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华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冈 438000)
关于诉讼监督“四化”的思考
冯新华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冈 438000)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对于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阐述诉讼监督的涵义、依据和特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诉讼监督“四化”的现实背景和具体要求,在遵循诉讼监督原则中积极探索推进诉讼监督“四化”的有效路径。
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
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是契合法治精神,符合改革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举措,对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具有方向性、原则性、框架性、前瞻性的指导意义。本文就诉讼监督工作“四化”的理论与实践,谈些个人思考。
(一)深刻理解诉讼监督工作“四化”的背景
1.从宪法定位层面讲,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四化”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实行诉讼监督是实现权力制衡与制约的宪法性制度安排。[1]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深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通过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是更好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要求。
2.从法治层面讲,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四化”是当前法治建设的形势需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各项事业法治化。这就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正是具体行动,无论是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还是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来讲,都是形势所需。
3.从改革层面讲,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四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契合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4.从履职层面讲,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四化”是检察机关实现诉讼监督“主业”地位的有效途径。我国“三大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总体上讲还较为原则,要真正凸显诉讼监督的“主业”地位,还需要加大实践层面的探索。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能较好地解决法律法规对诉讼监督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薄弱的问题,推动更好实现诉讼监督“五个监督”的根本要求。
(二)准确把握诉讼监督工作“四化”的要求 1.准确把握制度化的要求。制度化是指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当前,从诉讼监督工作制度规定层面来讲,虽然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三大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为基本框架的法律监督制度,但关于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大多较为抽象,导致大量的诉讼行为仍然游离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之外[2],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诉讼监督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监督缺位”问题。
2.准确把握规范化的要求。规范化是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既包括建立、健全制度,又包括制度运行的规矩和章法,使诉讼监督工作在规范的轨道中运行。这就要求诉讼监督工作必须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克服随意性、无序性,绝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既要立足诉讼监督权力的拓展可能性,又要正当而科学的界定诉讼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既要承认诉讼监督作用的有效性,又要避免诉讼监督权力过度行使,讲究诉讼监督方式刚柔并济,确保监督实效。[3]
3.准确把握程序化的要求。程序化是指推进过程依据事先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体现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诉讼监督权力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其程序必须是正当程序,由立法明确规定和具体设置,统一诉讼监督的范围、步骤、方式和方法,使诉讼监督的各个环节推进有序、运转有效,从而确保诉讼监督的正当性。
4.准确把握体系化的要求。体系化是指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联系组合为整体的过程。诉讼监督工作体系化是一个实践探索的过程,只能随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发展,最终形成体系化。其工作要求就是要在诉讼监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做法,提炼经验,研究制定出全面系统、上下统一、整体配套、运行有序的诉讼监督工作规则[4],使各项诉讼监督职能划分清晰,配置合理,诉讼监督工作各项制度机制衔接紧密、相互促进,诉讼监督工作运行流畅有序、务实高效,提升诉讼监督工作整体合力和质效。
(三)严格遵循诉讼监督工作“四化”的原则 1.要遵循法定原则。法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一是监督范围必须依法。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在“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监督,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范围。二是监督形式必须依法。检察机关必须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三是监督程序必须依法。诉讼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目前,“三大诉讼法”对诉讼监督程序的规定还有待完善,需要加强实践探索,科学提出立法建议。
2.要遵循适度原则。诉讼监督中应秉持谦抑谨慎的态度,以法律标准权衡利弊,尊重侦查权、审判权运行规律,尊重公民诉权,发挥诉讼监督对诉讼活动运行的保障性和补充性作用。一是诉讼监督的方式应与诉讼违法程度相适应。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防止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二是诉讼监督过程必须突出监督重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效力和力量的有限性,决定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的诉讼案件、诉讼活动和司法主体进行面面俱到的全面监督,应抓住重点方面进行监督,确保监督的实效。
3.要遵循及时有效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监督从本质上讲就是要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启动相应的诉讼监督程序,并实时对违法主体的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保障相关诉讼主体切实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受违法行为侵害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
4.要遵循系统协调原则。诉讼监督涉及到诉讼活动的覆盖面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诉讼各个环节,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自身各部门的职能作出系统协调的划分。这就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级领导,强化各地检察机关的协作,强化内设机构的配合,真正做到总体统筹、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确保诉讼监督工作依法、高效、规范、有序。
(一)优化理念是推进诉讼监督“四化”的基础 1.要强化诉讼监督的法治理念。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用法治思维为指导,用法治方式来推进。因此,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坚持宪法定位,努力推进诉讼监督由国家本位、权力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必须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和诉讼规律,监督方式力求合法、适度和有效,并切实保证监督的规范统一;必须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讲求监督的方式方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发挥好诉讼监督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要强化诉讼监督的创新理念。就诉讼监督工作而言,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推进工作机制创新是全面正确履职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抓住加强诉讼监督工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契机,加强工作机制层面的探索,深入研究诉讼监督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通过强化实证调研和理论论证,破解影响和制约诉讼监督工作的难题,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内自我调整、自我优化。
3.要强化诉讼监督的执行理念。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关键在于执行,要系统梳理诉讼监督制度、规范、程序、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从研究具体问题入手,把原则变成清晰可见的具体办法,把要求变成便于操作的具体措施,从而确保推进诉讼监督各项部署得到一体遵行,取得实效。
(二)优化组织结构是推进诉讼监督“四化”的关键 1.要推进诉讼监督人员专业化。加快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既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也是推进诉讼监督“四化”的必要条件。要紧紧围绕提高诉讼监督检察人员发现问题、搜集证据、运用法律政策、沟通协调的能力,加强诉讼监督业务的理论学习和实战演练,通过总结办案经验、举办诉讼监督技能竞赛和业务评比等活动,努力打造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扎实理论基础的诉讼监督人才队伍。
2.要推进诉讼监督机构专门化。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权能,与诉讼职能相比,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有机体系。实践中,由于诉讼监督的各项权能分散于不同职能部门,容易出现诉讼监督上各自为政、沟通不够、协作不力的现象,导致诉讼监督缺乏合力。因此,要按照“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诉讼监督专门机构。
3.要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整体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进一步强化综合指导、统一监督尺度、优化监督资源调配等途径,大力提升诉讼监督整体化水平。
(三)深化机制改革是推进诉讼监督“四化”的核心 1.要规范线索发现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从中发现诉讼监督案件线索;要加强与律师联系,通过其执业活动发现在诉讼活动尤其是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注重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对案件中关键或存疑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证据复核或现场调查,从中发现可能导致实体不公的问题。
2.要健全沟通交流机制。要增强对法律适用的认同度,通过加强司法机关横向学术交流研讨等途径,努力消除因理论观点的互不认同导致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标准相异的现象,增强掌握“法律标尺”的统一度;要增强工作层面的协作性,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相关机关和部门提高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认同度和执行力;要提升沟通交流的便捷性,利用全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平台,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同时加大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行政机关之间信息系统联网建设力度,搭建更加高效的诉讼监督工作平台。
3.要完善监督处理机制。要完善诉讼监督制裁性处理机制,针对诉讼活动中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刚性监督;要完善诉讼监督提醒性处理机制,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失误情况,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提醒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改正;要完善诉讼监督建议性处理机制,针对诉讼活动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通过运用检察意见、工作通报等方式,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待并加以改进。
[1]陈辐宽.论诉讼监督及其价值目标[J].法学,2012,(2).
[2]甄贞,郭兴连.诉讼监督的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8).
[3]杨迎泽,薛伟宏.检察诉讼监督的概念、特点与种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7).
[4]敬大力.把握立法精神 坚持问题导向 扎实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J].人民检察·湖北版,2013,(4).
责任编辑 周觅
D916.4
A
1003-8078(2015)02-0001-03
2014-12-17
10.3969/j.issn.1003-8078.2015.02.01
冯新华(1964-),男,湖北阳新人,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2013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理论与应用研究重点课题,项目编号:HJ2013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