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个人权利思想评析

2015-03-28 15:10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密尔权利思想

古 琳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江苏徐州 2 21116)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人物,他对自由的阐述是从社会自由的立场理解公民自由,并以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问题为立足点,探讨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实现问题。在他看来,“社会自由绝不是什么新问题,以致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几乎从最遥远的古代开始就一直把人类区分开来;但是,在人类中比较文明的那些部分当前已进入的这个阶段中,它又在新的条件下展现出来,并且要求人们给予不同的、更为根本的对峙。”[1]群己权界论是密尔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个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是他一直追问的问题。密尔试图通过捍卫个人自由权利给自由找到一个哲学家园。本文从密尔群己权界论的视角出发,通过阐述个人权利的内容以及其实现的途径,反思个人权利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密尔个人权利思想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寻求密尔个人权利思想的价值。[2]

一、密尔的个人权利思想的基本内容

在《论自由》开篇,密尔对社会自由做出这样的阐述:“这里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可以看出密尔继承前辈的“消极自由”的思路,试图由“自由”的政治性含义转向其社会性含义。然而,他所担心的是,个人权利的异化,个人权利失去自由而成为社会性的暴政工具。“在现在这样一个大众的民主化时代,当人民主权成为一个超越于单个人民的整体性意志和力量时,当人民不再仅仅是通过公共权威机构来行使权力,而人民本身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庞大的力量时,其暴政程度将会远远超过专制统治时的政治权威的压迫。在这样一个民主化的大众时代,人民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什么呢?实际上,民主的大众化这一特征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答案。”[3](P91)为此,密尔尝试给个人权利以另类的解读。

密尔接受功利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权利即个人的权利自由,它是一种属于社会或公民的自由。在一个大众民主化的时代里,人们在政府权威和社会权威的笼罩下生活,政府代表着大众的意志。但往往这种意志很容易异化成某个占有优势地位的阶级的意志,让人们忽视了个人的权利自由,失去个人的独立、个人的空间和社会的多元性存在的可能。当自由从政治性转变为社会性,如何理解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威的界限?这是密尔思考个人权利及其可能实现途径的基点。

概而言之,密尔将个人的权利理解为三个方面:

(一)思想和讨论自由权利

在密尔看来,思想和言论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首要条件,也是我们获取真理不可逾越的环节。他指出,思想和讨论自由已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政治道德的一部分。思想和言论自由权利既体现在对真理的追求,也体现在个人观点的表达。密尔指出,“反对和批驳我们自己观点的完全自由,是证成我们为了行动的目的而假定一个观点的真理性的先决条件;并且也别无其他条件能使一个人具有人的能力的存在者享有任何正确性的理性保障。”[1](P21)在真理与错误的讨论中才能产生对真理更清晰和准确的认知。此外,个人观点的自由表达也是该权利的一部分,在密尔看来,“一个人得以更多接近了解一个题目的整体性,唯一途径就是倾听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能够就此说些什么,并研究每种不同的心智特性能够观察他的所有方式”。[1](P22)这种倾听离不开人们自由的表达,自由的表达是获得倾听的前提。这两个方面是思想和讨论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对“思想和讨论自由的权利”的探讨中,密尔将实现思想和言论自由权利的必要性总结为四点:一是就我们所知而言,任何观点被迫沉默,都会使我们与真理失之交臂,因为该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否认人类的可错性;二是就算是迫使沉默的观点不正确,但也存在部分的真理,只有观点的碰撞才能产生全部真理;三是作为公认的观点,即就是全部真理也应该允许有力的、认真的讨论;四是不停地讨论,才会使真理得到验证和充实。

(二)个性自由选择的权利

个性自由选择的权利,是指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不受社会大趋势和社会舆论的制约。[4]密尔指出,“由于人是不完美的,就应该有不同的观点存在,同样的,也应该有生活方面的不同实验;对于各种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就应当给予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有人认为适合一试,就应该让实践来验证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总之,可取的是在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当维护自身权利。哪里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其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作为行为准则,哪里就缺少人类幸福的基本因素之一,而且恰恰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1](P60)密尔曾引用洪堡的观点进行论述,洪堡认为,“人的目的,或永恒不变的理性命令所规定,而不是由模糊短暂的欲望所揭示的目的,是他的各种能力最高度和最协调的发展,达至一个完全而一贯的整体。因此,每人必须不断努力去实现的目标,特别是那些志在影响同伴的人必须一直注视的目标,正是能力和发展的个性”。[1](P61)密尔比较赞同他的观点,个性自由选择是人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这里密尔还提到洪堡对个性追求两个要求:自由和情境多样化,及个性是首创性的起点。首创性是社会发展和个人自我完善的双重需求,是个人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自我表达和需要的结果。他指出,“人的感知、判断、辨别力、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能力,只有在人做出选择时才得以发挥。智力和道德的能力像肌肉的能力一样,经过使用才能得到改进。”[1](P62)它就是在个性的自由发展中产生的,需要运用观察力、推理力、判断力、活动力、辨别力、毅力和自制力等去进行思考、抉择和执行。

(三)安全和自治权利

一般认为,安全是指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和生存权,任何人不得去剥夺,自治是指人具有自由处理自己独立范围内的所有事宜的权利。密尔从人的生存需要对此作出概括,认为安全和自治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密尔指出:“安全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有关系的事情,……无论什么人,不需要安全是不可能的;我要免掉祸害,取得一切现在顷刻以外的福利,都全靠安全。”[5](P58)安全和自治权利是个人权利中必须首先得到保障和维护的,对这一权利的侵犯可以作为是否正义的一个标准。他指出,“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在尊重他人至关重要的利益的范围内有限地追求其个体的目标。”[6](P62)可见,安全和自治权利在个人权利中的突出位置,它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权利,甚至为了保障他人的安全而实施的强制力都会变得正义。

二、个人权利实现的社会规范和途径

基于其对个人权利的独到概括,密尔开始反思个人权利的实现问题。不过,他首先论证了个人权利可赖以实现的基本规范: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之权力的性质和界限。

(一)群己权界及其原则

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揭示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权力之性质和界限。严复以群己权界论对此作出精准的概括。这里的关键在于界定合法性,正是对此的思考,导致密尔对“多数人暴政”以及“极简原则”深刻论证。在社会和政府的意志里,应该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由于人们对个人权利的忽视,这种人民意志往往体现为多数人的意志,会造成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正如密尔所担心的,如果在某一个国度里,存在一个占有优势地位和权力的阶级,那所谓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就会变成这一阶级的利益和优越感。他们就成了法律和道德的最强话语者,这种合法性就会形成多数人的合法暴政。因此,密尔指出,“受到社会保护的每个人,由于所受的惠益而需要给予社会一种补偿,生活在社会中的事实便必不可少地要求每个人必须遵守对其他人的某种行为准则。这种行为的构成,首先是不损害各自的利益,或者毋宁说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或默认理解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利益;其次是每个在保护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和阻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承担自己的份额(以某种公平原则予以规定)。这些条件是社会有正当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强制那些竭力拒绝履行的人必须予以履行的。”[1](P79)在他看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社会权威应该给个人权利合理合法实现的空间,密尔提出了群己权界的原则,他称之为“极简原则”具体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当有绝对地支配的社会以强力和控制的方式处置个人的事情时,无论采取合法惩罚形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舆论下的道德强压的手段,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的理由是自我保护。第二方面是: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可以违反其意志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至于这个人自己的好处,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充足的正当理由。从正当性上说,在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行为上,他的独立性是绝对的。[7]对于他自己,对于他的身体和心智,个人是最高的主权者。密尔指出,这一原则的适用群体是指除了未成年人和失去正常理解力的人。他强调,个人是自己主权的主宰者,干涉自由的唯一理由就是对他人造成伤害。若对他人造成伤害,社会就有权力施之以法律和道德两方面的惩裁。

(二)实现个人权利的途径

作为功利自由主义者,密尔理解的个人权利的实现始终离不开对“功利道德”的维护。他认为,“凡是可以脱离功利而独立存在的抽象权利观念推出我的论证的任何有利的条件,我都未予利用。在所有道德问题上,我最终都诉诸功利;但是,这必须是最广义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8]这就表明,密尔式个人权利的实现与社会权威是不能分离的。因此,在“极简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从三种具体的个人权利具体展开论述其实现的途径。

1.思想和讨论自由权利的实现

在密尔看来,实现思想和讨论自由权利的三个途径是:社会成员有追求真理的热情;社会成员具有明细自身可错性和勇于纠错的理性等人性中的优良品质;对民主的深切渴望。首先,对于真理,我们深知我们此刻信仰的和相信的真理是具有时代性的,真理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我们的思想在接受着历史的改变,我们的真理也应该是变化的。这就需要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为真理不过时增添新的血液和能量。保持观点的自由表达,保持选项内容的足够开放,当人类的心智足够成熟时,如果还有更好的真理存在,我们就能够接受它。其次,在人性中的优良品质的修养问题上,密尔指出,人类可错性已成为事实,在可错性上出现的问题是,人们往往深知自己有可能出错,但很少人尝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错性的发生。当然,也正是由于可错性这一事实的存在,给思想和讨论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能。难道因为这种可错性,我们就失去接近真理的机会了吗?当然不是,在人性中存在一种品质,它就是有智慧和有道德,这就是理性的来源。因此,密尔认为,“人的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依靠的就是一种特质,即它在出错时能够得到纠正,且也只有在纠正的手段总是为人所掌握之时,才能信赖这种特质。”[1](P22)人的这种优良品质需要思想和讨论自由才能不断地被挖掘出来,它就像肌肉一样,是需要不断地进行思想和讨论的锤炼。最后,我们渴望实现的民主。我们会发现:在人类历史上,我们曾经出现过对民主的误读,曾让民主差点失去自我。如苏格拉底之死。在密尔看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就应该让每一个人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并给予他被认可的机会。对于民主、公民全体意志的判断,更应该基于思想和讨论自由权利的发挥。这是真正实现民主的前提。如果思想家说出的观点只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欲望,而不具备真理的本质,即便它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也是不民主的体现。在密尔那里,这就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权利压迫”。

2.个性选择自由权利的实现

在密尔看来,人类应以自己的性格发展而不应以他人的传统和习俗作为行为准则,否则,人类就失去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福祉,其实质是失去了个性自由选择的权利。个性选择自由权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基本目标应定为在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对公平的崇尚和追求。首先,在人类的发展问题上,我们都认可创造力的巨大作用,可现在社会出现了这一种情况: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如何促使一些身体或心智强健的人服从一些要求他们控制冲动的规则),法律和纪律主张一种置于整个人之上的权力,要求控制它的生活,以便控制他的性格——这是社会当时还未曾找到任何其充分的给予约束的手段。但是现在,社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赢得了对个性的优势;威胁着人性的危险并不是个人的冲动和偏好过多,而是不足。这就是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个人和社会权界的问题。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的个性,可社会又如何做到允许个性自由的发展。只要社会需要发展,个性选择自由就会有实现的机会。其次,密尔认为,人性不是机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也不能按部就班地开动它去做为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更像一颗富有生命力的大树,按照自己内在生命力发展的需求去生长。它需要个性的充实,才能发挥其作用。这种内在驱动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才应该是人们追求生活的重要部分。最后,不论是什么意识形态的国家和社会,都在追求公平。这就涉及到分配的问题,真正的公平应该做到按需分配。那社会的有限如何做到按需分配,这就是人的个性选择自由的需要。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和选择自己喜好的自由,这样每个人的需要目标和需求内容也不相同,社会才能基本做到按需分配的要求。

3.安全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安全和自治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包括:尊重每个人的自治空间和做人的尊严,严格划定权利的界限。密尔指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的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理由就是自我保护。在他看来,真正的自治是每个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的权利能够得到重视和保证,充分的尊重个人自知的权利。安全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需要任何社会和个人学会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自己权利;自治权利是社会有效治理的一部分,社会的合理合法的治理需要实施真正的自治。安全和自治权利的实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这一权利的实现是人类选择生存的不可或缺的权利。

三、对密尔个人权利实现思想的思考

对于极简原则的应用,密尔从两方面做了具体的说明: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害,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其他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及回避,这些是社会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这两条原则指出了个人和社会的权界。其实,社会和个人的权界又岂能是简单的几条原则就能够分的很清,这种模糊界限的存在,为我们反思密尔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在此需要讨论的是,个人权利在实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追问的几个基本问题,及其对我们国家治理的价值。

(一)关于实现个人权利需要关注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真理性和功利性的问题就是在自由的表达被社会接受的标准是看其真理性还是考虑功利性,密尔担心:“在今天这个被描述成‘信仰匮乏而怀疑论令人恐怖’的时代(在这里,人们感到有把握的与其说是自己的观点是真的,倒不如说是他们不该知道对这些观点做些什么),保护一个观点免受公众攻击,这样的主张所依据的与其说是该观点的真理性,倒不如说是它对社会的重要性”。[1](P24)其实,真理为思想和讨论自由的权利得以实现提供可能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该权利的实现,这种遏制的决定者不是真理本身,而是人们从表及里对真理追求的衷心。对于这一问题,密尔指出:“即使可以允许一个异议者维护其观点的功利性和无害性,却不允许维护其真理性,也是不行的。一个观点的真理性是其功利性的一部分。”[1](P25)真理性和功利性的问题讨论中,我坚持将真理性放第一位,但这种真理是在不断地讨论中形成的,可以被当今时代所接受的真理,这种真理性的存在,才能消除大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剥夺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这种关于真理性的观点才是社会发展所必须接纳的,那种功利性的观点若失去人们思想和讨论自由的打磨,就会变成新的社会暴政。当然,从长远利益来看,功利性的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

第二个问题,在谈论到“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时,密尔提出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这里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何统一的问题。在实现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合法却损害到他人的利益的情况。密尔群己权界思想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也提示我们关注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权界问题。这一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制度。例如,在竞选中,总是出现一方胜出数方落选的情形,获选方利益得到实现,就意味着落选方希望获取的利益的损失。解决矛盾的努力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完善制度和提高思想觉悟。制度方面是竞选尽量做到制度化、公平化和透明化;思想方面,提高竞选者的宠辱不惊意识,以正确的心态面对竞选中的结果。这两种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的解决,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没有错的,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追求的方式以及我们对自己人生最大幸福的思考。[9]此外,个人是离不开社会的,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我们在考虑自己的时候,应该学会考虑他者的利益。他者不仅会是个人的利益分有者,也会是给你带来快乐的分享者。

(二)密尔个人权利思想的当代价值

密尔对个人权利及其实现途径做出了系统、深刻的探讨,对于如何维护国家统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做出了独到的分析,为我们分析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和典型社会事件抑或现象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尤其是,密尔的个人权利思想,为透过公考热、房价热、跳楼热等现象认识公平和自治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

1.公平问题

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在街边每个人的口中,我们时常会听到“这个社会真不公平”的哀叹。在此,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实现公平以及公平的标准问题,真正的公平不等于平均,真正的公平应该尽量做到按需分配。可是,政府和社会资源有限,若全国人们的需求高度一致就存在部分资源极度紧张,部分资源严重剩余。这透出的问题是:个人选择的高度一致性。这一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社会中形成的社会对幸福和快乐的量化标准、对成功的统一标准和对好人的统一标准等,而这些统一标准,就容易掩盖个性的追求,引起个人权利的弱化。

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生活,追求自己喜欢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才是鲜活的、多样的。这样人的发展,才是全面和自由的。当然这种自由追求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合法且合理,不伤害他人利益。这样的快乐和幸福才是多元的。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多样化的分配,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就像密尔所说的,我们每个人应该保留自己的个性,去追求自己趣味和自由,个人有制定自己生活计划以适应自己的性格的自由,个人还可以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并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个性的多样化和需要多元化是实现公平的一种有效途径。

2.自治问题

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0]我国实施自治主要为了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在密尔那里:“自治政府不是每人管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而且所谓的人民的意志,实际上不过是人民中最多或最活跃的那一部分人的意志,也就是多数人或成功地让人承认自己的多数的那些人的意志,其结果是,人民也许要有压迫自己人中的一部分,而人们需要防止此种权力之滥用,并不亚于对任何他种权力的提防。”[1](P6)这两种自治的阐述实质都是想处理好人们自治和政府管理之间的张力问题。密尔的群己权界论尝试将侧重点放在人们的自治来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政府应更多的给予人们权利去处理他们有能力处理的事情,因为有些事情作为切身经历着的人民比政府更有处理的优势,即便有些事情政府比人们更适合去处理,也应该交给人民去处理,去锻炼人们处事能力和参政意识。在他看来,自治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它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可以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和满足人民的需要,也可以保护地方特色,防止社会的多元化被同化。因此,我国民族自治和中央管辖的关系处理,可以更多的尝试使民族实现真正的自治,这种自治更体现在地方性和地方特色的保护。自治问题在于文明的强加,这种强加反而使自治的优势被遮蔽了。自治权应该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人民自己有权利管理自己的事宜和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不需要社会统一物质标准以及社会舆论的干预。

[1]密尔.顾肃.论自由[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2]〔美〕斯坦福.李小科.密尔百年研究概览[J].世界哲学,2005,(4).

[3]李宏图.密尔《论自由》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4]龚颖.《自由之理》与《自由之权利》——密尔《论自由》两种日文译本的比较研究[J].哲学动态,2010,(6).

[5]约翰·穆勒.功用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6]曹海军.权利与功利之间[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7]倪伟.道德回报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设计原则[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2).

[8]刘琼豪.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的方法探析[J].齐鲁学刊,2010,(6).

[9]朱庆育.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J].比较法研究,2001,(3).

[10]自治[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543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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