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英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对图书馆的地位以及图书馆的职能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在一些方面,学生们也认识到:高校图书馆并不是高于学生地位的存在,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员老师的工作更近似于为学生提供服务,而不是管理学生读者;图书馆的一些制度,比如图书馆内藏书遗失要还同版的原书或按原价的几倍赔偿、借阅超过期限要支付数额不等的罚金等条款,图书馆的负责人员并没有对学生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文就这几个方面做出一些分析,在法律层次提出自己的见解,得出几条结论。
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高等教育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由原来的免费接受教育到现在的自费得到高校的服务,学生对于自身权益的争取和维护有了更多的进步。随着高校功能与地位的改变,关于高校与学生的特殊法律关系的讨论逐渐热烈,而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一部分,也承载着一定的教育职能,管理制度的完善也逐渐向法制化靠拢。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图书馆也因此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建设道路。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争论也由此展开:到底是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呢还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呢,这需要我们的进一步讨论。
关于高校图书馆与学生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其中,胡向阳先生发表的《图书馆规章中的若干霸王条款》认为: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的学费,包括图书资料服务的费用,应视为学生购买图书馆服务的行为,学生应该是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管辖范围。但又有一些学者认为学生在办理借书证的同时与图书馆也签订的借阅合同,两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想明确高校图书馆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先明白两者的法律地位,明晰两者之间的权益冲突,精确到某一件事来辩证理解两者之间的意识矛盾和冲突也是确定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高校图书馆隶属于高校,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高校师生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学术机构,是一个履行信息服务职能的单位。高等院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高校图书馆也是履行教育职能的机构,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由此可知,高校图书馆具有教育和信息服务两种职能,从民法上看,高校图书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本身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是高校的一个职能部门,没有资格单独对学生进行处罚。
高校学生一般是通过各种形式的选拔进入高校取得学籍的,理论上来说,高校学生都是成年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也是受教育者。在学校图书馆方面,学生有权利使用包括图书馆在内的教育教学资源,能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
伴随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学生权益意识不断增强,而图书馆管理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方式却沿袭守旧,因此,思想认识上不一致,双方的角色定位就有了分歧。一方面,高校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是学生读者的管理者,在地位上要高于学生,对于图书馆制定的一系列条款和决策,学生都有义务去遵守执行,对于学生丢失的馆藏图书也有义务进行赔偿。然而,高校的学生却不再这么认为,在他们看来,学校图书馆是给自己提供教学服务的单位,而不是享有特权的管理者,尊重自己的权益,根据自己的标准和需求制定相关的规定,做出相关的调整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义务。
目前看来,由于我国的立法不太全面,《图书馆法》也没有颁发,地方性法律法规也并没有细节上的要求,高校的图书馆管理制度也不太完善,图书馆管理人员也没有一定的专业基础,不能对学生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解答。由此,学生的权益意识与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冲突暴露无疑。如超过借阅期限要交纳数额不等的罚金,丢失购买不到的馆藏图书,同一版本的要承担该图书定价三至五倍的赔偿责任等。图书馆是否有权力进行处罚?丢书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面对学生的疑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图书馆的负责人也没有明确的进行解答,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必然会引发图书馆与学生之间的矛盾。
对于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的权益问题,首先就要改变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工作理念,,纠正学生读者权益意识的偏差,让学生读者与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达成共识,高校图书馆的管理人员不是高于学生地位的管理者,而是为学生提供教学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学生作为服务的接受者,理应接受管理人员的疏导,保护和珍惜图书馆提供的教学和科研资源。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应加快立法的脚步,完善现有制度,健全图书馆管理法律体系,图书馆的规章制度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关于图书的使用和处罚,要做到有根有据,对于学生关于图书馆的处罚问题提出的质疑,图书馆管理人员要细心解答,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给学生一个必须要遵守的理由,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各种疑问。同时,要明确图书馆并不是营利性组织,而是高校教育的一个职能部门,馆藏丢失的罚款并不是重点,而是让学生能够意识到馆藏的珍贵,爱护公共财产。高校图书馆还承担着高等教育一定的职责,因此,图书馆对学生只能是疏导多于处罚,重点还是在让学生自己来管理,自己来组织,自己来调整,增强图书馆管理的民主度、透明度,从根本上消除矛盾隐患,这样更能集思广益,同时解决图书馆管理人员专业也水平低,培训效果差的问题,全面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水平。
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一部分,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学生读者也不是单纯的消费者,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主要体现为:高校图书馆对本校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它出台的一些政策不仅需要学生的遵守,还要受到学校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而学生在接受图书馆的服务过程中,与图书馆发生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像读者的隐私权、知识产权等的保护等等。不同的法律适用于不同的对象,不能简单地说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能笼统的概括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两者在不同情况下具体发生的行为来论断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辩证的思考从而保证不偏颇、不遗漏,保证两者之间的权益都能够实现。
时代在发展,经济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学生也不再是单纯的读书学习,而是走出了学校的象牙塔,增强了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高校学生作为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备用力量,能够通过自己身边的事物和自己的经历来增强自己的权益意识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我们也应该在为学生解答疑问、疏通纠纷矛盾做出自己的努力。明确高校与学生的地位,理解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不仅可以有效的维护学生权益,同时也提出了国家法制化建设的不足,推进了高校图书馆的法制化建设,加快了高校图书馆事业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