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的法治思考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不能毁损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城镇经济增长应当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相适应,吴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在维护传统村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结构的非科学性改造,二是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文化景观的不合理利用,三是对传统村落文化传承的忽略导致乡土文化空心化。保护传统村落的主要对策是:必须把文化治镇作为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新理念,把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责任回归到村民的身上,尽快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条例。
关键词:民族地区城镇化;传统村落;特色村寨;文化治镇;回归村民;保护条例
在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当中,目前除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8.7%,高于全国城镇化率平均值53.7%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镇化率仅有44.5%,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城镇化率不足45%,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城镇化率只有52%左右,西藏自治区的城镇化率还不到25%[1]。无论从整个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水平来看,还是从城镇化建设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水平来看,都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本文拟就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法治保护问题略陈管见。
城镇化建设不能毁损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本文所论及的“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的历史年代比较久远,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属于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和经济社会价值的、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村落,它是中国农耕文明留存下来的最大遗产。“特色村寨”是指特定民族的人口相对聚居,在生产生活方面有着较完备的独特体系,真实地反映了该民族居民的生活状态,已形成较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的自然村落。为了节省篇幅和论述的简洁方便起见,本文将多用“传统村落”来替代“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的概念。一般来说,传统村落与城镇社区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城镇社区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在,决定着融入城镇的民族传统村落的存亡。特定城镇的形成是一定区域内生产要素不断迁移、聚变的自然历史过程,以传统文化资源为主体形成的区域产业,必将成为新型城镇未来的经济核心;而以创意为基础的传统文化资源,也必将成为新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因而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决不能一味地求新求洋,必须尊重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重视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元素。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不仅要避免再度出现“千城一面”和“千城一景”的局面,而且要深度挖掘城镇传统文化资源的经济社会价值,从文化整合的角度对传统文化资源重新组合,通过法治的手段和创意的手法,促使其转变为产业形态的文化产品,如文化古迹、风景名胜、节庆风俗和文化遗产等,以凸显新型城镇化当中现代元素和地方元素的主体地位,提升民族地区新型城镇的核心竞争力。从1978 ~2013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由1.7亿人猛增到7.3亿人,城镇化率由17.9%上升到53.7%。民族地区国土总面积为623.3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资源比重的63.89%[2],而同期民族地区整体的城镇化率却不足40%,城镇的聚集功能、拉动功能和辐射功能也都比较弱。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我国136个边境县当中,有107个县属于民族自治县,总人口为2300万人,他们祖祖辈辈居住在2.2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上[3]。笔者曾在调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边境地区之后,在一份“内参报告”中说过:“每座毡房就是一个固定的哨所,每个牧民就是一个流动的哨兵”[4]。如果一味片面地强调和追求人口的城镇化率,简单套用内地城市化率标准来衡量边境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既不利于国家的边境安全,也不符合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任何缺少特色产业和文化软实力做支撑的“城镇化”,最终都必将是疲软的和缺乏发展后劲的。任何一项现代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都是各个不同生产要素通过精密组合的结果,千万不能只顾短期的经济效率和效益,必须合理地配置区域内、布局区域之间的产业结构,藉以形成产业化公平竞争的格局。因而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统筹考虑新型城镇发展的产业规划与文化规划,把规划的着眼点牢牢地盯在持续发挥区域产业经济和文化资源的潜力上面;一定要切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避免重蹈对传统村落进行孤岛式开发的老路,促使传统村落文化与整个社区文化的互动与交流。为了依法推动对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的保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颁发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要在“十二五规划”建设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改造和保护10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5]。《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提出,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结构、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提升城市社会治理水平,把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到民族地区城市治理结构之中[6]。国家拟在“十三五规划”建设期间,着力打造一批属于各民族共有、多民族文化共存,具有浓郁民族风情和鲜明地域特色的新型民族城镇。以国家发展规划的方式强化民族城镇建设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既可以使濒临灭绝的民间传统文化获得有效的抢救,又能够从文化基因上保障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笔者坚信“以文治镇、以文化城”的新理念,必将成为“十三五规划”建设期间,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阶段城镇治理的新模式。
城镇经济增长应当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相适应。民族地区城镇化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和法制保障的前提下,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必经阶段,是一个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文化、人与社会不断调适和嬗变的历史过程。与民族地区城镇化相适应的民族地区现代化,说到底就是一个依托工业化和城镇化,由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逐渐转变的过程,也是一个由乡村文明向城镇文明不断迈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村落文化作为民族城镇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元素,对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一定区域内的历史、地理、人文等传统文化资源的存量,终将成为该区域城镇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终将为城镇化建设创造出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因而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突出“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两个特色,以传统文化资源为支撑和抓手,把城镇化建设落脚在自身区域经济、特色经济的基础之上。民族地区在研究制定“十三五规划”的时候,必须把区域文化规划与区域产业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文化规划要从所在的城镇产业发展战略入手,通过合理的文化规划与设计,达到延续该地区空间文化特色,实现促进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和经济活力。通观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所列的历史文化名镇,不难发现它们大多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个是景观特色鲜明、文化底藴深厚,如吴江市的同里镇;另一个是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情、神秘的历史背景,如宜昌市的枝城镇。民族地区在制定小城镇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注重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增强民族传统村落建设与本民族文化的适应性。已经融入城镇的传统村落的居民是该区域的主人,应当积极争取他们参与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赋予这些居民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和真实意见的权利。过去在少数民族村寨搞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的时候,普遍存在着偏离传统文化特色的“伪文化”现象。譬如,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在传统村落改造的过程中,假借弘扬民族文化之名,以捞取金钱和政绩为目的;或者为了满足少数游客的猎奇心理,不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对传统文化进行过度的庸俗包装,尤其是将一些莫须有的历史传说、低级下流的神话故事等,移花接木地嫁接到传统村落的人文景点之中,致使不少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出现民居整齐有余、特色浓郁不足,流失或者偏离本民族原汁原味传统文化特质的情况。
吴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建于宋代已有1200年历史的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是第一批被列入“中国历史文化保护名单”的城镇。早在民国时期吴江的乡村就呈现出城镇化的态势,无论城镇数量还是城镇人口均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水路和丝绸就是它的特色所在。据权威统计资料显示,吴江现有暂住的少数民族37个(约5275人),属于典型的多民族混杂居的小城镇[7]。中国民族学与人类学泰斗费孝通先生的早期著作《江村经济》,率先从文化整体论的独特视角,揭示了传统村落文化对江村经济生活的影响,如对居民职业分工、亲属关系、资金与贸易、桑蚕业与养殖业的影响等。也就是说,历史底藴深厚、多民族杂居的小城镇经济发展,一定要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相适应,尤其要重视传统村落建设与当地民族文化发展的密切关系。1982年费孝通先生再次对家乡吴江做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之后,写作并发表了《小城镇,大问题》的论文,引发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小城镇的高度关注。在其后发表的《小城镇再探讨》论文当中,他又把吴江的发展模式称之为“苏南模式”。吴江不负众望,在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古村古镇的保护,着力提升乡村生态环境质量,促使乡村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得到良性发展。譬如,在延续历史文脉方面,吴江的三大历史文化名镇同里、黎里和震泽,在修复古镇的过程中就避免了通常出现的大拆大建,整体完好地保留了旧宅民居的历史风貌。不仅城镇化率达到64%,而且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以人为本,富农惠农”的吴江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8]。吴江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践表明,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搞城镇化,都不能以农村荒芜和空心化为代价,尤其要把原生态的村庄与现代文明对接,切实做到风貌古朴、功能现代、生态拯救和文化复归。
笔者在对民族地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对已有相关科研成果进行了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依法维护传统村落方面,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如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结构的非科学性改造。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结构“陈旧”,多是指这些村落中特色民居建筑存在的时间跨度之长、空间之固定;这里的“陈旧”所代表的恰恰是少数民族传统民居原生态的空间结构形态,是不可多得和不可再生的原生态文化载体。无论这些古旧建筑的式样还是建筑风格,无一例外地经历了世代历史的沉淀而极具地方特色。笔者经过具体考察之后发现,这些传统村落要么多依山而建、要么多依水而居,整个村寨的房屋、道路布局错落有致,无一不是点缀在青山绿水之中,完好地体现了天人合一以及人与环境的自然和谐。在这些传统村落里面的民居建筑,对于城里的旅游观光者来说,它确实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和充满故事情节的神秘感;但对于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的原住民来说,他们当下最关心的要数这些建筑如何能够更好的采光、通风、排污和修缮的问题。在这里笔者不妨以多次赴贵州调研的民族村寨为例展开论证。譬如,贵州黔南州的原始民居和道路设施等,一个突出的特色就是石头的村、石头的桥、石头的道路、石板房。其建筑材料多为就地取材,如石板房就是以本地的泥土、石料为主。即使著名的苗侗“干栏式”吊脚楼,也是依坡而建、以石头做地基、以石头砌墙,对当地生态环境几乎不造成破坏性的影响。然而在2012年进行的农村危房改造中,那些特色鲜明的民居建筑几乎全部被拆除,原住民也以拆迁并点的方式集中起来,富有苗族、侗族民居特色的“吊脚楼”“美人靠”,现已荡然无存[9]。由于人们的思维观念受到来自各种不正确思维方式的左右,往往一说到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的民族符号元素,大多都把目光聚焦到这些建筑的屋顶、披檐、阳台、门脸、墙面和色彩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上;即使对旧式民居建筑实施具体改造,也多把侧重点放在对那些裸露的表征性特征的复归和粉饰上;那些古色古香的传统村落要么遭遇历史性的老化,要么遭遇破坏性的开发。当下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要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即包括公共文化资源在内的整个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和共同发展。“城乡一体化”并非“城乡一样化”,决不能丢弃传统村落本身固有的小桥流水和古朴古香,人为地套用城市小区模式对它进行扭曲性的改造;尤其不能人为地毁掉优美的田园风光、割断乡村的历史和传统文化,使浓郁的“乡情”蜕变成为大众的“乡愁”。一旦传统村落的特色民居建筑消失了,它所涵盖的民族传统文化也就随之流逝;广大乡村的复兴和发展,才是整个社会实现公平与和谐发展的关键。所以,对传统村落特色民居建筑的保护,不只是在城镇化建设中不能够实施人为毁损的问题,也不只是对传统建筑风格与形态表面修复与还原的问题,而需要突出对传统文化从空间意义上进行协同化治理,即找出传统村落民居建筑与民俗文化生成的契合点,以保护整体村寨的形式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的文化空间予以完整地保护。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除了要满足农民现代化的物质生活需求,如居住需求、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便于政府有效管理之外,还应当考虑如何能够更有利于留住乡村的优美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等。
第二,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文化景观的不合理利用。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和古城镇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毫无疑问都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目前在我国230多万个农村村寨里,仍然残存着具有传统民居和民俗特点的古村落3000座[10],它们是祖辈留给现代人和后代子孙的一笔价值连城的巨额财富。作为一种珍贵的民族遗产来说,它们不仅是属于中国的,而且是属于世界的,我们必须像珍爱眼珠子一样珍惜这笔历史遗产。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的历史景观进行必要的开发利用,只要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得当,既有利于向旅游观光者展示和传播传统村落的人文历史,又有利于增强当地政府和居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还能够增加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村落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些民族地方的政府官员对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缺乏基本的自信,他们宁可推倒重来、拆旧建新或制造假古董,也不愿意把古老陈旧的老街区和民居古宅原封不动的对外展示。还有相当多的民族地方对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不合理,如把着眼点聚焦在纯粹的经济收益上,对有限的传统文化资源过度开发和滥用,致使不少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的历史景观商业气太重,甚至在一年时间内接连发生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贵州报京侗寨、云南丽江束河古镇、贵州剑河久吉苗寨、云南巍山古城拱辰楼等多起重大火灾事故[11]。在民族地区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当中,确有不少建筑本身就是典型的历史文化景观建筑。这些民居建筑多数已经与周边建筑彼此之间发生了文化映衬的关系,在它们被融入城镇化建设之中的时候,这些首先是“景观”其次才是“建筑”的古旧民居,便成为在少数民族现代化生活方式中保留与凝结民族文化特质的建筑载体,使它们在当下富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旅游活动中先声夺人,具有特色鲜明的公共建设属性和旅游经营属性。传统村落民居建筑折射出来的血与火的生存经历,代表和反映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原始支配能力,通过旅游观光的方式回味和再现这种能力,正是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历史景观保护与利用的目的所在。因此,传统村落民居建筑历史景观的再生利用途径,既是将其与具体的历史事件、文化事物相联系,由此引发旅游者的民族文化认同过程,又是激发传统村落民居建筑青春活力、赋予崭新历史使命的过程。
第三,对传统村落文化传承的忽略导致乡土文化空心化。民族地区正在依法推进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是人们居住环境等物质层面破旧立新的过程,而且是传统乡土文化价值得以凝练和弘扬的过程,更是民族文化基因得以传承、文化记忆得以延续的过程。然而有些地方的实际效果却令人揪心挠肺。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大多数分布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其贫困人口比例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7个百分点。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应有的人气和灵气,传统文化习俗也随之陷入断裂和被遗忘的状态之中。那些基本没有人居住、缺少基本人气的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即使把它们精心地圈起来予以保护,也无非只是一个个没有生机的“博物馆”而已,最终难逃人去楼空的衰败厄运;如果那些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总是疲于与推土机赛跑,最终也必将沦为荒芜的农村和记忆中的故园。伴随着有文化的年轻人大量地涌向大城市,农村传统文化中的重情义、重家庭、重乡土归属的品质在逐渐淡化;伴随着农村人地分离后出现的住宅空心化,乡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随之呈现出后继乏人的尴尬局面。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千万不能让那些尚存的传统村落继续衰落下去、空心化下去;迫切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在关注民生的同时,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均等化和大众化问题,依法赋予民族地区新型城镇的文化内涵。传统村落大多经历了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延续发展,它不仅是一种民族文化血脉相连的生命机体,而且是一种异常丰富的生态系统。各级地方政府对传统村落实施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对传统村落开发利用的目的也是为了人。因而笔者认为在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指导,运用记载口述历史、修缮家谱和族谱的方式留住传统村落的记忆,藉以形成乡土文化传承的内外合力、构建外部供给与内部承接的协调关系,增强传统村落原住民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传统村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必须把文化治镇作为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新理念。传统村落大多建立在农耕经济天人合一的基础之上,它突出强调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和谐共生的关系,这些村落通常都凝聚着一个群体、宗教和民族的集体记忆以及智慧结晶。正因为如此,2013年12月举行的中央城镇工作会议,就突出强调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注重“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12]。与农村自然生态相适应的农村文化生态,是以乡土记忆、文化传统和农民的认同为内涵的社会关系结构,它本能地决定着农民对故地居住环境的认同感、幸福感和归属感。传统村落藴含着厚重的历史文化信息,寄托着人们的牵挂和乡愁,是特定民族群众的文化之脉、历史之源、自然之体和生态之基;传统文化和民风习俗只有被它的拥有者所珍惜、所热爱,才谈得上保护它、传承它。一旦缺失乡土记忆和文化认同的“乡愁”,无异于被剥去外衣任人嘲笑和戏弄的婢女,或者蜕变成为向都市人献媚的矫情表演。人们通常所说的“留住乡愁”,说到底就是要留住乡村过往曾经有过的辉煌和美丽。所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2020年)》提出“文化治镇”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充分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注重对地方乡土文化的认同、接纳、利用和创新,通过治理结构创新、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来达到和实现对民族地区城镇各方面事务的有效治理。具体地说,就是要求“文化治镇”在形象空间层面,实现城镇的物理空间以及城市景观达到宜人的标准,确保新型城镇的形象空间对人的生理及心理的应有尊重;在产业空间层面,实现新型城市规模适度、交通畅达、空气清新,逐渐形成分工合理的新型产业形态;在意象空间层面,实现富有归属感的社区和村落设计,使新型城镇确实能够传承乡土文化,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在这个方面我国著名侨乡、客家族和台湾省高山族的发源地福建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譬如,福建省三明市于2015年6月率先出台《三明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红色文化村落)管理暂行办法》,以维护村落传统风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和占用园林绿化等。《办法》还规定历史文化名村实施整体保护,即要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周边环境。对于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13]。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一定要做到人口聚集与公共服务提供相统一,任何超越实际情况、片面追求人口快速聚集的城镇化,其后果不仅会造成严重的城市病,而且将必然地带来严峻的乡村病。总之,“文化治镇”的基本目标是构建“记得住乡愁”的文化城镇,方向是不仅要保山、保水、保自然,而且要保建筑、保人文、保历史,凸显新型城镇规划的“利人原则”,体现人对优美自然环境的渴求。
必须把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责任回归到村民的身上。在新型城镇综合治理的结构中政府是治理结构的核心,社区、传统村落、特色村寨是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充分调动和鼓励社区、村落和村寨居民参与城镇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传统村落的原住民与所居住的村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们既是传统村落文化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也是传统村落文化最好的保护者和传承者,因而他们最有资格传承这些村寨特有的信仰、民俗、技艺和人文环境等文化遗产。他们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也最有建议权和发言权,必须把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重大责任,由各级政府机构、委托管理单位回归到村民的身上。政府在指引和开展乡村原生态环境建设的时候,必须以乡村的村民为主体、以传统村落的原住民为主体,留住了原住民就等于留住了传统村落传承发展之根。如果不能留住人或者没有人来打理这些传统村落,那么,传统村落原来所拥有的村规、民俗、礼仪乃至历史记忆等,统统将会随之消失,人们所说的“乡愁”也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人居住的传统村落,无论它的历史多么悠久,也无论它多么具有民族特色,终究只能是一堆没有生命力的砖头瓦砾而已。也就是说,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必须是“活态”的,只有留住原住民在这些建筑物里面生活,才能够保持它们的生机与活力。对传统村落文化传承保护的每一个举措,都要切实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原住民的意愿,政府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自上而下”和“一刀切”的做法。对传统村落的原生态保护工作,如果离开了传统村落原住民主体,人为地把乡村变成为城里人休闲娱乐的合法场地,势必会损害乃至破坏乡村原生态的完整性和农民纯厚的乡土情感。我国的传统村落是世界上涉及面最广、规模最宏大的文化遗产类型,其保护与发展也是世界上涉及面最广、规模最宏大的文化行动,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传统村落文化传承队伍的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形成共同维护传统村落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力量,因地制宜的建立起能够发挥村民主观能动性的保护和传承机制。与此同时,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及时跟进,实现城乡互动互进,依法构建适应城乡协调发展的就业、社保、教育、文化等保障制度,改善传统村落偏僻落后的交通设施状况,使城乡居民同等享受最优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凡属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政府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原住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房屋修缮费,保证他们在不离开乡土的情况下,也能够过上较为舒适的现代生活。
必须尽快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条例。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推动和提升了民族地区建筑风格、民风习俗、信仰道德、法律规范等广义文化内容的更新。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作为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譬如,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要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要保护有地方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2008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更加有针对性地保护传统村落,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条例》,依法明确对传统村落认定、评估以及保护的原则,依法划定传统村落保护的红线,依法规范传统村落保护的实施机构和责任主体,依法界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急剧消亡的当下,当代人有责任在保护好固态文物和传统建筑物的同时,努力原汁原味地保护好包含民族文化DNA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树木的高度终究是由扎入泥土深度的根决定的。为了规范在传统村落的修缮中,运用科学手段改善和提高古旧民居的住居环境,2015年7月3日北京市颁发了《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该《意见》适用于国家和北京市已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存完整的、但尚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畴的所有传统村落以及民居院落;保护的对象包括传统村落中的传统民居建筑、集中休闲场所和传统街道格局等。《意见》禁止在传统村落的修缮过程中随意修建仿古建筑,譬如,在古井上面加建井亭、在古碑边上加建碑亭、在著名路口边上修建牌坊、在传统院落门外修建影壁等,尤其禁止以保护和利用古旧建筑的名义将原住民迁移出去[14]。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公安部2015年7月3日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并且向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传统古建筑被偷盗、拆解贩卖等违法行为发出“追缉令”。《通知》强调凡已认定的传统建筑必须实施原地、原址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异地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已经认定的传统建筑,否则将撤销传统建筑所在村落的“中国传统村落”等荣誉称号[15]。必须指出该《通知》对于遏制和打击偷盗、拆解贩卖古建筑构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起了填补规范性文件空白的作用;但是它毕竟不具备法律的威慑性、强制性效应,建议立法机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传统建筑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传统建筑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我国所剩不多的历史传统建筑、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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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霞
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地区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13BMZ076);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学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 14ZDC025)。
收稿日期:2015-08-12
文章编号:1004-941(2015)05-0064-06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