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生成及其治理

2015-03-23 01:32郑钦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信力谣言治理

郑钦

摘要: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或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忧虑,公众对社会管理者和权力掌控者的质疑是正当且永恒的。谣言生于人们的忧虑与关切,加速传播并泛滥于言论不自由,信息渠道不畅通所造成的信息匮乏情境中。谣言的治理,涉及到政府、社会和公民三个维度,具体言之,言论权利有充分法制保障、政府公信力昭彰、信息传播渠道畅通和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养与社会责任,是谣言治理的根本之策。

关键词:谣言;治理;公信力;言论权利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5-0090-06

谣言从未在任何历史阶段和社会里消弭过,考诸历史,由谣言引发的大事件不可胜数,而谣言的生成背景、传播模式、社会影响往往相似:人们因好奇猎奇心理而制造、传播谣言,甚至受到其蛊惑或煽动,经由一定的信息传播手段和渠道,在社会流瀑和群体极化两种效应的共振下,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将更多的人主动或被动的卷入到传谣、信谣的群体之中,从而造成一时之社会恐慌,直至引发巨大的社会风波。

谣言虽不可彻底绝迹,却可以止于信息公开和社会开放。建基于合法性和政治权威的政府公信力,中立的、客观的专业新闻媒体,具备基本科学素养和公民责任的民众,是使谣言止步的治理合作主体。不同性质社会中谣言的生存时间、传播范围和破坏性影响有着很大差别,其根本就在于政府公信力的高低,信息是否公开、社会是否开放,民众的基本科学素养和公民责任是否到位,这三个层面无疑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

一、何为谣言?

在政府文宣和公共舆论中,“谣言”一词从来都是以贬义性词汇的形式存在,其定义是不依据事实而凭空想象或根据主观意愿刻意编造的传言,制造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作“造谣”,传播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为“传谣”。具体而言,谣言可能是某些人(或群体、集团和国家)根据特定的动机和愿望,散布一种内容没有得到确认的、缺乏事实根据的、通过自然发生的、在非组织的连锁性传播通道中所流传的信息。从这种定义中不难看出,谣言的制造者具备十足的主观恶意、谣言的内容完全的脱离真实,其渠道根本是非制度化非正规性的,谣言的功能是消极的,往往造成极坏的影响。

要有效的治理谣言,首先要正确认识谣言性质、产生根源及其传播规律。客观的说,谣言又称传闻、流言,是一种据称是真实但缺少证据的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人、对事、对社会事件特别是针对公众所关心的事物,所提出的一种未经证实的解释或理由,是一种不确切信息的传播,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但缺乏可靠证据支持的陈述或信念。其发生学原理可以大致概括为:当人们想理解并简化许多接踵而来又发展迅速的复杂事件时,他们便会产生精简相关信息并迅速传播给同样关心此事的人的强大心理动力。在信息被不断加工的过程中,事实就被渐次扭曲甚至颠倒,最后只剩下最简单直白的核心,该核心信息则与人群早已秉持的观念或成见相吻合,即他们常常产生一种“果然不出我所料”的错误意识。[1]

事实上,社会生活和网络空间中谣言无处不在,如2003年SARS病毒流行的板蓝根白醋遭疯抢,2010年“日本福岛核泄漏”引发的食用盐抢购风波等的针对突发事件的谣言,以及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6名罪犯越狱奸杀78名女性”“出租车上艾滋针扎人”等的社会治安类谣言,都是已经司空见惯的谣言类型。在充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小到日常养生知识、治安案件、金融经济领域事件,大到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社会事件特别是突发性公共事件,谣言可谓是无孔不入且经久不息。

二、谣言的生成机制及其影响

尽管谣言可能具备的破坏性后果已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罄竹难书,但如果缺乏对谣言产生的机制与社会背景的深度透析,仅仅满足于道德式的谴责和情感宣泄,或者以行政强制手段来收紧信息传播渠道、压制自由言说空间,是难以有效地应对和治理谣言的。根据法国学者卡普费雷概括出的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2]8-10来看,谣言的生成及其传播效应与其指涉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相关关系。简言之,人们极为关心却又不甚了解的事件,关涉此事件的谣言生成及其传播效应也就越迅速和广泛。其中,事件的重要性,是谣言得以生成的动因所在;事件的模糊性,则是谣言得以病毒式传播的加速剂。

(一)谣言生成的社会心理之源

(1)忧虑和困惑的社会心理是谣言生成的重要因素。谣言是“夹杂了个人对这世界如何运转的主观臆测的公众传播”,“表达了试图认知生存环境的人们的忧虑和困惑”,人们试图认知自身生存环境和面临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和困惑是谣言的生成机制,因此,谣言并不完全只与信息有关,也有满足人们的心理和社会需求的功能。就大众传播媒介和谣言并存的现实而言,“谣言是作为补充的传播媒介,传播的是另一种事实”[3]10-15,谣言就是小道消息,近乎于个人情绪表达或个体认知感受,而非被动的接受他人对其灌输的信息。就此而言,即便其事实基础被证伪,谣言也不会就此销声匿迹。

(2)“反权力”的社会心理是谣言生成的关键因素。卡普费雷指出谣言也是一种政治和社会现象,是一种“反权力”。因为谣言热衷于揭露秘密,提供假设,对手握信息发布权的机构和权威提出挑战,不断对它们做出质疑,逼迫上位者开口说话,做出解释。“谣言揭露了人们丝毫未产生怀疑的事和某些隐藏的真相,从而增加政权的透明度,并孕育了反权力。谣言起到了一种干扰作用,是第一自由广播电台”。[3]84-96执政者不必患上谣言恐惧症,以严厉的措施让社会万马齐喑,产生寒蝉效应,社会活力和创新能力因此而被扼杀是得不偿失的。以持续的真相和事实回应、澄清不断的怀疑或质疑,才是深耕政府公信力根基,清除谣言疯传土壤的正确策略。

(3)社会流瀑和群体极化的共振效应。谣言的传播是社会流瀑和群体极化两部分叠加并发生共振的过程。[3]20-30我们倾向于相信别人的所信和所为,使社会流瀑得以发生。具体而言,如果周围熟识的多数人都相信一则谣言,那么我们也容易轻信那则谣言。因为相关信息匮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我们会轻易接受他人传播的信念。尤其是在人们对某则谣言所涉事件一无所知时,我们就更容易相信它。当人们相信并热衷于传播某些流传的信息和信念之时,社会流瀑现象就会发生。

在社会人类学功能主义视野下,某一主题的谣言只会在持有相同观念的人群中传播,谣言的传播在事实上可以勾勒出一个虚拟社区的边界,该社区中的人在情绪和信念上相互激荡互相强化,最后得出更趋极端的结论,此之谓群体极化效应。在现实情境中,一群人倾向于相信一则谣言之时,经过相互交谈和情绪对碰之后,则更加倾向于坚信这则谣言所指涉的内容。鉴于谣言经常是涉及自身切实利益的信息,因此其传播效率极高,速度通常都达到既有技术手段的极限,特别是在现代信息社会,谣言传播时空比极大压缩,一则谣言只要几天乃至几个小时就可以传遍国境。

(二)事件的模糊性是谣言散播催化剂

(1)信息匮乏是谣言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因信息供给控制和传播限制,人们无法得到比较充分的信息来进行对比鉴别何种说法才是真相,因而使被遮蔽或掩饰的信息具备了无限的模糊性,无限的想象空间也因之而生。公众的信息饥渴状态,只能依赖那些或绘声绘色或荒诞不经的传闻故事来满足,一如历史上层出不穷的政治谣言,其生成和传播,在本质上是因政治决策或政治过程的封闭性神秘性而产生。即便这种信息的管控与封锁,是出于安抚人心或保持社会稳定的善良目的,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因为真相的缺席,更大程度的催化了人们对事件的真相与内幕的好奇心,猎奇心理高涨,各种流言蜚语便有了广泛传播的市场。

(2)信息供给充分,也不必然能根除谣言。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信息充裕的现代社会,谣言并没有就此消弭。这说明谣言生成及其传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在传播中的运行机制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在现代信息社会,信息充裕却杂乱无序,信息的充裕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事件的模糊性。一是就认知程度而言,没有人在智识上是全知全能的,在专业分化和社会分工的高度精细化的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充满不确定性和面临风险时,人们难有充分的理性和能力掌握和分析所有信息;二是信息获取能力及手段的局限,即便是专业知识精英,通过相关知识的大量积累和训练,也只能是某一个领域的具有权威性的话语权,在这种人类知识宝库极大丰富,个人专业功底愈发深厚的背景之下,同时存在个人知识片面性的境况,也为谣言的生成和传播创造了空间。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真相会压倒并消除谣言并非必然,真相和谣言是平等的,在某些时候真相的发布对公众来说只是“又多了一条信息”而已,真相沉沦于许多自称真相的信息之中,“辟谣从来都不是一个信息的消除,而只是添加了新信息。”[2]309-310更糟的是,“对错误观点的纠正反而会强化我们对错误观点的坚持”[3]70-75。辟谣有时适得其反:如果一个公司试图澄清一则有关公司目前困境的谣言,更多的人可能反而会相信这个谣言。任何证据也不能使谣言闭嘴,因为从本质上说,谣言是不需要证据的。

(三)现代通信手段是谣言散播之利器

谣言的散播最初仅能口口相传,要有足够的时间才能传播到更大的空间,现代信息手段特别是互联网兴起之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微博、博客、QQ空间、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成了谣言最新和最佳传播形式的流转平台。

现代通讯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传播和接收的门槛和成本,缩短了信息传递的周期,突破了狭隘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为信息共享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为谣言疯传奠定了技术条件。应运而生的网络媒体则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承担了信息生成、传播、共享和接收的多重功能,这种趋势使得传统的“点到面”的传播,转化为“点到点”的对等的传播概念[4]。多元而杂乱的信息同时流转,主流渠道和权威喉舌的声音遭到削弱或消解,“统一声音”不能再对是非对错一锤定音。网络新媒体所具备的即时性、互动性和低门槛等特点,在为人人可以知晓、获悉特定事件及其发展进程,参与讨论、发表评论,公众知情权使得话语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伸张同时,也为谣言的流传创造了优良的传播条件与平台。

就谣言得以生成的社会心理、社会条件和传播机制而言,无论信息有多么公开,社会有多么开放,也难以使得所有人都知道所有真相成为现实,彻底消除谣言得以产生的土壤和机制。有真相,谣言未必会不攻自破,治理谣言不是要徒劳的以彻底消灭谣言为目的,而是要理清谣言的生成根源和传播规律,在治理策略和手段上追根溯源、协调共治。

三、 谣言治理涉及的关键问题

谣言的治理,涉及到政府、社会和公民三个维度,具体而言,包括政府公信力、信息自由平台、社会开放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言论权利和责任五个方面。三个维度五个方面共同编织起谣言治理的法治网络。

(一)公民言论权利是谣言治理的红线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就其历史根源而言,弥尔顿在17世纪便揭示了“观点的自由市场”的存在,阐明了信息的自我纠正机制及其重要性;到19世纪,密尔在消极意义上主张言论权利的价值,①①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论述到:“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密尔的论述可以说是对言论权利辩护的最强音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就公民言论权利形成一种重要共识,即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不仅具有基本的价值正当性,在保障公民个人诉求表达和维系社会安定的层面上也利大于弊,因为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开讨论,能使绝大多数具备基本理性能力的人在信息比对中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表达权利得不到维护,既是对个人政治权利的侵害,也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③③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但在现阶段,我国处于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问题频生、矛盾多发,非专业性的媒体炒作和非理性的舆论暴力,可能会激化矛盾加深社会裂痕;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既为每个公民提供了自由的言论平台,但是网络言论市场鱼龙混杂、谣言多发且散播迅速,他人名誉和隐私权利,社会秩序和稳定乃至国家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社会流瀑和群体极化的双重效应,都会导致人们相信虚假信息,成为传谣中介。面对这样的现实境况,任何过度规范言论、控制信息的举措都会导致寒蝉效应,让人们迫于外部强制性力量而噤声,恰恰会刺激人们的逆反心理,将偏听偏信升级为认定当事方是欲盖弥彰,妨碍真相传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面对宪法的权利赋予和现实的实际情景,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封堵和压制,而在于切实保障好公民言论权利,设置言论自由的机制,把人们置于均衡的信息中,让人们接收到知情者发布的更正信息,并在充分的信息供给中有条件进行理性比对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管制越少,促进真相传播的效果越好。[3]150-158就此而言,公民言论权利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在治理谣言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底线。

(二)政府公信力是谣言治理的核心要素

“当公众对一切都无法相信的时候,那么他们就会相信一切”[2]274。在攸关公众个人利益的事件或情境中、公共事务处理尤其是在突发性公共危机发生之时,政府的应对和处理措施至关重要,时间点上的择机不善,信息点上的欲盖弥彰,话语权上的唯我独尊,法律上的程序瑕疵,可以说是政府在既往谣言事件中的软肋所在。在理念上把自身作为真相的垄断主体,在话语上认定公众不明真相,在热点舆论事件中前面刚刚否定,后面就被证实是事实的所谓“辟谣”,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加剧了公众的“反权力”社会心理,为谣言的大张旗鼓开辟了绿色通道。

(1) 谣言慑于政府公信力。政府在社会中掌控着最多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发布渠道,从具备公信力的官方渠道发出的声音总是公众观察和思考的主要参考。因此,政府公信力是及时阻遏谣言核心所在。谣言因其可能的破坏性后果而让人厌恶,更值得注意的是官方渠道流出的不真实信息所造成的公信力危机。新华社梳理四起相关政府部门遇事说谎、罔顾事实的“官谣”事件①①新华社梳理了2013年四起引起舆论关注的“官谣”事件,称相关部门不应遇事说谎.这种面对公众或舆论质疑时不经查证甚至罔顾事实的“回应”,给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侵蚀政府公信力基础,折损政府公共信息发布权威。典型案例是原《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时国家能源局的颟顸处置②②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连发三条微博,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学历、经济等问题时,国家能源局未经调查就迅速回应称相关消息是“纯属污蔑造谣”,并宣称“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但在2013年8月8日,中纪委查实刘铁男违法违纪问题,将其开除党籍和行政职务,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回应公众关切和澄清事实时,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布情况,是政府自身守法、公正审慎的必然要求,这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一环,是真正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负责。公正开放及时的官方信息发布,是政府公信力得以构建的基础,也是谣言无处藏身的阳光除尘器。

(2) 谣言止于信息透明。谣言可以说是社会的镜像,越是开放透明,谣言就越少空间得以藏身潜行,反之,越封闭闭塞,谣言就有土壤得以滋生风行。谣言所能造成的破坏性后果值得警惕,但是谣言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人们宣泄情绪、缓解信息饥渴,或成为娱乐消遣的社会功能。开放透明是谣言的天敌,信息公开、政务透明而非噤声、压制,是谣言治理的根本所在。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施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建构透明公开的政府运作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设高效的信息应对和发布模式,尽可能的消除传播与强化谣言的媒介与条件,是治理谣言的最佳方式。

综上所述,一则攸关民众利益的信息出现后,任其经由非正式渠道流散、扭曲,极易引发社会流瀑和群体极化效应。就此,政府应以认真的态度,表明查明事实的意愿和努力,并及时着手还原事实真相,而非不经法律程序进行压制乃至查禁言论平台和传播渠道,限制公众言论权利。面对谣言的生成条件极其传播机制和条件,封锁信息渠道无疑是舍本逐末,甚或是火上浇油。

(三)法治是谣言治理的根本路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更是治理谣言的根本路径。谣言的内容和所针对对象可能涉及私人领域,也可能涉及公共领域,治理两种领域的谣言在法理和法律程序上都有所区别,如果混淆其中区别,极易造成公权私用,也可能致使私权受侵而救济无门。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就此而言,珍视公众网络空间的言论权利,鼓励公民审慎借助网络揭露贪腐等不法行为,对谣言的治理和惩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事。

(1)针对公民个体或法人机构的谣言。对于该类涉私领域的谣言,除道德谴责外,相关法律规范是硬性约束机制。这类谣言所涉内容一经证伪,其蓄意制造和散播行为被称之为诽谤③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诽谤的法律规定,言论权与名誉权的最大平衡是其核心,违法性质、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誉权是其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诽谤须是自诉案件。

(2)针对特定公共事件的谣言。在公共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中,因攸关公众利益,或事发突然权威信息阙如,心理恐慌和信息匮乏使得该类谣言多发成为常态。针对此类谣言,除极少部分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恶意,多数情况是为满足信息需求的小道消息,其在事实程度上虽不完全保真,但是却并没有完全偏离真相,如在某次重大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中的伤亡人数在官方发布准确数据之前,有当事人根据现场情况估计的数目难免有所片面或夸大。针对该类谣言的治理,政府信息及时公布是关键,恰当评估谣言的程度和后果,并考虑到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甄选、纠错机制,在处理的方法上,以伦理道德层面的批评和谴责为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可以适用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治理谣言的难点就在于确证其内容真假,以及如何识别和认定公与私的界限。在谣言治理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之间的关系。对言论的压制,对信息渠道的过度管制,既侵犯公民权利,更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国家国际形象。

(四)公民科学素养和社会责任是谣言治理的社会基础

日常生活中健康类、治安类谣言多发的直接原因,是公民的科学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尚需培育和提高的现实。面对社会生活和网络空间中层出不穷的各类虚假信息,公民只有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才不会轻易成为信谣传谣的盲目主体。不少如“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违背基本科学常识的谣言,稍加分析其荒诞性就暴露无遗。然而科学常识普及不到位、权威信息缺位和信息闭塞,因为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公众往往抱有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接受和传播相关传言,使得该类谣言有着很大生成和传播空间。

就此而言,只有在完备的教育与法律制度保障下,言论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多元信息渠道畅通无阻,科学与人文知识才可能在公民意识扎根并茁壮成长,而具备科学知识和人文素养的公民,反过来则是彰显言论权利价值的主体。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其面对各类信息要有一定的理性,不迷信盲目跟风的基础,也是其积极地参与谣言治理的内在动力。治理谣言仅仅依靠政府和法律是不够的,必须要充分依托和发挥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多层次多方面多主体合作共治方能得其要津。

四、结语

每有谣言传播得逞,就会掀起针对轻信盲从的国民劣根性的一次讨论高潮。对于谣言的决绝姿态,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酝酿出根除谣言的万全之策,只是说明我们对谣言的认识还有待加深,需要在认清谣言生成和传播规律的基础之上找到一个能有效应对和治理谣言的系统性策略。

总而言之,人类对当下的困惑和对未来的忧虑并未因为科学发达而趋于消弭,反而有增大之趋势,另外,因为信息难以完全对称,公众对社会管理者和权力掌控者的质疑也是正当且永恒的。言论钳制、信息闭塞只会使得谣言大行其道,并使其有足够的时空条件引发社会危机。在一个言论权利有充分法治保障、政府公信力昭彰、信息传播渠道畅通和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养与社会责任的社会里,不仅有权威信源信息提供主流声音和主要参考,各类传言也有其求证、甄别的机制,事实和真相经过一定时间便会越辩越明,最终水落石出,因谣言带来的群体性恐慌或社会危机也将得以消除。

参考文献:

[1]戈登·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61-74.

[2]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凯斯·桑斯坦.谣言[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325-330.

责任编辑:邓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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