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的法律保障之发展路径——以湖南省为例

2015-03-28 18:52:30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城镇化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院,湖南 常德415000)

目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加速发展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因征地导致被征地农民也大量增加,如何防止陷入“拉美”城镇化陷阱?韩俊、周其仁等专家均认为,如果解决不好农民转移、市民化等制度问题,未来中国城镇化有可能出现大量的贫民窟,韩俊称其为“令人恐惧的城镇化”。因此,被征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大多集中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的研究,很少关注其发展。解决城镇化问题首先要解决被征地农民发展权问题,其中主要是其经济发展权保障问题。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应与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发展保障相结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发展利益,促进其经济发展,以破解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被征地农民发展问题。本文结合湖南省新型城镇化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研究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问题,以求实现我国城镇化与被征地农民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导致大量被征地农民产生

(一)新型城镇化的涵义

城镇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驱动力,走新型城镇化建设之路,必须遵循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新型城镇化是指依据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大力促进城镇生态化、农村城镇化,着力提升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走科学发展、环境优美、功能健全、社区和谐、集约高效、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路子。新型城镇化的“新”就在于以人为本,其核心是“人”而不是“物”,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促进城镇化快速、有序、健康发展。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将被征地农民转化为市民,而市民化的途径不是简单地将被征地农民转移到城镇并改为城市户口,而是要促进其全面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只有促进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才是城镇化发展之基。

2013年12月,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到2020年,要解决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约1亿人口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约1亿人口在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①。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就必须与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尤其被征地农民市民化相结合予以全盘考虑,才能使我们建设的新型城镇真正成为人们理想的栖息地。

(二)新型城镇化用地产生大量被征地农民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农村的城镇化以及大量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分离。英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是由于圈地运动造成的大量失地农民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1]欧美发达国家所走的城镇化道路表明,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全世界建设用地(包括建成区和基础设施用地)大致以年均1.2%的速度增加[2]。湖南新型城镇化不断发展,虽然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重要而突出的表现是因城镇化发展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进而产生了大量的被征地农民。有数据表明,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市建成区面积将扩大1 056平方公里,耕地减少615万亩[3]。城镇化每提高1个百分点,将有1 000万个农村人口失去土地[4]。据统计,2005年湖南耕地面积为5 723.97万亩,人均耕地0.85亩。2000年至2005年共减少耕地158.43万亩,意味着近五年来有逾百万农民失去土地[5]。“十一五”期间,湖南城镇化率预计从37%提高到45%,建设用地总需求将达到105万亩左右,还将有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②。“十二五”期间,湖南城镇化率计划到2015年超过50%,建设用地总需求还将持续增加,被征地农民也将不断增多。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

权及其实现面临的困境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

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是指被征地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平地占有社会发展资源,参与社会经济事务,并享有经济发展收益的权利。被征地农民经济权益既是被征地农民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其他发展权享有和实现的前提。其主要内容是由包括被征地农民财产权、土地发展权、自主创业与就业发展权、劳动成果收益权等一系列影响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发展权利所组成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具有发展权利,且与其他个人和群体具有公平发展的机会。当前,在推进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大量被征地农民面临着经济发展权问题亟待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在身份转换过程中,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发展环境条件不完善,发展能力较低,经济发展权实现严重受阻,进一步限制了他们其他发展权的实现,导致被征地农民无法真正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之中。以其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为例,截至2012年底,全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0.5万和14.5万,仅占省内转移农民工人数的4.98%和3.52%③。因此,很多人批评我国的城镇化是土地城镇化,不是人的城镇化,这不无一定道理。真正意义的城镇化能使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有效保障。而“人为城镇化”,常常是一种典型的“伪城镇化”,是借发展经济之名,行掠取土地利益之实。以为将农民的地征掉,一次性补偿一笔征地款,再将农民赶上楼,就是城镇化了。“伪城镇化”,产生大量“伪市民”。如果采取了错误的路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6]。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实现面临的困境

1.土地财产权保护不完善,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1)被征地农民土地发展权缺失

土地发展权不仅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而且是农民经济发展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土地发展权是指将农地转为不同用途性质的权利,且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单独处分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农地现有用途而获取的额外收益的权利。它既可和土地所有权合为一体由土地所有者拥有,也可由只拥有土地发展权的非土地所有者使用,它是权利主体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地发展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表现为对农民收益权和劳动权的补偿,其主要表现为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土地增值部分。因此,被征地农民土地发展权是作为土地权利主体之一的被征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发展权。被征地农民凭借其原生产要素拥有者的身份可以参与分享。但是,目前我国尚无土地发展权的立法规定,传统土地管理和利用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虚置和主体虚位,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通过土地征收对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掠夺和分享,将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

(2)单一货币补偿缺乏科学性

近些年来,湖南省征地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占所有补偿方式的76.7%,仅单一货币补偿方式显然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各自需求。每户平均补偿76271.4元的标准远低于土地征收后的土地价值,其利益严重受损。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且低于城镇居民生活必需的开支。在物价水平不断上升情况下,户均76271.4元的补偿费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生活开支3-4年[7]。虽然从2013年1月1日起,湖南省各地区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④,除长沙市市区补偿标准5-7万元每亩外,其他各地区一般为3-5万元每亩,但征地补偿总体仍然不高。“地价”是征地补偿的基础,补偿额是征地补偿的核心,更是失地农民经济发展实现的物质基础。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其非科学性显而易见:一是没有考虑农地发展权,被征地农民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享有之外;二是补偿30倍的上限规定不适应各地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实际;三是没有考虑被征土地未来用途、区位、地段等差异性。

(3)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总体上,失地农民的收入较失地前下降了[7]。其主要原因是失地农民没有其他谋生技能,就直接导致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如征地前益阳市高新区有些农民从事经济作物、园林花卉种植和大棚蔬菜等,其经济收入颇为可观,有些农民的年收入高达7万元左右。失去土地后,被征地农民也就失去这些收入来源了。此外,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一些失地农民迁往城镇居住,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各项支出随之增加,并且,随着城镇生活环境条件的改善、孩子教育及日常生活开支的增加,导致生活消费成本普遍提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2.就业发展权缺失,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困难

农地征收前,务农是大部分农民的基本职业,农民通过耕种土地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农地征收后,农民一次性获得的货币补偿,若按农村生活消费计算,一般维持4-7年生活;若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计算,一般维持3-4年生活。被征地农民如果不能尽快就业或获得其他收入,生活将很快陷入困境,更谈何发展!就业发展权缺失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失地农民文化技术水平普遍较低,综合素质也低,又缺乏就业技能。其二,政府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失地农民缺乏从事二、三产业的技能和经验,自谋职业也困难。在调查中,面对“您认为失地会带来以下哪些后果”的问题时,60.8%的被访人员选择了就业困难[8]。从调查的情况看,72.1%的农民反映失地后政府并没有进行过相关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再就业的失地农民中,仅有10.1%是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获得工作的[7]。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面窄

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但是他们的务农职业保障,而且是其养老、医疗等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被征地农民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另有现行户籍法规制度将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福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失地农民需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生存问题,进而影响其发展。对“您有哪些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调查时,只有2.5%的失地农民参加了失业保险,16.9%的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就连已经开展了好几年的医疗保险也还有30.1%的人没有参加。当问及“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时,有68.1%的受访者认为是要“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7]。可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4.被征地农民法律素质偏低,维权能力不强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有时面临补偿款不能完全或及时到位,或不满某种安置补偿方式,或遭遇征地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等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矛盾,甚至直接导致流血冲突事件。比如,农户与当地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发生利益冲突。其主要原因,除了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依法行政之外,还与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是弱势群体,社会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律维权能力不够,自我保护能力弱小有关。”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径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保障的法律法规

1.完善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发展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项综合人权,理应纳入宪法,使之获得根本法的最高效力。这是失地农民经济发展权保障与实现的基石。宪法可以表述为:“国家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均受法律保护。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其一,改革征地补偿标准。目前低价征收农民土地是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流失重要表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增加社会弱势群体,更是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是增设农地发展权,合理确定土地基准价格[9],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农地的将来用途、位置等差异将其分为不同片区,每个片区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不同用途、区位、地段的土地,价格就不一样,而不是一个平均价格。二是增加住宅补偿和社保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居住权和生存权,为其经济发展权的实现奠定基础。征收其住房应采取市场化补偿办法,及给予未来生活保障的社保补偿,明确社保补偿的参照对象为城镇职工。三是依据公平补偿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税费等相关费用,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完善分配制度,让被征地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二,完善补偿安置方式。以前在征地中一般采取“招工安置”、“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等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这些方式都难以满足被征地农民需求。尤其是货币安置没有随土地增值收益同幅上涨,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因此,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分配原则和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原则,以当前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尝试多元化安置方式,比如,留用地安置、农业安置、农地入股,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其中,要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留用地、入股等安置方式应有的地位,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运用。通过实物安置方式来缓解预估土地增值收益的偏差,让被征地农民实际成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者。比如,在县(市)域内实施农村居民宅基地置换商品房、农民公寓房、失地农民参与土地开发等。

3.完善户籍法规

1958年制定的《户籍登记条例》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严重阻碍了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顺利进行,导致城镇化进程缓慢。“农村人”与“城市人”之间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尤其是城乡居民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等。被征地农民欲寻求经济发展,势必向非农产业转移。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权,关键在于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保障被征地农民平等就业权。为此,应坚决摒弃现有的以农民歧视为特征的户籍制度,制定实施统一的以公正、平等为立法原则的户籍制度,为促进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也是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加速城镇化进程的一条重要途径。主要有:一是逐步放宽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限制,按照每个城镇的实际情况先行解决有稳定劳动关系且居住城镇满足一定年限的失地农民转化为市民问题。逐步简化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审批程序,由事前准迁变为迁移登记,可以自由流动,只需在久居地进行登记,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登记制度。二是要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被征地农民迁移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福利逐步与户籍制度剥离,促进人口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三是各地应提供均等化的社会保障,改变户籍制度使被征地农民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福利和城市文明成果,如在教育、劳动、医疗、养老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其一,健全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和失业保障制度。地方政府依据被征地农民是否愿意转为城镇居民,按照农村或城镇的最低生活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应纳入农村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低保标准,确保低保资金投入,让失地农民遭遇生活困难时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可由地方政府、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地方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不足。比如,湖南省衡阳市新政策规定,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失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参保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和集体出资⑤。湖南省常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或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60元。同时,市政府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⑥

其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养老保险方面,按照政府引导与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在允许的限度内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险与养老储蓄,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政府、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建立养老保障资金。在征地时已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资金;在征地时处在劳动年龄阶段已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16 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一次性给予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湖南被征地农民还可获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二是医疗保险方面,2003年1月国务院作出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并已实施,但实践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断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达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形成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各种形式及层次的医疗保障机制。“通过整合区域医疗资源,实现‘一社区一中心’确保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医疗条件”。比如,长沙市雨花区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畴,努力实现他们与市民“同城同待遇”⑦。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法律保障的政府责任

1.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征收土地最终是为了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应从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比如,建工业园区能够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失地农民转换为市民之后,政府应通过提供相应的就业培训,使他们获得适合本人的就业技能,以实现其就业安置。还可通过有弹性的工作、季节性等不同形式实现灵活就业。让年长者从事保安、保洁工作,年轻者可从事含有一定技术的职业。政府还应积极开发其他公益性职业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比如,常德等城市推行的“低碳环保的公共自行车”服务业。此外,要尽快构建劳动力资源就业服务网络和劳动力市场,为失地农民获取就业信息及降低就业成本提供方便;逐渐打破城乡就业界限,取消对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

2.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指导以促进就业

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以职校、镇(乡)职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需求,相应地给予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发展为关键,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帮扶确保他们“失地不失业”。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将被征地农民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实现二次就业。比如,通过加强培训来“扶”:结合区域内重点项目、大型企业的用工需求,实施“学校出菜单、企业下订单、政府来买单”的培训模式,组织被征地农民进校学习,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⑧。帮助被征地农民从第一产业顺利转到第二、三产业,实现就业发展市民化,同时促进了长沙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就业的应纳入到城镇失业人口范围内,给予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补贴。还要将其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培训、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他们尽快就业。在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却有就业意向的,可享受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3.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渠道

只有发展产业,才能解决大量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湖南各级政府应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克服其不足,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改善就业条件,积极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湖南城镇规模普遍较小,工业基础薄弱。只有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促进城镇化不断发展,才能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一是加快产业改造步伐。加快对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烟花爆竹等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二是做大做强资源型优势产业。湖南是全国有名的鱼米之乡,劳动力资源丰富。2000年以来,全省15岁-64岁的适龄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稳定在70%以上。要充分利用湖南丰富的物产与劳动力资源,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三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考虑城镇扩张中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安置等问题,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发展家政、旅游、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城镇对被征地农民的吸纳消化能力。四是允许被征地集体将部分农地运用于第二、三产业,或以农地入股成立合作经营企业,让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收益。因此,在征地中应划出部分农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第二、三产业,解决当地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还可鼓励失地农民进入当地工业园区开办小商品批发、农产品贸易等服务业。比如,在郴州资兴的新能源产业、永兴的循环经济产业、桂阳的有色金属加工业,都吸纳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就业,他们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4.提供被征地农民的创业优惠

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针对既有组织管理能力又有实干精神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如有意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政府应为其创造条件,给予创业补贴、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比如,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7月颁发的《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其中规定: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经营长沙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创业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给予其创业扶持优惠。此外,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之下,政府各部门应为被征地农民创办企业、申办个体工商经营给予方便,简化手续;金融机构也要在可控的金融风险之内放宽被征地农民贷款条件,给予支持。

(三)加强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的用地责任

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既可采取用地单位提供就业职位并与安置的失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失地农民、用地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三方签订合同安置的方式。对建成后的发展项目,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例如,在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政府与华夏湘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中,规定了项目实施、运营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失地农民免费培训、就业;在项目建成后,引导失地农民积极参与到旅游产业中,发展旅游服务业,打造“大南岳衡山旅游”经济圈。此外,鼓励用地单位及其相关企业尽量安排失地农民在本单位企业就业,该单位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维权意识以增强其法律维权能力

被征地农民是其经济发展权实现的主体力量,其综合素质如何是决定其发展与否的内因。除了全面提高被征地农民思想文化素养之外,还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培养提高。首先,培养其主体意识,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主体,是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权利主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个农民都是该主体的一员。其次,培养其权利意识,明确认识到自己有之所以成其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并能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失地农民是农地权利的主体,依法享有农地权益。最后,培养其法治与责任意识,每个公民要尊重和遵守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界限行使权力,抵制一切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认识到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对自己的非理性维权行为要承担责任,尤其是要认识到因自己的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其法律维权能力,才有利于提高他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创造性,进而实现城镇化和被征地农民的协调发展。

注释:

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nm/fortune/2013-12-24/c-118693228.htm[2013-12-24]。

②徐宪平出席湖南省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并讲话[EB/OL].http://www.rednet.cn,(2006-10-27[2014-08-20]。

③我省城镇化率达46.65%城镇体系已初步形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2013-05-14。

④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

⑤记者李建平,通讯员陈维青.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施行新政.衡阳日报,2015-01-21 (001)。

⑥记者姚懿容,通讯员唐家新.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常德日报,2015-03-16 (001)。

⑦李湘舟、任晓山等.湖南被征地农民市民化调查 以实现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任务: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征地农民安置社区——黎郡新宇康景园.人民日报,2013-08-25 (05)。

⑧李湘舟、任晓山等.湖南被征地农民市民化调查 以实现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任务: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征地农民安置社区——黎郡新宇康景园.人民日报,2013-08-25 (05)。

[1]张洪武.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 (5):44-46.

[2]M.J.Dear.Allen J.Scott.Urbanztion And Urban Planning In Capitalist Society.London:Methuen.1981,P619.

[3]王筱明,吴泉源.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11 (5):5-6.

[4]陈俭.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以河南省为例[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 (2):45-49.

[5]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78.

[6]孙维国.中青报:“伪城镇化”忧思.[EB/OL].(2013-02-04)[2015-05-25]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0204/c1003-20421653.html?prolongation=1.

[7]湖南省统计局农经队.湖南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现状调查报告[EB/OL].(2010-09-13)[2015-06-30]http://www.hntj.gov.cn/fxbg/2010fxbg/2010jczx/201009/t20100913_80060.htm.

[8]王德华.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4,33 (2):75-77.

[9]周建国.农地发展权对我国农地的法律保护[J].农村经济,2010(5):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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