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经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450046)
《中国青年报》曾经刊登了一封学生家长致云南民族大学的信件,信中提到当前高等教育的种种问题:“个别教师不备课,不写教案,讲课从网上下载授课课件,在课堂上东一句、西一句,经常讲些与教学无关的内容,课堂上大部分时间被白白耗费,临近下课时用幻灯片匆匆讲完本章节的标题和知识点,这节课就算讲完了。一本教材只讲了不到国家规定教学内容的一半。考试时,虚假的学生成绩掩盖了虚假的教学。不良学风既害了学生,也伤了教师、毁了学校”〔1〕。一石激起千层浪,再次唤起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
笔者在高校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对此深有感触。近年来,全国法学院系培养了大批学生,但与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相比,法学教育的质量并没有得到明显提高,法学专业连续多年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在人才市场上,一方面是法学毕业生人满为患;另一方面是各类单位难以找到满意的毕业生。最终造成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就转行”的现象。据用人单位反映,法学专业学生有三大问题:首先,缺乏法律思维,只会背诵理论,而不会运用理论解决问题。其次,实践经验欠缺,面对案例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调查取证;诉讼中欠缺辩论技巧;写不出一份像样的法律文书,学了《合同法》,却不会拟订合同条款,学了《公司法》,却不会起草公司章程。再次,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足,经济知识、人文知识、社会知识匮乏。对于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国家和社会不满意,学生和家长不满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教育理念,突破旧的教学模式,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法学教学仍然沿袭了传统的满堂灌方式,这种单纯灌输的教学方式效果并不好。课堂上死气沉沉,课后缺乏交流对话。教师的课堂没有吸引力,学生也缺乏学习热情。即使勉强把学生留在了教室,也留不住学生的心。这种情况教师是心知肚明,然而却没有哪一个教师愿意改变这种教学方式。因为这种方法对教师而言简易、方便。按照这种讲授法,教师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就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而要改变单纯讲授法,实行方法创新,如启发式讲授、讨论法、案例分析法、问题教学法、探究发现法等,教师就要消耗大量额外时间和精力。高校又普遍存在一种重科研、轻教学的风气。法学专业的教师更是把大量的时间投入到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不是忙于申请科研经费,就是忙于社会活动,做律师办案。因为这些能给他们带来更为直接的受益和丰厚的回报。教师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钻研教学,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学生交流思想,师生关系渐渐疏远、淡化。有些教授甚至因为忙于做学术,不愿为学生上课。教学改革成为一句口号,人才培养的质量自然也就无法保障。
由于就业的压力,大量学生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上。学生希望通过这些考试能够改变命运。很多法学院校也就把学生的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作为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标准,甚至明确提出法学教育要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挂钩。为此,教学围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展开,部分法学院系开设了公务员考试专题课程,专门讲述公务员考试技巧;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导致传统的法学课堂冷冷清清,这类培训班却热热闹闹。法学院系逐步沦为公务员考试培训班或司法考试培训学院,考试制度的负面作用被无限放大。固然这些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如果考试考什么,学校就教什么,忽略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法学将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主要是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为主,实行一种重概念、重理论体系、重教师讲授的黑板式灌输教学。强调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中外法律规范的区别,而没有注意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和操作能力培养,忽略了知识向智慧与能力的转化,漠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虽然部分法学院校也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模拟法庭、案例研讨等实践性课程,但在教学体系中,这些课程往往被边缘化,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成了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学校并未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实践教学,更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笔者所在的学校也设置有法学实践教学中心,从事法律援助活动,但这种活动纯粹成了教师的社会服务,完全排除了学生的参与,并未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偶尔也举行模拟法庭,但都是从法院借来完整的案卷,让学生依照庭审笔录排练、表演,目的是让学生明白庭审的步骤,并未从深层次上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智慧。
法学教育没有贴近人才市场的客观需要,造成就业市场上同时出现“人才荒”和“就业难”。国内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系都是按照同样的培养方案、同一课程体系在实施教学,培养出大量同质化的人才,没有体现出各类学校之间的特色。培养模式单一,千人一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法学教育的同质化导致高校所培养的人才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以涉外专业律师为例,全国才3000多个,真正能用的只有20多个,所以国内涉及世贸争端的官司只能聘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2〕。
大学都规定了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系统的学习和训练,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课越多效果越好。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学生能够不学自会,无师自通,从而使教学越来越少。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提出的“教是为了不教”的理论,就是这个道理。相反,教师上课多,就意味着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少,只能通过课堂教学获取知识,长期下去学生就会对教师形成依赖。与其让学生多听课,还不如让学生多自学,多进图书馆自主查阅资料,变学生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而且学生被动学习,得来的知识容易遗忘,自主学到的知识比较深刻,甚至终生难忘〔3〕。
长期以来,大学都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虽然教室都配备了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传统的黑板加粉笔变成了白板加话筒,教师站在讲坛宣读讲义变成了教师站在操作台前使用电子演示稿,但法学教育仍然是满堂灌的照本宣科教学法。许多学校禁止教师压缩授课时间,禁止迟到、早退,并制定了惩治办法。以为老师只有满堂灌,累得声嘶力竭才是重视教学。社会实践、课堂讨论是老师在偷懒。其实法学教育应该实现知识、观点和思想的交流碰撞。课堂教学不应该让教师满堂灌,唱独角戏。而应该让师生共同参与,相互研讨。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学生才是教学的主角,课堂应该是学生求知的乐园。
高等教育有三大使命,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长期以来很多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教学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没有多大关系,学生的任务是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是教师的事情。其实教学应当以科研为支撑,离开科研,不可能实现高质量的教学。大学教授们的研究成果是最优质、最前沿的教学内容,应该把这些成果及时充实到课程中。法学是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学科,教师除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课堂教学外,还应该以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形式,指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让学生在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培养学生自主运用法学知识思考问题的能力。然而事实是教师研究出的成果和讲授的课程没有实现衔接。学生既没有参与老师的科研活动,也未能从老师的科研中开拓视野,启发智慧。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是一本教材、一份教案使用多年,教材知识陈旧,内容与社会脱节,学习内容不能激发大学生的新鲜感。课堂上学生在读旧书,老师在讲废话,造成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对社会现实与热点问题的了解和思考。
教师完成了教学工作量,固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是合格的,然而并不能简单地视为完成教学任务,更不能等同于教学质量就好。因为教学质量的提高,不在于教师上了多少课,而在于教师以怎样的理念、态度和方式上课,如果教师只是出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而授课,却没有对所授课程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设计,那么对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大学,有的教师对讲课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态度不够端正,存在应付现象,上课是为了凑课时,评职称。有些教师经常调课、请人代课甚至随意停课,不仅影响了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也影响到教师队伍的声誉。有的教师教学目标层次过低,强调学生记忆、理解法律条文,而对学生分析立法目的、培养法律思维、完善职业能力、提高职业素养等高层次目标缺乏要求。有的教师教学理念落后,创新精神不足。凭借过去经验和沿袭的老习惯、老办法教学,而对现代教学理论比较陌生,主动研究现代教学理论的意愿不强。所以说,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并不难,关键是教师是否用心、用力和用功,这才是教学的关键。
笔者认为,法学是实践性与理论性兼备的学科。高深的法学理论素养是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必要条件,娴熟的实践运用技能也只能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根基之上,在法学院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二者不可偏废。法学教学也应围绕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的养成、实践能力的提高三个目标展开。法学理论知识包含了刑事法、民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文化;而法律思维主要指学生在学习中养成的规则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以及司法理念、法律道德;实践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工作的技能,包含了谈判技能、辩论技能、起草法律文书技能、调取和筛选证据技能等等。要培养这些能力,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传统的教育理念以书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向学生灌输知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为“传授者”与“接受者”的关系。而新型的教育理念则应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以学习效果为中心。侧重关注学生需求的满足和能力的培养,教师与学生转变为“引导者”与“参与者”的关系。教学的目的也不再单纯要求学生记住、理解、掌握教材内容,而是要让学生透过教材去把握渗透在其中的科学方法和知识体系。
在传统的教学理念下,教师直接教学,教知识,讲解教材。教师控制了课堂的时间和节奏。教师的任务就是把知识灌输进学生的脑子,课堂变成了教师展现自己学问的舞台。学生只能成为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单向地接受知识,服从教师的权威,一味地听讲、记笔记、做作业。
在现代教育理念下,教师要把学生放在课堂教学的第一位,相信学生的潜能和自主学习能力,把课堂学习权真正交给学生。教师在课堂上的角色实现转型。改变传统课堂控制者、讲授者的形象,转变为教学的促进者、引导者,实现由主角到配角的转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把学习的自由和权利还给学生,解放学生的时间、空间、思想,让学生自主发展。让学生拥有自由支配的时间,按照自己擅长和喜欢的方式进行学习,跳出教材,独立思考,个性化理解,自由表达,质问、怀疑、批判教师或教材的观点。课堂教学从教师独白走向师生对话与学生讨论,通过对话实现引领,通过引领生成创造。在师生平等的对话讨论中,活跃课堂氛围,释放学生的创造力。
科学的教学方式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正确地理解法律概念和本学科的知识体系,掌握本学科的不同观点、学术动态、立法趋势和法律实施状况,但很难让学生养成法律思维,提高实践能力。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掌握适用法律的方法和技巧,分析案例的过程实际也是学生由片面到全面、由现象到本质、由不会到会的认知和思维过程。因此应该把传统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教学法很好地结合起来。
一方面,对于传统讲授法在继承的同时,应实施改革。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尝试的“多师同堂讲课模式”就是一种创新。这种模式类似英美法系的授课方式。在这种模式下,由多位老师在课堂上讲,通过互相辩驳和轮流讲授,让学生接触到了不同的授课风格、不同的学术观点。老师通过协作授课,有效实现了师资力量的多元互补,同时通过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积极辩论,实现了教学活动的开放互动。在互动过程中教师的讲授积极性得到激发,学术研究的视野得到拓展。学生也养成了“独立分析、勇于质疑”的习惯,充分实现了教学效果的整体提高。
另一方面,应注重案例分析教学法。案例教学模式可以在传统的理论教学中加以穿插,也可以单独设立案例教学课程。这种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指导学生阅读、分析案例,研究裁判者的价值取向,学习法律原理和规则,树立相应的法律思维,进而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使大学法律教育更加接近司法实践。案例教学具有真实性、实践性和典型性,在课堂教学中具有多重效果。首先,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如在诉讼法中讲解李尔本案件,吸引学生关注国外的沉默权制度。讲米兰达案件,然后导入“米兰达警告”。这些都能够激发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探索兴趣。其次,可以通过案例阐释法律,如介绍“斧头帮对阵砍刀帮案”,引导学生对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加以区分;介绍“天价葡萄案”,引导学生理解罪刑均衡原则。再次,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改变课堂沉闷的现象。传统的一节课,学生只能集中精力20多分钟,而通过课堂中穿插案例,可以把一些晦涩的知识趣味化,增强课堂和知识对学生的吸引力,有效改善学生听课疲劳问题。
案例分析教学法又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案说法模式,如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先提供案例,然后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评论,最后由教师加以总结,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中这种教学法最为有用。具体到教学中,老师可以让学生先充分掌握案例信息,然后启发学生自己思考,展开小组讨论,运用学过的法学知识解决问题。例如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中,“排除合理怀疑”是个只可意会,很难讲清的问题。可以通过呼格吉勒图案中的证据,让学生自己来分析什么是“合理怀疑”。既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又提高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另一种是依法论案模式,教师先讲解法律或制度,然后让学生分析案例,例如先介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然后引入案例,让学生分析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核心,笔者倾向选择《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以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刊载和报道的案例,通过这些途径获得的案例最真实。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重视实践教学。例如信用证是国际经济法中晦涩抽象的一门课。相关的操作程序让学生摸不着头脑。其实信用证制度并不复杂,指导学生办两件国际金融业务就可以让学生掌握。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驾驭庭审能力、谈判能力、分析概括能力、辩论能力得到综合锻炼,其间还会受到法律文书和论文写作的训练,最重要的是学生可在参与过程中形成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的具体经验,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进程中的主体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教学的典型模式。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让学生近距离地观察甚至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可以通过教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现。教师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吸纳学生参加,让学生从书写诉讼文书到制定诉讼策略,从会见当事人到案件执行,对自身的能力有一个全面的锻炼。学生既观察到了法官如何审判,检察官如何公诉,又观察到了当事人、律师如何举证、辩论,对各种程序的特点和诉讼的全貌有深刻的了解。既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又让学生知悉了自己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法学教育应顺应社会的需求。当前教育界已经明确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走向,而社会对职业人才的需求具有多样化,这就要求各类法学院校实行特色教育,培养专业化人才。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例,虽然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均属世界知名法学院,但是他们在人才定位方面却各具特色。耶鲁大学以培养政治精英为目标,哈佛大学以培养商界领袖为宗旨,哥伦比亚大学以培养知名律师为方向。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也必须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在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尝试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战略。近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律师学院,着力培养高端律师人才,走出了一条很好的新路。
培养特色化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在两个方面努力。首先,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法学教育应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学生实际需求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具体来说,可以把法学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学校特色课程三类。专业基础课程应注意把专业素质细化为相应的课程内容,增加司法实务课程、学生实践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包含人文学科通识课程、社会科学通识课程、自然科学通识课程,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学校特色课程主要结合各自实际,打破学校内部院系之间、学科之间的界限,开设特色课程。以财经类大学为例,可以结合本校学科特色,着力培养财经法律人,如法学与金融、商贸、证券、保险、房地产等专业结合,培养金融法律人才、商贸法律人才、证券法律人才、保险法律人才、房地产法律人才等等。其次,培养职业化的师资队伍。当前我们的法学教育,教师都是从法学院培养出来的经院派法学家,学历很高,科研能力很强,但实践教学经验严重不足。现在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偏弱,应该说与师资缺少实践有重大关系。为此应该采取开放办学模式,一方面安排有潜力的法学院系教师带着任务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提高法律职业教学能力;另一方面从社会实务部门挑选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到法学院兼职担任相关课程,实现社会与学校的协同创新。
〔1〕张文凌.云南民族大学公开亮丑根治不良教风学风〔N〕.中国青年报,2013-12-04(1).
〔2〕余涛.从法学的学科属性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A〕.朝阳法律评论(8)〔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3〕邱本.大学教学中的四大误区〔N〕.法制日报,2008-07-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