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中的概念隐喻

2015-03-26 17:48贾小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隐喻技巧概念

贾小兰

(甘肃政法学院 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概念隐喻作为法律语言体系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当代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热点。该理论研究不仅对隐喻的本质进行了系统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还将此研究应用在其他领域,包括哲学、文化、经济、政治、科学等。虽然在不同的领域范围内相应的研究都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但是在法律领域内,概念隐喻的相关研究目前还相对较少,而相比国内而言,国外则对该研究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主要研究者包括:Winter、Hibbitts、Berger。法律语言是一种与一般性语言具有本质性不同的语言类型,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通过语言表述表现出明显的约束性,因此,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形的法律载体。这就要求法律语言的建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其语言表达不能凸显出诙谐、讽刺等含义,而是一种严肃的语言表达。

一、法律语言中隐喻的概念

法律发展到今天,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模式体系,并具有专门性。法律语言与一般语言一样,其内部都有一定的共同内核,从内核本质出发,可以帮助民众通过最简短的渠道读懂法律中的抽象知识与内涵,是对法律体系的解释性保障。这种共同内核的标志指导着法律语言在进行解读行为时应该按照一般性的语言内涵进行,并以传统语言为基础进行理解,这是因为法律语言是以蕴含在日常生活当中的普遍性看法为基础,是一种通用的意识性原则[1]。隐喻作为一种语言表达技巧,建立在人们对相应的文化实体范围之内所潜藏的知识喻体进行分析,在使用隐喻技巧时,可以通过隐喻的传达保证使用者与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知识共享,并在相似性的生活环境中获得相应的知识经验与背景[2]。因此,隐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整体生存环境以及社会中民众对生活持有的态度。从该角度不难看出,隐喻可以在语言表达过程中完整地实现塑造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行为特征。而对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而言,法官以及律师在对一个单独的法律事件进行逻辑推理时,隐喻在此过程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语言学角度来说,法律语言是一种非文学性的语言内容,但是相对于整体社会的发展而言,科学的不断进步推动了法律语言的发展,法律语言在现代语言发展历史过程中表现出一种形象新奇的特点,如同普通文学性语言表达一样,法律语言也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可识别性。值得注意的是,要想保证在法律语言中将具体的知识内容以及要点简单易懂地表达出来,就需要借助隐喻技术。

二、法律语言中隐喻的功能

对法律语言中的隐喻进行功能学的分析就会发现,隐喻不仅仅是一种具有装饰功能的语言形式,蕴含在其中的技巧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意义转换,还是一种具体的意义理解形式。法律语言借助隐喻技巧,巧妙地表达了蕴含在法律体系中的抽象性概念,从而将其概念体系运用在未知领域当中。对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技巧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法律语言中的隐喻功能表现出不同类型。

第一,建构性功能。隐喻是一种具体的跨域式映射模式,因此,从隐喻本身出发可以分出两个方向的范畴内容,两个范畴从不同的方向对法律语言产生了张力作用,从而在原有法律语言的基础上孕育出了新的含义。从此理论角度而言,隐喻不仅仅是一种简单性的词义转换,更是一种意义性的价值创造[3]。通过对法律语言中的隐喻进行分析,可以较为容易地通过其他概念建立一套完整的新型概念体系,从而实现概念解构。隐喻在这个过程中是一种本质性的连接物,可以帮助人们对法律语言形成情景式理解。因为当面对较复杂的概念时,人们所采用的一般性方法是建立可以理解的新情境,目的在于保证概念的可选择性,从而建立起与熟悉事物相联系的语言模型。因此,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技巧已经超过了一般性的语言修辞技巧,而是一种可以进行服务的认知与学习工具。如wateredshare,从词义的表层含义出发,,该词义被当作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隐喻,其中隐藏另一层解释,即如果一般性的可溶性液体参入大量的水就会出现稀释,因此,如果股票掺入了水,就会对公司的债权人以及股东造成极大的损害。从该种解释出发,隐喻是一种具有实体意义的转换,并在其中承担媒介的作用。利用隐喻技巧,可以对原有概念中的组织进行分割,从而在其中获得有用的实体信息。利用概念化手段完成词义概念隐喻,就能保证词义在隐喻过程中完成超越与深化,打破了旧语词中的固定意义,最终实现了为某一单一的社会现象重新命名的目的,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的,令人易懂的新型的法律概念,丰富了现有法律语言表达体系。

第二,解释性功能。法律概念表现出明显的抽象性,单独的法律词汇中充满了普通文学词汇并不具有的复杂性,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技巧就是借其帮助法律解释从已知的解释范围进入到未知的解释领域,是一种认识体系通向未知解释的桥梁[4]。当开拓视角之后,法律语言所提供的观察现实世界的方法,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对待事物的方法都会有一定程度的革新,在此过程中隐喻起到了过渡解释的作用。以“公司是人”这个定义为例,其中隐藏着非常明显的隐喻内涵,通过该技巧,可以找到解释源中所指定的自然人所表达的特性以及关系,该概念明确了一个非常抽象,且具有实体含义的“公司”概念。而“公司是合同”这个概念中也含有非常明显的隐喻,该隐喻形象地阐述出了在公司当中,不同的利益代表者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如公司法中所蕴含的契约自由思想。美国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拥有现代化的历史元素,这使得美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可以被充分发挥出来,并成为美国实体文化中的基本性内容。该文化实体反映在法律层面上,表现出法律制度的自由性,在法律体系当中,公司制度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从解释功能出发,隐喻技巧可以将蕴藏在法律概念中的法律理论施加多角度、多维度的分析,从而保证在对法律内容进行解释时具有明显的显示感。此外,还可以保证法律在解释过程中具有非常质感的生命力,从而帮助民众理解法律概念中的抽象定义。

第三,论证功能。知名学者Fauconnier曾经指出,隐喻是一种实现语言与实体概念之间链接的有效方式,作用表现明显。其在作用发挥过程中需要借助认知手段,这就需要依赖喻体和本体,通过两种不同层次的概念体系实现跨域空间的映射反应,从而保证不同形式的概念域可以在同一时刻被完全激活。但是这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基础之上才能完成,需要在客体以及主体供应链之间建立跨域链接模式。在法律语言的隐喻技巧发挥过程中,虽然某些原有的语言材料可能并不能表达出真实性的含义,但是借助其中所隐藏的功能,依然可以利用隐喻模式完成意喻,从而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概念。比如,在“公司是合同”概念中所隐藏的隐喻,是借助《公司法》当中对不同公司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的现实规定后进行的定义分析。这样在理解过程中,就不得不尽可能地推导出公司中所包含的现有合同属性。虽然从直白的原文当中并不能非常明确地对这种隐喻进行分析,但是依然可以看出,其是一种可以被作为在实体法律语言的理解过程中所包含的认知策略表达[5]。

三、法律语言中隐喻的特点

法律语言中的隐喻表现出独有的特点,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一,隐喻经常以一种“以隐为主、明为辅”的形式出现。在法庭当中,法律语言中的隐喻表达是更多地使用如like、be、as....as等喻词的使用。这种形式的比喻是一种显性的隐喻,但是在显影的隐喻形式当中也掺杂着少许明喻形式的内容,在形容过程中,不能过于追求华丽型,而应更加追求庄重性与简约性。相比较明喻中含有喻词的显性形式,隐喻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将法律语言中所蕴含的词汇解释得更加有效,在法庭辩论或陈述过程中不易被人接受。如:That removed the dead fetus in the womb,like removing a gallbladder disease,and other organ diseases。即将已经死亡的胎儿从子宫内取出,就类似于取出一个病变的脏器器官。这种明显的比喻更加便于理解。

第二,隐喻当中所存在的始源域及目标域之间是一种上下义的关系形式。从二者的制约关系角度而言,始源域是一种自主选择受到目标域限制的元素内容。隐喻是用一个概念域来理解另一个概念域,是始源域向目标域进行的语义投射。始源域与目标域语义差距越大,此隐喻越典型。此外,由于语义之间具有上下义关系,同一上义域下的两个下义域之间,以及上义域与下义域之间也可以进行投射,形成概念隐喻。法庭语言中的隐喻表达常常属于这种情况,即始源域和目标域往往具有上下义的关系。

四、概念隐喻的认知运作机制与使用效力

概念隐喻是人类意识理解程度模式中的一种较为基本性的认知体系,是在原有文化的理解基础上,将人们在传统知识体系之下所形成的熟悉性概念范畴建立为一种法律体系中的源域,由此所形成的框架是一种具有明显推理模式的框架结构,即在隐喻基础之上形成了完整的推理模型。概念隐喻就是完成对抽象概念的映射,即完成一种映射内容,最终将抽象的内容转化为可以理解的目标域。[6]

从使用效力出发,概念隐喻分为内在认知与外在社会两个层面的使用效力。

第一,内在认知效力。从整体性的认知角度来看,隐喻技巧是在原有文字含义的基础之上,建构一种新型的概念映射,借助隐藏在其中的推理模式阐述系统性的抽象性效力,如果从潜在细节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就是利用隐喻中所隐藏的跨域映射机制,构建出一套相对完整的源域,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个具有内涵概念性的实体框架,这样借助隐喻技巧就可以保证原有法律语言的目标域概念可以进行转化,形成新的容易被理解的概念。如霍布斯曾经在概念分析当中将“人”作为法律词汇中的源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完善的“国家”即为个体领域的“人”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中的隐喻在于表达国家并非是自然物,而是一种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可以被创造出来的“艺术之人”。从另一种角度而言,如果将裸露在自然环境中的个体人纳入到国家保护范畴之中而创造出国家,则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因此,国家是“个人灵魂的固所”。在此概念隐喻过程当中,霍布斯将个体人与固定物连接在一起,在此中间建构起了链接纽带,从而形成了一个新型的概念,使得国家不再是一种抽象的定义,转而成为一种形象的解释[7]。

第二,外在社会效力。在对现有的法律概念进行重新构建时,会形成更加严谨、易懂的内在认知效力。此外,概念隐喻还会通过自身的建构过程产生相应的外在效力。概念隐喻可以帮助公民理解法律语言中所包含的内涵知识,从而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从该理论层次而言,概念隐喻具有非常强烈的美感,可以借助一般性的语言表达实现法律语言的诉说,通过概念隐喻可以实现社会成员对抽象法律概念的理解。此外,借助概念隐喻,可以明显体现出蕴藏在法律语言中的人文关怀,如在表述强烈的罪责陈述时,应该尊重人性,如陈述犯人出现多次被抓的情节,则用“二进宫”等来进行形容。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12-14.

[2]束定芳.隐喻学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25-26.

[3]丁海燕.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机制[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3):175.

[4]杜金榜.司法语篇隐性说服研究[J].现代外语,2011(13):253.

[5]李兴忠,覃修桂.隐喻的法律功能[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23):174.

[6]廖美珍.论法律语言的简明化和大众化[J].修辞学习,2012(32):162.

[7]刘风景.法律语言中的隐喻机制[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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