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秀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合议庭机制的运行困局及破解对策
刘新秀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我国最重要的审判方式,合议制功能的发挥正是通过合议庭的运行来实现的,合议庭运行状况不仅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质量,也影响着我国的审判制度建设。通过对现代化审判权运行规律的探寻,考察我国的审判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合议制的运行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需要对合议庭工作制度加以完善,需要进行科学的机制设计,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合议庭;运行困局;机制设计;破解对策
合议庭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各级法院普遍采用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由多人组成,共同审判,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司法监督,保证司法廉洁。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合议制流于形式,名为合议,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合议庭名存实亡,合议制功能弱化。合议制存在的这些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庭前合议存在的问题
1.程序适用的任意性
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所占的比重相当大,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类型情况来看,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较多,新型、复杂的民事纠纷所占比例较少。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庭前合议多存在虚化现象,由于合议庭组成的滞后性以及合议庭成员庭前阅卷参与度较低,庭前合议庭成员的合议形同虚设。
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不确定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合议庭组成滞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往往是案件承办人在庭审开始之前与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沟通确定的,案件承办人在选择合议庭成员时具有倾向性,大多选择与自己相熟的同志,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只知案件承办人而不知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审判长主要是根据行政级别来确定,行政级别高者担任审判长,另外还有一部分案件是由合议庭召集人员即案件承办人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查的力度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查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庭前合议庭全体成员并未全部阅卷。案件承办人制使得卷宗直接移交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卷之后往往单独阅卷,由于没有及时组成合议庭或者承办人未及时向合议庭汇报案情,使得合议庭其他成员直接阅卷环节被省略,更不用说制作阅卷笔录了。庭前准备不足,导致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熟悉度不高,在开庭前未能制定详细开庭提纲,匆忙应付开庭,把握案件重点、焦点不足,有的举证烦琐,质证不深入,辩论不切题。案件参与审查力度不够,导致后续审理过程质量低、效率低。
(二)庭审合议存在的问题
1.合议庭成员随意变更、庭审参与度较低
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成员随意变更,有的案件需要多次开庭,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的合议庭成员未按规定就进行了变更,甚至在庭审时也没有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从普通程序结案方式的情况来看,调解撤诉的比率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意味着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未经庭审就审结了。从调解笔录来看,承办人独自进行调解的较多,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调解的较少。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从部分庭审笔录来看,案件承办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庭审工作,合议庭其他成员基本上不发问,甚至有的合议庭成员并未真正参加庭审,庭审笔录的签名有倒签现象。
2.合议庭庭审功能未充分发挥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阶段。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阶段,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合议庭庭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庭审驾驭能力不足。在庭审中,对于当事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的现象不予制止,引导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庭审语言不规范,土言土语混杂,态度生硬。当庭宣判力度不够。有些合议庭成员自身业务水平有限,迷信业务权威,服从领导,在庭审时不敢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有些参加庭审的陪审员,由于自身法律业务素质、责任心等方面的原因,虽然表面上参与审理,但是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只陪不审。
3.当庭合议引发当事人不满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宣判方式:一是由合议庭成员当庭合议,当庭宣判;二是合议庭成员在休庭后进行合议,择期宣判。第一种宣判方式是在庭审进行完毕之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在其后的短时间内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合议,然后重新开庭,对案件进行宣判。这种合议方式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有的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合议草率,在仅仅十几分钟的时间里就决定对案件进行宣判,是对案件审判不负责任的表现。另外,由于合议庭庭审参与度低,因而当庭合议的时候有可能就会产生从众心理,或者直接认同案件承办人的意见,使案件评议流于形式。
(三)庭后合议存在的问题
1.合议庭评议名不副实
合议庭评议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的阶段。从调查的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来看,合议庭评议案件深度不够,合议庭成员一般仅对案件本身涉及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意见交流,讨论过程中很少出现激烈的争议和辩论,再加上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的时候,往往是由承办人先发言,然后再由其他成员发言,容易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基本上不进行思考,合议庭的评议以承办人的告知收场。
2.合议庭评议案件过于简单、草率
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有的只讲事实不讲法理,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评议案件时只顾忙自己的业务,不集中精力听取承办人汇报,在轮到其发言时,以一句“同意承办人意见”敷衍了事,不讲法律依据。案件评议结束时,审判长对评议结果不进行归纳概括,评议的意见事后由书记员进行整理。还有些案件基本上不评议,而是由书记员根据审判人员已经制定好的裁判文书自编评议笔录。从书面评议笔录结案意见来看,承办人意见占结案意见的多数,这导致承办人有独揽大权之嫌,明显体现出合议庭评议案件过于简单、草率,并未充分发挥集体合议的智慧和决策力,明显违背合议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原理。
3.合议庭评议程序、评议笔录不规范
实践中有些合议庭是临时组成的,到了评议阶段,组成该合议庭的临时法官无法及时召集,造成案件无法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承办人无法抽出时间去配合合议庭其他成员。合议庭评议的某些事项,如讨论决定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等不做记录,案件的最后评议笔录只记主审人意见及最后评议意见,中间的发言过程及每个人的不同意见体现不出来,不利于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从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的内容来看,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与法律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大同小异,有些甚至出现“判决如下”等语言,这说明合议庭根本没有评议。
(四)裁判结论形成中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审核会签形式化
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会签形同虚设,从卷宗评查的情况来看,很多合议庭笔录都没有合议庭成员的签名,裁判文书签发稿上的合议庭成员有的签名了,有的没有签名,合议庭成员签发的裁判文书上还存在错别字以及法律条文运用失当等不应存在的问题。这说明裁判文书的会签制度形同虚设,合议庭成员只是在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没有进行认真审核。
2.裁判结论形成中的冲突
业务庭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合议庭成员在讨论案件时就有可能产生依赖心理,有些审判员对比自己行政级别高的审判人员盲目服从,很少据理力争,使得合议庭成为一言堂。对于普通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一般据此制作判决书,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庭长、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同,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主持召开业务庭内部会议进行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管副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合议庭一般只提出判决意见,由庭长、院长审批或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
3.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关系错位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发生了扭曲。一般而言,合议庭在其内部冲突难以平衡,或对待外来干扰不愿抵制,或欲逃避某种责任的承担等情况下,会主动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实质上是将审判委员会作为一个挡箭牌和趋利避害的工具。有些案件仅仅是因为存在上诉、信访的可能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导致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变成了研究具体案件,这不仅加重了审判委员会的负担,也使得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放松了警惕,责任心下降。
二、制约合议庭功能有效发挥的原因探究
(一)法院外部的影响因素
1.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司法资源供不应求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独任审判仅适用于简单案件(例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并且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其他普通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实践中,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往往是凭感觉而未体现成本和效益。有的简单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复杂案件却是独任审判。该转为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案件不转,不该转的反而转了。某法院每年每个审判员要审结的案件数为二百余件,同时还要负责保全、会见当事人、整卷等工作。如此繁重的工作量使得审判人员分身乏术、无暇他顾,大部分的精力都专注于完成自己的审判任务,很难抽出时间来顾及其他审判人员主审的案件。*此内容系据某法院近三年的收结案情况和法院新近人员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析所得的结果。
2.合议制运行过度行政化
“决策能力弱,人为地割裂了合议庭的法定审判权。”[1]合议庭的决策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化的倾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被当作审判庭的内设机构,这就使得合议庭的运作也置于审判庭的管理之下,其运行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司法决策过程中的审签制弊处甚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合议庭的决议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审核签发,即使合议庭的意见一致,也有可能因庭长、院长的意见相左而被否定。法官之间的行政等级化,法官套用行政级别,审判长选任制具有行政化的倾向。以上运行模式行政化导致合议庭的运作过度行政化,影响合议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3.合议庭考评约束机制缺位
现行的考评、奖惩制度是以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标准进行的,对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基本上不考虑或考虑不够。对于合议庭只有形式化的考评,对合议庭的整个运作过程(例如庭审、评议、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效率和效果、审判纪律的遵守、职业道德的恪守等)无法进行实质性的考核评比。案件发现差错时,也主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对于效率低下的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仅未进行有效监督,甚至纵容放任,待出现违纪违法的事情之后才匆匆补救。
4.社会舆论及外部压力过大
社会公众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己方倾斜。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
(二)法院内部的制约因素
1.合议庭组成方式不科学
合议庭作为适用合议制审理案件的临时审判组织,应当在立案后送达前确定其成员,但是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的滞后性使得合议制名存实亡,审判形合实独。合议庭准入门槛极低。目前,我国不论资历和素质,只要有法官资格均可进入该组织,甚至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都可成为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的组成以庭室为界限,忽略法官所受教育的背景、所受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非常被动。审判长根据法官的行政级别确定,使得合议庭成员在审理的过程中会产生趋同或附和倾向。
2.合议庭内部分工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审判长工作量增大,承办法官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案件审理工作。当前对于合议庭职责的规定中只对承办法官的职责予以详细规定,对其他成员的职责规定并不明确,制度上的缺陷也导致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明确。“审判长角色被异化,承办人角色被不当强化。”[1]承办人承担了案件审理的所有工作,合议庭其他成员只是负责在庭审笔录与合议庭笔录上签名,形成实践中的“形合实独”。同时由于职责不分,其他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审理不关注,除承办人之外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容易产生惰性,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理持放任态度。
3.合议庭评议案件原则不合理
“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合议庭评议的民主原则,但缺少贯彻民主原则的程序和方法,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对象不清、表决规则模糊等潜在的民主危机。”[2]合议庭评议案件出现分歧意见时,一般情况下由审判长决定是否上报庭长、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案件的处理。但是,案件的最后处理往往在这一原则的阻碍下只停留在合议庭,而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延伸,难保较高的公正率。此外,目前的合议庭评议记录在合议意见一致时只笼统记录为“同意”,在合议意见不一致时往往未能依法如实反映,也使得合议制有流于形式之嫌。
4.审判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受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很多审判人员认为只要最后的裁判结果正确,中间的过程正当与否并不重要,将程序正义置之不顾,于是就出现了“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由于裁判结论的生成过程存在瑕疵,所以其公正性也受到了质疑,很多案件因为程序不公正,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出现上诉、信访等现象。此外,合议庭对于合议制度的改革意识不强烈,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合议庭法官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合议庭法官也往往念及人情、顾及面子,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三、实现合议机制良性运转的路径设计
(一)强化合议庭职权,实现审判合一
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制度与案件请示制度,虽然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但是也使得审判分离现象出现,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裁判文书的形成与发布是一个重要的诉讼环节。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未曾出现过裁判文书的‘签发’一词,而只有合议庭成员‘签名’之说”[3]。这导致司法审判的行政化趋向,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之后,对于如何办理案件,没有最终决定权,有些合议庭成员借此推脱责任。“法院是审判机关,办案是基本职责,法院的内设机构应当突出司法机关的性质,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4]对此应当还权于合议庭,废止院长、庭长签发文书制度,院长、庭长和上级法院对合议庭的工作只进行监督,保证审判质量,实现审判合一。
(二)建立合议庭自律机制,提升法官职业素养
1.改进合议庭成员选拔程序,强化成员之间竞争和激励机制,引进合议庭成员淘汰制
此举可以优化组合合议庭成员,建立合议庭成员能者上、庸者下的职业精英匹配机制,打造真正承担审判技能的合议庭,为实现公平与效率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2.强化技能学习,提高法律职业认同感
各级法院应定期通过各种专项活动,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合议庭的扶持,加强政治水平、职业道德、作风建设,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层次合议庭队伍,以确保合议庭成员时刻独善其身,为树立公正廉洁形象提供智力保障。
3.培养法官的司法公正意识
法官应认识到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还包括行为公正或形象公正; 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让裁判或认定的过程变成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正的过程; 司法程序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内在要求,而且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司法公正不仅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也要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公正高效,还要求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三)建立健全合议庭分工负责制度
1.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明确成员之间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切实可行、权责明晰规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规范庭审笔录、合议笔录的形式及内容,建立共同阅卷、共同评议案件制度;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在庭审中各负其责,避免出现合而不议、议而不合、不合不议现象。
2.打造“真空地带”,强化合议庭成员间的监督和制约
为避免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不当接触当事人,从而造成对案件的先入为主或枉法裁判,应强制性建立“庭前回避制度”,庭前相关工作如引导当事人举证、组织交换证据、调查取证等工作可由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办理。通过此措施既可以使合议庭成员分权制衡、相互制约,又可以避免事先与当事人接触,使司法腐败缺失形式上的可能性。[5]
(四)建立合议庭考核评价机制
1.对合议庭进行整体考核
建立以合议庭为单位的整体考核机制,把各合议庭的结案数、结案率、调撤率、发还改判等与合议庭成绩结合。坚持审判绩效评估中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兼顾原则,把审判结果和合议意见作为对审判人员业务能力考核的一个方面。
2.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合议庭严格执行合议、合审的职能
在庭审中擅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以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的具体意见确定其责任。
3.制定合议庭考核的细则
合理规定合议庭负责制的相关制度,使合议庭所有组成人员的“责”和“权”相对应,防止造成“合议庭负责等于没有人负责”局面的产生。因此,应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权利和要求,明确合议庭成员履行职责的考量标准及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个人的责任,明确错案的范围和合议庭对错案的责任范围、性质和种类,当对合议庭某一成员追究责任而其他成员没有过错时,只能追究违反合议庭审判规则的人的责任。
(五)完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
1.拓宽监督渠道,监督主体社会化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被正确地应用于司法目的——司法公正,同样需要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6]应充分发挥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党政机关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2.建立监督联络制度,聘请廉政监督员
合议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作为行风和廉政监督员,定期反映各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邀请他们与合议庭成员进行座谈,面对面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听取监督员对合议庭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主动接受人大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合议庭在开庭时专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席位,邀请其旁听庭审,特别是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以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 考 文 献]
[1]姜梅.现行合议制的变革与完善[J].人民司法,2013(11):62-65.
[2]林劲松.我国合议庭评议制度反思[J].法学,2005(10):14-21.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46.
[4]蒋惠玲.合议庭的本质属性与改革路径[J].法制资讯,2013(9):43-48.
[5]徐太新.合议庭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对策[EB/OL].[2013-07-16].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04/id/114305.shtml.
[6]徐瑞柏.合议庭工作机制的改革[EB/OL].[2013-09-16].http://www.zwmscp.com/a/sifagaige/20100709/721.html.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5)01-0066-04
作者简介:刘新秀(1986-),女,山东阳谷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收稿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