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
(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江苏南京210042)
【警务研究】
论警察用枪能力细则制定的基本思路
李明
(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江苏南京210042)
根据《警察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用枪能力细则”是保证警察依法用枪贯彻落实三大基本要素的想法,根据运动技能、效应时限和警情含量三种理论的基本原理,提出:制定警察用枪能力细则的思想或思考路线可有“正向”和“反向”两条的观点,所谓“正向”即警察用枪“从不会到会”、“反向”即“从会到不会”,并且从要明确会用枪的“起点”标准、开出会用枪的“保持”处方、建立会用枪的“个人”档案、细化会用枪的“对应”警情以及要量化不会用枪的“红线”指标、制定不会用枪的“恢复”计划、发布不会用枪的“禁枪”命令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警察用枪;能力细则;等级指标;制定思路
2014年,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的“3·01”暴力恐怖事件,现实地把我国警察的“持枪警务”摆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显要位置,紧随其后,接踵而至的“警察用枪”问题就又追加了“紧迫感”和“急切性”。因此,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昆明“3·01”案都将成为中国恐怖历史上的重要节点之一,而且注定了它自己(案件)即可作为“历史”的重要地位;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关于“警察用枪”的研究,都已经成为了我们必须努力攻关的重大课题之一,而且基于当前恐怖形势的发展状况和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无论给予多大重视多少关注,都不过分。毫无疑问关于警察用枪能力细则或标准的制定研究,正是其中的重要专题之一,不可或缺。而美国奥巴马总统2014年底不得不紧急特别拨款进行武装警察培训,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世界性。
关于警察用枪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配枪或持枪者的资格和身份即什么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配枪或持枪,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开枪的条件和情境即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可以开枪和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不可以开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二章“职权”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枪支管理法》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九条规定,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和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等等。见下图。[1]
警察用枪三大要素
从上图可以看出,警察用枪的目的是保国安全、保家安宁和保民安心,而“用好枪”则要具备持枪资格、开枪规定和能力细则三大要素,也就是除了法律条例规定的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警察,如遇有……等情况,可依法使用武器;警察执行公务需要时,可配备公务用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武器或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等等之外,还应该有一个“能力标准”,如:警察的身体能力、精神状态、技术水平、心理素质、训练程度等,是否可以保证他能正确判断准确把握“可以使用武器”、“不得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换句话说,就是杜绝和避免宝鸡“3·12”事件(警察所携枪支意外走火,自己当场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和三穗“5·30”事件(公安巡警将因夫妻吵架,酒后持刀寻妻的丈夫乐某某当街击毙)[2]等类似的警察用枪问题(事件)再次出现、反复出现。只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即使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完善、甚至趋于完美,那也不行,也还需要有一个鉴定警察用枪能力的细则标准,如:经过多长时间的用枪训练,可以执行持枪警务;经过什么样的用枪训练,可以使用什么样的公务配枪;多长时间没有参加用枪训练,不得配发和使用武器或不得配发或使用什么样的武器;长期执行持枪警务,多长时间(必须)需要接受心理检查、何种警务(必须)需要进行心理疗养。对于这些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警察个体用枪质量”的问题,必须建立类似于法律法规的细则标准,加以规范、约束和限制。
因此,我国现有的警察用枪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虽然解决了警察持枪的资格标准和警察开枪的条例规定等问题,但是个体用枪的能力细则或标准细则标准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事实证明,能力细则的缺位事关重大,不仅可能迅速形成对持枪标准和开枪规定效力发挥的一种制约或限制,而且可能迅速变成降低或削弱它们应有作用的催化剂,如果长此以往、虚位以待,在潜移默化当中,它就可能演变成为对警察“用枪问题”发生发展的一种放任、甚至一种纵容,危害巨大,后患无穷,既有可能破坏警察形象,也有可能毁损政府信誉,还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所以,这个问题的攻关,既要能有站在技术之峰的高度,还要具备超越技术的远见卓识和对政治局势把握的高瞻远瞩,才能真正认识到它的重大意义和非凡价值,才能敏锐意识到它的刻不容缓和迫在眉睫。对此,任何的不以为然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关于“警察用枪”,它是以射击技术技能技巧为核心,以法律法规条例为依据,包括警情判断、现场观察、对象甄别、战友协作、指令执行等等在内的综合概念,而“射击核心”的地位认定与确立,已经非常客观地决定了能力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必须是运动技能形成理论。
(一)运动技能理论
根据运动技能理论,射击技术是指如:居枪、瞄准、击发等等高效完成开枪动作的合理方法;射击技能是指在领会射击知识和反复动作练习的基础上,射击技术的自动化运用;射击技巧是技能的高级阶段,美国战争大片中特种部队战士的射击、我国反恐特警队员的射击表演,就都达到了技巧的程度。显而易见,警察用枪并非单纯的射击,它是借助神经系统和骨骼肌肉系统实现操作枪的运动技能,与借助内部言语在头脑中实现对枪、开枪及其关于用枪认识的智力技能的有机结合,简言之,即警察用枪(射击)是运动与智力的结合、手脑并用。
关于警察用枪(射击)技能的形成,根据生理学理论,就警察用枪从不熟练到熟练而言,需要经历泛化、分化、巩固和动作自动化等四个阶段。根据心理学理论,需要经历动作的认知、动作的联系和动作的完善三个阶段。具有动作控制意识性、线索利用、肌肉协调配合、运动程序作用和动觉反馈作用五个主要特征。[3]因此,不管是生理学还是心理学,不管是四个阶段还是三个阶段,也不管这个阶段是人为的还是天生的,实际上,它都非常明确地提醒我们,警察用枪有一个“程度”的界定尺度,如:会用枪、熟练用枪或精通用枪,再如:用枪的水平达到初级、中级或高级,换句话说,就是在现实警务中,一个警察具备了什么样的用枪能力或达到了什么样的用枪水平,才能执行什么样或什么等级的持枪警务;警察执行的持枪警务等级,应该与其具备的实际用枪能力对称。
(二)效应时限理论
关于“效应时限”理论,是说警察专项行动效应的增长与减退有一个时间的长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流逝,从产生、发展到最大,再从最大、缩小到消失,具有一定的规律,但是外力的作用或人为的干预,可以推动和促进专项行动效应的增长与减退:速度加快或减慢、力度增强或减弱、范畴扩大或减小,即可以改变原来的这个规律。[4]据此原理,警察用枪能力水平的保持(维持),同样,也应该有一个时间的长度,用枪(射击)作为一种特殊技能,它虽不会迅速消退、彻底消退,但是如果马放南山、刀枪入库式的长期“不操不练”,即使原来的用枪能力超群、水平卓越,也会有所下降、逐渐消退。
因此,警察用枪的能力水平不管是高、是低,即不管是处在初级、中级、高级或是其他的什么水平层次,实际上都存在一个保持(维持)的问题,中国有句俗话叫“拳不离手、曲不离口”,意思是说如果不能坚持练习,你掌握的技能就会下降、减退或消失,换句话说,就是处在任何一个用枪能力的水平层次,都需要通过练习才能保持(维持)。当然,需要的时间长度不同,一是间隔多长时间需要练习,二是每次练习需要多长时间,就象大家熟悉的“每周三次以上、每次四十分以上有氧练习”的健康运动处方,要保持(维持)已经达到的用枪能力的水平层次,就要制定类似的用枪能力水平保持练习处方。这虽是面向全体警察的大众处方,但也并不排除个人定制的特殊处方。
(三)警情含量理论
关于“警情含量”理论,是指警察实战训练以具体训练内容实际包含的“警情分量”,确认其是初、中、高或一、二、三等样的训练等级,如:初级实战训练要求具备什么样的场地、什么样的武器、什么样的警械、什么样的器材、什么样的环境条件,针对具体训练科目要求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如:实弹射击,枪型号、子弹数量、靶位(固定、移动、横向、纵向、混合等)、射击姿势、防护装备、光线明暗度、环境干扰因素、熟悉枪支时间等的量化指标——多少发、多少度、多少米、多少分贝、多少小时,等等都要尽可能提出量化的硬性指标或硬性标准,而不是单纯地只看承训机构或组织单位的行政级别。[5]据此原理,在警察的用枪能力训练之初,应该就有初、中、高或一、二、三样的等级之分,应该就有与之对应的评定或评价的细则标准,换句话说,也就是持有哪一级的用枪训练合格证书,应该才能执行哪一级的持枪警务;或哪一级的持枪警务,要求警察必须持有哪一级的用枪训练合格证书。
所以,借鉴“警情含量”理论我们应该更加清楚,警察用枪并不只有我会怎么用枪、我能怎么用枪、我要怎么用枪,还有要我怎么用枪,特别什么警情、什么现场、什么对象、什么目的、什么任务等要我怎么用枪,这是由警察的职业本质和职业特征所决定的,因此,警察用枪训练的境界追求,并不只有用枪的熟练程度,更重要的是枪与警情需要的有机结合,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警情的具体需要,如:保卫国家安全、保卫社会安宁和保卫人民安心,各需具备的用枪能力或达到的等级;处置暴力恐怖事件、恶性刑事案件、突发群体性事件,各需具备的用枪能力或达到的等级,也就是警察的用枪能力必须经过相应等级的专门训练,达到与之警务相对应或相适应的水平层次。
由此可见,制定警察用枪的能力细则或标准或细则标准的理论依据,并不可能是单一或单独的,警察用枪过程的复杂性和用枪结果的严重性,现实地决定了警察用枪能力细则标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它对细则标准全面和合理程度以及对满足与适应现代装备、技术运用和治安形势发展需要的追求,必然要求强大的理论支持和支撑,因此,以上列举的理论只能说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或部分之一,还有许多理论没有选用或采用,当然,也还有许多新理论等待发现和创造。理论是警察用能力细则的基础和保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换句话说,就是它应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停地修正、改进、完善、完全、完美,逐步形成理论的体系,以保证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显然,这里的“动态”并不是说用枪的能力细则要一直变来变去,而是说要在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中,向着更加美好方向的大步前进和快速发展。
警察用枪的技术、技能、技巧有水平的等级之分,也有能力的层次之别,能提高、会消退,因此制定用枪能力细则的思想脉络,简单、直接、高效的线路应该可以说是能力形成的正反两个方向的思维,所谓正向思维、即通常所说的“从不会到会”,反向思维、即“从会到不会”。
(一)警察用枪的“从不会到会”
关于警察用枪的“从不会到会”,显而易见,“会”是指已经完成了初期学习的起步阶段,包括了用枪的初级、中级、高级的所有水平等级和能力层次,是熟练、巩固、提高、维持和再熟练、再巩固、再提高、再维持的往返重复的“会”,简言之,也就是以通常所说的“会开枪”为起点的“会”。
现在,我国警察的基本来源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社会公开招考)的具有本科(部分地区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含警察院校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干部及其他行业的调入,而随着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难度的加大和军转干部入警数量的控制,社会公招入警人员比例迅速增加,这就意味着对枪的认知与熟悉徘徊在新警用枪培训水平层次的警察数量迅速扩大,而且越来越大,换个角度说,就是警察“用枪问题”的隐患迅速扩大,而且越来越大。因此,沿着“从不会到会”思想脉络的警察用枪能力细则制定,要求依次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会用枪的“起点”标准。如:初级学员用枪能力考核考评,要有如熟练枪支基本构造、拆装技术、保养程序以及了解枪支管理条例和开枪法律法规等的定性内容;还要有如在多少分时间内完成出枪装弹和在什么样的环境(靶、光线、声音等)、用什么样的姿势、花多少时间完成射击动作、命中率多少等的定量内容。中级和高级同样如此,既要有在复杂或困难条件下迅速完成出枪、装弹、射击等的标准描述,也要有静态射击静态靶的命中率多少环、静态射击动态靶的命中率多少环、动态射击动态靶的命中率多少环等的量化规格。也就是说,即使你经过了用枪培训,那也并不意味着你就掌握了执行持枪警务的“本事”,如果你的用枪考核考评不能“合格”,作为一名警察,你确确实实仍然具有持枪警务的资格。但是,作为警察任务的具体执行者,你也确确实实并不具备执行这一持枪任务的应有能力。
第二,开出会用枪的“保持”处方。在有了会用枪的起点标准之后(当然也就有了良好、优秀的不同等级评价细则或指标),接下来主要就是解决“如何保持这个起点水平”的方法问题了,也就是制定如需要多长时间训练一次,每次训练需要多长时间,每次或每个等级训练必须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进行和必须完成什么样的具体科目和实弹射击多少发子弹、骑乘交通工具射击或干扰环境下射击等的练习处方。必须注意,就用枪而言,对于绝大多数警察的要求,只是保持或维持在“初级合格”的水平层次而已,设想全国所有的公安干警个个都能成为特警队员那样弹无虚发的神枪手,不现实、不可能、更不科学,因此,处方的定位是练习、而不是训练,它的目标是维持或保持,而不是巩固熟练,也不是熟练提高。所以,关于这个维持或保持的分寸把握与掌控,正是处方的价值和意义之关键所在,必须深刻领会,高度理解,充分落实。
第三,建立会用枪的“个人”档案。关于建档的问题,指的并不是用枪培训过程的经历资料,而是用枪培训的结果证明,也就是针对警察个体用枪能力的考核或考评(合格或等级)的证书,而且关于训练的具体时间、实训科目、心理测试等内容,都要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来;而且用枪能力的等级越低,要求反映出来的内容越具体、越全面。据资料显示,实际警务中的警察开枪距离,70%(甚至更高)以上是在5至7米之间,因此,它对警察的心理要求可能更高,特别对那些没有实战经历的警察,甚至可能高过能力的要求。艺高人胆大,无“艺”在身的大胆,“胆”就没了支撑、就容易变成鲁莽或莽撞了。同理,如果一名警察执行的是他力所不及、力不能及的任务,完成任务就没了基础,也就容易变成鲁莽或莽撞的行动了。具备什么样的用枪能力、执行什么样的持枪警务,虽说它并不可能适用、适合或适宜于所有的警情,但是,在一般、普通或正常的警情状况下,它仍然应该可以作为保证持枪任务完成质量、避免和减少警察不必要伤亡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研究警察的用枪能力细则,必须充分考虑“我能”的因素及其作用,不可或缺。
第四,细化会用枪的“对应”警情。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遭遇特殊情况的常态化特征,所以就持枪警务而言,警察必须面对的可能常常是“警情需要我怎样用枪”,而“我会怎样用枪”、“我能怎样用枪”等问题,警情和需要不会考虑,百姓和舆论更不会考虑。因此,警察用枪能力细则标准的制定,必须细分细化不同警情类型、不同警情等级、不同警情状态等,对警察用枪能力的不同需求,如阻击持枪或持刀挟持人质罪犯、抓捕重大刑事案件凶手、处置暴力恐怖事件、应对突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特级安保、治安巡查、反恐卡口盘查和车辆查缉等,虽说都要用枪,但是对枪的用法和用枪者的能力要求,并不完全相同,细节上甚至千差万别,换句话说,就是制定的警察用枪能力细则如果不能与警情相互对应,具体指标脱离实际警情的具体需要,这个细则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积极作用,而且非常可能适得其反,误导警察用枪走向反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并保持高度警惕。
由此可见,所谓的“正向”思维是基于“从不会到会”的原理,从初级到中级、从中级到高级的警察用枪能力的不同水平层次,对制定评价能力细则四要素即用枪的能力等级、能力保持、警务或警情要我怎样用枪和我会或我能怎样用枪的思绪整理与脉络清晰,也就是说,制定警察用枪的能力细则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要建立反映不同用枪能力等级的评定指标和指标体系,要提供保持不同用枪等级层次能力的规范练习和练习时间,要兼顾“我能”和“我会”的警察能力立场,要关照“要我能”和“要我会”的警情需求角度,既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迅速完成,也不可能一步登天的尽善尽美,只有反复尝试、及时修正、不断调整和与时俱进的细则,才有可能发挥细则的应有作用。
(二)警察用枪的“从会到不会”
关于警察用枪的“从会到不会”,显而易见,这个“不会”是指警察用枪的能力水平层次从高级降到中级、从中级降到初级、再从初级降到待训等的各个不同等级层次的逐步下降,而非一杆子滑到底的完全“不会”。根据运动生理学技能消退理论的基本原理,掌握技能的水平层次越高,消退的速度越慢、需要的时间越长。另外,有些技能有些人可终身保持。因此警察中的许多用枪高手如阻击手、特警队员等,他们基本都能把这种能力的“下降”终止在初级以上,甚至终止在中级左右的水平层次。
现在,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持枪警察必然越来越少,随着现代高新技术应用的不断提速,操控计算机的警察必然越来越多,这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和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在当前恐怖主义肆意横行,特别在国际反恐还不能联合一体行动、统一反恐标准的特殊阶段或时期,持枪警务频度更强、广度更大和更加随时随地,必然还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相当长的概念可能是几年、几十年甚至可能更长。因此细则制定中关于“不会用枪”的探讨,更加迫在眉睫、不可或缺。
第一,量化不会用枪的“红线”指标。关于不会用枪,前面已经说了,它包括降格用枪等级和严格禁止用枪两层意思。这项指标没有定性的描述、只有明确的时间,但是,对应原来用枪能力等级的“结果”略有不同。持有高级或中级用枪能力证明的警察,在多少如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一年以上等具体的时间内没有参加用枪训练,不得参加对应原来用枪能力级别的警务,或在参加的警务过程中,不得承担对应原来能力级别的具体任务,如阻击、反挟持等。而持有初级用枪能力证明的警察,在规定的如半年、一年或一年以上等的时间内没有参加用枪训练,不得参加持枪警务(严格说,是不能用枪)。理由简单,因为初级用枪能力者的水平本来就不高,技术也不稳定、不熟练,加上长期不练习,原来会的那点“本事”就会自然消退,即使能够剩下,那也只能所剩无几,因此不能、不宜承担警情含量较高的任务。但是,高级用枪能力者则不然,他们长期不参加用枪训练,能力肯定要下降或减退,只是这个下降的幅度和减退的速度完全不是初级能力者的同样概念,而且许多技能技巧,在拿到枪的短暂时间内,他们就能恢复得八九不离十,所以就是降格或降级使用,也是原则上的,不是必须执行的死命令。
第二,制定不会用枪的“恢复”计划。它的基本原则是针对性和个性化,基本要求是系统性和完整性,因此,在细化的基础上要力争全面,在全面的基础上要力争细化,如降格中级的原来高级的用枪能力者或降格初级的原来中级的用枪能力者,首先,核实没有参加用枪训练的真实原因,伤、病、心理、职务调整或工作调动等等。其次,确认没有参加用枪训练的准确时间,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等等。再次,根据原因和时间,选定恢复计划类型,伤三个月、病半年或离职一年等等,如因病(因心理或生理疾病等)三个月没有参加用枪训练的恢复计划,因职务调整半年没有参加用枪训练的恢复计划;接下来还要有检测询问、计划预先、计划实施、阶段评估、合格考查和参训总结。而降格不会用枪的原来初级的用枪能力者,采用的就不是“恢复”、而是“复训”或“再训”的计划。关于复训计划的内容、时间和考核考评,原则上,关于内容,以新警培训的警务技能中的“用枪训练内容”为基础,适当增加纠正个人用枪问题的补充内容;关于时间,参照新警的用枪训练,但可适当缩短或适当延长;必须提醒,考核或考评的标准,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
第三,发布不会用枪的“禁枪”命令。这点主要针对没有经过用枪训练的新录民警和降格不会用枪的原来初级的用枪能力者,特别是执行过持枪警务的降格者,从降格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执行持枪警务的资格,必须严格“禁枪”。道理非常简单,一名不会用枪的警察执行持枪警务,潜在的风险巨大,可能伤害身体或危害生命。当然,可能伤害的并不只是他自己,还有战友、警务目标和无辜民众。因此,现在的关键是划线标准问题,即经过用枪训练考核不合格的具体指标和降格不会用枪等级的具体指标,如在什么条件下(灯光、环境、干扰、时间等)、什么姿势(站、卧、跪等)、什么距离(15M、10M、8M等)、射击多少发子弹、命中率多少,拆装所配用枪时间多少;多长时间(半年、一年或一年半等)、什么原因(疾病、调职、办案等)没有参加用枪训练,都要尽可能给出量化的数字标准。而这组数字一旦给出,它就应该立刻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禁枪”红线,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和不折不扣地落实。必须提高认识,这是对警察事业和警察荣誉的负责,也是对警察任务和警察安全的负责。
由此可见,所谓的“反向”思维是基于“从会到不会”的原理,从高级到中级、从中级到初级、从初级到不会的警察用枪能力“降格”底线划分的思绪整理和脉络清晰,其中“禁枪”(从初级到不会)的底线划分是重点、也是难点,规范的具体条例和量化的具体指标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它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修正、不断改进、不断调适的过程,特别针对特别群体的特殊规定,如高级计算机人才、运动才能偏低群体、高级理论研究人员都要纳入细则对象,周全考虑。警察并非只是一个政治概念,还是一个具体个体,因此,约束个体的“禁枪”(用枪能力)细则研究,包含了高度的政治意义,也就是说,警察用枪的能力细则在具体实践中的价值体现,并不只是用枪的方方面面,还有公安机关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所以,只有两者有机地融为一体,才能达到应有作用和实践价值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关于警察用枪能力细则制定的思路研究,虽然属于基础理论范畴的纯理论研究,但是它在推动警察用枪实践发展、促进警察用枪实践进步和指导警察用枪实践提高等的过程当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具有的价值,绝对不容轻视、忽视和小视,特别是在暴力恐怖犯罪日趋频繁的当前形势下,警察的持枪警务已经呈现常态化发展趋势,因此,如果继续现在的这种警察用枪能力评估缺位状态,不能给出警察的“用枪能力细则”,法律的“持枪资格标准”就有可能被误读,变成警察就是标准,没有区别和限制;条例的“开枪条件规定”就有可能被误解,变成警务就是条件,没有差别和规范,把跟随持枪警务而来的“用枪问题”、演变成为滞后我国警察用枪发展的障碍或瓶颈。所以,警察用枪能力细则制定的基本思路研究具有“催化剂”或“助推器”的功能和作用,既然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制定警察用枪能力细则标准的正确思路,那么,警察用枪能力细则标准制定的付诸实施,当然也就不会、不再、不应持续遥远了。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律、条例和细则三位一体的日子,已经不再遥远了,警察依法用枪得到更好贯彻落实的日子,已经不再遥远了。
[1]李明.关于警察“用枪培训”的几点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6):30-33.
[2]张治平.从警务技能训练角度谈警察用枪问题[J].公安教育,2014,(10):44-48.
[3]网编.运动技能[Z].网易百科.http://baike.so. com/doc/2014-11-20.
[4]李明.警察专项行动的“效应时限”模型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3):34-38.
[5]张治平,李明.警务实战训练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9-15.
[编辑:张钦]
D631.4
A
1672-6405(2015)03-0059-06
李明(1961-),男,河北冀县人,博士,研究员,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国家公安发展战略与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研究工作。
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