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义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犯罪研究】
集资诈骗犯罪分析与侦防对策
——以南京市鼓楼区集资诈骗犯罪为例
李永义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近年来,南京市鼓楼区集资诈骗犯罪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财产权利,而且多引发聚集上访、封门堵路、打砸哄抢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居民投资不畅,企业融资困难,政府监管乏力。集资诈骗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着资金审计难以完整准确、资金流向难以查明、资产查封难以实施、侦办不力等困境。应建立预警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拓宽投资渠道,拓展融资途径,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打击集资诈骗犯罪。
鼓楼区集资诈骗;特点;原因;侦查难点;对策
鼓楼区地处南京政治、商贸、金融、文化中心区域。近年来,辖区内集资诈骗犯罪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财产权利,而且多引发聚集上访、封门堵路、打砸哄抢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本人在鼓楼经侦大队调研锻炼期间接触到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集资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以及侦查过程中的难点,提出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以期为侦查实战提供参考。
(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案件数额巨大
2014年,鼓楼区全年立案集资诈骗案件20余起,比上一年增长近一倍,接近前三年集资诈骗案件立案数之和。而由于立案条件的要求和限制,以及警力和司法资源的不足,实际的集资诈骗数量要远远比这一数字高得多。即便如此,集资诈骗案件在近年所有立案案件中间的占比也有一半以上,有时甚至高达八成,而警力和司法资源的使用占比率更高于此。从案件数额上看,与合同诈骗案件的几万、几十万的数额相比,集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亿,部督的大要案频发。
(二)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
受害人数众多,从数十人至数百人乃至上千人。受害人的群体成分也已经逐渐从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民营公司企业主等高学历、高素质群体蔓延,年龄结构覆盖老中青年,受害人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①
(三)作案周期长,集资公开,诈骗隐蔽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前期均能照协议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利息或收益,其可信度逐渐在群众中得到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向其注入资金成为新的投资人,一些老投资者在获取一定收益后也进一步加大了投资力度,犯罪嫌疑人在得到源源不断补充的情况下,往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周期才会因资金链断裂而发案,其犯罪行为的暴露具有很强的滞后性。该类行为实践中往往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媒体对公司业务进行大肆宣传,甚至利用名人效应让投资者确信投资回报的可行性。另外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信息相互传递进行宣传,甚至会出现大规模组织客户或向不特定群众来宣传公司业务等情况,这说明了其公开性。但该类犯罪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主要就是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和流向。
(四)犯罪组织严密,成员众多,取证困难
犯罪嫌疑人平时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整个资金运作情况只被核心人物掌握,所以在发案以前,几乎没有任何征兆,一旦主要犯罪嫌疑人察觉到资金链即将断裂,或已被执法部门深度关注,或感觉到非法敛财数额已够,就会迅速采取措施携款潜逃,并销毁相关涉案证据,而核心人物一消失,其余人员因畏罪心理亦随即逃逸并隐秘起来。加之此类犯罪组织机构严密,犯罪成员趋于团伙化、家族化、职业化,反侦查意识较强,涉案地域广,人员众多资金量巨大,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极大困难。[1]鼓楼经大办理的陈评案件就是如此。
(一)居民投资渠道不畅
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市场投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已快速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实体,居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财富分配的不均使得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相当多的人手中掌控着大量资金,在民间聚集了大量社会财富。逐利是资本的天然属性,除去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资本,必然要寻求财富的再增值,但可供居民选择的可靠的增值渠道并不多。第一,近年来,银行存款利息多在低位徘徊,CPI指数却不断再涨,银行存款已经难抵物价增长的销蚀。第二,近些年的资本市场并不景气,股票市场起伏不定,房市受到严厉调控,投资股市房市的风险加大。第三,银行债券理财产品同样因其收益不高,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有限。所以,高度聚集的民间资本不得不自寻突破,一部分资本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屡屡在涉及民生的农贸领域投机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另一部分资本则直接进入民间的融资市场,但在我国经济发展下行压力下,民间融资风险加大。[2]
(二)企业融资困难
为了维持生产扩大经营,融资是不可回避的。但政策出于经济投入高回报的考虑,大多把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定义为“风险投资”,因而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机率很小,难度很大,不得不另辟蹊径,而将目光投向民间闲散资金也就成为了意料中的事,成为集资风险的深层动力。融资得以实现的前提是高额回报,而这却是许多企业和个人所有意无意回避的。
(三)被害人投机心理
投资群众受贪利和盲从心理的驱动是非法集资犯罪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犯罪分子利用被骗群众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意识的盲区,和对于经济领域中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以及对投资项目投资活动的合法性不做认真研究的欠缺实施犯罪。其次,受害群众普遍有政府会救市的想法,认为集资行为涉及人员多,即使集资款项没有了,政府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也不会不管,一定会想办法予以补偿,因此,有恃无恐地铤而走险。再次,一些被骗群众认为自己的投资到期后一定还会得到高收益,还有一些案件的参加者在投入资金后心态会改变,即使发现可能存在风险,也希望有更多人参加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被害人变成了宣传员甚至是帮凶。[3]
(四)监管不力
非法集资类犯罪从发起到实际运作再到发案,往往经历诸多环节,其经营活动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交集颇多,加之非法集资面对不特定人群,犯罪具有公然性和开放性,一些非法集资人的不法活动伴随经营活动的始终,个别公司企业的成立即有虚报注册资本现象,本应引起相关经济管理部门的注意,然而由于上述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协作机制不完善,对政策法律不熟知,并未与刑事司法工作建立起及时到位的对接机制,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大多在受害人报案的情况下进入司法程序,非法集资人已将大部分集资款挥霍,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一)完整准确的资金审计无法完成
由于集资诈骗案件受害人众多,资金出入频繁,而依据刑事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要有完整准确的资金审计,但这项工作实际上面临无法完成的困境。如鼓楼经侦大队办理的金钥匙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团伙核心成员非法集资的受害人资金从一开始就没有形成完整的账目,且非法集资行为时间跨度较长,全省各地乃至外省的账户资金与案件涉案账户资金进出达百亿元之巨,已统计在案的银行资金账户近千个,资金往来流水更是不计其数。为尽可能查清相关资金最终去向,已多次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市金融办请求予以协助,但海量的资金查询、对手信息乃至银行凭证的查询等几无可能,此项工作停滞。
(二)案件所涉境外投资及资金去向无法查明
伴随着金融行业为满足客户资金周转安全快捷需求而出现的更多转账方式以及地下钱庄的活跃度加大,集资诈骗案件所涉钱款去向的调查难度逐年增加,大量涉案资金通过网上银行的多手中转再经地下钱庄的非法运作,数小时内即可完成向境外的转移,而此类资金的继续追查则由于缺乏国家之间的司法协作这一瓶颈无法进行。如鼓楼经大侦办的陈评案件,部分受害人提供了其公司业务员向受害人出示的证明公司实力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凭证等,除国内能够查证甄别真伪的以外,多数因为涉及美国、德国、瑞士等境外金融机构而无法查实。
(三)涉案资产的查封处置难以实施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钱款往往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购置土地及厂房设备等资产。由于上述资产的查封扣押以及后期企业的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拍卖等工作又经常面临民刑交叉、地方政府利益交集、维稳处置等现实问题带来的诸多困难所产生的复杂局面,有涉及到查封扣押所涉及到的资产看管、设备维护、工人安置等问题还有待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解决落实,仅仅靠经侦部门甚至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实施。
(四)案件侦办的合力难以形成
近年来,鼓楼经大先后侦办了数十起集资诈骗案件,为维护辖区内乃至更大范围的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精力和财力,付出和成绩值得肯定。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办理的法律效果尤其是社会效果却不容乐观。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出于维稳的目的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但小组成员众多却无人牵头,各单位职责不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力军依然是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实践中公安机关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络与协作机制尚未形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大额资金流向的监控尚未形成联动。
(一)建立预警机制
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靠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惩处更重要。建立非法集资预警处置机制,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防方案,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职能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置,以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控制。当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及时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群众安抚工作,防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将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4]
一是建立集资诈骗犯罪通报制度,即及时向社会通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查办等处理情况,并对频繁出现的犯罪手法、危害、典型案例呈现等方式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渠道进行披露,从而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并给公众以有效的提醒,以达到预防和警示的目的。对犯罪对象基本固定、犯罪场所相对集中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如在公众休闲的广场对老年人开展宣传,等等。
二是对“高危人群、高危行业、高危楼宇”进行重点预防与布控。高危人群是指受害群众、业务员、经理、公司负责人等积极参与人员,对之应建立专门数据库,无论其在这类犯罪中处在的地位如何,均一律打指纹、抽血样、明确身份库,并适时在该群体中物色信息员及特情。高危行业,主要是容易发生该类犯罪的行业,如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做到定期走访摸排,了解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公司经营模式,公司人员架构及工作人员身份情况,及早进行风险判断;高危楼宇,即容易发生集资诈骗犯罪的楼宇,除对楼宇中的高危行业进行走访摸排外,应在楼宇的物业中、经营者中物建信息员,及时了解情况。[5]
(二)形成打击合力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建由政府牵头负责、公安、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的专门工作机构。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舆论宣传、信息交流、案件侦办和善后处理,协同做好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打击和维稳处置工作。要加强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分析案情,统一认识,认真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建立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银监、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会商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联系,逐步完善信息交流、情报会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合力。激发群众举报控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上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力争将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阶段。要加强舆论宣传,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新形式和特点,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6]
(三)拓宽投资渠道
国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拓宽投资渠道:一是继续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尽快地发展和提供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不同资金量的理财产品。二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将合法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发展成为民间闲置资金投资的一种新形式。三是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兴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变成一种真正合法的投资渠道,而不是为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吸纳资金的途径。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富庶的地区,民间融资行为更为普遍,如果能够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民间融资风险机制利率管制等方面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必将能为投资者提供一条新的合法投资渠道,同时避免了有人借法律规范不完善之机来实施犯罪行为。[7]
(四)拓展融资途径
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因此,政府应当广开融资途径,通过建立健全扶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强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等途径帮助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积极推进金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要建立一批直接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而且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8]
注释:
①受害人人数众多这一特点在鼓楼经大侦办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反映出与之相关的另外两个特点,即每一起案件都涉群体性事件,每一起案件都有领导批示。
[1][6]张广戈,曹义.对当前南充市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与思考[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4).
[2]高益民.关于青岛地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2014,(1).
[3]徐昕炜.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新动向与防范对策[J].企业经济,2012,(10).
[4]周君.城镇化进程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4,(6).
[5]吴安新.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2).
[7]伍杰.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与防控对策[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
[8]刘鑫,杜春.民间融资视角下非法集资犯罪成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3,(8).
[编辑:张钦]
D917
A
1672-6405(2015)03-0051-04
李永义(1969-),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和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