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等待伤残级别鉴定期间单位也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唐某是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2年发生工伤,2013年1月被鉴定为4级伤残在家休息。后来,唐某发现单位停缴了自己的养老保险。他找到单位,单位答复说按照国家规定1~4级伤残职工不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唐某认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鉴定结论出来之时。
单位忒不厚道,我受伤了,还把保险给我停了,这是把人逼上绝路啊。
不是我们不厚道,我们只是按照规定执行。
申诉人的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机关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上述规定看,在鉴定结论出来时对1~4级伤残的,单位才可以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在这之前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否则可能造成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