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语用能力包括法律主体对生活世界和法律世界相关要素进行投射、整合和建构,实现语境要素重新范畴化和结构化的能力。司法话语行为深受多种语境的影响。在语用知识表征方面,司法话语行为往往需要涉及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认知语境知识,这种选择又深深刻有实践主体认同的烙印。在语用策略方面,无论是推理的内容,还是推理的方式,司法话语会充满冲突和矛盾性。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2-0139-05
作者简介:张蓉(1980—),女,丽水学院讲师,硕士。钟彩顺(1976—),男,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
法律是一门语言职业。各种法律实践都有赖于“语言的工具性”。现有法律语用研究主要采用普通语用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话语中的预设、指称、言语行为、暗含、法庭交互等语用现象及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关联原则等在法律交际中的适用性。
[1](p421-444)但作为一种专门性机构话语,法律语用特征的独特性在普通语用理论框架下并未得到充分的阐释。本研究旨在通过法律语境认知分析来探讨法律语用能力的问题。
一、语用能力与认知语境模型
1.语用能力。
语用学在探讨语用能力时,主要关注可激活和可利用的语境知识或条件及可实现的语境化意义,即重语用知识,轻语用的过程。然而,能力总是和一定的实践过程联系在一起,语用能力也只能相对于语用过程而存在。因此,在研究语用能力时,我们必须先明确语用过程中人们在做什么。对此,Katz曾指出,语用过程就是基于语法、语义和语境知识,产出或理解语句,表达或获得语境化的意义。其最终结果是改变原有的语境。据此,Levinson把语用过程表征为话语和语境的一个函数: [2](p31)
f(u)=c或者f(s,C 0)=c
该函数表示,语用过程就是通过产出或理解话语u(即原语境C 0下的语句s)形成新语境c的过程。事实上,我们可把语句s看成是原语境C 0的一部分(即语言语境)。那么语用行为就是促使语境C 0向语境c转变的行为,语用能力也就是处理或转变语境的能力。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建构语用能力的理论时,必须对语境的属性有清晰的认识,特别是语境转变的机制。
2.认知语境模型。
语用学是一门研究语言与语境关系的学科。但对于语境,至今仍没有严谨一致的学术定义。van Dijk有关CCM的论述可归为三点:第一,它是一个由主体动态建构的认知实体,具有体验性、生成性和变异性。第二,它的内容构成具有多维性和特定性。虽然van Dijk罗列了包括情景、社会环境、机构环境、互动行为的总目标、参与者和他们的社会和言语角色、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参与者的全局性关系、群体成员的身份或类别等可能内容维度,但是他并没有提出一个用来预测真实交际的CCM。CCM只能相对于特定真实交际活动而存在。第三,它具有主体间性,以话语群体共享的认知形式(如知识、态度、意识形态、语法、规则、规范和价值等)存在。它可以在互动中不断地被重构。
基于van Dijk的论述,我们可看出,CCM可在理论上避免我们前面提到的语用学研究中与语境相关的两个问题。同时,CCM在属性上与语用能力一致。因此,基于CCM的认知语境分析为语用能力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然而,认知语境模型理论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真实语用行为中的认知语境模型如何确定?第二,如何观测认知语境的动态变化及其原因?众所周知,认知是大脑的功能,而这一神秘“黑匣”至今仍无法直接探知。基于认知语境模型的语用研究必须在认知方面进行探索。
在认知科学中,我们一般通过观测行为来推断认知的规律。显然,在认知语用学研究中,我们只能通过分析话语行为来考察语用认知。我们可及的线索只有语言及与其相关的可观测的外部语境。因此,在方法上,认知语境分析宜采取阐释的范式。 [5]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分为两步:
第一,可结合语义知识、社会语言学知识和文化知识,通过话语分析法,推导认知语境模型。 [3](p159-177)那些具有“语境化提示”(contextualization cues)功能的语言类别有助于我们对认知语境模型的阐释。
第二,对相邻两个语用行为的认知语境模型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跨语境对比分析,一方面可了解前语境C 0和后语境C出现哪些转变,另一方面可探究这些变化的来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该方法对分析语用能力的作用:
1. ATTORNEY: What is your date of birth?
2. WITNESS: July 18th.
3. ATTORNEY: What year?
4. WITNESS: Every year.
该段是真实发生在法庭上的一个对话。限于篇幅,我们只对比分析话语3和话语4的认知语境模型。话语3中,律师用的是省略问句。根据上文的两个话轮,我们可以把该句补充完整为“What year was you born in?”也就是说,话语3所建构出的认知语境模型C 0是“律师询问证人的出生年份”。再看话语4,证人的回答也是省略句,其完整表达应该是”July 18th is my date of birth every year”。他在作出该回答时,其认知语境模型C是“证人生日的日期”。这两个认知语境模型完全不一致。这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证人没有正确认知律师在话语3中所建构的语境图式,以至于他在话语4中不仅未能对C 0进行充实,相反建构了一个和C 0不相关的认知语境,造成交际失败。另一种可能是该证人有意为之。要对这两种可能作出判定,我们当然还需要从更大的语篇层面来建构认知语境模型。
上述例子表明,语用能力有两个重要的认知属性:第一,语境认知能力。交际中我们一方面需要激活已有的知识,注意到当下的语境条件,另一方面也要能排除各种干扰性语境信息。因此,交际者须能感知、识别语境要素的相关性,并有效表征语境信息的内容。第二,语境要素整合重构能力。交际事件中往往会涉及多重语境或多元语境要素,它们相互间还可能相互冲突,所以交际者需要跨语境整合并建构出一个既与话语前语境C 0一致性,又符合自己交际目的的认知语境模型C。
总之,认知语境模型理论为语用能力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二、法律认知语用能力的分析
语境重置(recontextualization)和整合是法律话语实践的重要特征。法律实践涉及生活语境和法律语境。每一种语境下可能由多重的甚至冲突的要素或子语境构成。而法律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跨语境的整合,建构一个合法合理的认知语境模型。为此,我们须先确定不同认知语境中“视线”(lines of vision)关联或对应之处。这是认知语境建构的基础。然后,投射和整合生活语境和法律语境的相关要素。最后,通过话语表征认知语境。法律语用能力主要体现在认知和处理语境及语言表征认知语境。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探讨如何通过认知语境分析来考察认知语用能力。
1.圣三一案。
1887年,美国纽约圣三一教会聘请一位英国人当牧师。为此,联邦政府向法院控诉圣三一教会违反联邦《外来劳工合同法》。巡回法院裁定该雇佣合同非法,支持联邦政府的控诉。圣三一教会把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没有违法。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牧师是否属法律所禁止的外来劳工。
该案所涉《外来劳工合同法》的认知模型可归结为“美国法律禁止雇佣任何外来劳工”。如果把它与该案件事实的认识模型“圣三一教会雇佣外来牧师”进行整合,那么通过简单语义推理,我们就能得出“圣三一教会雇佣外来牧师违反劳工法”的结论。但联邦法院给出的裁决与此正好相反。也就是说,该判决并非完全基于语义推理,而是经过整合了其它认知语境模型。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其它语境信息被引入判决书中,如一些司法解释的案例、宗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等。整个判决通过一些语用策略建构出一个与初审结果完全不同的认知模型。正因为此,该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探讨法律认知语用能力的良好契机。
2.认知语境模型分析。
该判决的认知模型可以通过分析其语篇语义的宏观结构来获悉。该案件的宏观命题是“圣三一教会雇佣外来牧师没有违反劳工法”。我们可把它看成是一个复合的话语行为,它分为案情陈述、司法推理和司法裁定三个子行为。其中司法推理又由三个子行为构成:首先,论述司法解释的合法性。然后,分析该法的立法意图。最后,论述美国社会的宗教态度。其中,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是通过引述一些司法解释案例来实现的。立法意图的分析包括法律标题与法律意图关系、该法所针对的恶行及其立法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等内容。美国社会对宗教的态度是基于一些历史政治法律文献对宗教的规定。
通过语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判决所表征的语境因素非常复杂,不仅有司法案例,还有立法过程;不仅有历史的事件,还有政治传统。这表明,该司法话语行为的CCM涉及多个语境范畴。法律语用学研究就是要探讨这些要素的整合所需的认知语用能力。
3.司法解释中的认知语用能力。
认知语用能力包含语用认知过程、语用知识表征和语用认知策略三大部分。由于语用认知过程不适合纯文本的语篇分析的方法,所以本节只探讨判决书的CCM在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语用知识表征和语用认知策略。
(1)语用知识表征。
语篇所包含的语用信息都应在CCM中得到表征的语用知识。因此,我们可从语篇至少部分推测CCM所包含的语境信息,从而了解交际者的语用知识表征能力。语境模型分析表明,圣三一案终审判决中的司法推理涉及多范畴的语境信息,包括法律、历史、宗教、文化等。那么,这些语境信息能被整合在一起的事实表明:第一,相应认知语境范畴具有认知上的可及性。第二,它们符合司法推理的话语行为目的。也就是说,法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认知语用能力:第一,他的认知视域具有一定的广度。在本案中,如果法官在认知语境建模时只限于法律范畴,那么就可能在语用上采取“平义规则”,仅从文本语境进行字义解释。如果法官把自己的司法行为置于社会历史语境,那么该司法解释行为就成了文化阐释。事实上,初审和终审的司法判决在语境认知视域上正好处于上述的两个极端,从而导致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知道,对于法官而言,其视域范畴有制度规定的部分,也有主观任意的部分。 [4]其中,法律语境是必须部分,任何法律实践都应在法律语境范畴内实施。本案中当法官要否定《外来劳工合同法》的规定时,他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合法性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其第一个话步就引述一些相关案例来论证法官作不符合字面意义的司法解释具有合法性。除法律语境信息外,其它语境信息也会被用于司法决策。但这些信息的选用完全受控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或取舍可及的认知范畴会不会受到语用认知能力的制约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语用过程会受制于交际者自我认同的投射能力。语用是自我认同的一种实现形式,自我认同是语用行为的框架。很多研究表明,法官的司法行为也同样会受其自我认同的影响。 [5](p87-129)自我认同包括主体的情感、态度或认知视角。这些直接影响着法官对语境相关性的表征:
①While there is great force to this reasoning; we cannot think Congress intended to denounce with penalties a transaction like that in the present case.②It is a familiar rule that a thing may be within the letter of the statute and yet not within the statute because not within its spirit nor within the intention of its makers.③This has been often asserted, and the reports are full of cases illustrating its application.④This is not the substitution of the will of the judge for that of thelegislator, for frequently words of general meaning are used in a statute, words broad enough to include an act in question, and yet a consideration of the whole legislation, or of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its enactment, or of the absurd results which follow from giving such broad meaning to the words, makes it unreasonable to believe that the legislator intended to include the particular act.
在该段中,法官陈述了有关该法律的两种观点,并且在①中明确了自己的态度。人称代词“we”就是其主体认同的一种明确表达。正是因为法官从一开始就认同并支持圣三一教会的做法,所以他才在整个判决中纳入一系列能佐证其合法合理的语境信息。在上面这段推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决书采取了系列的社会语言方式。比如,在②和③两句中,指出该判决意见符合司法规则,用法律制度语境信息来突显该司法解释行为的正当性。接着,在④句中,强调该行为不是否定立法者,而是更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意图。这是一种“趋同”(convergence)的语用策略,用以确立该行为的社会支持。从判决书所建构的整个CCM来看,其所有内容的选择和内容的安排都与本段所表征的认同一致。
(2)语用认知策略。
认知语用能力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能否运用认知策略达到特定的语用效果。由于语用效果往往是相对于交际目的、对象和情景而言的,所以我们在确定语用效果时,需要先有一个理想的CCM作为参照。然后,通过分析目标语篇所表征的CCM与理想的CCM的异同,来确定语用效果及其相关的认知策略。在司法决策中,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共同的语用标准。就司法推理而言,其合法性取决于推理的内容和方式。基于此,下面我们将分析圣三一案判决中的语用认知策略:
①语用推理的内容。
在圣三一案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推理部分涉及的内容包括案例、法律文本意义、宗教等。其中,案例和法律文本的分析属司法中的常规做法,具有充分的合法性。然而,把宗教作为法律推理的内容却一直备受争议。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美国是一个宗教信仰的民族。虽然引用了一系列的历史文献来说明这一事实,但是能不能证明法律不能干涉宗教的活动呢?这一语用推理事实上对大多数人来讲是站不住脚的。比如,Farganis通过实验对比研究表明,公众对基于道德宗教进行推理的判决比基于法律和民调的判决认同度更低。
②语用推理的方式。
由于法律话语的语用目的与法律实践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其语用推理应以法律的思维逻辑为准则。一般来讲,如果法律话语适用的是法规或判例中的法律原则,那么其合法性就高。相反,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特别是只单纯根据日常话语中的缺省推理,那么其合法性就容易受到质疑。在圣三一案判决书中,我们发现其中主要运用了三种缺省语用推理方式:
一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一个具有一定相似度的CCM来判断或理解另一个CCM。两个类比项不存在因果关系。圣三一案中存在很多这样的例子。例如在State v. Clark一案中,根据新泽西法案第96、第98-99规定,故意破坏栅栏可判处轻罪,然后最高法院却认为这一判决是错误的,法庭对于“willful”一词在该法中的含义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并指出,如果一个词的字面意义是荒谬的,该法案必须解释,避免荒谬。该案是有关侵权行为的,而圣三一案关系合同法。因此,它们之间在实质内容层面并没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判决书引用的多个此类案例都不是因其能提供可适用于该案司法推理的法律原则。但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都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最后法院都对相关法律作出与字面意义不同的解释。显然,这种语用类比有别于司法决策中的案例推理,它只是基于语用类比推理的一种话语论证。它可以影响我们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但是不能推导出必须的司法结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可以对法律作出与其字面含义相反的解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任意对法律进行解释。事实上,法官释法这一原则在法律界是共知的。关键是我们需要弄清楚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作出何种解释。然则,所引述的这些案例未能给圣三一案的司法推理带来这方面的明确指导。从这层意义上说,这种语用推理的方式未能有效实现该司法话语行为的目的。
二是常识推理。常识推理指基于共享的社会认知或期望得出结论的思维方式。这种语用方式主要诉诸受众的认同,而非逻辑或理性。其语用效果主要取决于目标受众是否持有所预设的社会认知。一般而言,常识推理会缺乏法律专业上的逻辑严谨性,但是会符合大众的心理期待。在圣三一案中,常识推理也有使用: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s "labor" and "laborers" does not include preaching and preachers, and it is to be assumed that words and phrases are used in their ordinary meaning.
这是一段节选自有关从法案标题来推导法律立法意图的司法推理。其内容主要是分析“labor”的含义。在此,判决书明确指出,根据“常识性理解”,“labor”和“laborer”不包含“preaching”和“preachers”含义。我们暂不论这种常识性理解的对错。但可以确定,这种认知并非所有人都认同。我们知道,“labor law”是指调控所有劳务关系的法律。这表明,“labor”一词在日常话语与法律语境存在两个不同的认知语境模型。那么,应用这种常识推理很可能受到法学界的质疑。
三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指基于个案推导出一般性结论的思维过程。在圣三一案中,归纳推理主要应用于分析美国的宗教态度。判决书中列举了一系列历史、政治、法律等文献中强调宗教的语段,以说明美国是一个重视宗教的国家。在涉及到英国政府签发的殖民地授权书和维吉尼亚第一宪章等内容中,很多文字都涉及宗教的重要性。我们确实可从中归纳出美国是一个重视宗教的国家。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一语用推理的结果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态度具有动态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历史、政治及部分法律文本的内容并不能反映整个民族的态度,也不一定代表《外来劳工合同法》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另外,我们也难以据此得出禁止教会聘用外来牧师不是《外来劳工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毕竟,宗教和劳务关系是两回事。
上述分析表明,法律语用一方面受法律这一制度性语境制约,另一方面它涉及冲突性日常生活语境。法律交际要求具备跨语境整合的语用能力。
三、结论
语用学研究考察的是语言、语用者和语境之间的关系。本研究旨在克服传统语用学中孤立静态的研究范式,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性思考:第一,在理论和方法上,我们认为须整合语言、语用者和语境。为此,我们提出可把三者都看成是语境要素,并指出它们在交际者的认知上实现了统一。基于此,认知语境应成为语用研究的核心概念。第二,语用研究的目标是解释语用过程,包括语言的产出、理解和效果。我们把这个过程看成是认知语境模型的转变。由引,语用学研究就需要考察认知语境在话语产出前后产生了什么变化及这些转变如何产生。为此,我们提出在方法上可采用语境模型的对比分析。第三,以真实话语行为为对象,关注语用现象的形而下特征。
就法律语用能力而言,我们认为,它是法律实践者对法律、社会、语言及自我认同的一种认知投射与整合能力。本研究发现,司法话语行为深受多种语境的影响。在语用知识表征方面,司法话语行为往往需要涉及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认知语境知识,这种选择又深深刻有实践主体认同的烙印。在语用策略方面,无论是推理的内容,还是推理的方式,司法话语会充满冲突和矛盾性。法律语用既不单纯根据普遍语用规则,也非仅根据专门法律规则来实现。这意味着,理论模型的范式在真实语用研究中存在不可逾越的瓶颈,因为提出任何一条规则都会受到其它语境的内容或框架制约。专门话语语用研究需要更多地关注语用过程的动态性。认知语境模型视阈下的法律语用能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