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强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 武汉430023)
2014年11月9日,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分析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主要特点: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基于创新驱动的经济新常态将会促进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形成新的趋势,知识产权新趋势也会助推经济新常态向更高的阶段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还存在不适应之处,需要与时俱进。
1.部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缺乏体系性。例如,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中,不利于对商业秘密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
2.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例如,《著作权法》与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协调;甚至《商标法》自身条文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3.部分知识产权法律滞后。例如,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集成电路、含有计算机程序发展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尚未全部覆盖。
4.部分知识产权存在立法缺失现象。例如,在保护传统节日上,韩国的相关立法已趋于完善,其以“端午祭”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并获选,我国却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在国际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1.职能交叉、易生冲突。我国各项知识产权虽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但是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可由多个行政部门管理,容易产生权力冲突或抵触的现象,例如商标权与域名权的管理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管理的冲突等。
2.多头管理、难以协调。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机关多达十多家,各管理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不仅管理成本高,还常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不利于行政执法资源发挥最优效能。
3.大权在握、难保公正。虽然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分属不同部门,但是各知识产权行政系统基本上都是集授权、管理与案件查处于一身,在涉及部门利益时,很难确保各项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也不易监督纠正。
4.衔接不畅、影响效果。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框架下,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有权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部分案件中存在与司法机关职能的交叉重叠,行政机关执法职能法律性质模糊,法律地位尴尬。
1.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有待改革。虽然我国有一些法院已经开始了“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但是大部分法院仍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分立”模式,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进而导致不同法院的审判结果不一致,有损法律的权威性。此外,我国知识产权的审判层级配置也不合理,例如,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少数实力较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却基本上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一般而言,民事审判的审判要求、证据规则等更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而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则标准更高,层级配置的合理性明显有问题。
2.知识产权审判标准有待统一。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明确了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但是,目前北上广三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能否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统一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摸索。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建立巡回法庭的要求,以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鉴于此,能否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来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尺度统一的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
3.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繁重。较一般侵权案件而言,知识产权侵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证据问题也较为复杂。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既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又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举证不能或不充分,都可能导致败诉,这对原告来说举证负担过重。
4.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偏高。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若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不仅要预缴诉讼费,还要承担调查取证的费用和出庭的差旅费,如果要聘请律师还需承担律师费,而要申请诉前保全和财产保全的一般还要提供财产担保。即使是最后赢了官司,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偏低,使得权利人最终受益较少,甚至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极端现象。
围绕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知识产权事业的改革发展,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都需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调整。
1.开展知识产权“法典化”和“基本法”制定工作。在即将开展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中,应考虑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私权性规范作为“一般规定”写进未来民法典之中。同时,从知识产权政策法治化目标出发,将国家的战略构想、政策立场等规范化,即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
2.加快进行知识产权主要法律修订工作。以此适应“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变革趋势和知识革命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要。在完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应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立法进程。
3.将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体系化、科学化和合理化。包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商号法、特殊标志保护法等。
4.开展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是群体创造的智力成果,只有授予其持有者相应的权利,确立基于这种智力成果产生的利益关系,保护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创造群体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保存、维护和发展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如果只一味强调民间文艺等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以方便各级政府申遗并进行开发创收,而忽略了创作主体的精神利益与经济收益,民间文艺等本身的保护必将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进行立法保护。
5.调整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标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下限,建立恶意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恶意侵权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制度。
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执法权限,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决定司法确认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执法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协同处理知识产权确权纠纷和侵权纠纷。加快建设一批快速响应、快速确权、快速调处的维权援助中心。建立专业市场、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快速程序。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健全执法目标责任制,落实执法激励措施,完善执法装备条件,规范开展行政执法。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强化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协作水平与效率,实现知识产权境内保护与进出口保护的协同。加强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线索移送、执法协助、联合办案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能。
3.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行政裁决和调查取证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程序。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将恶意侵权行为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与企业信贷、上市等审批挂钩。
4.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全面共享。
5.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机制、知识产权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仲裁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和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中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1.组建国家、省、市三级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体系建设。在最高法院设立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省级层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市级层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庭。
2.调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式。逐步摒弃三审分离,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
3.改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4.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完善专家证人证言认定规则,探索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5.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效率。建立统一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提高办案水平与效率。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简易诉讼程序,提高小额诉讼处理效率。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03-13.
[2]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4]41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5-04-10.
[4]徐家力.论我国自主技术创新的法律生态环境及其建设研究[EB/OL].徐家力的博客.
[5]魏小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亟需解决四大理论问题[N].知识产权报,2015-03-31.
[6]阎晓宏.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与文化[J].传媒,2015-01-09.
[7]蒋万来.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EB/OL].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