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在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中的运用

2015-03-26 17:48陈诗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儒家文化公安理念

陈诗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儒家文化经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并由后代不断传承并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汉武帝时期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使得这种文化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对中华文明的演变和中国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民众生活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辛亥革命“废孔罢儒”,推翻了封建社会旧的礼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儒学地位,但儒家思想仍然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儒家文化的社会功能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如今面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和挑战,需要不断探讨研究儒学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路径。纵观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律,建立完善成熟、自由活泼的公安文化,培养一支高素质、正规化的人民警察队伍,是其得以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探寻儒家文化在新时期公安工作中的现实价值,对于警察执法理念的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儒家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儒家文化的中心思想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并倡导道德理性、修身存养等价值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根基。虽然儒家文化并未明确提出法治理念,但是蕴含在儒家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即儒家思想中的法文化。儒家法文化是儒家学说中极具特色的内容,对两千年来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的执政模式和法制理念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儒家法文化主张“人治”、“德治”、“礼治”。一是强调“三纲五常”、“王者法天”,注重民众的等级尊卑,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维系宗法制度的延续。二是提倡“德主刑辅”,即强调道德对社会和人的教化作用。从孔子的“为政以德”到孟子的“以德服人”,再到董仲舒的“先德后刑”,这种教化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均主张德礼教化而非严法酷刑,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①《唐律疏议·名例律》。的思想,遵循“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论语·为政》。的原则,并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推进法律的道德化,即法律只是道德教化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三是主张“为政在人”,认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要求统治者“修身正己”、“身正令行”。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③《论语·颜渊》。主张通过“君子”的高尚品德感染民众,通过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带头遵守政令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稳控。

二、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转变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武装性质的专门机关,因而具备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警察是维护国家法律的重要力量,从古至今,只要有法律的存在,必然有法律的实施者,即执行法律的主体。现阶段,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人民警察面临的执法问题日益突出,其权威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正面形象,损伤了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降低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唯有用先进的理念指导执法,培养积极良好的执法意识,摒弃消极暴力的执法方式,才能真正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放大警察队伍的正面形象,维系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目前,旧有的执法理念已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执法观念,构建现代警务执法理念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公安队伍中树立先进的、正确的、积极的执法理念,才能促进公安工作常态、有效、健康地发展。警察执法理念是指警察对法律权威、功能、价值的根本态度和看法以及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将法律按照一定方式执行于现实工作中的指导思想。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合法有效、公平公正开展执法行为的重要前提,尤其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目标、新任务,并成为指导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纲领。

三、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的特征

(一)人性化执法是主流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要求,决定了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在立法与理论上具有统一性,《人民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但是,警察在现实执法过程中由于对人权保障工作认识不够,导致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人性化执法对于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理解支持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性化执法是这一过程的主流态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究执法的科学和艺术,做到耐心细致,刚柔相济,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对人民群众提供帮助,从而稳固良性互动关系。

(二)程序化执法是常态

由于执法理念的缺失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导致“权力本位”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警察扔抱有“权力为大”的错误观点,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不依法办案、依章办事,程序意识逐渐淡出执法过程。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强调在公安工作中树立程序意识、诉讼意识,讲求程序公平,合法提起诉讼,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同时,加大对执法行为的规制力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强调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紧密结合,保证警察执法程序化。

(三)法律至上是基础

法律至上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权力植根于法律。因此,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剔除潜在的特权思想,纠正不良的官僚作风,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同时,执法主体具有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行为、方式、范围、幅度进行自主选择、自行决定的权力,即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执法过程本身的特殊规律、自由裁量权本身存在的选择属性、警察个体的法律素质、警察职业的自身特点以及警察组织固有的亚文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失控与滥用问题不时发生。因此,只有在公安队伍中营造积极良好、公平公正的执法氛围,构筑综合性的监控预警体系,才能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四)公民本位是核心

公民本位强调服务意识,即公安机关的工作应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真正确立“民本”的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为民”的基本理念,全面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传统警察执法理念缺乏服务意识,注重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效率,强调“严打、严惩”,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因此,只有转变警察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过程中的服务意识,才会真正提升警察执法的公信力,维护和谐的警民关系。在外部机制方面,应当建立健全110报警服务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民警的出警率,切实做到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让人民满意。

四、儒家文化在新时期警察执法理念中的运用

(一)严格执法、执法为民

儒家文化以儒家学者创作的著作为范本,包括“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以人为本”等重要内容。强调“民本”思想,对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整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是警察执法最根本的依据,法律的存在给执法提供了指导,法律的效力给执法带来了规制,法律的威严给执法带来了效力。因此,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宽严相济,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性质较轻的行为尽量实行宽大处理。在法律指导和民本思想滋养下的警察执法行为应更具亲民性,即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把人民的权益、人民的安全、人民的幸福放在首位,做到爱民、重民、利民、安民。

(二)诚信执法、义利合一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①《论语·为政》。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诚信也是维系人际关系的重要纽带,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助推。警察执法的重要环节在于是否遵循诚信原则,表现在对人民群众作出的执法承诺。只有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执法,才会有良好的效果,才能真正维护警察权威,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诚信也内含着义、利的理念。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推崇统治阶层的尊义循利,以此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诚信原则,把握执法尺度,言行合一,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

(三)公正执法、恪尽职守

儒家文化中的为政之道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注重加强个人修为,提高道德修养,以身作则,由点到面,由个体到群体。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②《论语·子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正理念贯穿其中,人民警察更要将这种理念根植于心。因此,公安机关只有在组织内部树立严格的自律意识,培养正确的职业操守,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礼制规范。首先是公正执法,不偏不倚,不夹杂个人好恶。其次是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公安工作是一项神圣且光荣的工作,警察的核心价值即为公安事业奋斗终生,既要有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又要有体贴入微的人文情怀。

(四)以德执法、天下归仁

子曰:“以德服人,中心悦而诚服也。”③《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人之所以犯罪,是受到了后天环境的影响。因此,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人们认识到违背礼法、实施犯罪是可耻的,回归善的本性,可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治安的目的。新时期的警察执法活动应当贯彻“为政以德”之思想,在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辅之以道德教化的手段来治理社会,使人们在思想意识层面强化违法犯罪的羞耻心,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犯罪手段技术的更新等问题正考验着公安工作的持续战斗力。公安机关在新时期转变执法理念成为必然,只有海纳百川才能兼容并蓄,只有加强理论研究才能提升实战效果。因此,将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精华思想运用到执法过程中,有助于现代警务执法理念的形成,有利于新型警务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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