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普通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析

2015-03-26 18:24:0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普通高校实务

杜 莉

(湘南学院 法学院,湖南 郴州423000)

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近年来饱受诟病,压力重重,老问题如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法单一、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设备不足、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就业困难等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又不得不面对两重新的挑战: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协调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应对挑战,怎样处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三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推动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

一、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定位模糊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学界存在分歧,目前,主要有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观点。一些地方普通高校法学院(系)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时难以创新,只得采取“拿来主义”,直接照搬老牌政法院校或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导致人才培养方式无自身特色。受生源质量、师资力量、科研环境等因素制约,地方普通高校综合能力难以与部属院校相比。加之,社会多以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来评判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学质量,这使得很多地方普通高校法学院(系)为赢得声誉,将提高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工作抓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以考研和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沦为了应试教育,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试能力强,实践能力差。

(二)师资队伍知识结构失衡

近年来地方普通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尤其是老师的学历层次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目前地方普通高校法学院(系)的老师基本都达到了研究生学历,学历层次的提升无疑将提高法学理论教学水平与科研工作能力。法学类科研成果硕果累累,这与法学院(系)老师高学历、高素质的个人能力是分不开的。然而由于法学院(系)大部分老师的从业背景是从学校到学校,自身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就谈不上给学生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加之,其中一些老师还把精力放在写论文、出书、评职称上,更使得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另外有一部分老师虽然兼职做律师,但这部分老师把主要精力放在律师兼职上,使得教学精力投入大打折扣,在律师执业活动中获得的执业经验无法真正用于教学。

(三)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是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地方普通高校转型,不少学校的法学院(系)在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时增加了模拟法庭实验、法律诊所、司法辩论等实践课程。这些课程开设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但现实情况是师资力量有限,这些课程几乎流于形式,不少高校模拟法庭实验室成为学生会议室,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目标依然无法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导致学生毕业后实务操作能力不强,用人单位意见颇多。

二、地方普通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2011 年12 月出台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办学指明了方向,同时,它也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关乎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存亡。从首批进入“卓培”计划的高校名单来看,几乎都是老牌名牌法学院校,全国600 多所法学院校,地方普通高校占了很小一部分。

《若干意见》中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目标定位在培养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其内容稍显笼统与抽象。笔者认为,各高校实际情况不同,培养目标应当有所区别。重点法学院校定位应在应用型与复合型的基础上,突出涉外性与全球性。地方普通高校科研能力、师资力量无法与重点法学院校相比,可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一是地理优势。一些地方普通高校的地理位置在二、三线城市,靠近基层,教师更易获得地方的司法实践经验,可将其融合在理论教学中,让学生了解地方司法实践的特点,便于学生日后从事地方司法实践活动。二是生源优势。一些来自农村的学生对基层的状况比较熟悉,就业期望更务实,他们更有望扎根于基层,这样可缓解基层缺乏具备法律素养、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人才的压力。因此,地方普通法学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突出地方性与实务性,即培养服务于本土、服务于地方、德才兼备的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地方性”指的是培养的法律人才主要面向地方基层,服务于并扎根于基层;而“实务性”指的是培养的人才应具有娴熟的法律技术,较强的实践能力,服务于地方实务部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普通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司法考试制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具有共通性

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制度,其宗旨在于为社会选拔、输送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本质与目标上具有共通性。《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重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从根本上来说,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遴选具有基本法律素养和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具有高度的同质性,[1]而高等法学教育是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桥梁,通过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具有较强应用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精英法律职业人才。在这个过程中,高等法学教育如同生产线,卓越法律人才为产品,而司法考试则是筛选合格产品的标准。通过了筛选的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法律职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工作。

司法考试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具有共通性说明这两者可以融合,应努力实现在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同时,同步实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二)地方普通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应突出地方性与实务性

地方普通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体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地方性与实务性。在具体操作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卓越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当吸纳地方政府、当地公检法司、律师协会、地方企业等当地实务部门的代表参与其中。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处理好公共基础课与法学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关系。教育部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法学核心课程应当作为必修课程,不能压缩或删除,法学专业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必须系统接受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最后,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为实现“实务性”这一目标,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15%。在课程设置方面加大实践实训课程比例,如增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企业法务、社区法务、政府法务、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等课程,以全面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2.打造一支有能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优秀师资队伍

地方普通高校要建设一支能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优秀师资队伍难度比较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老师们受职称评聘体系的制约,精力都放在做课题,写论文,出专著上,与评职称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老师们积极性不大。另外,还有一部分老师将精力放在兼职经济效益较高的律师行业,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势必影响老师们的教学。怎样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老师们将重心转移到本科教学,是当前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应该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当前现状:(1)对法学教师进行分类管理和考评,将法学教师分成两类,一类从事基础理论教学和研究,另一类从事法律实务教学和研究。对于前一种类型的教师可将其派往国内和国外著名法学院校学习以提高其理论素养,对于后者可将其派往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提高其实践教学能力,在考评上合理科学规划科研与教学的权重,对这些主要从事法律实务教学的老师重在考核其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能力。(2)“双千计划”①“双千计划”是从2013 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制度。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内容,旨在改善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脱节关系,从国家实施的“双千计划”来看,高校骨干法学教师挂职司法机关问题不大,但司法机关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挂职高校则障碍颇多,因为这部分法官和检察官本就是单位业务骨干,从单位分身出来挂职高校难以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进入课堂教学,以此来弥补专职法学教师实务能力的不足。

3.完善实践教学环节

地方普通高校必须意识到法学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加强与完善实践教学环节以实现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中的“实务性”。在校内,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庭审观摩、模拟法庭实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来进行。应注意选择典型的、真实新颖的案例,在进行案例讨论时要求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注意活跃学生思维,开阔学生视野,从而提高学生分析案件的能力。庭审观摩可以采取带学生到当地法院观摩庭审现场的形式开展,对于典型的、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也可邀请法院到学校来开庭。另外,通过观看中国法院庭审网的直播也可让学生随时领略到真实案件的庭审过程。已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高校应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实验功能,在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等课程授课中可模拟审判1-2 起案件。有条件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可通过诊所式教学提高学生的执业技能。在校外,实践教学主要依托实践教学基地来进行,主要方式有司法见习、实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这样通过校内、校外大量实践实训活动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司法文书写作能力与综合法律素养,使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以提升。

4.建立司法实务部门、当地企业等主体参与的多元合作培养机制

怎样实现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性”?首先要树立“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引领地方”的办学理念。其次,打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主体的单一化。不能局限于高校这一单一的主体,应当联合当地司法实务部门、政府部门、社区、涉法的地方企业等建立多元合作培养机制。再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人才培养的外部环境呈现较大差异,人才需求面不同,因此,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上应当找准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最佳结合点,按需生产,迎合区域人才市场的需要培养人才,以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创造价值。[2]最后,地方普通高校一定要注意挖掘和利用当地有利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外部环境,通过开发、建立、完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来推进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对接。

[1]阎二鹏.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司法考试的融合路径——兼评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J].琼州学院学报,2014(6).

[2]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王宗正.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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