻性判断。
最广泛地达成共识,才能最大程度凝心聚力、更好地推动发展[8]。惩治职务犯罪的共识需要预防文化来凝聚,是因为预防文化具有将“尊廉崇洁”的价值观与法治思维和规则构建的法治观念和制度相结合的特质,所形成的预防文化,弥合了司法技术与人民性之间的距离,在法治视阈下体现预防文化的理性,也呈现出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具有引导作用的效果。
运用预防文化方式凝聚预防职务犯罪共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展开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基层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以什么方式推进职务犯罪惩治的问题上一直进行着探索,我们相信:预防文化的存在不至于使职务犯罪惩治在整体上失去规范和程序,其关键在于用法治方式凝聚职务犯罪惩治共识,在预防文化的影响下,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内容的理性约束,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使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更趋于稳定。以预防文化方式凝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共识,目的是为了保障依法治国与检察改革相适应;为了保障职务犯罪惩治对预防文化的适应性,保证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正确方向。
任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措施都应该于法有据。这里的“法”需要正确理解。首先不能把法仅认定为现有的法条。因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改变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部分规定。如果于法有据被理解成现有的法条,就无需以预防文化方式来推进职务犯罪惩治。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依法进行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对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进行修改。如,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就提出关于修改《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部分条款的要求,修订条例中与当前情形不相适应的规定,适度增加制度预防、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工程预防监督的相关内容①2015年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点中就特别强调修改完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问题。。除此以外,还包括对预防的解释和运用;二是应该“于法有据”不是强调制度决定论。作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要“于法有据”不仅单指为职务犯罪惩治制定和修订法,还包括所修订法条的价值、精神、规范、程序和方法。从理论上看,强调这一点其根本意义在于强调预防和惩治职务的合法性,任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措施的出台都要遵守法律程序,坚决杜绝违法的措施出台。
“社会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反应并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必然相应地改变自己”[9]。这意味着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上,预防文化要求在开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该找出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新模式。简言之,预防文化不仅能反映出恪守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还应回应社会变迁的灵活性。从具体的方式上,促进职务犯罪惩治和完善的预防文化:一是对全媒体时代创设新的职务犯罪惩治制度规则的立法,回应社会发展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新要求;二是对已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则需要进行修订,用以满足全媒体时代职务犯罪惩治中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在完善制度和规则中运用法律解释、认证等方式,促进全媒体时代预防文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四是在宣传预防文化过程中,应该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预防文化的法律价值,以法治的方式完善预防文化和职务犯罪惩治体系。
预防文化引领职务犯罪惩治是社会现实向检察机关提出新需要,预防文化下的职务犯罪惩治实质上既要尊重法治,又要推进反腐倡廉。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提及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特意强调“坚持依法用权,倡俭治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职务犯罪惩治应该以预防文化提倡的目标进行,预防文化建设是“廉政”特殊性与“文化”普遍性的有机统一,能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升思想道德水准、筑牢思想防线,以正面的价值观抵制各种诱惑,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因此,预防文化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我们发现,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有应然和实然两种。从实然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要看影响职务犯罪惩治的能量,要看谁对职务犯罪惩治有解释权。从应然的角度讲,预防文化既然能够引领职务犯罪惩治方向,就应该跟上预防文化所倡导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的步骤,进一步开拓职务犯罪的惩治工作。
在预防文化引导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必须立足检察职能,理解服务大局、统筹协调,面向社会、突出重点,继承创新、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职务犯罪惩治的核心在于服务大局、统筹协调。预防文化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步伐,将预防腐败寓于改革和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实现反腐倡廉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优化发展环境。
职务犯罪惩治的基础在于面向社会、突出重点。对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涉及多领域的任务,既要面向社会,焕发出预防的生机和活力;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使党政干部引起高度重视。
职务犯罪惩治的要求在于继承创新、务求实效。继承创新是对有借鉴价值的应该吸收与采纳,从而有效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为了做表面功夫,而是要务求实效,使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的半市场经济半统制的双重体制惯性,形成的从中央部委至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管制权力,滋生和强化了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导致猖獗的腐败迅速蔓延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刑峻法仍难有效遏制,官民矛盾日益激化”[10]。这是强化对职务犯罪惩治的理由,也是我们需要梳理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的原因。在早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不需要认真思考预防文化和职务犯罪惩治的关系,因为那时很少强调预防文化的意义,预防职务犯罪主要是处理与廉政教育的关系。所以,在谈论预防文化建设中强调需要处理好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的关系,这意味着,厘清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之间的关系已不仅限于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所关及的问题,而开始成为检察机关必须正确面对的,关及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等各方面的重要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离开预防文化建设就没有软实力的提升,也难以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因此,预防文化作为以廉洁共识营造,法治精神保障,多元形式构筑的平台,解决检察机关对于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长远长效机制问题。这种机制就目前而言,非预防文化莫属。
[1]张 立.不仅要打击贪官还要整治社会腐败[N].检察日报,2015-03-06(010).
[2]涂光晋.表达、交流、争论、整合新媒体时代新闻评论的变化与反思[J].国际新闻界,2011(5):2.
[3]李克强.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5-03-05(002).
[4]郭清君.让预防成为一种文化[N].检察日报,2008-12-25(008).
[5]田湘波.法治反腐的内涵、要素和优势[N].检察日报,2014-12-02(007).
[6]覃匡龙.预防腐败,别忽视文化的力量[N].检察日报,004-12-14(008).
[7]宋寒松.预防文化建设:创新途径方法 丰富内容形式[N].检察日报,201-09-25(007).
[8]杨克勤.检察文化建设要把握着力点探索新方式[N].检察日报.2014-12-01(003).
[9]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M].[美]诺内特、塞尔尼兹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1.
[10]杨 力.中国改革深水区的法律试验新难题和基本思路[J].政法论丛发,201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