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菁
(湖北师范学院,湖北 黄石435003)
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和谐社会是遵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状态。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凸显。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约为13.7亿,其中60岁以上人口有1.3亿,占总人口的10%。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可占到总人口的16.7%。到2050年,将达到4.4亿,所占比例会上升到31.1%,远高于21.9%的世界平均水平。可见,照此趋势发展,我国老龄人口数将居世界之首,并且在未来3年内,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
上世纪实际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基本上时4-2-1的家庭模式,独生子女在外地工作、结婚等原因使我国空巢老人、高龄老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无人照料,众多权益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一般来说,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分为经济上的需求、生活上得到照顾的需求,以及精神上得到慰藉的需求。大多数老年人都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如退休金、养老保险等,故经济需求大多能得到满足,对于生病后陪同就医,贴身照顾等需求较大,能够得到生活需求满足的老年人不到5%,最后,对于精神慰藉需求,老人们的满足感更是少之又少。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正在悄悄的改变。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对精神层面的生活需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面对当今我国和谐社会之下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局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慢慢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部分条文缺乏实际操作性,部分条文则发展滞后,为了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对我国相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已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老年人队伍的不断壮大,空巢家庭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大部分老年人曾经为国家发展、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现如今我国如何能够用法律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老年人群体在心理以及生理上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故其在社会中必然属于弱势群体。法律对这一类特殊群体进行立法保护,还应当与时俱进,不仅需要结合当今社会中出现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的对立法进行完善。譬如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凸显,老年人需要得到精心照料的需求不断增加;其次,随着国家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大多家庭均为4-2-1结构,再加上子女在外就业、成家等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空巢”家庭日益增多,这就使得现有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以及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所存在的发展不均衡,覆盖范围小等诸多问题。
众所周知,老年人权益应包含两部分内容。首先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所必须享有的普遍权益,如享有《宪法》中所赋予全体公民的生产权、发展权、参与权等诸多权益;其次是老年人所理应具有的除普通权益之外的那些特殊权益,如国家根据老年人所具备的特殊个性及特点应享有诸如享受闲暇生活,被赡养等各类特殊的权益。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在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立法设计的时候,不仅应关注我国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还应兼顾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以及特殊群体的利益需要。
近年来,社会各界纷纷开始提高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程度。2012年,江苏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就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草案》。随后,《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草案》对老年人原有权益优惠事项增加了内容,提高了标准,且将“常回家看望老人”列入法规。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幅度较大,将其从6章50条款,扩充到了9章85条,修改了38条,新增了37条,增加的条款大多属于改善宜居环境,更好地实现社会优待与服务等方面。
在修改的若干条款中,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作了重新定位,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作为构建整个社会养老体系的基础框架,“以居家养老模式”取代“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鼓励全国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全方位服务,且对如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评价与激励机制。
其次,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最主要的亮点就是,精神赡养得到重视。如第17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又如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此举已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层次的赡养正式写入法律范畴。
1.精神赡养的含义
众所周知,马洛斯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共分为5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自尊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当较低层次的需求满足后,人们必然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我国以前的立法对老年人物质赡养关注较多,但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追求精神层次的需求。因此,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就逐渐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芬兰、瑞典等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中,都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具体要求写入相关法律,最大程度上将如何进行精神赡养的方式予以量化,以此来确保老年人能够在晚年享受到幸福。
2012年,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就已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这一需求,一般来说精神赡养也称为精神慰藉,指的是在家庭生活中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老年人的精神情感需求以及心理需求予以关注,使老年人能够保持愉悦舒畅的心情,从而使得被赡养人获得情感的抚慰及家庭的温暖。我们通常认为,精神赡养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人格上应当受到尊重,也包括言语上应畅通沟通,精神上得到安慰等。
2.精神需求的种类
情感需求,是老年人最渴望获得的一种精神需求。子女的精神慰藉以及情感交流是老年人的精神支柱,能够使老年人保持舒畅与愉快的心情,从内心深处得到亲情的满足。一般来说,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可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希望子女取得成就的需求。“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历来就是中国父母们对儿女们的期盼。这种成就一般涵盖子女的家庭、事业状态。儿女们的这些家庭、事业状况会无形之中对父母们产生着间接的影响,如儿女们能够实现家庭事业双丰收,就是对老年父母们最好的精神慰藉。
其次,实现家庭团聚的需求。在农村,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在城市,迫于生存压力,许多年轻人在未在父母所在城市就业,许多子女只有等到春节长假才有机会回家探望父母,部分子女一星期与父母联系一次,更有甚者半年才与父母联系一次。长此以往,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就相当匮乏。无形之中,家庭团聚团圆就成了大多数老年人的强烈期盼。
最后,渴望享受精神文化的需求。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就必然开始追求精神文化生活。大多数老年人在业余时间通过串门、聊天、打牌、下棋等活动来打发时间,真正参与健身、阅读或其他高层次休闲娱乐的老年人并不多。因此,当前老年人精神文化活动的匮乏和子女关爱的缺乏,常常会使老年人感到压抑,孤独感也与日俱增。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从整体上说规定的较为精简,过于原则性,这就使得虽然精神赡养已在我国法律中予以体现,但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却较差。
因此,我们应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增加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及司法救济方式,重视法律对公民行为以及道德方面的引导。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履行照顾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根本,在《宪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完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立法,规定双方的法律权利与责任,只有这样,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配合与补充下,精神赡养就会逐渐受到孩子们的认可,立法目标就会逐步实现。
作为承载养老模式之一的社会,在整个养老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社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措施,加大对老年人的关怀,建立一批高标准和高水平的福利院,不断建设与完善老年人的精神文化娱乐设施,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其次,还可建立老年大学,自助协会等为老年人提供互相沟通以及学习知识的平台。
此外,还可以定期招募青年志愿者团队,一对一形成老年人帮扶小组,对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定期组织慰问,给他们送去关怀与温暖。如湖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的“献爱儿女”团队就是典型,目前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团队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10余名志愿者自发组建的,他们利用节假日深入到失独家庭中,与父母促膝谈心、交流慰问,为意外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送去贴身关怀与温暖。在当前4-2-1家庭模式为主导的社会,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来说,这类老年父母就更需要得到关爱。可见社会需要成立更多的献爱儿女团队为失独父母进行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是保证“精神赡养”顺利实现的基石,但如果仅仅依靠这些,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还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应该从提高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出发,让他们多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活动,拓展自己的社交范围,从依靠子女向依靠自己转变。社交活动多了,结交的朋友也多,老年人们自然就不会觉得孤单了,无形之中就达到了“精神赡养”的积极状态。长此以往,就会不断的促进老年人对社区的认同感,增强其归属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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