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兵,陈绍辉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萨特和波伏瓦是法国存在主义的重要思想家,萨特和波伏瓦的关系非常密切,不仅是重要的智识对话者,也是双方的终身伴侣。许多人认为波伏瓦的思想受到萨特的根本影响,其理论是萨特著作的附属品,从而忽视了波伏瓦的存在主义哲学新贡献。诚然,萨特是波伏瓦思想的重要来源,但是波伏瓦在存在主义哲学中更走出了一条新路。上个世纪40年代,萨特与波伏瓦都研究“他者”问题,但他们的着重点各异,最终的结果是萨特和波伏瓦关于“他者”的研究各具影响力。本文意在通过比较萨特和波伏瓦“他者”理论的不同,澄清萨特和波伏瓦“他者”思想的分殊,使学术界对萨特和波伏瓦的“他者”理论有一个客观公允的认识。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认为,自我意识不可能脱离他者而存在,他将“异己性”这一概念引入哲学,作为自我意识存在的必要条件,每一个自我意识都要求他者的承认才能达到自身确定性,而获得这一承认的过程则被称为“主奴辩证法”。这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对于萨特和波伏瓦尤为重要。
黑格尔说,人类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同一世界中的、相似的、有意识的存在,从而才能保证自己的存在。“自我只有在与其他自我的明确关系中才能存在,在我们自己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之间不可能划出严格的界线,只有当他人的自我存在并进入我们的经验时,我们自己的自我才能存在并进入我们的经验”,[1]自我在向“他者”投射的同时,他者也延伸入自我。被另一个人类承认,使主体有可能对自己存在的事实或自己的本体确定性得到确证,但是这样的承认也有可能构成威胁。因为当两个人相遇时,他们各自都在对方那里寻找自己的反映。这样一来,一个人就被当做了客体,当作了他者,而这个人就体验到对于自己的主体性的威胁。每一个自我意识都试图将自己展示为纯粹的“自为存在”,或者说纯粹的存在,而无需依附于脆弱的物质的客体,如自己的身体或者他者的身体,一场生死斗争于是展开。因此,两个自我意识打交道的初始方式并不是相互承认,而是由存在意义上的恐惧和需要(需要对方的承认)而引起的斗争。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这场斗争当然不可能以一方死亡收场,因为那样就会消灭任何承认的可能性,所以一个人会放弃并否认自己的独立,将自己置于“奴隶”的位置,而对方则成为独立的“主人”。这可以在个人和集体关系中得到见证:在人与人、本地社群和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合作与彼此交换胜过将一方的意志与个人欲求强行加在他人之上,后者则可能最终引发拒绝、孤立,甚至会引起消灭。
黑格尔“主奴辩证法”中对“他者”的研究给了萨特巨大的影响,“他者”在萨特存在主义哲学中是一个重要的主题,萨特在《他人即是地狱》这本书中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他者问题。他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显然借助了黑格尔关于主奴关系的思想,主奴之间的“斗争”演变为主体与他者之间的“冲突”。萨特指出存在实际上是一种“为他者的存在”,例如,你看到一个人穿梭在公园里,如果他仅仅是个物理对象,你会用像考虑公园里的一尊新雕塑那样的方式考虑他,但你会把他确认为一个人,因而他是你的世界里“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2]由于存在着他者,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注定要陷入为争夺对世界意识上的拥有而展开的无休无止的竞争中,这是我们同他者遭遇的地基所在。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将这种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对应于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视之为争夺至高权:
一切对我有价值的都对他人有价值,然而我努力把我从他人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反过来力图控制他人,而他人也同时力图控制我……相应的描述因此应该以“冲突”为背景被考察,为他者存在的本意即是冲突。[3](P446)
可以看出,萨特主要将自我与他者的关系置于存在论领域来谈论,他认为没有什么比他人更实在了。他是从消极的层面上来理解自我与他者的关系的,主体要和在这个世界共同生活的其他主体打交道,他人的存在就将会限制我的自由,反过来也一样,主体间就必然是一种你争我夺的关系。他人的存在对自我是一种威胁,即使是恋爱中恋人之间也不可避免地把对方当作超越的对象,憎恨更是直接体现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冲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冲突,而不可能是爱。
波伏瓦的“他者”理论为法国存在主义现象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她发展自己理论的道路上,黑格尔的主奴关系辩证法同样影响了她。她在科耶夫解读的黑格尔那里,学到了从历史角度和存在意义上阐释主奴辩证法。波伏瓦的观点与萨特不同,“相互性”对波伏瓦来说是自我—他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指的是视自己和他者均为主体和对象,并且是世界中平等的自由。波伏瓦看重黑格尔主奴辩证法中承认的那一刻,这意味着她强调自我与他者关系中潜在的相互性。波伏瓦将他者这一概念视为潜在地相互平等的——他者这一存在总是已经被包含在意识不断的建构自我的运动中,我们需要他人才能成为我们自己。
需要指出的是,波伏瓦强调自我与他者关系中的积极方面,这并不意味着她不承认人际关系中的冲突,比如偶尔需要诉诸暴力,在其代表作《模糊性的道德》中,波伏瓦的讨论重点是自我—他者关系中相互性的可能性,然而也有一段关于暴力的简短讨论。她不直接谴责使用暴力,她认为有时候为了抵抗试图压迫的人,暴力可能是必要的,但它始终是不可取的,因为它破坏了平等,而平等是具有超越性的人与人之间所达成相互性的必要条件,所以她更感兴趣的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合作和团结的可能性。由于独自一人是不可能的,而若追求我们的筹划,独自一人的存在也是不可取的。既然我们与他人同在这一世界中的事实无可争辩,我们可以从他人那里期望什么。波伏瓦探索与他人相处的不同模式,如自我牺牲和替他人行事,她举了服从主人的奴隶以及为丈夫牺牲了自己生活的女人两个例子,以此来说明我们是“为他者存在”的一种方式。
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把自由看作是一种与人不可分离的属性,“人存在的本质”就在于他的自由,在“人是自由的”这一点上,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如此一来,自由就被说成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人类不仅仅有自由意志,而且是自由的化身。但是由于他者是和自我比肩而立的,对萨特来讲,他者的出现妨碍了我的自由。
萨特发现,他人的“注视”是无法逃脱的,“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把他人揭示为注视,从这种看法出发,我们就应该承认我们是在占有的形式下体会到我的不能把握的为他的存在。我被他人占有;他人的注视对我赤裸裸的身体进行加工,它使我的身体诞生、它雕琢我的身体、把我的身体制造为如其所是的东西,并且把它看作我将永远看不见的东西。他人掌握了一个秘密:我所是的东西的秘密。……这存在并不对我表现为我的存在,而是与我有距离的,就像坦塔罗斯的食物一样,我要伸手去拿取它并以我的自由本身去奠定它”。[3](P446-447)在萨特看来,他人的自由存在并不是我的可能,并不处于我的自由内部之中,反而构成了对我的自由的限制和重负,在他人的“注视”下,我处于一种被奴役的危险状态。于是,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相互性”的伙伴关系,而是一种“冲突”的关系:我要么超越他人,要么被他人所超越,因为自我—他者关系中的各项要素都要保持自身的主体性,而他人的注视无处不在,其超越性对我来说是一种不可把握的在场。
关于对我的自由的限制是被他人的单纯存在提出的,萨特举了一个例子,我在路上碰到的一种禁令:“禁止犹太人入内”,“犹太人餐馆,雅利安人禁止入内”,等等。[3](P636)如果是在自我实存的范围内,我是绝对自由的,只有我的自由能限制我的自由;现在,我们在使他人的实存回到我们的考虑之中时看到,在这个新的水平上,我的自由也在他人的自由的实存中发现了它的限制。于是,在我们自己所处的某种水平上,一个自由遇到的唯一限制,是它在自由中发现的。按照斯宾诺莎的说法,思想只能被思想所限制,同样自由只能被自由所限制。萨特写道,由于他者的存在,使他从“一个人总是自由的”斯多葛派思想前进到后来的思想:存在着给自由加上枷锁的环境,这种环境是由他人的自由产生的,换句话说,一个人的自由被他人的自由加上了枷锁。
波伏瓦并没有和萨特一样认为自由是绝对的,她指出自我—他者关系的相互性构成了我的情境的现实性,也就是在这一我并未选择的世界中,我的存在中的被给定的特质。因此,他者对我来说与我的现实性的其他元素一样重要,如我的身体、我的过去和我的出生。我没有选择我的存在中的被给定的特质,并且也不能选择舍弃它们,但我可以选择如何经历它们。对于波伏瓦来说,我们不能在他者中将自己异化,也不能退回到一个集体身份中来避免我们的存在带来个人责任的负担。从存在意义上来说,他者是无法避免的!他者代表了个人情境中的一项给定因素,波伏瓦解释道,我的自由总是嵌入他人的自由,因而我的自由边界是另一个人的自由的开始。因此,自由是一项集体的责任。
波伏瓦主张,虽然每个人的主体性体验对于自己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自己的独特个体性被 “承认”,我们也需要他人的存在是自由的——意味着他们作为自由主体而行动。人类互相构成了彼此现实性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人们相互为彼此而形成人类之间的必要连接,也形成了不能被选择的世界,使得人类已经永远处于某一个特定的时间、空间等情境之中。事实上,在波伏瓦看来,除非一个人承认其他人也是自由的,否则这个人不可能自由:
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而一旦我们与他人交往,我们就体验到他们的自由。如果我们想忽略这些危险的自由的人,我们就必须转身离开人类,而在那一刻我们的存在就被挤压而萎缩了。我们的存在只能通过选择将自己投入世界而实现,通过将自己暴露于其他异于我并且相互区别的自由的存在。[4](P238)
所以,波伏瓦认为,如果我们不接受其他人的自由,随之而来的专制状态则会削减我们的存在。我们在波伏瓦《第二性》中的压迫性的性别关系语境中看到,这样的关系会损害双方。别人对于我们的存在和在世界中成就的承认,必须是别人自由地给予的,而不是强迫得来的。波伏瓦较少强调与他人关系的冲突性方面,而更加看重自我与他者有可能达成的具有相互性的自由关系。
有关这一点,波伏瓦曾尝试就“情境”问题调和他和萨特之间的分歧,“情境”是波伏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不仅仅是一般所说的“周遭环境”。在波伏瓦的思想中,“情境”指的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个体意识,如何通过其他人、时间、空间和他的现实性的其他方面而介入世界。我的“情境”不是外在于我或者围着我的,而是将我的自由和我的现实性粘在一起的粘合剂,如上述所说的,我的出生、我的身体、其他人的存在、我的死亡这些现实都是我的情境的一部分。波伏瓦在《模糊性的道德》中,开始意识到这一事实:不同等级的情境和因此而来的物质条件的差距会侵犯到根本自由的可能性,对此的思索则在她之后的作品《第二性》中得到发展。
“超越性”也是波伏瓦情境自由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波伏瓦指出,作为有超越性的生命,我们永远不能仅仅在此刻存在或者固定下来,这里波伏瓦借鉴了海德格尔的概念:“人是距离的存在,他总是在别处”。[4](P170)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永远不是仅仅在那里,定格在那一刻,而总是这样或那样地超越给定的事物状态。没有一个超然于外的位置让我们获得关于自己或其他人的绝对知识,因为我们从不是固定在一点的。例如,你可能会坐在课堂里记笔记,但你可能想着昨天晚上刚认识的吸引你的那个人并计划着你们的未来,你一会儿回家的路上是否需要买东西,你毕业之后要做什么,你的狗能否在镜子里认出自己,等等。总之,无论你如何努力集中注意力,你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定在那一刻,因为我们的意识注定了具有超越给定事实的能力,超越是人类生存条件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建构我们自己的同时,便与自己隔开、成为自己的他者,永远在超越给定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永远是在限制中的自由,即情境中的自由而已。
萨特将现象学道路引向了本体论,“他者”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他者意识”的问题。萨特说,虽然我不怀疑我是有意识的(我思想、我感知、我意欲,等等),但我对其他人(他者)的意识却没有类似的确信。我设想:我周围的人的行为是同他们的思想、感觉、欲望等等相关联的,其关联的方式与我自己的行为同我的思想、感觉、欲望等等相关联的方式是一样的。但是,我又没法知道这是否是真的。很可能,他者只是幻觉、我自己想象的臆造物、富有创意的机器人或者活着的还魂尸。我看见他们所做、听见他们所说,但我从未能观察到他们的思想、感觉和欲望等等。于是,我能够做出的最大的声言是一种类比论证:既然他者在我能观察到的许多方面(生理机能和行为上)同我基本相似,那么我就设想,在我不能观察到的方面(精神生活上)也同我基本相似。但既然类比推论经常不可靠,尤其在它们不能被独立检验时更可怀疑,那么留给我的问题是:自我如何能够知道他者的意识呢?
萨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很有思想性,很独特。他承认,他不能通过演绎推论去证实他者意识的存在,他把只是由类比推论所提供的可能性结论当作不相关联的东西而加以否弃。他断言人的存在对“他者”的存在有一种“前本体论的理解”,萨特声称我不能怀疑他者意识的存在,正如我不能怀疑自己的存在。然而,萨特坚持认为:“我们与他者遭遇,我们不构成他者。 ”[3](P420)我们的为他者的存在,虽然不会遭受怀疑,但是在通过同他人的日常遭遇才得以实现。如同我们一路穿越世界发现:在每一个角落,以众多的方式,我们在同他者的意识作亲密的搏斗。萨特在解决他者意识的存在问题的方式上有一个有趣的特点:不像许多20世纪其他的哲学家(如海德格尔),他没有回避问题,也没有企图通过显示概念混淆之误来消解问题(一些分析哲学家所尝试的),而是首先确认问题的本真性,然后试图找到他力所能及的最佳解决方案,出于众多的理由,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很有趣的。
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萨特并没有走上伦理学的研究道路,他关注的是现象学和本体论。在这一点上,为表明对人类状况的某一特殊描述能够支持“规范伦理学”,就必须从这种描述中找到某种规范性支点。在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里,这个支点就是一个单一的、完美的神。在马克思主义的版本里,这个支点就是无可逃避的历史进程。在某些哲学家那里,这个支点是一种人的本性的理论,例如:人是一个理性的动物(亚里士多德);人是一个趋利避害者 (边沁和密尔);人是权力追逐者 (尼采)。萨特对人类状况的描述所面临的一个麻烦是:它似乎未给规范伦理学预留什么支点的位置,他否认上帝的存在、否认历史有一种无可逃脱的进程,也否认人类有某种确定的本性。他赋予、归属给人类的只是自我欺骗、拒不承认自身的偶然性、相互倾轧等等的肮脏脾性。萨特在《存在与虚无》的结尾表示,他之后将发表一部关于伦理的著作作为补充,然而这部《伦理学笔记》却成为了未完之作,波伏瓦最终完成了著名的存在主义伦理学著作——《模糊性的道德》。
在《模糊性的道德》中,波伏瓦的哲学兴趣主要是伦理学——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她并没有萨特关于人类关系和道德的黯淡看法,而是强调我们在自我—他者关系中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性的可能性和自由的道德层面。在《模糊性的道德》中,波伏瓦强调了人类存在的多重性,这是波伏瓦对本体论的富有挑战性的贡献。波伏瓦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与世界及他人的交往中,它不是外加的,也不是人类本性中简单的一部分,这两种来源都试图否认人类存在的不确定状态。“模糊性”是波伏瓦伦理思想的一个主要概念,波伏瓦认为它构成了人类存在的一个基本特征。人的存在是模糊的,因为人类都是同时自由而不自由的,相互独立而彼此联系的,对自己而言是整体,对别人来说是客体。波伏瓦伦理思想中模糊性的两个重要的例子是:人与人都是彼此分离的,但同时彼此依赖;对于女性来说,她们的具身(Embodiment)和她们的欲望是模糊性的经验。传统的道德理论试图通过道德的外部源泉赋予个体意义来逃避这种不确定,而存在主义伦理学则要求个体通过包容自由来赋予自身意义,人类对世界负有责任。这样,波伏瓦的伦理学是建立一种模棱两可的伦理学——存在的意义不是固定的,它必须经常获得新的含义,一个自由的主体通过他的筹划来发掘意义。
综上所述,“他者”理论研究中的种种分殊迥异表明,萨特和波伏瓦的存在主义哲学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他们都在各自的研究道路上为探讨自我和他者的关系做出了新的贡献。萨特的“他人即是地狱”或许消极,但萨特并没有主观臆想地构造他人,而是认为没有什么比他人更实在,将其置于存在论领域谈论这个问题。波伏瓦则更加看重自我与他者之间相互性的潜在倾向,致力于承认他者的存在和自由,探索与他者相处的不同模式,将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上升到伦理层面的道德关系。尽管波伏瓦伦理学思想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萨特,但她在很多方面超越了萨特。最显著的是,波伏瓦的存在主义伦理学要求承认他人的自由。这一内容使她的思想更加适合社会和政治状况,在自我和他者的关系日益被各方所重视的现代社会,关照他者,以宽容、平等的心态对待他者,这是哲学的价值所在,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而不至像萨特一样陷入唯我论的批评之中。在波伏瓦的有生之年及死后的许多年中,她仅仅被描述为萨特的一个助手,只是在最近几年,波伏瓦独特的贡献才获得了应有的认可。正确认识萨特和波伏瓦“他者”理论的分殊迥异,有助于澄清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思考,使学术界对萨特和波伏瓦的“他者”理论有一个客观公允的认识和评价,正确处理自我和他者的关系。
[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王诚,曾琼,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545.
[2][美]理查德·坎伯.萨特[M].李智,译.北京:中华书局,2014.106-108.
[3][法]萨特.存在与虚无[M].陈宣良,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4][法]西蒙娜·德·波伏瓦.模糊性的道德[M].张新木,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