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完善信用体系助力保险持续发展

2015-03-28 00:55朱超棣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保险业黑名单诚信

朱超棣

2月26日,保监会对外公布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下称《规划》),《规划》提出要到2020年力争行业信用记录覆盖率达到95%,依托全国征信平台与其他行业进行数据对接与交换,建立比较完善的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的目标。这是保险业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具体行动纲要,对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信用体系的发展,不仅关乎保险业的明天,更对促进当下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起到重要帮助作用。

一、将信用体系建设与保险业深化改革相结合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业“新国十条”),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绘制出了宏伟蓝图。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一环,不仅仅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标志,更是保险业成长壮大的基础保障。保险,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风险保障安排,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行业发展的根基和柱石,只有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才能达成符合保险基本规律的保险保障合同,否则保险关系将无法维持。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一些有悖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屡见不鲜,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销售误导、投保人隐瞒标的风险状况、故意制造事故、申报假事故、虚报损失额度等行为都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点,就是造成保险业在全社会中声誉、口碑的下降,导致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信任,使得保险这种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难以充分发挥保障作用,造成了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率低下。

因此,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是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基础性工作。而随着“新国十条”拉开保险业深化改革的大幕,信用体系建设也正可以乘势而上,有所作为。如在深圳前海、浙江宁波等地设立的保险业改革试验区中推行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信用评级与业务开展范围相挂钩,对于存在负面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较低的保险企业、保险代理人限制其开展相当规模的保险业务,鼓励再保险公司为信用等级较高的保险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费率等,将信用体系建设与深化改革的诸多探索有机结合,特别是在一些全新险种、全新领域引入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增量相比改革存量可行性更高,同时改革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加快信用体系具体制度设计与完善

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与发挥作用,离不开具体的制度设计,只有把一项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才能保证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体而言,保险业信用体系应当着重设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制定负面清单

正如保监会在《规划》中所指出的,信用体系建设要发挥“红黑名单”作用,然而,相比于“红名单”而言,“黑名单”也即负面清单的设计、运行更加值得我们关注。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相比于验证核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是否符合“红名单”的要求标准,确认“黑名单”的行为更为简单便捷,甚至严格来讲,对于一家保险企业,即使监管部门从未发现过其从事“黑名单”中的负面行为,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它就属于“红名单”,因为可能这种行为并非不存在,而仅仅是监管部门所未能发现。而“黑名单”则不同,只要有其中的负面行为,经过核实确系事实后,那这家企业就毫无疑问地要进入到“黑名单”之中。如同上海自贸区等试验区所实行的“负面清单”制度,仅仅规范禁止性的行为,而对其他未观察到有这些禁止性行为的企业一视同仁。此外,如同目前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样,保险信用体系中的“黑名单”也应当是动态调整的,随时对社会公众公开,每发生一次行政处罚或投诉经过核实,都应当计入黑名单之中,如果属于严重负面行为甚至可以永久保存在黑名单之中,此外还可以考虑设计量化指标体系,对不同行为进行打分。

(二)强化公众参与

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参与,这种参与,不仅仅体现在以往所强调的社会公众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上,更体现在社会公众参与到信用数据搜集,乃至信用体系各项指标的设计与完善上。公众参与,最为简单的,也最为大众所理解的,便是通过投诉和举报等形式对保险企业、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进行监督,保监会在发布《规划》的同时,也对社会公布了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到信用监督中来。此外,公众参与的形式便体现在公众提供信用数据上,这就意味着,保险业信用数据的来源将不再是单一的保险公司这一个渠道,而其他合格的经过审查认证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数据,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相互保险平台等等。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数据的主体必须是保险监管部门所认可的社会组织,个体公众则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再进一步思考,如果社会组织不必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信用数据,则可以授权合格的社会组织发布第三方征信报告,而不再是由保险监管部门垄断信用体系的话语权,从而构建多样化的保险信用生态圈,而个体公众参与这一生态圈也不再仅仅有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这单一路径,还可以诉诸同样专业的第三方征信组织。

(三)打通数据接口

按照《规划》要求,2020年之前要实现保险业信用数据与其他行业信用数据的对接,这同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保险业信用体系,不仅仅包括保险业企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更包括海量的保险消费者信用数据,通过将这些个体的信用数据与其他行业比对,在大数据环境下,全社会统一的信用数据将打造一张全覆盖无死角的信用网络,从而使得失信者无处遁形,处处受限,以此规范每个个体的信用行为。同时,在未来这种大数据模式下,可以对每个个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精确刻画,进一步地,可以将每个个体信用风险所对应的保费具体化,不仅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道德风险的发生,还可以以这种差异化的保费从经济利益上刺激每个投保人最大诚信。此外,打通数据接口不仅仅是要将保险业整体的数据与全社会其他行业共享,同时更是保险业内部的互联互通,使得小公司、大公司都能够给予同样的经验数据进行产品设计,在同一起跑线展开竞争,比拼的不再是数据积累而是各个公司的服务、创新和信用品牌,促进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以最大诚信、最大热情来服务客户,吸引客户。

三、让诚信文化融入保险业血脉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在整个保险行业内形成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同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督与评判标准,固然能够如利剑高悬般起到一定的外在约束作用,但要真正让保险业沿着最大诚信原则腾飞启航,最终还要落脚到调动起保险业自身内在的诚信基因上来,只有全行业自觉自发地讲诚信,重服务,把诚信文化作为保险业的基因一代代在行业中血脉相传,诚信文化才能真真切切保障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因此,诚信文化建设不仅仅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更是信用体系建设的远景目标所在。

涓涓细流,润物无声,诚信文化建设显然不是一日之功,它与全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相辅相成,需要我们一代代保险人持之以恒地为之努力,具体而言,不仅仅保险企业、保险从业人员需要诚信文化,保险活动中的另一主体,保险消费者群体同样需要诚信文化。上文叙述了当前保险消费者群体中存在骗保、虚报损失等多种不诚信的行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是保险公司要对消费者以诚相待,推己及人,真正站到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用自己的真心真情去感动和温暖消费者,而不是简单粗暴地用审查敌人的眼光去审查消费者的赔付申请。如果保险行业中的绝大多数公司、从业人员都能做到这一点,相信对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和行业形象的改善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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