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理论的法治秩序解释范式及其现实价值

2015-03-27 01:02郭海霞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秩序资本法治

郭海霞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社会资本理论的法治秩序解释范式及其现实价值

郭海霞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社会资本理论是以网络、信任与规范为核心要素,对社会秩序生成进行解释的重要的理论范式,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社会资本是法治秩序生成的重要的非物质性资源。社会资本理论以均衡为分析视角来探求法律秩序的关系格局、从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分析法治建设进程以及运用多学科手段探求法治社会的动力机制,实现了对既有的秩序解释范式的超越,并通过减少法律运行成本、增强社会自治的能力以及推动民主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对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支撑功能。

社会资本;法治;秩序

社会资本理论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被学者们应用到了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众多领域,其对法治秩序的建构与生存具有更独到的解释视角。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内涵界定

从汉尼芬到普特南,社会资本理论历经学者们的不断研究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且从法治视角看,社会资本理论具有重要的秩序解释功能。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

最早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学者是汉尼芬,他虽然并没有对社会资本的内涵进行清晰界定,但已经意识到社会连接纽带中的社会资本对教育以及社群社会的重要意义。1980年,布迪厄在《社会科学随笔》一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资本”进行使用并对社会资本概念进行界定,其后又在《社会资本的形式》中对社会资本予以更为深入的分析,认为社会资本是与群体资格和社会网络相联系的一种资源或权力并依附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而存在。科尔曼继承了布迪厄的研究成果,从理性行动的角度出发,将社会资本置于社会结构层面进行研究,从而将社会资本理论从微观引入到宏观研究当中。普特南在布迪厄和科尔曼的研究基础上,将社会资本的概念扩展到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等宏观领域。普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一书中,以新制度主义为切入点,通过对意大利南北制度绩效的差异来分析社会资本对政府制度绩效的影响。普特南将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确定为信任、规范和网络,并认为社会资本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和使民主运转起来的关键因素。

从布迪厄系统提出社会资本概念后,历经科尔曼、普特南等学者的研究,社会资本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并逐渐成为各个学科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范式。此后的学者如福山、奈克、伯特、武考克、林南等的研究使社会资本理论更加丰富。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视角和逻辑进路

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理性选择理论成为主流经济学,但其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不足。而社会资本概念将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与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进行了有机结合,将理性“经济人”放入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分析,把社会行动者看作理性“经济人”和将社会行动者看做是完全的社会人进行了融合,从而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不足。

社会资本的分析进路是以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出发点,以理性行动原则来分析由网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系统,进而揭示处于社会网络中的个人行为和社会组织网络的形成与发展。这样,社会资本理论就把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与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肯定了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本性,又将“经济人”纳入到社会网络结构中,肯定了人的“社会性”,进而分析在人际交往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报和效用问题。从秩序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以“软资本”的形式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在增强社会凝聚力以及推动民主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治理时代,社会资本就成为了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治理秩序生成的重要的支撑。

(三)法治秩序视阈下的社会资本的内涵界定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治理时代,而法治则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和基本标志。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涵,不同学科的学者进行诠释的角度是不同的。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应从秩序角度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重新界定和解读。

普特南是首位将社会资本理论引入宏观的政治学领域的学者,“普特南以及围绕普特南展开的争论主要涉及自愿社会团体、公民参与、公民心等方面。”[1]从法治意义上来讲,研究重点在于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才能构建出促进法治秩序生成的社会资本。因此,社会资本可以界定为以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为载体,以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为依托,在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以信任、互惠与合作以及与公民精神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这种态度与价值观能够促进社会的有效整合并增强社会的集体行动的能力,从而实现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多元治理目标。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法治秩序解释框架及其超越维度

社会资本理论具有独到的法治秩序解释框架,并以其特殊的分析视角实现了对既有的秩序解释范式的超越。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法治秩序解释框架

经济学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资源的稀缺性,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通过竞争与博弈实现有限资源的生成、分配、交换与消费,并使这种竞争与博弈限定在秩序的框架内,是各个国家各个时代的政治权力关注的主题。当今时代,法治已经成为公认的最有效、最合理的治国模式,法治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同时也是和谐有序的社会。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公民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享有必须体现一定的公平和正义,但“人类并不只是各自努力完善自己的个人所形成的乌合之众”,[2]法治秩序既关涉到理性的经济人的个人利益,理性的经济人又同时生活在社会的网络结构中,因此社会是个体的系统的有机组合,“社会作为由人组成的共同体系统,内部是有结构的,而且各结构要素有相对独立的功能,这些功能经由结构造就了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3](P3)而社会资本理论既尊重人的“经济人”属性,又揭示出社会个体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以权利、自由与秩序为价值追求的法治时代,社会资本理论从网络、信任、规范以及公民精神等角度对人的行为模式、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秩序的生成机制等进行分析,从而为如何在治理时代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以及增强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治理能力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超越维度

社会资本这个概念之所以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对许多政策制定者而言,这个词语掌握了当今政治上的时代精神:它让人感受到了脚踏实地的经济蕴涵,又重新诠释了社会性的重要。它间接反驳了1980年代及1990年代初期,盛行于美国、英国、纽西兰那股粗糙的政治经济风气——正如同柴契尔夫人所言:‘像社会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4](P1)社会资本理论重新拾起了当今世界各国在极力追求GDP的过程中所遗失掉的某些秩序建构中的基本元素。因此,社会资本理论与以往的秩序解释范式相比,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超越维度:

首先,以均衡为视角来探求法律秩序的关系格局。均衡是西方经济学领域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指经济体系中一个特定的经济变量在一系列经济力量的相互制约下所呈现的一种稳定不变的状态。“秩序均衡与否,并不单纯是个经济学问题,而是有经济学价值的社会问题。”[3](P81)尤其是法治秩序的建构,必须体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下,权力与权利就会进行有效博弈,并在博弈过程中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和社会权力的自治性。社会资本理论通过构建符合治理理念的社会网络系统、互惠规范、信任机制以及公民精神,使社会公众通过非政府组织等凝聚在一起,在自治空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并通过信任机制、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参与等对社会与国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与支配力,使国家与社会在权力均衡互动中实现公平、正义、自由。

其次,从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分析法治建设进程。效率与公平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不变主题,但对效率更为关注;公平和效率同样也是法学所关注的问题,但法学往往对公平更加侧重。以社会资本理论对法治秩序进行解读,能够更加深入地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研究,并将公平和效率体现在法治秩序的建构当中。任何国家在法治秩序的建构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但忽视一些非物质因素会使法治建设的进程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发展,并可能陷入法治成本高昂而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的困境。而社会资本则是法治秩序生成的内生变量,社会资本理论揭示了作为非物质形式的信任、规范、网络以及公民精神等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价值,社会资本的形式和存量情况与法治建设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对社会资本非物质因素的关注能够更好地协调法治建设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从而更加有效的推动法治秩序的构建。

再次,运用多学科手段探求法治社会的动力机制。社会资本理论糅合了多种学术资源和解释进路,具有学科交叉和学术综合的优势,并为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找到了共通的语言。社会资本理论以信任、合作、规范、网络等为核心要素,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对个体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同时采用博弈论等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规范对信任与合作形成的关系,突破了对个体主义和个人自由的狭隘关注,并把个体的行为方式以及合作与互惠动机等纳入社会结构网络中去考察,揭示社会系统对个人行为选择的约束与影响,实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结合,从而缓解了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冲突。与此同时,社会资本理论的包容性可以把法治中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要素融入到秩序的生成与建构之中,以便从更深层的角度探求法治秩序生成的动力机制。单独依靠国家进行法治建设容易因过度迷信建构理性而导致权力膨胀,过分夸大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则容易出现丛林法则而丧失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而社会资本理论能够通过信任、规范、网络等要素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实现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的耦合,从而为法治建设寻求最佳的动力机制。

三、社会资本理论之于法治秩序的现实价值

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网络中的一种资源,对于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生成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

(一)减少法律运行的成本

为了实现法治,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并实施是各个国家为法治秩序建构与生成提供支持的首要举措,但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不意味着法治秩序的自动生成,法律的有效运行需要基本的伦理道德作为支撑。一直以来,法律与伦理道德就是法哲学领域重大的理论问题。社会资本以网络、规范与信任为基本要素,其中大多数的社会规范是社会公众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形成的,大多数非正式规范是基本的伦理道德的体现。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才能被广泛接受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准则,就像普特南所说:“民主并未要求公民成为无私的圣人,但在许多小地方上,它的确认定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里抗拒欺骗他人的诱惑。愈来愈多的证据显示,社会资本能加强我们更好、更广延的自我”。[4]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丰富,那么人们之间就更容易达成信任与合作,这一方面能使社会关系通过非法律规范获得调整,从而减少法律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减少法律运行的阻力,因为即使一些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公众的约束使其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和冲突。换言之,社会资本存量与法律运行阻力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社会资本存量越高,法律运行成本越低,反之亦然。

(二)增强社会自治的能力

在治理时代,社会自治能力的增强无疑能为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社会根基,如果社会碎片化,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合作,那么社会自治能力就会非常低下,更无法形成集体行动,并最终陷入集体行动困境。这种社会自治能力既包括整合社会进行横向权利平衡的能力,也包括制衡国家权力并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以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分解的能力。通过社会自治规范对横向权利的平衡可解决社会的矛盾与纷争,通过政治参与和纵向的权力分解可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蚀,并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但社会对横向权利的平衡和对纵向权力的分解能力完全取决于社会自治能力的增强,而社会资本所内含的互惠规范和信任合作无疑能够增强社会的集体行动能力和自治能力,从而为法治秩序的建构提供社会根基和动力支撑。

(三)推动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治理时代倡导多元主体的多元治理,与治理理论相适应的是协商民主的兴起,协商民主是民主发展的新的转向,是对代议制民主的纠偏与完善。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协商,才能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权利获得保护并使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只有信任才可能合作,从而避免陷入“囚徒困境”。“协商民主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因为协商引起反思性,所以参与民主过程的个体会自觉地改变其想法和偏好”。[5](P24)但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合作,只是从私利目标出发进行测量选择的话,协商民主就根本无法实现。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经济人”是工具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并从效用最大化的立场出发来决定其行为,“在整个理性选择过程中,个人偏好、效用及目标不能随着社会政治互动的变化而改变,否则,纯粹的策略选择模型就无法建立起来。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个人偏好及目标恒定不变,这与协商民主理论是冲突的,因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典型特征是认为个人偏好会因协商而改变。”[5](P23)所以,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民所具有的包容、合作的公民精神正是在网络、信任与规范中形成的,是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核。也就是说,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丰富,那么社会的公民的信任与合作意识会增强,这对于在民主协商中达成基本的共识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李惠斌.什么是社会资本[A].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

[2][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93

[3]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David Halpern.社会资本[M].黄克先,黄惠茹,译.台湾:巨流图书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立编译馆,2008.174.

[5][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卢圣泉)

On Exp lained Method of the Social Capital Theory to Rule of Law and Its Real Value

GUO Hai-xia
(The Graduate Education Institut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The social capital theory is based on the core essential factor such as network,trust and norms and it is the important theoretical paradigm to explain the social order how to generate.In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social capital is the important non-material resources to generate rule of law order.The social capital theory is based on equilibrium analysis persp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of law and order situation and analysis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ang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equity and efficiency and use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to explore the mechanism of the law society.The social capital theory realized the transcendence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xisting order paradigm and it has produced important support fun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by reducing the operation cost,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social autonomy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social capital;the rule of law;order

DF02

A

1672-626X(2015)05-0125-04

10.3969/j.issn.1672-626x.2015.05.018

2015-08-13

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12532016)

郭海霞(1974-),女,黑龙江木兰人,东北农业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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