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毒案件侦查取证的困境与对策

2015-03-29 04:55蔡超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侦查人员犯罪分子

蔡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取证的困境与对策

蔡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在互联网发展驶向快车道的同时,网络犯罪也伴随网络社会而产生且呈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网络贩毒作为传统贩毒犯罪网络化的新方式,具有网络犯罪和毒品犯罪的双重属性,已经成为高发犯罪类型。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案件侦查越来越开始依靠电子证据定案。但是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这就给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应通过完善取证手段、开展警务合作、设立专业机构、完善立法等方式予以解决。

网络贩毒;电子证据;侦查取证

一、网络贩毒的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网络飞速发展。2015年度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了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也已经达到47.9%。[1]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创新,计算机的大范围普及,使得网络犯罪也日渐严重。而传统的毒品犯罪也越来越多地依靠网络来实现,其中网络贩毒成为了毒品犯罪的新方式和新手段,与传统的贩卖毒品犯罪相比较,网络贩毒主要是借助网络购物平台、通讯终端(微信、QQ群)以及支付工具(如支付宝、财付通)和寄递业来贩卖毒品、运送毒品。这种贩毒方式具有更高的隐蔽性和快捷性。我国目前网络贩毒主要有以下三种特点:

(一)网络贩毒智能化

实践中,网络贩卖毒品活动主要有互联网网站贸易、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相互联系、通过匿名的电话卡,再利用手机或者网络匿名电话进行联系等方式。因此,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毒品大多是需要犯罪分子进行周密安排,再利用网络及网络技术来操作的智能犯罪行为。在从事这种犯罪行为时,大多数犯罪分子首先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然后将贩卖毒品、贩卖制造毒品工艺,制毒原料等信息公布给买家,最后和联系好的买家通过快递等方式进行投递。网络贩毒中,互联网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其技术要求难度不是特别高,但其中一些涉及到防火墙和加密等技术知识的,则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例如犯罪分子利用IP地址过滤功能,可以拒绝其他IP地址的访问,这样就使警方很难进入犯罪分子的网络,防止侦查人员发现案情、获取证据,加大了侦破案件的难度,这种手段呈现出了网络贩毒的高智能性。

(二)网络贩毒类型集中化

在面临日渐加大的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下,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断下调交易毒品的质量,致使零包贩卖毒品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微量化零包贩卖毒品是当下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2]微量贩毒的行为方式上,也由最早的朋友介绍、娱乐场所贩卖以及电话联系演变为网络贩卖,导致毒品贩卖隐蔽性更强,侦查人员侦破难度更大。这种贩卖毒品的方式交易量小,不易被发现,且更加容易携带,最重要的是被抓捕后处罚较轻,使得这种方式越发普遍化。这让侦查人员取证难度加大,进而导致立案困难加大。

(三)网络贩毒商务性明显

伴随着我国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储藏、运输毒品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所需的人、财、物力成本也变得越来越高,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地利用能够降低风险和成本的贩运渠道。基于成本低、速度快以及人货分离的运毒理念,寄递渠道当下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贩毒交易,然而其货物的仓储运输是通过寄递渠道完成的,网络电子商务的跨时空性只有与寄递等实体运输方式相结合,才能最终完成毒品最终的买卖,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的新模式,表明网络虚拟空间贩毒犯罪和商务性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互相依存,互联网涉毒与商务性寄递物流密切联系。

二、网络贩毒侦查取证的困境

当前,我国的禁毒形势可以用两句话概括:一是禁毒斗争取得一定成果,二是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近日,国家禁毒办牵头会同其他九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指出了我国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及严重危害,①表明我国网络涉毒目前愈演愈烈的形势亟待解决。传统的贩卖毒品案件都有犯罪现场和空间,而网络贩毒中所有的交互行为都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网络贩毒案件不像传统贩毒犯罪一样有一个具体的犯罪现场和空间,它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经常是分离的。网络交易场所由虚拟空间和随意时间构成,在这种时空条件下作案,不但行为辐射效能突出,而且信息传递神速。通过键盘的几下敲击,便可完成一桩交易。作案过程迅速、隐蔽。这些特点使侦查取证人员很难发现犯罪遗留的痕迹与证据,或者在发现之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法纳入刑事诉讼时效。可以看出,犯罪现场的虚拟抽象化,加上防火墙加密等技术手段,网络贩毒的实施基本上可以做到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给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网络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此类案件作出反思,从而对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相关证据发现难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加之计算机处理数据量大,导致网络犯罪的取证难度非常大。而网络贩毒案件的智能化,使大多犯罪证据被覆盖,加之网络犯罪手段和网络犯罪技术的提高,伴随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技术也在相应提高,犯罪分子经常在犯罪后将数据擦除、隐藏以及加密,再加上电子证据的脆弱性特点,很容易造成电子证据的丢失,不利于侦查人员获取相关犯罪证据。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贩毒犯罪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发出的犯罪指令瞬间就可完成,作案时间特别短暂,加之犯罪目击者和抵抗者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些都造成网络贩毒案件的极强的隐蔽性,[3]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

(二)相关证据收集难

网络贩毒犯罪中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它本身有无形、多样、易破坏、易消失的特点。同时电子数据存储的方式也很隐蔽。此外,电子数据存在的方式是数字信号,而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使其在技术层面调查的困难也变得很大。因此,电子数据的相关收集、存储等一切都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做支撑。当公安机关收集电子证据时,即便细微的失误,就会可能出现证据的毁损或者灭失。网络贩毒案件属于无特定被害人的范畴,此类案件主要是依靠侦查机关进行积极主动侦查,犯罪分子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施犯罪完毕后,现场一般不会留下有价值的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往往很难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而且网络贩毒案件一般也是通过在线进行交易,交易的时间非常短暂,这样也使获得有价值线索的机会更加变得微乎其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是电子数据自身的特性加大了公安机关证据收集难度。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使需要筛选的证据量变大,这就使证据的收集变得更加困难。

(三)既得证据认定难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将电子数据纳入了独立的证据类型范畴当中,但是在对电子数据具体的内涵与外延方面并没有准确说明,至于其证明力应怎样认定更是没有详细阐述。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是可以被复制的,而且它容易被复制,这种特点导致电子数据真实性并不唯一,当然在技术层面来讲,任何人一般也无法准确地对其原始出处进行判断。网络犯罪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不同之处不在证明机制而在载体方式,因此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判断其是否属实。往往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司法鉴定机构来解决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问题。这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是否遵循取证的规则,直接决定此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4]如今电子证据的采纳非常严格,如果案件的定性缺少法定证据的支持,则案件就会很难被认定。

(四)证据诉讼难

根据调查显示,大量网络贩毒案件在侦查人员完成侦查活动后,由于取证的问题会被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致使检察院不起诉,以及法院不予认定。这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大了工作负担和侦查资源的投入,还打击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更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网络贩毒侦查取证的对策

(一)扩大证据来源

网络贩毒是利用现代网络计算机技术进行的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性高,取证困难。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有可能造成证据的难以取得,因此要在传统侦查方法的基础上再利用其他手段扩大证据的收集。首先,侦查人员可以在已经侦破的案件和高危重点人群中进行排查、整理,发现异常或者案件线索,并利用吸毒者的复吸性,顺藤摸瓜,查获嫌疑人,获取证据。其次,侦查人员可以在网上进行监视,进行网上扩线,对于不法活动的虚拟信息,一旦发现便可及时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关联、扩展,上报并挖掘,找出潜在的线索,直至查获犯罪证据。

(二)完善电子证据侦查取证的技术手段

多年的侦查工作实践表明,电子数据不一定都能成为电子证据,因为其自身的特性,如何从大量的数据中获取、检验、分析、认定,还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取证过程中,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案件类型、犯罪现场情况、案件侦查情况等等。因此侦查取证规则亟待完善。在当前侦查取证技术不够完善的背景下,我们还应该准许对于不易挪动、保存的电子证据进行复制,从而达到健全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协作机制。此外,禁毒部门应该和技术侦查部门合作、协调配合。禁毒部门人员尤其要有电子证据取证的意识,主动与技术人员合作并取得支持,运用技术上的专业优势,再与自身的取证专业上的优势相结合,共同侦破网络贩毒犯罪。

(三)设立网络贩毒监察机构

我国公安系统传统的禁毒部门已经不能够在网络时代下局限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设立专门的机构来预防和制裁网络毒品犯罪,还可以成立网络禁毒警察,提高网络禁毒警察的技术水平,加强其对网络毒品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还可以主动在网上巡查监控,获取犯罪信息,取缔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秩序。这些对于收集网络贩毒犯罪的证据以及对网络毒品犯罪的预防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建立打击网络贩毒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由于网络贩毒犯罪是通过虚拟时空完成犯罪行为,与传统涉毒犯罪相比,网络贩毒犯罪具有无国界性。再加上各国的管辖权有限,所以其跨区域特征尤其明显。因此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务必要加强国际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强化境内网络贩毒的行使管辖权同时,积极寻求与国际刑事法律组织的协调和合作,严厉打击境外网络贩毒组织。在一些国家,中国没有与之签订相关条约,我国刑事法律难以产生“域外效力”。因此,应该加强国际区域间的合作以及情报和技术层面的交流,形成严密防控网络贩毒的法网。除了合作与交流之外,还要加大国际间立法合作与司法协助,建立国际公约,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明确管辖效力使国际合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使得破获网络贩毒犯罪的效率提高。打击网络贩毒犯罪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这其中离不开国内与国际的结合,加强警务合作,是治理网络贩毒的趋势。

(五)完善网络毒品犯罪立法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5]只有在法律中对网络贩毒犯罪作出相应规定,才能在刑事办案中做到有法可依,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当前,利用传统贩毒罪惩治网络贩毒是中国理论界的共识,再加上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使得网络贩毒的侦查工作有法可依。但是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对于网络贩毒,我们可以加强侦查行为方面的立法,从而不仅能够保障制裁犯罪的实施,又可以起到警示约束作用。其次,虽然电子证据已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法律地位以及证明力已经得到保证,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鉴定以及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存的法律规定还亟待完善。应该依照电子证据应用行业标准完善其相关法律,真正做到电子证据的有法可依,以便提高惩治网络犯罪的效率。

注释:

①国家禁毒办通(2015)32号。

[1]罗宇凡.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报告: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7.9%.新华网,2015-02-03.

[2]连辉海.贩卖毒品罪限制死刑适用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2010.

[3]李尧.刍议网络金融犯罪的侦查取证[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4]殷志娟.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3.

[5]徐先明.马克思恩格斯论犯罪[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2006.

[6]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2-60.

[7]季境,张志超.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82-190.

[8]姜康康,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4):50-54.

[9]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51-355.

[10]赵辉.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与对策[J].学术探索,2005,(2):46-50.

[11]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5):119-127.

[编辑:李永新]

D918

A

1672-6405(2015)03-0029-03

蔡超(1989-),男,内蒙古呼伦贝尔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侦查学专业刑事侦查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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