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主体性视角下党内“特权”的表现、原因及其消解

2015-03-26 08:32魏忠明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特权限度

摘要:党内“特权”是与党内平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相对立的,必然会随着财富的极大丰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从人的有限主体性的角度出发,可以正确认识党内“特权”的两种表现,能够全面分析党内“特权”的产生缘由,有效地选择党内“特权”的消解路径。充分发挥和合理限制党员干部的主体性与合理消解党内“特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任何一方的完成必须依赖于另一方的努力,并且也只有这两方齐头并进才能更好地推进我们党执政能力的建设和执政水平的提高。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2-0010-03

作者简介:魏忠明(1974—),男,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2013年湖北省党建自行课题调研课题“社会转型时期党内‘特权思想’相关性探析”的阶段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 [1](P83-84)这一重要讲话一方面强调了党内“特权”的存废事关“反腐倡廉”的成败与“党和国家生机活力”的有无,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党对党内“特权”的明确态度,是将反对党内“特权”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和国家永葆生机活力”这一战略高度上来进行的。

一、什么是党内“特权”?

“特权”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人们一提到“特权”就将其与一些党员干部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犯罪”等不正当、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联系起来,认为党内“特权”是导致目前社会“不公”的根本原因。这种将党内“特权”与社会“不公”进行因果联系的分析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将目前社会“不公”的现象仅仅归因于党内“特权”的存在,并简单化地认为消除党内“特权”是消除社会“不公”的唯一途径,即使这一想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某种预期的目标,也会由于其没有分别把握党内“特权”和社会“不公”各自的具体内容从而不可能找到党内“特权”与社会“不公”两者相互纠缠的真正症结所在。

作为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产物的“特权”,既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而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而逐渐出现的,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特权”是指一定社会、一定团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极少数人比其他从属地位的绝大多数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权力,从而在其生存境遇、发展空间和资源使用等方面具有优先性和特殊性。“特权”是社会、团体的不公正、不平等的集中体现,是特权者的主体性对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生产水平的直接反映:“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公共权力与身份地位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力、利益,“特权”总是离不开一定的人、集团和一定的权利、地位等具体内容,“特权”总是与人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息息相关的。因此,“特权”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权”,是出现于人类社会某一具体发展阶段中的“特权”,没有什么离开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所谓抽象“特权”,任何“特权”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社会、特定团体中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特权”。

党内“特权”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职位的需要而授予党的领导干部和部分党员的一些符合法律和规章的权力和权利,这种党内“特权”是一种“合法特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行使和主张才是有效的;其二是党的领导干部和部分党员凌驾于法律和规章之上而为个人或团体谋求不当得利和不法权力,这种党内“特权”是一种“不合法特权”,其妄图超越法律和规章的约束从而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理由,故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主观和客观的条件、内因和外因的影响,党内“特权”之所以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区分,一方面是由于党内有些“特权”是根据职位的设置和岗位的需要而存在的,从而在一定阶段其具有“合法性”的理由,不然党的事业难以为继,这种“特权”终将随着党的事业纵深的发展而不断缩小其生存的空间直至最后消亡,毕竟党内“特权”的存在违背了党内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对党内的民主生活的最大挑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在党内“特权”存续的时空中,一些领导干部和部分党员无视党纪国法而谋求一些不当、非法的权力和利益,从而使“特权”以消极的面目给党的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党的组织和个体党员的利益是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的,没有也决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和规章的个人私利和集体特权,这是由我们党的立党之本和执政之基所决定的,是由我们党的党性原则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极力反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内部的“特权”,《共产党宣言》强调无产阶级要消灭包括无产阶级自身在内的一切阶级及其特权来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反杜林论》主张无产阶级不仅要消灭阶级特权而且要消灭阶级本身;列宁提出要“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和“同一切特权作不调和的斗争”;毛泽东强调“共产党的唯一任务”就是“为民族与人民谋利益,绝无私利可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所以如此强调反对“特权”,尤其反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党内“特权”,是因为“特权”是封建等级的流毒和剥削制度的余孽,是导致公共权力异化和滋生腐败堕落的温床,是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完全相背的,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相背的。然而,由于马克思主义政党事业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导致党内“特权”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存在的必要,但与此同时还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曲折性、动态性和往复性导致党内“特权”在主观上往往成为党员干部“腐败”的先导,无论是党内“合法特权”还是“不合法特权”我们要给予同等的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因此,对于党内“特权”的界定,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其可能伴生的恶劣后果而高度重视、明确反对之;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简单化的一元倾向而将反对党内“特权”的斗争人为地扩大化。

二、为什么会出现党内“特权”?

由于党内“特权”涉及党内平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涉及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权利”和“权力”之内容、“合法”与“不合法”之形式和“积极”与“消极”之影响,我们对党内“特权”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考虑社会的转型、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对党内“特权”的影响,分别把握革命战争、建设改革两个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正确区分党内两种不同性质的“特权”,全面认识它们产生的主观原因,从而为合理消解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党内“特权”寻找相应的路径,防止出现“胡子眉毛一把抓”简单粗暴的思维方式和行动结果。

马克思的“五个社会形态理论”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辩证统一”的角度出发揭示人类社会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阶段性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突出了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与此同时,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还从“人主体性的生成及限度”的视角出发明确地指出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了人的依赖、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自由个性三个阶段,强调了人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的历史地位,社会的转型与人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在马克思那里是高度统一的,“特权”的出现与人主体性的生成是息息相关的,社会转型的最初动力和最终目的在根本上均可视为人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一道发展起来。” [2](P104)当人类社会处于“人的依赖性”第一阶段时,人们是以血缘、地缘为纽带来形成了氏族共同体,此时的个体是集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紧紧地与集体联系在一起,没有所谓的人的主体性问题,也就产生不了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当人类社会进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二阶段时,个人冲破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在客观上创造了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在主观上获得了其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倘若主体性的膨胀超过其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必然导致各种各样的“特权”;当人类实现了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而进入第三阶段时,人的能力得到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得到真正实现,人不仅能够支配自身和自然而且能以自身和自然为其主体性的限度来防止其主体性的盲目膨胀,从而使人成为真正完整的人,此时一切形式的“特权”也就不复存在。比照马克思的“五个社会形态理论”和“三个社会形态理论”,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现代社会转型的艰难和中国共产党人政治成熟的艰辛。

结合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人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的特点,对于党内“特权”的存在原因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人的主体性的生成是导致党内“特权”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党内“特权”首先直接表现为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作为一个主体——一个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群众的主体——的一种心理倾向和心理活动,是其对外界事物的一种主观把握,并且这种主观把握是违反党内平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的,如果缺少某种约束就有可能违背党纪国法,因此是不能提倡和应该禁止的。其二,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取向多元化是导致党内“特权”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由于党内“特权”主要具体表现为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在目前我国社会现代转型这个价值取向多元化时期过分地对物质利益进行追逐,并且这种追逐是以不讲原则、不讲党性、不讲国法为前提和结果的,违规和违法的物质利益当然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认同从而是一种“灰色利益”和“黑色利益”。其三,人的主体性约束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党内“特权”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党内“特权”现象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滋生和蔓延的,西方享乐主义的大力渗透和社会攀比风气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挑战党员干部主体性的限度,由于约束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党员干部主体性的盲目膨胀继而催生了党内“特权”。

三、怎样反对党内“特权”?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对“特权”的反对也有所不同:从反对“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到“从对高级干部生活待遇开始克服特殊化倾向”,从警惕“侵害人民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我党走过了一条“反腐倡廉建设就必须反对特权”的斗争之路。反对党内“特权”有利于防止党脱离群众从而夯实立党之基,有利于防止全体党员精神怠惰从而净化执政之风,有利于防止社会利益冲突从而共圆强国之梦。我们必须全面认识人主体性的生成及其限度,合理消解党内“特权”的主观因素,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

其一,充分重视人的主体性向度,真正尊重每一个党员的合理需求。人的主体性的生成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判断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地发展和全面进步在根本上就是要看其社会成员的主体性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重视和尊重。一个社会的成员只有真正发挥其能动性、创造性和超越性的主体性,那么这个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其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我们党而言,个体党员主体性的充分发挥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建设改革年代都是极其重要的。党的生命、党的事业能否继续向前推进在根本上取决于每一个党员的主体性能否得到充分重视和真正尊重。党内“特权”方面是某些党员干部主体性的过度膨胀的体现,但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主体性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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