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惑式审讯策略困境的突破

2015-03-26 18:24:00赛,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看守所供述讯问

郭 赛,刘 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审讯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博弈。讯问人员借用《孙子兵法》的“诡道”,使用迷惑式审讯策略,可以有效地扰乱犯罪嫌疑人的心智,打破其抗拒防线,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使得迷惑式审讯策略的运用效果不佳,特别是2013年生效实施的新刑诉法对讯问的时间、地点、律师会见等制度进行诸多重大改变,给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迷惑式讯问策略在审讯实践中仍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本文拟对迷惑式审讯策略予以探讨,以便讯问人员能够更好地运用迷惑式审讯策略,更好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一、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心理原理

迷惑式审讯策略,是讯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外部条件的改变使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出现错觉,形成不得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意识。迷惑式审讯在侦讯实践中常见的类型有造势用势、虚张声势、冷置法和分化瓦解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迷惑式审讯策略与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存在质的区别。尽管迷惑式审讯策略具有欺骗的意味,但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欺骗。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是强迫手段,其本质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自由的意志,强迫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在强迫手段的威逼利诱下,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是否供述以及如何供述的决定,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外界的强迫。迷惑式审讯策略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自由的意志产生强迫,它是一种合理的带有欺骗意味的审讯方法,一般是通过暗示、模糊语言和行为、讯问场景的设计实现目标。迷惑式审讯策略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间接地向犯罪嫌疑人输送特定的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影响,使之与原有的抗拒心理形成矛盾,在衡量矛盾双方利弊的决策过程中作出认为对己最有利的选择。在这种影响下,犯罪嫌疑人不得已进行供述,然而这种不得已并不是来源于侦查人员的强迫,而是出自其内心对各方面信息利弊的综合考虑,认为只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才是正确的出路。当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供述的决定之后,他依然具有供述自由的意志,即如何供述、供述什么、供述多少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

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心理学原理是犯罪嫌疑人的易受暗示性和在环境封闭、信息矛盾状态下进行推测时倾向于作出的肯定性认识。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犯罪嫌疑人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羁押状态,在这种环境下,犯罪嫌疑人的首要需求是保护自身安全。在这种需求的激发下,产生了隐瞒犯罪事实、逃避打击的动机,形成供述障碍,在讯问中抗拒供述或者作虚假供述。在讯问的封闭环境下,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信息隔离,不知道侦查人员采取了什么措施、了解了什么信息,掌握了什么证据。犯罪嫌疑人急于了解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构建自己的防御体系,而讯问人员是其获取所需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所传递的信息有较强的敏感性,容易接受外界因素的暗示。艾森克认为,通过直接或者含蓄的暗示可以影响被试者的感觉或直觉系统部分,使之在没有客观根据的基础上产生某种知觉或感觉。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环境、语言和行为的设计,向犯罪嫌疑人输送特定的暗示信息,使其产生犯罪事实和证据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感觉,达到迷惑对方的目的,从而改变其防御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处于环境封闭和信息矛盾状态下,推测时倾向于肯定性认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安全的需求或者对自己犯罪能力的自信形成供述障碍;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向其所输送的信息使他认为自己的罪行已经暴露,犯罪证据已被掌握。两方面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内心出现矛盾。在这种矛盾心理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要对各种信息的利弊进行综合考虑,以期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空间的封闭性和信息的闭塞性,加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和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推测时倾向于肯定性的认识,即倾向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如实供述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从而迫使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适用迷惑式审讯策略的案件情形

从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心理学原理及审讯实践来看,这一策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证据不足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讯。但是,为了抓住有利时机,有些案件需要先行抓获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审讯,虽然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充分的犯罪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公安机关是否掌握了证据以及掌握证据的情况,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通常认为公安机关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会抓捕他。如此,公安机关正好可以利用这一点,通过迷惑式审讯策略,制造出公安机关已经完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假象,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影响,使之相信自己的罪行已经暴露,犯罪证据已经被掌握,从而供述犯罪事实。

(二)讯问对象为犯罪团伙或者有共同犯罪人的案件

此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会共同商量如何对付侦查人员的审讯,订立“攻守同盟”。为了打破他们的“攻守同盟”,讯问人员可选取互有矛盾或有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利用迷惑式审讯策略激起他们的矛盾,使之相互怀疑,产生不信任。随着侦查讯问的不断推进,侦查人员通过迷惑式审讯策略,使某个犯罪嫌疑人形成自己的同伙已经“出卖自己”的错觉,产生对同伙的猜疑和不信任,甚至憎恨。此时,他们的“攻守同盟”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就会对自己的处境重新考虑。在侦查人员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影响和暗示下,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同伙已经招供,或者出于宁愿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倾向于相信同伙已经招供,只有供述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即使同伙没有招供,供述对自己也是有利的,从而选择如实供述。讯问人员可以选取互有矛盾的两名成员作为突破口,在讯问中故意表现出对其中一人态度友好,让另外一人误以为同伙已经招供,否则侦查人员不会对其突然变得如此热情,因此产生猜疑和不信任。讯问人员还可以将其中一人交代的部分内容或者无关紧要的内容透漏给另外一个人,使另外一个人形成“这种小事都交代了,其他的肯定也交代了”的错觉。此时,犯罪嫌疑人会重新衡量自己供与不供的利弊,同伙已经招供,而自己如果拒供,那么对自己是最不利的,从而打破“攻守同盟”,作出对己有利的如实供述自己和团伙犯罪事实的选择。

(三)讯问对象是初犯的案件

这里讲的初犯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初犯。在刑法学上初犯界定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被有权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初犯,是指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是第一次置身于讯问环境,他对周围的环境会产生孤独感和压抑感,内心恐惧不安,在这种孤独感和压抑感下,他们渴望与他人进行交流。由于首次与公安机关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应该如何与讯问人员交流,他们并不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套路,不知道讯问人员如何开展讯问,缺乏反讯问经验,难以建立防御体系。即使能够建立自身防御体系,也很难对各个环节都设想周全,对自己的防御体系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估。讯问人员可以利用初犯第一次处于讯问环境的特殊心理以及他们缺乏反讯问的经验和胆量,运用迷惑性审讯策略,利用造势用势、虚张声势等方法形成强兵压境之势,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使之在讯问人员强大的攻势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讯问对象性格敏感多疑的案件

性格敏感多疑的人对周围的环境比较敏感,容易产生猜疑,认为周围的事都与自己有关,而且会对自己产生不利。讯问人员可以利用讯问对象敏感多疑的性格,通过造势用势、虚张声势、冷置等方法使其形成猜疑,认为目前的形势对自己不利,只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才能减少或者消除对自己不利的因素。例如,在办理某学院副院长朱某受贿案时,讯问人员发现其妻张某也涉及案件,并了解到其有敏感多疑的性格特点,一个随意的动作、一句话都能引起她的警觉。讯问人员有意谈起她与丈夫朱某的感情,使其联想朱某的婚外情,并无意间提及其女儿在北京上学的情况,使其联想到家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此时张某提出了条件,讯问人员当即对其作出承诺。经过利弊的权衡,张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五)配合其他侦查活动

迷惑式审讯策略不仅可以在审讯过程中使用,还可以配合其他侦查活动,比如抓捕、搜查等。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通过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来造势用势,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检察机关在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官员时,经常会选择在其开会的时候将其带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制造一种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充足犯罪证据的形势,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影响,打消其拒供心理。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其他相关场所时,可以通过出动大量的警力、邀请新闻媒体等方法来制造强大的声势。某位官员在忏悔书中写道,在搜查他家的时候,来了十几辆警车、几十名警察,每个房间都有专门人员进行搜查,而且有媒体全程采访。看到这样的阵势他害怕极了,为了表现自己积极的态度,他就如实交代了藏匿赃款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不适宜使用迷惑式审讯策略。迷惑式审讯策略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才会达到理想的效果,如果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暴露讯问目的,泄露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情况,使犯罪嫌疑人构筑更加牢固的防御体系。迷惑式审讯策略不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反讯问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人为近亲属等。反讯问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熟悉讯问人员的讯问套路,容易识别出讯问人员的讯问目的,一旦讯问目的暴露,他就会更加有恃无恐,从而增加审讯难度。共同犯罪人为近亲属的,比如父子。父子双方宁愿把所有的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而不会出卖对方,特别是作案经验丰富、事先有预谋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讯问人员告诉其中一方另一方出卖了自己,他们是不会轻易相信的。

三、迷惑式审讯策略运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迷惑式审讯策略在当前侦查讯问工作实践中存在着使用频率低和使用效果不佳的困境。导致迷惑式审讯策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影响

新刑诉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其送至看守所关押,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而且以后的讯问须在看守所内进行。时机对于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将犯罪嫌疑人放置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羁押,有利于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观察,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正确把握使用讯问策略的时机。而新刑诉法规定必须立即或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押送至看守所羁押,这就为讯问人员使用讯问策略增加了难度。

此外,刑诉法还规定了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迷惑式审讯策略又存在一定的欺骗意味,容易引起争议,导致口供存在瑕疵,影响证据的可靠性,使讯问人员存有顾虑。为了防止出现证据瑕疵,许多讯问人员宁愿选择放弃使用,也不愿意尝试。律师会见提前制度,使得律师有机会在审讯开始之前接触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教授法律知识、传递相关信息,个别律师甚至违反相关职业道德操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教授其对付讯问人员的伎俩。

(二)成本投入高

成本的投入,既包括金钱等物质的投入,也包括时间、精力的投入。使用迷惑式审讯策略往往需要周密的计划和一定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的投入,特别是当需要媒体、检察院等其他单位配合时,则要动用更大的资源。考虑到投入的成本与收获的效益的关系,公安机关只有在侦破重大案件时才会考虑使用迷惑式审讯策略,而一些“小案”一般不会使用。用好迷惑式讯问策略,需要事前做好大量的调查了解和准备工作,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多、任务重,侦查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充分准备,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有充分的了解,或者由于讯问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讯问经验不足,使得在使用讯问策略时效果不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讯问人员审讯一名被当场抓获的盗窃犯罪嫌疑人,通过其有犯罪前科和开锁工具的情况,讯问人员判断他是一名惯犯,想通过迷惑式讯问策略深挖余罪。三名讯问人员正襟危坐,说话语气强硬,然而犯罪分子态度顽固,只说你们有证据就拿出来,而讯问人员除了开锁工具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最后犯罪嫌疑人只承认了被当场抓获的一起。此案中,讯问人员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去研究案件,没有花时间去寻找与此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其他线索,导致准备不充分,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抵赖无计可施。另外,运用迷惑式审讯策略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被冤枉,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甚至会受到法律追究,这使得讯问人员不敢轻易使用迷惑式审讯策略。

(三)看守所的影响

使用迷惑式讯问策略的最大优势在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空间隔绝和信息封闭状态,而在看守所羁押环境下难以保持犯罪嫌疑人空间隔绝和信息封闭的状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一个监室关着多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之间会相互交流案情或者寻求心理安慰,有的惯犯还会向初犯传授对付公安机关讯问的经验,帮助初犯分析案件情况,为他出谋划策、建立防御体系以对付讯问人员的讯问。在看守所的讯问室布局中,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安装有铁栏杆,将他们进行空间隔绝,这就使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了有形的屏障,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感,降低了审讯对其造成的压力,不利于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实施。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没有这些限制性条件,更有利于审讯策略的实施。

(四)新闻媒体的影响

现在很多法律类电视节目播放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及细节,希望弘扬法治,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然而也带来了负面作用。有些犯罪分子通过播放侦破案件的节目学习犯罪伎俩,学习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和审讯过程中的思维方法,从而习得了较高的反侦查、反讯问伎俩。虽然这些人之前没有和讯问人员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可以从习得的知识来揣测讯问人员的目的,构筑防御体系。

四、迷惑式审讯策略困境的突破

尽管迷惑式审讯策略在实际侦审工作中存在各种问题,但是它对于侦审工作依然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其适用的案件情况以及困境原因的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突破迷惑式审讯策略的困境。

(一)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迷惑式审讯策略是利用外部条件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影响,讯问人员不能盲目地使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明确是否适用迷惑式讯问策略。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之前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弱点、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反讯问经验等情况,分析是否适合使用迷惑式审讯策略以及能够取得怎样的效果。其次,做好具体的准备工作。在开始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制定讯问计划,做好对外部环境的布置准备工作,避免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讯问策略失败。根据讯问氛围的需要,对讯问场所进行巧妙的布置,对物品的摆放、人员的配置以及灯光、距离等进行设计时,要做到认真细致,避免弄巧成拙。最后,了解证据的掌握情况。讯问人员要对掌握了什么证据、没有掌握什么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情况了如指掌,然后对证据进行分析,以决定是否使用证据、如何使用证据。

(二)多种讯问策略相互配合

使用造势用势、虚张声势等迷惑式审讯策略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被犯罪嫌疑人识破,那么就会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充分的犯罪证据、没有攻破“攻守同盟”等弱点暴露出来,从而增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导致讯问僵局的出现。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之前以及讯问过程中要设想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策略的各种反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当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暴露时,要及时转换讯问策略,从其他方面入手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消除讯问策略暴露之后带来的消极影响。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识破侦查人员的造势用势、虚张声势方法之后,采取顽固抵赖的态度应对讯问,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冷置法,将犯罪嫌疑人“晾起来”,或者视情适时抛出相关证据,打消其抵赖的念头。总之,讯问人员要将多种讯问策略配合起来使用,将其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以弥补相互之间的不足。

(三)注意把握策略使用的度

迷惑式审讯策略并不像威胁、引诱、欺骗那样容易引起争议,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把握合适的度。一是要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了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讯问人员有时会谎称自己的身份,如普通讯问人员冒充高级讯问人员。普通讯问人员可以冒充高级别讯问人员,而公安机关的讯问人员则不能冒充检察机关的讯问人员,这种行为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欺骗行为,讯问人员应该正确把握。二是要把握使用的度。造势用势、虚张声势等迷惑式讯问策略容易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压力,使他们在强大的攻势下打破心理防线,但对于悲观心理、畏罪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把握分寸,避免所造之势给犯罪嫌疑人带来过大的心理压力,这样不仅不能打破供述障碍,反而会增加他们的悲观心理和畏罪心理。

(四)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

侦查机关在进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时不能单打独斗,为了发挥优势、合理运用审讯策略,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看守所、武警等其他兄弟单位的配合。犯罪嫌疑人被押往看守所之后,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离不开看守所的配合,有时需要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时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在押人员进行隔离。因此,侦查机关要做好与看守所的配合工作,积极争取看守所的帮助。在看守所设立特殊的讯问室,按照审讯的需要可以对讯问室进行布置,在有实时监控等其他监督情况下撤掉铁栏杆,以便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施加影响;安装视频播放设备,以便于对犯罪嫌疑人出示相关的视频材料和证据。另外,公安机关要争取媒体的支持。需要在社会上营造某种声势的时候,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相关内容进行报道和披露,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造成压力。另外,为了加强侦查机关与其他单位的联系,侦查机关可以建立联系制度,由专人负责联系,通过专门的手续或证件即可得到其他单位的支持,为审讯工作提供便利。

(五)善于抓住有利时机

讯问人员应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抓获时心神不定、未建立防御体系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突审,这样容易获得真实可靠的供述。当然,适合采取冷置法的情况除外。刑诉法第8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讯问人员要充分利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途中、在公安机关羁押的二十四小时以及律师会见之前的四十八小时,尽可能在其没有获得任何外界信息干扰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迷惑式审讯策略的的作用,打破目前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困境,讯问人员要在侦讯实践中多总结、多学习、多运用,了解其适用的条件,并为其适用创造适合的条件,避免策略运用不当导致讯问僵局。

[1]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75.

[2]王怀旭.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2.

[3][英]Gisli H.Gudionsson.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M].乐国安,李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290-299.

[4]陈利.对不同犯罪经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对策[J].理论界,2009(11).

[5]孙晓敏.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策略与方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8-19.

[6]陈刚,兰海华.论侦查讯问僵局[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7]毕惜茜.论侦查讯问中的心理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猜你喜欢
看守所供述讯问
比较法视域下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的三种模式
——以被告人翻供为主要研究视角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
法大研究生(2019年1期)2019-11-16 00:37:14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中国检察官(2016年3期)2016-02-11 20:22:50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调查分析
今年前两月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20 余万次
中国司法(2013年4期)2013-01-31 06:38:27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