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磊 徐怀伏
摘 要:企业年金是解决养老的重要突破口,与单一计划不同,中小企业适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但其发展却处于瓶颈期。为此,分析新形势下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影响因素,从基金缴纳、投资管理以及基金分配三阶段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3013102
截止至2013年,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的比例为8.5%,基金累计为基本养老保险的21.3%,其中单一计划与集合计划的个数相差近20倍。据此,我国企业年金有较大发展空间,参与企业多数为大型国企和外企,而作为国民经济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却未发挥作用,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潜力。但据人社部数据,我国中小企业建立数与企业数量严重不符,且地区、行业和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企业集合年金尚未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作用,正处于瓶颈阶段。
1 中小企业的年金集合计划
需求分为能力和需要。从能力看,以私营企业为主导的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工资逐年上升,负担能力也变强。从企业需要看,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可以节约成本;间接提高员工福利;从员工需要看,集合年金计划提供的保险是个人投资无法直接购买的,规模效应还能分散养老金投资风险。可见,中小型企业年金的市场潜力巨大。
企业年金分为不同计划,单一计划适合于大型优质企业,集合计划则适用于规模小、员工流动性大、生命周期短的中小企业。我国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普遍采用的是基金积累制、确定缴费计划、信托制以及前端集合模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降低建立成本和门槛;符合规模经济和正外部效应,提高了投资效益;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2 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2.1 强制性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政府政策引导下的企业行为,具有非强制性。企业可以决定是否建立以及选择计划权利,但强制性比自愿性企业年金有更显著的影响。因为现实不存在完全理性的市场,企业年金的流动性必然小于私人储蓄,因此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能有更高的储蓄率,从而能促进投资,增加效益。
2.2 投资市场竞争
中小企业选择好受托人以及集合年金计划后,受托人就面临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方案。因此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和担保机制来避免暗箱操作和官商勾结,很大程度降低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风险。
2.3 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公平性
于2014年初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已踏上国际轨道,很大程度提高了企业积极性。但由于政策面向于全部企业,一定程度上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优惠更多被大型企业等高收入人群享受。现实中,我国大多企业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更多是为了吸引高薪人才,而中低收入员工的企业年金税收储蓄效应比高收入的边际税率低得多,显然违背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再者,可以将集合年金计划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相关联,对试点或者积极性高的中小企业在前几年给予适当补助基金。
2.4 中小企业及职工重视度
目前中小企业职工的传统养老观念如养儿防老等顽固,职工和企业管理者都缺乏对制度性养老的重视度。年长职工习惯将钱用于银行理财产品;年轻职工则偏向即期消费,再加上已经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严重打压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2.5 风险管理机制
为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投资管理人应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虽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对风险准备金做了相应规定,但仍不全面,不能很好保障职工利益。
3 建议
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可持续发展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基金缴纳、投资运营以及基金分配。
3.1 基金缴纳阶段
3.1.1 完善法律支持,确立适当强制性或延长退休年龄
多数企业年金成功的国家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强制性比自愿性对国民储蓄的作用更大,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半强制性政策规定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再者,随着国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寿命增长,延长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也是未来趋势。这两方面政策出台都能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提高养老金的综合替代率。
3.1.2 差别优惠兼顾公平
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悬殊差异,统一的税惠政策会加剧退休收入的两极分化。为弥补不同企业的差距,可以在缴费阶段提高免税比例;在年金给付阶段降低个人所得税或直接给予补贴,补贴的幅度应该与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额相当。限制高收入员工的税收优惠,明确工资的范畴及限制优惠的比例与额度,这样可以防止高收入员工过度使用税收优惠导致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恶化。对于企业,应考虑中小企业利润不稳定的情况,年度亏损时企业可不缴费。
3.1.3 变动缴费率模式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方面,从储蓄周期理论角度看,年轻人刚开始工作时,工资收入较低,但消费需求却很高,不适宜缴纳过高的企业年金;随着工龄的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也不断增长,可用于消费的绝对工资数也会增加,但消费需求却不会持续增长,出现剩余现金,因而可以适当提高缴费比率;企业缴费方面则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营业状况来灵活变动。
3.1.4 建立试点榜样及专项扶持基金
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对申请参与计划的企业给予部分资金支持,选取不同地区、行业、规模的企业分别进行试点,并应地制宜调整各地配套资金。或者,政府可以根据行业特征,以行业为单位设立补助基金,设置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条件并设置评分等级,对排名靠前的企业提供一定额度资金支持并监管试点企业集合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2 投资运营阶段
3.2.1 优化投资组合
集合年金采取基金积累制,为保证企业年金保值增值就得有充分竞争的投资市场,包括畅通的投资渠道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受托人应给出不同的投资组合选择方案来满足多元化需求;投资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灵活安排投资组合,快退休的可增加固定收益和货币资产的比例,退休还早的可以多安排权益类产品。
3.2.2 健全监管体制
国际上监管方式大致分为政府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我国企业年金目前主要以政府监督即人社部监管,但信息披露方面应明确责任主体、披露内容并建立多元化透明披露平台;行业自律则更弱,应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进度,从而形成严格高效的投资监管体制,防止各种“搭便车”等违规行为发生。
3.2.3 重视工会组织的发展和权力
针对我国情况,应该建立像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一样的同业工会作为协商代表来保障职工权益。改变现行工会干部选举制,普遍推行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制,切实保障工会工作者对职工群众负责。
3.3 基金分配阶段
3.3.1 建立对接机制
企业破产或职工转换单位时,保证职工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允许个人账户转至新企业年金计划;对于特定行业,设立类似行业基金的集合年金模式,实行各省联网管理。同时,计划应提高可携带性,雇员在同一计划的企业中转换工作时,账户可从原单位转到新单位,并保证其原有权益不变。
3.3.2 风险的预防管理
借鉴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从基金收益中计提金额归于企业年金的资产,专项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亏损弥补,基金累积达到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最高限时可不再计提。还应计提风险准备金,属于受托投资机构的资产,准备金余额达到某上限时不得再提取。也可以参照美国,以政府信用做担保成立年金基金收益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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