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2015-03-26 20:34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柴 迅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哈尔滨 150000)

浅析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

柴迅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培训中心,哈尔滨 150000)

摘要:针对电网企业经常遇到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电网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应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首先,电网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率和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其次,电网企业要建立系统的触电案件应诉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笔者呼吁建立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以引导高压作业人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做好风险防范,防止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限额赔偿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志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7966(2015)04-0066-03

收稿日期:2015-03-12

作者简介:柴迅(1982-),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法学硕士。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网建设在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不仅使当事人受到伤害,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而且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与电网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于触电案件在数量和索赔金额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得电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一、电网企业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或排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一)加大用电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力度

大量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始因,都缘于受害者电力知识的贫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所以,电网企业对外应积极、大力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和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电的危险性,知晓国家禁止的行为,提升社会大众的用电安全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用电安全法规,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用电、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降低伤亡事故的潜在危险,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电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经济赔偿风险和诉讼风险。

电网企业对内应加强每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水平。电网企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电力法》等,掌握法律法规的实质内涵,提高处置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能力。

(二)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分清法律责任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电网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对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因此电网企业必须明确电力设施的产权及其分界点。若电力设施产权不明、分界点划分不清或管理维护职责不分,则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时,法院可能会推定发生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电网企业,那么电网企业就有承担责任的风险。所以电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约定分界点和双方的管理维护责任范围,且做到详细而具体。

明晰电力设施的产权应有法律依据,电网企业和用电单位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电网企业应妥善保管好供用电合同及合同有关附件。如未订立供用电合同,则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的规定划分产权分界点。另外,对于电力设施产权明晰,但产权方委托电网企业进行维护管理的,也必须签订管理维护协议,注明双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1]。若电网企业发现安全隐患不属于其维护管理范围的,要尽快报告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避免承担无谓的责任。此时,电网企业要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就应证明自己无维护不当的情形。相反,若电网企业作为委托方将电力设施委托给他方维护的,亦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维护协议,并明确如因受托方维护不当而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则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在分清产权责任的前提下,如果触电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就要追究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电网企业如果存在施工缺陷或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就有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电网企业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严格施工规范,使电力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电力建设必须取得政府的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如果电力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技术规范,不但会产生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将会成为事故取证的重点并直接作为索赔依据。所以电网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好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作为依法建设的法律证据。在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电网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电力设施建设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特别是电力设施与四周的安全距离一定要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而且建设时应根据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力设施投产前,要安排通电通告等,从而降低电网企业在电力设施施工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2.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整治安全隐患

电网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要按照标准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围栏,并且应定期对警示标志和围栏进行检查巡视,尽到法定提醒和告知义务。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电网企业因缺失这一证据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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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应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线路设施、变电设备因质量问题或老化造成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定期排查、维修和改造,并做好记录,做到安全隐患尽早发现,及时排除,防止因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造成的触电事故;在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过后,应及时巡视电力设施,防止因漏电、断线而引发触电事故;及时制止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等危害线路安全的行为;对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线等建设在电力线路上的“三线合一”的安全隐患问题,电网企业必须加强与电信、广播电视企业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协商与配合,进行专项整治;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设置构筑物、违章建房等致使电力线路对建筑物水平距离、对地垂直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电网企业应及时送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行为人限期纠正,并明确如果发生事故违章建筑产权人必须负全部安全责任,如行为人拒不改正,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借助行政执法手段遏制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同时,要大力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此类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

电网企业如果履行了上述安全管理职责,即使发生了人身触电事故,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只有积极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定义务,勇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电网企业才能扭转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诉讼中被动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

(四)推行触电人身伤亡保险办法,转移赔偿风险

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对已投保的电力线路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案件,电网企业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保险公司备案,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收集好材料,必要时邀请保险公司一起参加案件协商、调解和诉讼。

还可以建立第三者责任保险、农村安全用电保险等,通过严谨的保险条款,充分体现保险的初衷,确保电网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的。同时,合理地分配损失,尽量使电网企业和受害人的利益平衡,以社会保险机制来转移电网企业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巨大风险,为电网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二、建立应诉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高压电的含义、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对电网企业应诉触电案件十分有利,是电网企业最常运用的法律武器。但是,在201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由此给电网企业应诉触电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这就使电网企业必须重新认真思考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触电案件的应诉机制。

(一)及时调查取证,做好诉前准备

电网企业在其供电辖区内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后,相关责任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地把情况报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人员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取得和保全现场证据,获得第一手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证人证言等对自己有利的各类证据,例如证明受害人有主观过错、证明触电事故是由于外力引起的等等,这是电网企业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还应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寻求有利证据支持,确保自己搜集的证据既有法律效力,又有利于诉讼,即使将来进入司法程序,也会因为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取得主动地位,从而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在诉讼中准确运用法律,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电网企业要做好包括聘请律师在内的诉讼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研究分析具体案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找准答辩理由,据理力争,才能提高案件胜诉率,降低、规避或转移法律风险,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1.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触电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行政管理职能与民事责任混淆,经常将电网企业与电力管理部门画上等号,甚至一些法官也据此误判电网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明显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电力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网企业只是普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职能。所以,在触电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事故发生的电力监督管理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更不能在民事诉讼中,将应由电力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归责到电网企业。因此,在具体的触电案件诉讼中,首先应明确是行政职责还是民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具体的诉讼主体[3]。

2.界定电压高低

高压电和低压电引起的触电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低压触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3条,被普遍认为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因高压电引起的触电案件中,即使电网企业没有任何过错,法院也往往依据此规定判令电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电网企业要避免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不是因高压触电造成的。对于电压等级的界定可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3.1条的规定:“低电压指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和第3.2条的规定:“高电压通常指超过低电压的电压等级”来确定,这两条规定均为强制性标准。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因低压触电造成的或者能够证明其损害不是因高压触电造成的,那么就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时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而被告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3.证明减轻或免责情形

现行法律对高压触电案件的减轻或免责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或过失,三是第三人过错。

除了不可抗力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形外,电网企业若想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就应证明损害结果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证明受害人具有直接故意,即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受损害,如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等;二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即受害人虽不希望也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举了一系列危害安全用电的行为)而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是放任损害的发生,由于受害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只能自负其责;三是触电事故是因受害人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也应当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四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另外,如果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该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电网企业的法律责任。

4.适当运用协商和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触电案件发生后,电网企业要在全面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事故的责任,对于明显因企业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积极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协商,或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解决纠纷。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对双方都有利。对于受害方,能较快地得到赔偿或补偿,使受伤害的情感得以抚慰,从事故中解脱。对于电网企业,通过解决纠纷可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改正,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的社会形象,也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以案示警,建立案后警示制度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后,电网企业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情况以案例的形式向有关供电责任和管理部门发出诉讼案件警示,把案后警示制度作为一种常态机制,引以为戒,并能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救济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率和责任风险降到最低[4]。

三、建立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

当前,我国在一些领域已经建立了限额赔偿制度。如:《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了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了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等等。以上几种限额赔偿制度中,有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赔偿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都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确限额赔偿规定的就按照限额赔偿,没有限额赔偿规定的就要全部赔偿,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法律具有规范和引导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实现利益最大化。建立限额赔偿制度有利于引导高压作业人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做好风险防范,防止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在没有限额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法定免责情形外,高压作业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部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是不存在过错的,那么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就不能得到减轻,即便受害人存在过错,侵权人减轻的赔偿责任幅度也非常小。若建立限额赔偿制度,规定高压作业人在无过错情形下赔偿数额限制的制度,电力设施产权人就会朝着“无过错”的方向努力,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如加强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管控,警示标志设置,甚至是在高压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防触电技术开发等方面全方位深入防范,必将大大减少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5]。

由于电网覆盖范围广,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当前人身触电案件仍处于高发期。在审理触电案件时,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无疑加重了电网企业在此类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因此,加强自身管理,建立触电案件的应诉机制,并呼吁建立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是电网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事后补救和减轻法律责任的积极措施。

参考文献:

[1]于来福.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责任的预防[J].农村电工,2013,(3).

[2]王胜琪.《侵权责任法》与触电事故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8).

[3]王中秋.供电企业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胜诉的关键[J].法规与维权,2014,(1).

[4]孔维江.浅谈供电企业面临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湖南社会科学,2013,(12).

[5]仇聪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3.

[责任编辑: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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