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非亲属会见的思考和构想

2015-03-26 16:24:14李成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灌云222225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风险管控

李成(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灌云222225)



对罪犯非亲属会见的思考和构想

李成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江苏灌云222225)

摘要:罪犯非亲属会见长期存在于监狱实践,具有强化监狱工作合法性、适应现代矫正工作需要、满足罪犯情感慰藉等积极作用,也存在缺乏“过滤”机制,致使罪犯滋生优越感,模糊空间易诱发罪犯及家人不良预期,过程管理不善易引导舆论贴上“司法腐败”标签等问题。未来的罪犯非亲属会见,应该综合考量安全风险和社会合理性维度,最大程度消除制度设计上的模糊空间,加强审核和限制,并通过技术性手段强化内部风险管控。

关键词:非亲属会见;制度设计;风险管控

罪犯非亲属会见,简而言之就是普通会见范围之外的罪犯亲属及其他人员对罪犯的会见。它虽不是罪犯会见的主力,但对罪犯的影响却不容小觑,可以这么说,罪犯非亲属会见在推进监狱社会化和促进监狱执法公开透明的同时,也极易诱发监管安全事故和民警执法执纪问题。对此的探讨,可以进一步改进、完善会见工作,推进依法治监,消除潜在隐患,塑造监狱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罪犯非亲属会见的喜与忧——兼谈罪犯非亲属会见的制度设计

罪犯非亲属会见长期存在于监狱实践,却极少引起民警的重视。作者专门对近年的监狱理论的专业刊物——如《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等——进行了检索,基本没有发现此方面的论述。另外实际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基层民警都知道非亲属会见要经过监狱领导批准这个环节,但对具体规定却知之不详——这也与非亲属会见的次数总体上比较少,基层同志不常接触有关。

其实,监狱及上级机关对罪犯非亲属会见一直很重视,近年各省监狱管理机构都出台了不少规定。以JS省监狱管理局为例,相继出台的《罪犯会见通讯管理暂行规定》( 2004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会见的通知》( 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会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1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见管理的通知》( 2013年)等规定中,都对罪犯非亲属会见做出细化规定和适时的调整,使其进一步适应监狱工作发展形势。那么,面对“高层重视、基层忽视”的非亲属会见实践以及当下的制度设计,我们应该抱有什么样的认识呢?

应该认识到,罪犯非亲属会见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会见人员的增多和丰富①罪犯普通会见的对象为亲属和监护人。其中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岳母,子、女,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养父、养母,养子、养女,继父、继母,继子、继女以及兄、弟、姐、妹等,约27类。除此之外的亲属及同事、朋友、社会人员及公益组织、政府部门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等会见罪犯的,统称为非亲属会见。,给罪犯带来了更多的亲情、乡情、友情的慰藉和社会层面的接纳,拓展了社会帮教的内容,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特别是对一些鳏、寡、孤、独的罪犯中的弱势群体,更能满足他们对亲情的渴求,也有利于出狱后的生活维系。这些都是普通会见所不能给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罪犯非亲属会见除了以上优点外,还暗藏着一些负面的东西,对罪犯的改造及民警执法执纪带来了一定的干扰。

一是它会滋生罪犯的优越感。正常情况下的罪犯会见都是普通会见,会见对象不外乎27类人,非亲属会见的次数很少,只有极少的人员和极少的罪犯能够通过非亲属会见的渠道会见。在这种情况下,对会见人员身份的辨别就成了罪犯“权利是否人人享有以及执法是否公正”的评判标尺。由于非亲属会见没有对罪犯建立“过滤”机制,使得实现会见的罪犯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对于获得非亲属会见的罪犯而言,这种“殊荣”很容易让其产生一种身份及能力上的优越感(很多情况下是罪犯的一种自我感受,但也不排除个别人确实有“背景”,如职务犯罪或家人在政府机关任职等,也可能在监外进行了运作),并在与他犯的交流中有意、无意地加以炫耀,以求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更有别有用心者会利用少数罪犯对其能力上的信任,以帮其找人减刑、假释或改善改造条件为由实施钱财诈骗。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却极为恶劣,它会打破罪犯对监狱公正执法的认知,削弱民警的权威,将重心由遵规守纪、积极改造转向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方向,增加教育改造的难度和潜在的安全风险。更可怕的是,在“罪犯弱势、监狱强势”的管理格局中,这种认知具有很强的蛊惑性,改造风气一旦形成,就很难扭转。

二是会诱发罪犯及家人的不良预期。罪犯非亲属会见的规定比较抽象原则,一般的做法是非亲属会见罪犯必须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监狱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其中会见重要案犯(大多地方规定为原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也有个别地方严格为原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必须由监狱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省局狱政部门备案,严禁以社会帮教等名义安排不符身份人员会见。对不在会见日来监会见以及非亲属会见的,必须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安排会见。可见,以上均没有对非亲属人员的资格、条件、情形等做出具体说明,审批权掌握在职能部门和监狱领导手里,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比如罪犯的一位非亲属来监会见,能不能会见、会见会不会引发风险等全凭职能部门和监狱领导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人(民警)不同的时候会作出不同的判断。而对于罪犯及其家人、社会公众来说,这种准入条件的模糊性及结果的可更改性会引发对监狱管理及执法工作很多的遐想,从而认为所有与罪犯有关的待遇和决策都是可改变的,正常情况下不能实现的事情,如特岗犯任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也会变得“可能”起来,并且会不遗余力地“走门子”、“托关系”,拉拢腐蚀民警,企图达到上述目的。

三是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良观感。互联网时代,监狱执法工作是媒体关注的“焦点”。近年出现的“呼二监”事件、广东茂名监狱事件、黑龙江讷河监狱事件让监狱受到了社会的严厉批判。对于非亲属会见,如果对社会宣传的力度不够,会见期间再因为制度设计或操作上的问题出现泄密、携带违禁品进监、罪犯脱逃自杀、民警违法违纪等问题,极易引导舆论贴上“司法腐败”的标签。黑龙江讷河监狱事件①2015年年初,媒体曝光黑龙江讷河监狱在押犯人王东利用手机猎艳,并用对方裸照威胁发生性行为,遭受害女性举报。随后,黑龙江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驻讷河监狱,经侦查认定,王某先后利用手机聊天骗取共计3名女性信任,后又以裸聊视频相要挟,迫使受害人到监狱探视。最终,因王东以裸聊照骚扰威胁一名女性受害者及其家人被举报案发。引自李文姬:《黑龙江讷河监狱事件追踪:14名涉案民警被处分》。http: / /news.sohu.com/20150128/n408134134.shtml,2015-04-22.就折射出非亲属会见的影子,令人深思。

二、对罪犯非亲属会见的基本观点

既然罪犯非亲属会见“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那么它的出路在哪里呢?或者说,监狱当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罪犯非亲属会见?实践中,有部分民警主张禁止罪犯非亲属会见。我们认为,非亲属会见是不能被完全禁止的,因为当前的社会帮教就暗含了非亲属会见的形式和部分内容,关注的方向应该是如何最大程度发挥罪犯非亲属帮教的积极作用,克服、规制潜在的问题和弊端,进而使罪犯非亲属帮教成为教育改造社会化的一个有力抓手,促进罪犯思想稳定,积极改造。

首先,罪犯非亲属会见如上文分析的那样确实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一项有效措施,因为单一的普通会见在当前已远远不能涵盖罪犯情感、交际以及回归社会的需要,作为普通会见的一个补充,它能起到普通会见所不能的作用,这是它存在的前提条件。

其次,罪犯非亲属会见强化了监狱工作的合法性。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社会大众的现代公民意识得以建立,“公民——社会——政府”三方治理格局已然形成,公民和社会力量开始向公权力渗透并要求分享部分的管理职能,服务型政府就是对此的回应。对政府来说,不但要做正确的事情,更要正确地做事。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如果政府仍以自我为中心,统揽权力,不采取协商式的民主,即使决策和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受到他们的认可。如今的监狱,与社会只隔着一个“镁光灯”的距离,早已不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年代。罪犯非亲属会见,一头连着罪犯,一头连着社会,看似审批权在监狱手里,实际上却“牵一发动全身”,是社会公众用来评判监狱工作是否执法为民及公平正义的放大器。一旦关上会见的大门,必然造成傲慢、僵化、不近人情的指责,对监狱良好社会形象的构建有百害而无一利。相反,只有在不断完善、健全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会见的力度,让更多的人员和技术充实社会帮教的基础,才能增强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认同。

再次,罪犯非亲属会见是做好监狱现代矫正工作的需要。监狱的最终使命是什么?最大价值是什么?最主要的职能是什么?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将罪犯矫正成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降低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但长期以来,监狱却存在一个“二元悖论”,即用监禁的手段来促使罪犯实现再社会化,这显然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也就有了恢复性司法、循证矫正和教育改造协同化的实践,其目的就是打破封闭的监禁空间,引入社会人员及技术,再造罪犯改造的社会环境,增强再社会化效果,真正实现推进监狱与社会多角度、多层面对接联动,推动监狱管理由一元主体向监狱主体与社会多元有机结合转变,着力社会资源整合,加强社会支持系统建设,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罪犯非亲属会见是连接罪犯与社会的一个窗口,会见的人员包括普通会见27类人员之外的其他所有亲属,还包括罪犯的同事、朋友、社会公众及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人员以及其他特定人员,最大限度地囊括了罪犯的社会关系,增加了罪犯与社会的粘连度,也有助于将社会力量和先进技术运用到社会帮教工作中,加速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三、关于未来的罪犯非亲属会见的设计思路

监狱工作,因为没有制度而出现差错,与因为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出现差错,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前者可归结为个人层面——在没取得制度授权下的擅自作为,而后者只能归结为单位治理能力的不足。罪犯非亲属会见既然存在制度缺陷,又如此重要且长期存在,那么如何改进、完善它呢?坦率地讲,我们只看到问题,却还没有成熟的方案,毕竟它涉及安全风险(技术)和社会合理性(民意)两个维度的考量。但所知的是,未来的罪犯非亲属会见一定要消除制度设计上的模糊空间,最大程度上具有可操作性,能让民警、职能部门、监狱领导、罪犯、罪犯家庭、社会公众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合理的预期。

笔者建议:未来的罪犯非亲属会见,不但要对罪犯非亲属人员予以关注,更要加强对罪犯的审核和限制。非亲属会见的原则应定位在“不是所有的非亲属人员都可以会见罪犯,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会见非亲属人员”。

之所以如此说,主要是因为以往的非亲属会见多对非亲属人员“卡”得较严,对罪犯却几乎没有限制性规定——除了正在禁闭或被隔离审查暂停会见的罪犯被禁止会见外。当然也有个别监狱为增加保险系数,规定监狱民警可作为罪犯非亲属会见的联系人,填写会见审批表,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实现非亲属会见,这看似规范严谨的制度设计,却未能解决核心的问题(标准),反而加大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实际上是一种风险转移。试想,如果民警出于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做了非亲属会见的联系人(审批表中称之为申请人),一旦会见引发了泄密、携带违禁品进监、罪犯脱逃自杀等事故,民警势必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民警对会见过程根本无法掌控。另外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监狱社会化的推进,民警的社会交往较以前更为广泛和复杂,交际圈中可能就有罪犯非亲属人员或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假如有人提出由民警充当非亲属会见联系人的请求,该请求并未违反罪犯非亲属会见的规定,民警是很难回绝的,但一旦发生问题,无疑坐实了为罪犯“打招呼”的过错。

由外而内的转向,最重要的是要对罪犯实行非亲属会见风险性评估(具体量表可由省局及监狱技术部门编制),通过技术性手段加强内部的风险管控。具体来说,就是除了“正在禁闭或被隔离审查暂停会见的罪犯”不得会见外,还要筛查哪些罪犯适宜会见、哪些罪犯不适宜或暂不适宜、哪些罪犯有会见违规前科……确立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罪犯会见资格的差序格局,并与会见的非亲属人员的人数、时间等相对接。对于高风险期的罪犯,坚决不予会见;有潜在风险的,从严控制;指数在正常值内的,及时安排会见,不必再卡着、拖着不办。这种机制,同样适用于罪犯的社会帮教工作。

(责任编辑连春亮)

Thought and Idea of Non-relatives Meeting of Criminals

LI Cheng
( Lianyungang Prison of Jiangsu Province,Guanyun,Jiangsu 222225)

Abstract:The criminals non-relatives meeting has been in practice of the prison for quiet a long time,which has positive role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legality of the prison work,adapting to the modern correction,and comforting criminals emotional need,there is also a lack of“filter”mechanism,the criminal spawns superiority,fuzzy space predisposes criminals and poor family expectations,process management is easy to lead public opinion which is labeled“judicial corruption”and other issues.Future criminal’s non-related meeting should consider safety risk and social rationality dimensions comprehensively; eliminate fuzzy space in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to the greatest extent,strengthen the criminal audit and restrictions,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l risk control through technical means.

Key words:non-relatives meeting; system design; risk control

作者简介:李成( 1978-),男,江苏丰县人,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主要从事监狱行刑与矫正研究。

收稿日期:2015 10 02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 2015)04-0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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