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玉梅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沈阳)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的经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地方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229.2 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4,846.4 亿元,增长了108.4 倍;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辽宁省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22.7 元,是1978年的64 倍;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在逐年下降,由1985年的54.7%降为2012年35.0%。与此同时,辽宁省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镇人口收入不均衡的现象日益凸显,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12年辽宁省城镇居民家庭的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最高(10%)为56,328.58 元,是城镇居民家庭的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最低(10%)的4.8 倍。在这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辽宁省的城市贫困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城市中的贫困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从辽宁省民政厅获得的资料显示,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城市贫困标准,2013年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人数达到96.5744万人,保障户数为517,728 户,保障面为4.4%,而在全国截至2013年10月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2,077.6 万人,保障家庭数为1,100.1 户,保障面约为2.8%,可以看出辽宁省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面超过了全国水平,表明辽宁贫困发生率应该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基于这种形势,研究辽宁省城市居民收入差距及对城市贫困的影响是很有意义的。
辽宁省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逐年扩大,最高10%的城镇居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与最低10%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由2009年的35,082.22 元扩大到2012年的48,467.42 元。通过图1 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组与最低组均有提高,但是最高组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最低组的增长,表明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贫困人口所获得的财富要明显少于有钱人,收入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图1)
随着辽宁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逐年扩大,城市贫困问题也日益凸显。人们通常用贫困线来衡量贫困的标准,而且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贫困线的制定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本文主要是以辽宁省民政厅统计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来界定贫困线。据统计,辽宁省城市贫困线变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0~2003年,由于辽宁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大量失业和下岗工人的出现,并且有一大批的农民工向城市涌入,使得城市贫困人口增加,城市贫困发生率上升,由2000年的3.71%上涨到2003年的8.21%;第二阶段,2003~2006年,辽宁省的城市贫困线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到了2007年底,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使经济有所衰退,致使贫困率又上升到了6.96%;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城市贫困人口开始减少,贫困率由2008年的6.47%下降为2012年的4.86%,截至2013年11月份,辽宁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96.5744 万人,保障户数为51.7728 户,贫困率为4.4%,而全国仅约为2.8%。可见,虽然辽宁省城镇居民的贫困率在降低,但是仍然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辽宁省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的构成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产生了大量的农转非人群,他们进入城市后由于缺乏文化及技术,只能从事于一些工资水平低、福利差、缺乏社会保障的工作,导致这些进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群体成为城市贫困人口新的构成部分。
随着辽宁省经济水平的提升、城镇居民收入差异的加大,城市中的贫困问题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图1 辽宁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图
(一)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加剧了相对贫困的发生。虽然城市中的绝对贫困依然是辽宁省重要的贫困问题,但收入分配的不均衡使相对贫困表现得更为突出。相对贫困是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其收入水平少到一定程度时维持的那种社会生活状况。自从20 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城镇还是农村,相对贫困水平均有大幅度的提升,我国城镇相对贫困水平上升了50%以上。根据辽宁省统计的收入分组,2012年,辽宁省城镇1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328.58 元,比2011年的增加了2,379.95 元,同期的10%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7,861.16 元,比2011年增长了1,357.99 元。与2000年相比,10%最高收入组与10%最低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之比由5.1∶1 扩大为7.2∶1。这意味着相对于高收入者,我省的低收入群体在经济增长中所获得的利益更少,也可以说,辽宁省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公平的分配给社会每一位成员,继续扩大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使穷人感到相对于有钱人,他们变得更加贫困了。
(二)财富过于集中于中高层,城市中的基层人员收入过低。在辽宁省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基层人员主要是城市中的工人群体,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往往是这些人成为了城市贫困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辽宁省作为全国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在现代化发展的形势下,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出现了“关、停、并、转、破”的局面,导致大量工人失业,成为贫困人口。他们处于很低的消费水平,基本只能满足自身的生活必需,已经没有其余的资金进行投资,因此又导致进一步的低收入,陷入到一种“贫困恶性循环”之中。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积极拓展社会保障的融资渠道。加大对医疗、教育、廉租房、环保等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同时,要逐渐提高基层人员尤其是城市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所应该享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社会保障水平;其次,要不断地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以及教育救助等相关的救助制度。培训社区中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进行救助的鉴别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保障贫困人口分享社会成果的权利。
(二)建立多种就业渠道,缓解城市贫困。就业是可以有效改善城市中贫困人群的生活,提高他们收入水平的基本手段之一,对于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来说,应该采用各种措施来鼓励他们就业。首先,政府应该通过限制领取最低保障金的期限,避免一些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的贫困人群因为领取低保金而不愿意就业的现象。其次,建立完善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社区就业服务,为城市中的贫困人群及再就业人群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指导,提高城市中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能力。最后,通过大力的宣传来转变人们的就业观念,并且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多种多样的就业方式。
(三)大力提升城市人力资本。伴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存及就业越来越取决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因此,大力发展城市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的文化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是改善城市贫困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应该加大对辽宁省城市文化教育基础建设的投入;注重教育的内涵及本质;扩大辽宁省各个城市、街道、社区的图书馆数量;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高校贫困学生进行多元化的救助方式;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提高居民自身素质,增强城市居民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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