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
(赤峰松山医院 内蒙古 赤峰 024000)
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患者围术期护理体会
刘晓艳
(赤峰松山医院 内蒙古 赤峰 024000)
目的:探讨腰椎人工间盘置换术患者围术期的护理体会。方法:选取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来我院行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患者25例,在手术的基础上展开围术期护理,分析治疗的效果和患者的主观体会。结果:在手术的基础上实施围术期护理后随访6个月,发现患者基本能正常活动,并发症发生率较低,显示出了一定的护理效果。结论: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和围术期护理的结合能够详细掌握患者的基本情况,对于其治疗和康复提供一定的指导方法,帮助患者实现手术期的安全过渡。加强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患者围术期护理的做法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
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围术期护理;护理体会
腰椎间盘突出是临床上常见的病症,以往采取药物治疗,效果并不十分显著。近年来,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成为治疗的新方法,且效果显著,但要注意做好围术期的护理工作。我院在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围术期护理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来我院行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的患者25例,其中男性14例,女性11例;年龄43-57岁,平均年龄(48.35 ±3.62)岁;所有患者经过确诊,有4例L3~4突出者,15例L4~5突出者,6例L5~S1突出者。且所有入选患者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腰腿疼痛,排除骨质疏松等病症。
1.2 治疗方法
对患者采用全身麻醉,并让其保持仰卧的姿势,在透视的作用下在合适位置对皮肤进行切口,从腹膜逐渐深入至脊柱,将功能损坏的椎间盘切除,在试模进入后放入假体,将假体置于合适位置后冲洗消毒,缝合切口。
2.1 手术前护理(1)心理护理 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属于大型手术,对患者的伤害比较大,患者普遍存在紧张畏惧心理,护理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缓解患者情绪∶一是向患者介绍置换术的相关知识和手术经过,让其相信医学水平;二是和患者深入交流,解答疑惑,给予信心等。(2)准备工作对患者的病程、病史、药物反应等基本情况仔细评估;训练患者卧床排便的习惯;对患者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排除不适宜手术的情况;做好备皮和备血工作及禁水禁食等。
2.2 手术后护理(1)基本护理在手术后,要将患者置于平躺状态,术后6小时内禁食禁水,观察患者的输氧、心电图等基本指标的情况。(2)伤口护理一方面,要关注切口的渗漏状况,若渗血渗液超出正常范围立即报告医生,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观察患者的引流情况,出现引流不畅的情况要及时反馈。(3)并发症的观察一是要观察术后患者是否有神经受损的情况,主要通过双下肢的感觉运动来体现[1];二是观察腰椎人工盘是否出现移位;三是观察椎间隙是否感染,要经常对切口进行清洁消毒;四是观察腹部胃肠功能是否有影响,6小时后可以逐渐给患者喂食易消化食物,检查胃肠功能;五是观察术后是否出现腹膜炎症,一旦出现要立刻行消炎处理。(4)功能训练手术24小时后,护理人员应指导患者下地活动,锻炼下肢功能,在手术72小时后让患者在保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练习行走。(5)出院指导该手术后患者的恢复需要较长时间,因此要对患者进行具体的出院指导,包括以下内容∶在恢复初期要佩戴腰围至少4个星期,对腰椎认真保护;避免过度劳累,非特殊情况减少乘车等行为,以静养为宜;保证患者的营养供给,防止出现感染;定期去医院复查等。
在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患者进行围术期护理,患者的恢复情况良好,没有出现感染的情况,且未见严重并发症出现,患者的正常活动不受限。
随着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的应用,给椎间盘突出患者带来了福音,大大增加了治疗效果。但是,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属于复杂性手术,对护理工作的要求较高,有必要通过加强围术期的护理来增强治疗效果,减轻患者的痛苦。在本实验中,通过围术期的护理,所有25例患者恢复情况良好,没有出现严重并发症,患者对护理效果普遍感到满意。
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的围术期护理中,要特别注重对患者心理的护理,面对手术的风险性,患者若没有良好的心态和坚强的意志,对于手术效果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心理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要加强和患者的沟通,倾听其内心的真实想法,采用多种手段来安抚情绪,帮助其树立治疗的信心[2]。此外,手术后的功能恢复锻炼也是护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安排训练活动,保持其下肢活动的灵活性,减少手术后并发症的产生。
综上所述,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中要加强围术期的护理,全方位保障患者的安全,从而提升手术的疗效。
[1]易小慧.18例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患者围术期护理体会[J].中外医学研究,2011,(27):79-80.
[2]幺恩蕊,冯晓青,段雪飞,等.腰椎人工椎间盘置换术27例围手术期的护理[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0,(11):2679-2680.
R473.6
B
1009-6019(2015)10-02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