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预期的收入冲击与离婚:来自住房市场的证据

2015-03-27 05:23范子英胡贤敏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关键词:离婚率房价波动

范子英,胡贤敏,华中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未预期的收入冲击与离婚:来自住房市场的证据

范子英,胡贤敏,华中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在Becker(1977)所开创的婚姻经济学中,离婚是由两个因素导致的:婚姻错配和收入冲击,不过实证研究却很难将两者的效应分离。本文使用中国地级市2005—2012年的离婚和房价的面板数据,采用向量自回归的残差项测量未预期到的房价变化,证实收入冲击是影响离婚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由于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与婚姻匹配的质量无关,因此未预期到的房价冲击效应就可以全部归结为收入冲击。这些研究发现说明近年来高速上涨的房价与离婚率攀升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在婚姻市场上,“同享福”比“共患难”更不稳定,这也暗示着从更宏大视角来评估房地产市场的必要性。

离婚; 收入冲击; 房价波动

一、引言

近十年来,中国的离婚人数急速增加,全国的离婚对数从2003年的133万对增加到2012年的310.4万对,10年间增长近3倍。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离婚对数更是惊人,2012年40个大中城市的人口总数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但是其离婚对数占全国离婚总对数高达四分之一。既有文献中很多关于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但基本都是从社会学的因素进行解释,如人口流动、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导致婚姻不稳定(张翼,2008)[1];夫妻双方对婚姻满足与否的心理状态(俞旭红,2005)[2];社会转型过程中引起的伦理和道德观念的转化(李桂梅,2006)[3],等等。2005年6月11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更是指出,“离婚手续的简化、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两性观念的变化是离婚率高涨的重要原因”。关于离婚的研究多局限在定性分析,缺乏量化研究,尤其是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鲜有论述。

在离婚率显著上升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崛起。2003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仅为2 359元/平方米,2012年达到5 791元/平方米,与2003年相比增长率高达145%。房价与离婚率几乎呈现同步增长的趋势(图1)。国内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同期的住房价格增速更快,十年间的房价甚至翻了三番。住房与婚姻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因为自从国家实行商品房制度以来,住房与家庭几乎是等价的,中国特色的“丈母娘现象”*丈母娘现象:在中国,丈母娘会要求男方在结婚时必须要有一套婚房。即使在2011年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做出了新的变化以来,这种现象还是存在。更是要求新婚夫妇必须拥有一套住房;另一方面,中国普通居民的投资渠道有限,城市化过程中快速上涨的住房市场成为他们投资的主要渠道,一些家庭借此获得了财富的增加,这些意想不到的收入增加对家庭来说也是一种冲击,收入增加使得夫妻双方从婚姻中退出的收益增加,从而会增加婚姻的不稳定性。

本文利用2005—2012年间的住房与离婚匹配的数据,研究近年来房价波动与离婚率之间的关系。总体上,如果房价增速越快,该城市的离婚率上升也越快,但是在将房价波动进一步分解之后,我们发现只有那些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才会对离婚率产生影响,而预期到的房价波动没有显著影响,并且,当我们将未预期的波动分解为正向波动和负向波动后,发现仅有正向波动才会对离婚率产生影响,这说明在婚姻市场上,正向的收入冲击才是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这也解释了近年来房价与离婚率同步上升的事实。

图1 房价与离婚趋势图

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两方面:理论上在Becker的婚姻经济学中,收入冲击和婚姻误配是导致离婚的两大因素,但是实证文献很难将两者的效应分离开来,特别是既有的研究着重于负向的收入冲击,很少有文献研究正向收入冲击的影响,因此本文推进了婚姻经济学的研究;实践上,关于中国住房市场的研究很多,但大多集中讨论住房市场的经济影响,如住房价格上升导致了储蓄率上升、宏观经济不稳定,等等,本文则研究住房市场的社会影响,探讨了住房与婚姻市场的关系,因此也丰富了关于中国住房市场的研究文献。

本文其他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和制度背景介绍;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包括所使用的数据和方法;第四部分是回归的结果及解释;最后是全文的结论。

二、文献回顾与制度背景

(一)文献回顾

关于婚姻经济学,早在1974年,Becker就提出了人们结婚是源于结婚的期望效用大于单身的效用这一基本理论,自此引起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婚姻。Becker在An Economic Analysis of Marital Instability(Becker et al.,1977)[6]这篇文章中,首先在理论上从收入、效用方面来分析婚姻的不稳定性,然后在实证上用横截面数据进行进一步验证,即如果人们发现婚姻的效用没有单身的效用高,那么会出现离婚,进而Becker将离婚的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收入冲击,一是婚姻错配。但将这两个原因分离开来是非常困难的,它们往往是一起发生的,学者们一直尝试将其分开来研究各自的作用。

收入冲击是通过影响婚姻中的收益来影响婚姻的稳定性。收入冲击包括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工作带来的夫妻收入增减、未预期到的收入增减以及女方参加工作的比例上升带来的夫妻双方收入不对称的变化。理论上,正的收入变化对婚姻的影响是不确定的,首先对于未结婚的单身群体来说,一方面,收入上升增加了自身的资源,使得自身在婚姻市场上更有吸引力,更容易结婚,同时也使得单身效用更高,单身生活更有吸引力。然而对于处于婚姻中的人群来说,收入的上升增加了婚姻中的整体收益,同时也让个人收益增加,前者导致离婚减少,后者导致离婚增加,因此结果也是不确定的。按照Becker的理论,当收入增加导致从单身中获得的收益超过婚姻时,人们将会倾向于不结婚(Becker et al.,1977)[6]。有学者研究了在美国负面的税收收入效应(negative income tax)对婚姻的影响,发现由于税收导致的收入下降对婚姻的影响在不同的种族中是不一样的,负面税收效应提高了黑人和白人的离婚率,但是没有提高美籍墨西哥人的离婚率(Groenveld et al. 1980; Cain and Douglas,1990)[13][8]。Kalmijn等(2007)[19]通过荷兰的数据分别研究了收入变化对于结婚者和同居者的影响,发现当男方收入占主导时,同居者分开可能性增加,而结婚者离婚可能性减少;当女方收入占主导时,同居者和结婚者的分开可能性都会增加。这表明收入平等性对于同居者更有益,而分工对于婚姻更有益。

研究女性参加工作、女性经济独立对婚姻影响的文献有很多。理论上认为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导致离婚率上升的机制是由于女性收入增加,从而在婚姻之外的效用增加,降低了婚姻的效用,同时收入的增加也使得她们有机会、有资本离开婚姻,这被称为独立效应(independence effect)(Becker et al,1977; Cherlin,1992)[6][10]。但也有理论认为女性参加工作,增加了家庭收入,从而降低了离婚率,这是收入效应(income effect)。实证上,一些学者发现女性收入与离婚率之间是明显的正相关关系(Heckert et al., 1998; Jalovaara, 2003; Liu and Vikat, 2004)[17][18][21];另一些发现呈倒U形关系(Rogers, 2004)[25],还有的认为是呈正U形关系(Ono,1998)[22]。但也有一些研究对上述结论提出质疑,认为女性经济的独立性与离婚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女性收入增加初期与离婚之间有正相关关系,但是当加入测量性别意识形态等非经济因素的变量后,结果就不显著了,所以之前的研究是只考虑女性退出“坏”婚姻的情况 (Sayer et al., 2000)[26]。

上述这些文献不能将收入效应完全剥离出来,因为婚姻匹配质量不高的人可能更加倾向于投资市场,即通过参加工作来增加自己的效用,所以收入的提高可能是婚姻匹配差的人参加市场工作带来的,而这些人本身就更加倾向于离婚。因此,学者们开始寻找一个外生的冲击将两者区别开来。Eliason(2011)[11]使用瑞典的雇佣数据研究了1987、1988年由于工厂倒闭导致的失业如何影响离婚。工厂倒闭是一个外生的变化,与婚姻匹配是没有关系的,因而能够比较科学地测量出收入冲击对离婚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丈夫的失业导致离婚率显著增加13%,而由妻子失业导致的离婚率并不显著。Charles和Stephens(2004)[9]比较了失业和伤残这两个外部的收入冲击对离婚率的影响,表明失业会增加离婚的概率,但是伤残对离婚率没有什么影响。由于失业是由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存在婚姻错配的影响,因此失业对离婚率的影响还是比较好地反映了收入冲击对离婚的影响。还有学者通过彩票中奖这个随机收入增加的现象来研究, Hankins和Hoekstyra(2010)[15]通过研究佛罗里达彩票中奖人的婚姻行为,发现收入突然增加25 000至50 000美元对离婚没有什么显著影响,但会使单身女性更加倾向于不结婚,在收入增加后的三年内结婚的可能性下降40%。还有学者通过衡量未预期到的收入增加来研究收入冲击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如Weiss与Willis(1997)[28]使用美国一个1972年毕业的高中班级在之后14年生活中各项指标的数据,发现丈夫未预期到的收入增加会减少离婚的可能性,而妻子未预期的收入增加会增加离婚的可能性,同时预期到的收入是不影响离婚的。

还有学者从离婚的成本来研究,这其实是换一个角度来看收入冲击的影响,离婚的成本越高,表明从婚姻中获得的收益相对越高。既有文献中衡量离婚的成本主要是孩子的数量及年龄、离婚手续的难易程度、社会对离婚的接受程度以及婚姻法的规定。Andersson(1997)[4]利用瑞典的数据研究孩子对于离婚的影响,主要指标用的是孩子的数量以及最小孩子的年龄,得出有2个孩子会比只有1个孩子离婚率低42%;孩子年龄越小,离婚率越低。奥地利的数据研究发现离婚率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社会对离婚的接受程度上升,而与选择性婚配的形式(主要是结婚年龄、种族、宗教和教育四个方面)无关(Frimmel et al.,2013)[12]。

美国是一个离婚率非常高的国家。196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西方世界第一部彻底废除过错原则的离婚法案,离婚法由过错离婚主义向无过错的破裂离婚主义迈进,并发展为世界性趋势。同时,美国的离婚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急剧上升,所以人们自然会联想到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多学者研究了单方面离婚法律(no-fault unilateral divorce laws)对离婚率的影响,众多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根据Becker的理论,如果夫妻能够有效的讨价还价(bargain),科斯定理的应用表明,单方面离婚法律只会影响婚姻内部的福利分配,而不会影响离婚的概率。比如Elizabeth(1986)[23]认为若夫妻双方信息对称,讨价还价成本低,那么离婚不受这个法律的影响;如果信息不对称,谈判成本高,单方面离婚法律会增加离婚率。Wolfers(2006)[29]发现单方面离婚法律对离婚的影响只在短期内有效,长期的作用不明显。Rasul(2005)[24]认为,夫妻双方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讨价还价,所以离婚法律的变化会影响离婚。单方面离婚法一方面使得现在的已婚夫妇离婚增加,这是管道效应(pipeline effect);另一方面,使得新婚夫妇的匹配程度增加,即选择效应(seletion effect),从而降低了离婚可能性,他还指出从长期来看,在最终的稳态下,选择效应占主导地位,所以离婚率最终反而会下降。

婚姻误配是关于离婚率研究的另一支文献,对婚姻匹配质量的度量,主要有夫妻的种族、年龄差别、宗教、教育等方面。在Becker最早的文章中也认为结婚年龄越大,离婚的可能性越小,原因是结婚之前的搜寻时间更长,婚姻匹配质量更高。夫妻双方隶属不同的种族和宗教通常有较高的离婚率(Lehrer and Chiswick, 1993)[20]。教育对离婚的影响,理论上是不清晰的,一方面教育程度越高,市场技能越高,从而使得婚姻中的收益越大,离婚率越低;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教育水平一致,婚姻中分工的收益减少,从而增加了离婚。在实证上也是随着国家和时间的不同有差异(Harkonen and Dronkers,2006)[16]。经济学家强调有效率的婚姻应该是有相似特征的配偶的结合,这就被称为积极的选择性婚配(positive assortative mating),提高了互补性,增强了财富 (Stevenson and Wolfers,2007)[27]。而Guven等(2012)[14]是用幸福感差距来度量婚姻的匹配程度,发现夫妻之间的幸福感差距(happiness gaps)很可能会导致离婚,当幸福感差距每增加1个单位时,离婚率会增加0.08~0.23。

国内的研究很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离婚率,特别是没有系统采纳Becker的理论框架,而最近这些年来的住房市场变化恰恰是引起家庭收入冲击的一个最主要因素,特别是在大城市,其房价上涨速度往往快于人们的预期,导致拥有多套房的家庭收入出现未预期的冲击,如果Becker的理论能够解释婚姻的不稳定性,则中国近年来的住房价格上升就会对离婚率产生影响。

(二)制度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五次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分别是1955、1980、1986、1994、2003年(图2)。其中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1955、1980、1986三年的规定没有变化,遵循了195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这部法案被认为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将妇女从传统家庭中解放出来,允许其自由结婚和离婚,因此只要双方自愿、同时对子女和财产有合适安排,就可以选择自由离婚。1994年3月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结婚的准备材料中增加了组织的介绍信,而对离婚申请的审查时间是一个月,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一些居民可能因为无法获得介绍信而自由离婚。2003年10月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这些繁琐的规定,回归到了1994年之前的制度。

中国的离婚机构有两个:民政局和法院,上述法案规定的实际上是民政登记离婚,即双方自愿就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和离婚,但同时,如果一方不愿意,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归属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夫妻中的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在中国目前的离婚对数中,绝大多数都是民政离婚,法院离婚的很少,如在2012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数为242.3万对,而法院办理的离婚仅为68.1万对,后者仅为前者的四分之一。

图2 五次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三、研究设计

导致离婚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收入冲击,二是婚姻错配。由于没有将婚姻错配从中分离出来,很多文章高估了收入冲击的影响。房价冲击包括预期到的房价冲击和未预期到的房价冲击,由于未预期的房价冲击与婚姻匹配质量是没有关系的,因而能够更加科学地测量出收入冲击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未预期到的房价变化来研究收入冲击对离婚率的影响。

如何测量未预期到的冲击,文献上有几种方法。Böheim和Ermisch(2001)[7]将个人对自己未来几年收入的预期与个人实际的未来收入之间的差别作为未预期到的收入冲击。由此,一种直接的测量未预期到房价变化的方法是居民对自己房屋未来几年的估值与实际未来房屋价值的差别。但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漏洞,不仅数据难以获得,而且即使有这样的样本,数据质量也值得怀疑。更多学者用房价差分代表房价的波动,但却没有体现出未预期这样一个因素,还有一些采用移动标准差,HP滤波的方法,等等。本文采用向量自回归的残差项来测量未预期的房价波动,首先建立如下的基本模型:

表1 统计性描述

本文的数据期限是2005—2012年,这是因为离婚的分城市统计是从2005年开始的,2005年之前仅有省级层面的统计。其中婚姻方面的数据来自各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房价的数据来自《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土地出让面积的数据来自《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其他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在没有借贷约束的环境下,只有未预期到的房价冲击才会影响离婚率。如果存在借贷约束,那么房价的变化,不论是预期到的还是未预期到的都会影响离婚率。但是未预期到的房价变化对离婚的影响会大于整个房价变化的影响。为了检验这一观点,我们首先估计整体房价的变化影响,然后再通过残差测量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的影响。房价的AR(2)模型如下:

Δlnhpit=α1Δlnhpi,t-1+α2Δlnhpi,t-2+γit

首先从这个模型获得残差项γit作为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的测量,再代入上一个模型进行估计。

四、回归结果及分析

(一)基本结果

我们首先在表2中列出模型的基本回归结果。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是指房价的二阶自回归模型的残差项,预期到的房价波动是总的房价波动与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的差值。第一个回归考察总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总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显著为正,房价每上涨1%,离婚率增加0.11%。人均GDP对离婚率的影响显著为正,因为人均GDP越高,收入越多,从婚姻中获得的收益相对越小,离婚率越高。人口密度对离婚率的影响也显著为正,因为人口越多,首先对房子需求越大,房价越高,从而影响离婚率;同时,人口越多,表示人们碰到更好的对象的可能性就越大,离婚也越多,这一点符合婚姻误配理论。失业率与离婚率呈负向关系,可以理解为当失业率越高时,女性更加倾向于做“家庭主妇”,这样“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会使得结婚的效用大于单身的效用,离婚更少。

第二个回归考察未预期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此时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仍然显著为正,且比第一个回归总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要大,为0.4,这正好印证前面所说的总的房价变化对离婚率的影响要小于未预期的房价波动的影响,因为总的房价变化不仅包括未预期到的房价变化,而且还包括预期到的房价变化。当人们可以预期到房价的变化时,在婚姻中会提前做好准备,至少已经将房价变化的因素考虑到婚姻的效用当中,所以对离婚率的影响会小于未预期到的房价变化。当房价发生未预期到的变化时,会对人们从婚姻中获得的效用产生影响,当房价上涨时,一方面,由于此时夫妻双方的财产抵押价值增加,财富增加,可以更加容易地负担起两个房子,婚姻中的收益变小,离婚可能性增加;另一方面,房子在房价上行时更容易出售,所谓“买涨不买跌”,这样更容易在离婚时分清财产,降低了离婚的成本,增加了离婚的可能性。

第三个回归是考察预期到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结果是不显著的。因为可以预期到的房价波动会让人们做好准备,房价波动的损益会在结婚之前被考虑到,所以对离婚是没有影响的。第四个回归是同时加入预期到与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结果表明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依然显著为正,而预期到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此时显著为负,这说明如果婚前已经对不利因素做好准备,婚姻本身的稳定性就更好。

表2 基本回归结果

(二)进一步拓展性研究

(1)正向与负向房价冲击对离婚率的影响

房价未预期的波动既可能是未预期的增长,也可能是未预期的下跌,这两者的效应应该是不同的,我们接下来将区分房价波动的正向和负向冲击。表3第一列仅放入正向冲击,正向房价冲击对离婚率的影响显著为正,并且其系数远大于表2的结果,说明未预期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正向冲击。第二列估计负向冲击的影响,虽然该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但是考虑到600多个样本,这样的显著性水平是没有解释力的,因此负向的房价冲击对离婚率的影响不明显。这说明在婚姻市场上,“共患难”比“同享福”更加牢固,当房价出现未预期的下跌时,离婚的收益与结婚相比有所下降,因此离婚的可能性下降。

表3 正项与负项的房价冲击

(2)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异质性影响

由于房价未预期到的价格波动对离婚率会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那么房价波动越大,上涨越快的城市是否对离婚率的影响就更大。首先,我们将选取40个大中城市(包括4个一线城市、2个直辖市、26个省会城市和8个重点城市)为样本,重新使用自回归残差项测量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进行检验。表4呈现回归结果,其中第一个回归仅考虑40个大中城市的样本,可以看出当我们控制了人口密度、人均GDP这些因素之后,未预期的房价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系数为0.57,该系数远大于表2的结果,这充分表明城市的房价波动越大,对离婚率的影响越大,这解释了为何中国的离婚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大城市。

后三个回归是在表2的基础之上,将样本分拆为东中西三部分,首先在三个地区内部,房价都显著影响离婚率,这说明离婚背后的收入冲击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不是一个区域性的显现;其次地区间的差异不明显,虽然中部的系数较其他地区更大,但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这说明总体上房价对离婚的影响在地区间是同质的。

表4 房价对离婚率的异质性影响

五、结论及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房价上涨迅速,由高房价引发的社会现象很多,如居民的消费不足、投资方式的转变,等等。同时,中国家庭婚姻的不和谐状况也日渐凸显,离婚率逐渐攀升,由此带来社会不稳定、子女教育等一系列不良影响。本文从Becker的婚姻经济学出发,将收入冲击与婚姻匹配质量的效应剥离开来,研究了近年来中国住房价格变化对离婚率的影响。

本文运用向量自回归残差方法来测量未预期到的房价波动,然后再估计未预期波动对离婚率的影响,发现未预期到的房价冲击的确会增加离婚率,房价每意外上涨10%,该城市的离婚率则增加4%;进一步地,通过区分正向与负向冲击,我们发现正向冲击的影响才显著,而负向冲击不显著,这说明房价上涨才会带来离婚率的增加,房价下跌并不会产生影响。最后,通过选取40个大中城市的样本检验表明,房价波动越大、上涨越快的城市对离婚率的影响也越大,大城市既是房价上涨更快的地方,也是离婚高发的地方,这两者之间有紧密联系。

本文的研究表明高房价不仅会产生经济影响,也会深刻影响中国的社会和家庭结构,如果房价上升会带来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则我们需要重新系统地评估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方面需要制定更加合理的住房市场政策,另一方面需要在婚姻市场中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在财产分割时,对于那些未预期的财富增值可以适当向弱势一方倾斜。

[1]张翼:《中国当前的婚姻态势及变化趋势》,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3期。

[2]俞旭红:《心理冲突与婚姻家庭危机》,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3]李桂梅:《试论现代中西离婚伦理的发展趋势》,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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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章成

Unexpected House-Price Fluctuations and Marital Dissolution

FAN Zi-ying, HU Xian-min

(SchoolofEconomics,HUST,Wuhan430074,China)

Marital mismatch and uncertain income shock are two general causes leading to marital dissolution according to Becker(1977) theory,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the later from the former in empirical studies. Using vector autoregressive residual as the measurement of unexpected house-price, this paper takes the panel data of house-price and divorce from 2005 to 2012 to study the relation between house-price and marital dissolution. We find that, firstly, unexpected house-price fluctuations significantly affects divorce rate. Second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ouse prices and divorce rates is asymmetric. House-price decreases have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share of the population that is divorced, while house-price increases increase the divorce rate. Thirdly, the higher house-price fluctuations are, the greater impact on the divorce rate.

marital dissolution; uncertain income shock; unexpected house price fluctuations

范子英,经济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发展经济学和公共财政;胡贤敏,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经济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30308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790039);湖北省社科基金(2013070);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类项目(2014BDF075);华中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3WQ054)

2014-10-17

F293.3; C913

A

1671-7023(2015)01-0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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