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耀伦,陈雪飞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从生态系统利益到生态系统刑事法益
——生态系统法益的概念廓清与刑事化研究
屈耀伦,陈雪飞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生态系统法益刑事化研究是一个跨生态学、经济学、刑法学和环保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生态系统利益是生态利益的首要组成,而我国传统环境刑法更注重对环境犯罪中人身和财产法益的保护,忽视对环境法益本身的立法和司法保障。作为自然利益,欲实现向法益的桥接,首先要廓清环境利益与其他生态要素利益在自然科学范畴上的内涵,而后论证生态系统利益上升为生态系统法益之应然性,为生态系统刑事法益证立。另外,论者拟对当代中国生态刑事法益保护的发展困境做初步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
生态系统利益;生态系统刑事法益;实现途径
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刑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世界上最大社科文献库Social Sciences Subject中以“Environmental Crime”为关键词检索,回溯量达1200篇左右。国内相关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1997年新刑法出台至今,约有专著30本〔1〕,核心学术期刊文献120篇左右,可见,虽然国内研究时间较短,但呈相对热烈的趋势,处于由个体基础理论研究向基础理论体系发展的整合期。
就中国刑法学发展现状来说,关于生态环境犯罪问题的研究普遍处于对策性研究阶段,较为深入的也仅是在其犯罪构成上展开,这使得环境犯罪缺乏基础理论支撑。这种研究现状是由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具有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综合性特点所导致的,对该项问题的研究必须考量环境学、生态学、法学等学科以保证研究成果在整个科研领域的协调性与可操作性。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基础理论的构建问题是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重心与难点,是关系到环境法健康发展的全局性的问题。
法益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学说之一,刑法法益的学说肇始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目前 “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的观点已成大陆法系学界通说。法益理论作为解释犯罪本质的概念,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上述研究现状决定了对刑事法益基本概念的界定应该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下文将对生态系统刑事法益进行证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利益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3〕。利益需求是具有广泛普遍性的,尤其是人类生存的需求、发展的需求与追求幸福的需求。生态系统利益正是众多普适利益中的一种,也是随着全球性生态恶化亟待保障的一种利益。利益是一个群概念,按照不同的逻辑与标准会有不同的划分:因客观载物相同,环境、生态系统的利益往往被混淆;因研究领域相近,生态系统、生态元素、生态管理秩序利益往往被非生物学学者错误使用或者交叉滥用。〔4〕所以在给生态系统利益下定义之前,首先要对上述两个层面概念予以廓清。而且上述的部分利益已经在法益中有所保护,如自然资源、生态元素利益在刑法上的保护业已有具体体现,故区分它们的不同也是说明生态系统利益保护缺失的需要。
(一)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区分
环境是指主体或研究对象以外的,且围绕主体,占据一定空间,构成主体生存条件的各种物质实体或社会因素的总和;生态系统就是在一定空间中共同栖居着的所有生物(即生物群落)与其环境之间由于不断地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形成的统一整体。两者主要的区别:环境是生态系统的载体与自然资源的来源;环境主要相对于主体而言,强调外部环境的总和。而生态系统侧重于生物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系统;环境学主要研究外部对主体的影响,生态学主要研究系统内部的能量流动和物物循环;环境的价值追求指向人类主体,生态系统的价值追求指向其本身的平衡。〔5〕
(二)生态系统、生态要素、生态管理秩序利益的区分
生态系统利益强调生态系统整体内部的稳态。生态要素指的是构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各个基本单位,即生态学上的生态因子,如水、空气、土壤、动植物、矿产资源等〔6〕,将之称为要素是为强调它的价值含义,现行环保法与刑法已经对其利益进行了保护;而生态系统利益通常是以上述要素为载体,由其在生态系统中的结构作用,以外延性利益展开的,这也是生态系统利益在法律上容易被忽视保障的原因之一。而生态管理秩序强调的是非以人为本位的生态自然秩序的价值,尤其突出的是动物的权利。利益主体区分不是本文讨论重点,故此不再赘述。
(三)生态系统利益定义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邻近属概念”是指包含被定义者的最小的属概念。生态系统利益的概念必然是一种有用性,那么由上文可以将生态系统利益归纳为:基于生态系统内部稳定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形成的生态系统稳态的价值。
法益的概念,源于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7〕,经发展最终由宾丁与李斯特将其提升为刑法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宾丁指出:规范的任务与国家目的是一致的,立法者要探究人、物、状态等健全的共同生活的事实诸条件,进一步探究直接的保护利益需求的客体,这便是规范的保护客体,这种客体称为法益。显然法益是一种法所保护的利益,那么什么样的利益可以上升为法益,质言之,界定法益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张明楷教授认为,法益的界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第二,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第三,法益作为犯罪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第四,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第五,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8〕显然生态系统利益与环境法和刑法相关联,具有可侵害性,且与人的生存发展密不可分。综上所述,生态系统利益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所表达和实现的利益。有学者将生态法益定义为法律机制表达或实现的包括人在内的各种生态主体对生态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利益需求。根据上述观点和生态系统利益的概述,可以将生态系统法益作如下定义:法律机制表达或实现的基于生态系统内部稳定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形成的生态系统稳态的利益。
法益侵害是刑事制裁的前提。在生态系统法益刑事化之前,必须找到刑事法益的立足点。首先,法益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它包含以共同社会的原本存在的安全、幸福及尊严为基础的诸多社会价值,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据。此外,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中,也可以推断出刑事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的观点。
(一)刑事手段介入生态领域的必要性
前述已然证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的核心和根本利益。刑事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核心利益的最终保障。只有那些经过环境刑法规范选择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由环境刑法加以保护的重大环境利益才可以成为环境法益,刑事手段介入是由生态系统利益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所决定的。另外,刑事手段保护生态系统利益具有优于其他法律手段的特性。刑事法律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通过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来实现“矫正的正义”。生态与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愈发严重,刑事制裁可以达到高强度威慑、高效率制裁,及时有效地对生态利益进行保护的积极效果。
(二)生态系统法益刑事化
传统环境犯罪侧重于保护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只有人类生命健康或财产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以及重大威胁时,才考虑用刑法予以规制。那么,在只侵害了生态系统利益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入罪?论者的答案是肯定的。犯罪是严重违法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随着“生态中心主义”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学说的不断修正,学界逐渐建立起以“环境权”为切入点从整体观念出发,对环境刑法法益进行界定的刑事立法思想。〔9〕这也体现了生态系统法益刑事化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引言部分已经提及,关于基础理论的构建必须经过谨慎的证成,所以对于生态系统刑事法益的确认,可以将全文作为演绎推理的两个前提,文中各部分对前提的佐证与论述为前提的外部证成,以期为生态系统刑事法益的成立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大前提T1: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凡属人类核心利益且其他规范无法足够保障的利益,应经刑法确认并保障。
前提T1.1:法益是诸如人身、财产、人类生存的核心利益。
前提T1.2:法益需是其他规范不能足够保障,且经刑法确认的。
小前提T2:生态系统利益是人类核心利益,目前缺乏刑事保障。
前提T2.1:生态系统利益归属于生态利益,生态利益是人类核心利益。
前提T2.2:生态系统利益目前缺乏刑法保障。
结论C:生态系统利益应被刑法确认并保障,上升为生态系统刑事法益。
(三)生态系统刑事法益的概念界定与构成
通过前文论述,我们把生态系统刑事法益界定为:经由刑法表达和实现的,存在于生态系统内部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形成的生态系统的稳态中的生态利益。
生态系统刑事法益的主体是包含人类的整个自然界,客体是由刑法确认的生态要素所承载的,体现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以及整体外部性的价值。从纵向上可以分为:整个生态系统功能完整的利益、局部生态系统功能的利益、特殊生态系统利益。〔10〕横向上可以分为:生态系统整体外部价值、生态系统内部关联性价值。
(一)当代中国环境刑法对生态系统利益保护不足
第一,基础理论不稳固。由于环境犯罪涉及诸多自然科学知识,有些学者在界定相关法学概念时单纯运用法学思维而忽略其自然科学内涵的区分,导致概念混淆,诸如环境法益和生态法益。尤其对于环保法学这一新兴学科来说,是可能影响整个理论体系根基稳定性的,没有稳固的基础理论支撑,更枉论以其为指导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第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只注重对环境犯罪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保护,缺乏对生态利益本身的立法考量。法益说在我国主流刑法学说中未得到广泛认可,环境刑法法益未对整个环境刑事立法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11〕第三,生态系统法益相比环境资源法益更加抽象。首先,其犯罪侵害对象是生态系统和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诉性不明显。其次,生态系统中群落与环境间各要素具有普遍联系,对于犯罪行为的责任量化的界定具有相当大的技术上的难度。
(二)生态法益刑事化的困境与解决途径初探
立法层面,广泛征求生态学学者观点,建立牢固的自然科学基础。在将自然科学概念引入法学理论时要经过充分论证。转换传统立法思维,将生态利益独立纳入刑事立法范畴;对下游技术和规范技术方面的困难,要合理借助自然科学工具和经济学理论解决。例如,对某一生态系统利益的损害行为难以简单计算其损益量时,可以借助经济学中的负外部性理论和生态学中类似景观生态规划手段进行计算〔12〕;司法阶段必须脱离行政区划下蕴含的属地主义对生态保护的限制,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对生态系统利益进行宏观区划以确认相应的司法管理的划分。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14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69.
〔4〕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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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敏.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治视点, 2014(11).
〔10〕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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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连春亮)
From the Ecosystem Benefit to Criminal Benefit of Ecological System—To Make Clear the Ecosystem Concept and Criminal Research
QU Yao-lun, CHEN Xue-fei
(Law School,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anzhou, Gansu 730070)
The ecological system criminal interest research is a multi-disciplinary comprehensive problem with ecology, economics, punishment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 and other subjects. The interests of the ecosystem is the first composition of ecological interests, and the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environment crim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interests, ignores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benefit itself. To desire to achieve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ests, must first make clear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other ecological factors in the category of natural science connotation, and then demonstrates the necessary, to the ecosystem justification of criminal law. In addition, the theorists shall do preliminary analy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ecological criminal protection dilemma, and put forward the solution.
ecosystem benefit; criminal benefit of ecological system; implement way
2015-07-10
屈耀伦(1972-),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陈雪飞(1990-),男,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硕士生。
DF61
A
1672-2663(2015)03-0061-03
本文系2013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保障研究》 (项目批准号13YD09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