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 斌,陈 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定位与法律防范探析
倪 斌,陈 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计算机网络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信息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犯罪。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犯罪活动激增,危害极大。当务之急,在于明确网络犯罪的法律定位,制定相关的法律防范措施。
计算机网络;网络犯罪;法律防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病毒和黑客无处不在,网络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犯罪不仅会侵害公私财产、个人隐私,还会泄露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技术含量更高、作案手法也更加多样,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更大。为此,必须研究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加大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保障我国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也为犯罪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随着现代社会进入了微机和局域网的时代,网络犯罪从个人犯罪扩展到了单位犯罪。网络犯罪不仅侵犯计算机用户的隐私权,还侵犯用户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严重的还会侵犯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秘密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超越时空、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泛性等。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群体的犯罪。主体的智能性是指犯罪者往往具备较高层次的知识,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常常利用互联网侵入国家机关或者是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系统,窃取国家情报或者商业情报。犯罪主体的智能性主要表现在犯罪者的智商高、逻辑能力强、计算机专业知识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行为的秘密性主要表现在网络的虚拟性,犯罪行为在虚拟的网络中不容易被察觉,犯罪的成功率高。据调查,美国是世界上网络犯罪最严重的国家,但是,网络犯罪的侦破率却不足10%。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偷取秘密、盗取密码、发布虚假信息、破坏网络系统的方法进行网络犯罪。手法多样、超越时空性主要体现在网络可以超越国界,跨国网络犯罪的情况很常见,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终端非法侵入他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网络系统的瘫痪。犯罪的连续性主要表现在一些类型的网络犯罪,一旦把病毒植入网络系统,就会发生长期的破坏作用。同时,犯罪分子如果一次得手,其犯罪心理就会强化,就会持续地实施犯罪行为。传播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计算机的网络运算能力超强,可以处理大量的数据交换,网络的传播速度也很快,只要利用鼠标和键盘,就可以快速地把信息传给想要侵害的网络系统。因为其传播的广泛性,网络犯罪波及的范围很广,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更大。
(二)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一种最传统的网络犯罪模式,其危害性极大。比如“熊猫烧香”病毒,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复杂的病毒。它是2006年在武汉由李俊国编写的。这种病毒主要通过用户下载的档案传染、破坏计算机的程序、系统。病毒的主要表现形式为gho的文件,阻碍用户使用ghost软件操作。这种病毒可以扩展成程序文件,自动添加病毒的网址,用户在打开网站的时候就会自动下载病毒。在计算机硬盘各个分区自动下载autorun.inf和setup.exe,然后进行广泛的传播。被病毒感染后的文件图标就会变成“熊猫烧香”的图案。该病毒会在所有的网页尾部添加病毒代码,一台电脑被感染,上传到网页网站后,浏览过的用户的电脑也会被感染。这种病毒的波及范围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就是利用相似的网站,把用户引入一个精心设计的钓鱼网站中,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通常这个入侵过程是完全隐蔽的,通过“社会工程攻击”的方式,网络钓鱼网站的犯罪者利用伪造的电子邮件和网站,从事欺诈性的活动。他们主要目的是盗取受害者的私人资料、信用卡号、银行账户和电话号码。这些网络犯罪者通常会伪装成网上银行、信用卡公司来骗取用户的信息。
3.网络色情
网络如今的覆盖非常广,也成了一些色情狂的“乐园”。一些用户发现,在打开某个网站后,经常会跳出各种各样的色情信息,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网络中出现的色情、暴力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浏览色情网站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容易使人萎靡不振,严重的还会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在英国牛津大学,一些学生因为浏览色情网站,学习成绩下降,也影响了学校的学术氛围。学校领导者不得不禁止学生观看色情电影。
网络安全作为一项综合性课题,涉及范围非常广,内容繁多。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需要用到网络加密技术和采取预防措施。但单纯使用防范技术只能解决表面的、单一的问题,不能保障计算机网络长远的安全。同时,如果盲目地增强防范技术,也会激起一些黑客的挑战欲望,强化其对网络犯罪的兴趣。因此,为了降低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需要从根本上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犯罪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只有综合采用多种防范措施,才能有效保护网络的安全,减少网络犯罪事件。
(一)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国最早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我国通过颁布实施行政法规,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代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安全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强互联网安全方面的立法,完善预防互联网犯罪的规定。
立法机构应该突出立法重点,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互联网立法经验,把对互联网无形市场的规范,优先于有形市场的规范。首先,应该建立一部互联网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不仅要有形式上的原则规定,也要有内容上的实体条文。其次,互联网基本法的出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之前,可以制定应急的单行法,研究出成熟的互联网安全法,且应用在互联网维护中。再次,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的趋势必须和世界同步,不仅要有利于打击我国的网络犯罪,还要预防国际网络犯罪。加强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和国际立法的交流,促进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完善。
(二)完善刑事立法
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集中于《刑法》的第285条、286条、287条。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样化,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为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法律基础。首先,应该统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名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统一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替代现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概念。要明确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国内互联网和国际互联网,只有统一规范名称,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其次,应该完善单位犯罪。因为现在单位的资金实力比较雄厚,拥有个人无法达到的技术和资金力量,网络运作能力也比较强,因此单位一旦参与网络犯罪就会给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对此,我们可以学习法国的相关经验,把单位法人也纳入计算机犯罪主体中来,设置单位犯罪的相关刑法。再次,可以实行一定的资格刑。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人可以剥夺其享受网络服务的权利,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的计算机网络职业,取消其参与一切计算机网络相关活动的资格。实行资格刑法,可以有效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最后,可以合理利用财产刑。很多网络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经济犯罪,因此,可以加大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削弱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以有效避免网络犯罪。
(三)加大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之后,还应该建设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网络警察队伍。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作案手法形式多样,计算机网络犯罪执法队伍的建设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我国在上世纪的80年代就成立了相关的网络管理部门,在每个省和市都建立了网络犯罪的执法机构。但是,相比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活动,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很多执法工作只是停留在理论上,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还比较低,不能有效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为此,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对执法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开设防范网络犯罪的专业,加强学术研究,不断提升执法机构的专业素质。另外,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网络警察队伍的体能训练和侦查训练,培养他们的破案能力和应对能力。
〔1〕刘文艳. 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定位与法律防范〔J〕. 山东社会科学,2008(8):121-123.
〔2〕黄紫琦. 试析网络犯罪与防范策略〔J〕. 法制与社会,2012(23):234-235.
〔3〕刘变叶. 网络犯罪之法律问题新议〔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52-55.
〔4〕丁明翠.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采信规则〔D〕.青岛大学硕士论文,2011
〔5〕李士明.新形势下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
(责任编辑 宋艺秋)
The Legal Posi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of China’s Computer Network Crime
NI Bin; CHEN Qian
(Henan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Justice Police, Zhengzhou, Henan 45001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into people’s life, the technology has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ves. However,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the network crime. Especially since the 90’s of 20th century, the network crime increase, and bring great harm. The most important is to make clear the legal position of network crime, and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legal measures.
computer network; network crime; legal prevention
2015-06-10
倪斌(1983-),男,河南郑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网络信息安全研究 ;2.陈茜(1985-),女,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DF792
A
1672-2663(2015)03-00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