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5-03-23 09:57陈为雷毕宪顺
东岳论丛 2015年7期
关键词:非营利慈善事业慈善

陈为雷,毕宪顺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2.鲁东大学,山东 烟台 264025)



美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陈为雷1,毕宪顺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2.鲁东大学,山东 烟台 264025)

美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由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社会监督三方面构成。政府监管有三个层次,一是联邦政府层级的监管,二是州政府层级的监管,三是地方政府层级的监管。慈善组织的董事会负有监督职能,强调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监督包括第三方组织监督、捐赠者和受益者监督、大众传媒监督。借鉴美国慈善事业监管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整体性监管体制,一是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系,二是提升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四是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社会监督有机统一。

政府监管;内部治理;社会监督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领域出现了“郭美美事件”、“河南宋基会善款放贷事件”、“嫣然风波”等慈善丑闻或风波,在诚信缺失的社会背景下,让慈善事业遭受池鱼之殃。2011 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845亿元,较 2010 年相比下降 18.1%①卫敏丽:《去年社会捐赠下降了 18.1%:“郭美美事件”也是原因》,《新华每日电讯》,2012 年6月29日,第4版。;2012约817 亿元,较 2011 年下降 3.31%②朱昌俊:《社会捐赠总额下降更值得关注》,《中国商报》,2013 年9 月24 日,第9版。。民众“不满”的直接后果,导致“用脚投票”的发生;持续“不满”反映到现实层面,就是慈善捐赠数据逐年下滑。在强调政府放权和培育慈善组织背景下,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管成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另一重要支柱。本文详细探讨美国慈善事业的监管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中国的经验和启示。

一、美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三层次监管

美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监管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联邦政府层级的监管,二是州政府层级的监管,三是地方政府层级的监管,在这三个层次中,联邦和州的层级起着主要作用。

(一)联邦政府层级的监管

1.联邦税务局的监管

美国联邦税务局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免税资格审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列举了免税组织的类型,《国内税收法典》501(c)(3)项规定了免税资格的条件,条件有六个:①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即满足《国内税收法典》501(c)(3)项下列举的一项或多项目的;②其成立出于非营利目的;③主要围绕非营利目的开展活动;④禁止分配利益;⑤不得参与竞选;⑥不得参与实质性游说③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大卫·艾维特,英格里德·米特梅尔:《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金锦萍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一个慈善组织若想获得免税资格,必须依法向联邦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手续包括三个环节:准备文件、审查批准和申诉。准备文件是最重要的环节,在此阶段需要填写1023表。联邦税务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可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若慈善组织被批准,其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从该组织成立之日算起。若慈善组织对不予批准免税申请持有异议,可向联邦税务局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并可要求在联邦税务局总部进行会商。

(2)年度报表与信息公开。美国联邦税务局可通过慈善组织提交的年度税务报表获得信息,以此掌握慈善组织的运营情况。慈善组织提交的年度报表包括: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免税组织(私立基金会除外)的年度信息报表(即990表或者990-EZ表)、 任何规模的私立基金会以及按照私立基金会标准监管的非免税型慈善信托机构的年度信息报表(990-PF表)、超过1000美元的无关宗旨商业活动收入报表(990-T表)、 年收入少于2.5万美元的小型免税组织信息的简易电子年报(990-N表,或称“电子明信片”e-Postcard)以及各类“支持型”公益慈善组织(无论其年收入多少)的年度报表。对不依法履行报备义务的组织,联邦税务局将课以罚款。连续三年不报送990系列表格的组织,其联邦免税待遇会被自动注销。

(3)联邦税务局的审计。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联邦税务局对慈善组织的账簿和记录进行审计。如果审计人员发现了问题,将责成慈善组织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近年来联邦税务局还越来越多地采用综合性检查的方法,深入了解监管对象的各相关细节,并利用档案数据和公开信息对某些组织进行追踪性比较。2004财年期间,联邦税务局用此法审查了1475个组织,2010财年审查了3893个组织。重点监管的组织有两类:一是接受联邦政府资助或者与政府签订服务合同的组织,二是资产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特大型组织*徐彤武:《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gj/gj_gjwtyj/gj_mg/201310/t20131026_593321.shtml,2012年11月06日。。

2.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监管

除此之外,联邦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参与慈善组织的监管工作。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工作职责之一是依法对从事非营利医疗保健事业的慈善组织进行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负责监督电话营销或跨州募捐活动;美国邮政管理局承担着许多慈善组织向公众和特定对象大量邮寄宣传品的职能,也依法负有邮政专业监管职责,要求其服务的组织符合相关规范*栾恺:《美国慈善组织外部监管机制研究》,外交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二)州政府层级的监管

在美国,慈善组织若想设立非营利法人,须将签署后的法人章程和其所在州要求缴纳的登记费用一起提交给该州州务卿。“除非特别规定推迟的生效日期,法人于法人章程备案时开始存在”*金锦萍,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如果法人章程没有包含所要求的内容,或者允许组织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州务卿就不会接受该章程并将其存档。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州首席检察官有权监督和管理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必须经常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在大多数州,首席检察官有权查阅慈善组织的账簿和记录,以确保慈善组织的财产用于公共利益*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大卫·艾维特、英格里德·米特梅尔:《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金锦萍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109。。

美国各州还设有专门的慈善组织管理部门,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设有慈善信托登记处、慈善信托法律暨审计部,前者主要负责收集和处理本州内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人提交的财务报告等信息,并且负责接待要求查阅此类文件的公众,后者主要负责对慈善组织资产的滥用、浪费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计,调查结果将提交法院,以防止慈善财产被不当使用。州首席检察官负责指导上述两个部门的工作,并根据登记处提供的公众投诉信息,要求法律暨审计部进行调查*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111页。。

(三)地方政府层级的监管

美国的地方政府指州级以下的政府设置,通常包括5个类别: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学区以及防火、灌溉等特别区。2007年全美共有 3033个县政府、19492个市政府、16519个镇政府、13051个学区和37381个特别区*U.S. Census Bureau,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2: The National Data Book Bernan Press,2011:267.。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对慈善组织进行的管理与监督较为有限。其中涉及本地慈善组织的内容多为慈善募捐管理、活动管理以及某些税、费的豁免。例如,休斯顿市的市法中就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做出了有详细的规定;佛罗里达州南部的迈阿密-戴德县政府的消费者服务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调查工作,专门向公众发布防范募捐欺诈的指导性意见*徐彤武:《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gj/gj_gjwtyj/gj_mg/201310/t20131026_593321.shtml,2012年11月06日。。

二、美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

(一)董事会委员会监督

美国的慈善组织大都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其创建和内部治理由公司法予以规范。在美国,非营利法人的内部监督主要依靠董事会的委员会,特别是那些大型的基金会。《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8.25条规定,除章程或者章程细则禁止或者限制外,非营利法人董事会可以设置一个或数个董事会的委员会,并需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自愿为董事会服务的董事*金锦萍,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实践中,大规模的非营利法人有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董事,董事会中设有若干监督小组或委员会。一般具有财政小组,专司财务监督;审计小组,专司公益法人基金募集、基金增值、基金投资等各环节的审计;项目审查小组,专司项目质量、进展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审查;筹款小组,专司资金募集的规范性运作;董事提名小组,专司下一届董事的考核、提名工作。因此,美国的基金会机关尽管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但其下设各小组或委员会,分别由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家和董事组成,发挥了强大的监督职能*李本公主编:《国外非营利组织法规汇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455页。。

(二)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美国非营利法人的内部监督还注重对其董事、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的强调。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非营利法人的董事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关于注意义务,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董事可以信赖下列人员提供的信息或观点来做出决策:非营利法人的执行官或者雇员、法律顾问、独立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以及该董事不在其中任职的委员会。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董事有理由相信就咨询的问题提出信息或者建议的人是有资格的,是可靠的;第二,董事应该履行合理的调查研究义务。只有当董事“善意地行事,在进行合理调查研究之后,没有发现这种依赖是毫无根据的”,这种信赖才是合理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为慈善组织的最大利益行事,即使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下也不例外。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履行忠实义务有两种途径:首先,规定从慈善组织获得报酬的董事和其家庭成员从该慈善组织获得报酬的董事数量限制在董事总数的49%之内。其次,如果董事会成员与慈善组织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交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整套程序来进行。该法规定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交易,例如慈善组织雇佣其董事作为律师的情形;也规定了间接的利益冲突交易,例如从其董事持有股份的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形*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大卫·艾维特,英格里德·米特梅尔:《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金锦萍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102页。。

三、美国慈善事业社会监督体系

(一)美国慈善事业第三方组织监督

在美国,慈善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代表机构对其行业内成员进行的自律性监督,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监督,也被称为慈善事业的“看门狗”。它们所开发的评估指标体系,成为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和激励的有效工具。代表性的监督工具有如下几种:

(1)NCIB慈善组织的监督工具。此工具是由美国慈善事业信息局与美国慈善协会、加拿大基督教慈善协会共同开发的一套评价指标体系,目的在于为捐赠者提供组织相关信息,因此慈善组织必须通过此项审核。评鉴结果通过定期刊物及网站予以公布,宣布“完全符合规范”和“未完全符合”组织的名单,以引导企业和社会捐赠,规范慈善组织的社会行为,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NCIB的标准体系分为9个大项和29个子项。

(2)CBBB慈善组织的监督工具。美国更好事务局委员会的慈善组织劝募行为标准分为5个大项和21个子项,主要是围绕捐赠资源使用的情况进行评价监督,非常具体和具有很好的操作性。

(3)明尼苏达慈善评论协会的监督工具。明尼苏达慈善评论协会的评价监督标准着重于组织层次,建立了16项指标,涵盖了4个方面的内容。接受监督的组织在提出自我报告的资料后,由此协会以绝对标准对受评的组织逐项进行检查对照评估*马庆钰:《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282页。。

(二)美国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监督

为了使捐赠者信任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美国筹款专业人士协会开发了一个10条捐赠者权利清单,它们是:(1)被告知组织使命、组织打算使用捐赠资源的方式以及为了预期目的而有效地使用捐赠的能力;(2)被告知服务于组织的董事的身份、并期望董事会在管理责任上行使审慎判断;(3)能够得到组织最新财务报告;(4)确保捐赠款物用于它们所给定的目的;(5)得到适当的认同;(6)确保有关捐赠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受法律尊重和保密;(7)有权期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谘商的组织”与“代表捐赠者权益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纯属于业务上关系,而不是私人关系;(8)被告知那些从事募捐的人是志愿者、组织雇员还是聘用募捐人;(9)有权要求将他们的名字从被其他组织打算分享的邮件列表中删除;(10)在捐赠时自由提问,并得到及时、真实、坦率的答案*The Donor Bill of Rights, http://www.afpnet.org/Ethics/EnforcementDetail.cfm?ItemNumber=3359.。

慈善组织受益人可以对慈善组织违反信义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的直接损害提起诉讼。美国《合同法》提出了包括捐赠受益人(A Done Beneficiary)在内的意向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y)概念,即指那些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指明使之受益的第三方。当意向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有关合同诉诸法律,要求强制执行。此外,美国法院认为,在首席检察官没有介入或者拒绝介入诉讼的情形下,享有特定利益的慈善组织或者公益信托受益人(而不仅仅是广泛的受益对象中的一员),可以对慈善组织或者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直接损害提起诉讼*杨道波:《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机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259页。。这种法律上的受益人立法模式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使得慈善组织的受益人最终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借以实现对相应慈善组织妥善履行其职责义务的监督。

(三)美国传媒对慈善事业的监督

大众传媒在西方被视为除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它有着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扩散方式多样化等优点,在美国的慈善事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外部监督作用。一方面,大众媒介的揭露成为政府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另一方面,媒体“曝光”影响公众的态度和行为,对慈善组织形成巨大压力,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美国联合之路(United Way of America)主席阿尔莫尼丑闻案就是最先由新闻媒体披露*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83 页。。近年来Facebook(脸书)、Twitter(推特)等新媒体纷纷出现并获得巨大发展,根据 2010年的调查,在近 1200家美国中小型非营利机构中,86%在Facebook 网站上开有账户,比 2009年上升了16%,60%的机构在Twitter 上开有账户,比 2009 年上升了38%*Jeremy MacKechnie, Trends in Nonprofits-Use of social Media.Idealist.org,2010.7.26.转引自:栾恺:《美国慈善组织外部监管机制研究》,外交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1页。。一方面,慈善组织通过新媒体对自身进行宣传和推广,另一方面,公众也借此对慈善组织进行及时的了解和监督。

四、借鉴美国慈善事业监管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整体性监管体制

美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为我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即建构一个包括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监管体制,并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这样,慈善监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地说,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系

从美国注重税法的作用及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内容看,美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监管较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较少行政干预。免税资格审批和税收管理是美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监管的最重要的方式,对于美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的监督不得干扰慈善组织的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财务运作*姚建平:《中美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研究》,《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2期。。此外,美国政府监管体系相当完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对慈善事业的监管。

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注重的是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慈善组织以慈善之名为自己谋私利,重点在于准入监管和把关,让真正非营利组织进入这个领域之中,所以采取双重管理体制,有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来负责。但中国的所谓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实质上是对慈善组织内部运行的干预,致使慈善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等都成了摆设,几乎起不到监管作用。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行政干预还是非常强烈的,这与美国主要发挥税收监管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监管体制的做法,明确各个部门各个层次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监管从直接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间接干预。

(二)提升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水平

美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涉及董事会的监管职责和对董事义务的强调。一些美国大型的基金会的董事会设立若干委员会,发挥了应有的监督职能。慈善组织的董事注重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减少了对慈善组织的不良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因慈善组织的性质和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就慈善会和官办基金会来说,它的机构设置包括会员大会、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等,尽管较齐全,但因其官办色彩较浓,许多机构虚有其名,不能发挥实际作用。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会因其力量弱小、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也难以发挥治理效果。因此需要借鉴美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经验,构建内部治理体制。从董事的选举做起,完善选举程序,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献身精神和责任心,选举出有能力负责任的人担任董事。同时完善各种法规和政策,强调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加强自身修养,避免内部交易。

(三)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1.大力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我国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慈善事业行业自律组织还较少,第三方评估还不完善、不成熟*邹世允,李忠勋:《完善我国民间慈善事业监管制度的研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美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表明,诸如美国基金会董事会、全国慈善信息局等组织机构在其慈善事业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不仅能对慈善组织的工作绩效作出公正的评价,还能为社会公众选择有效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提供信息。这种组织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可以考虑建立各级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组织,并为这些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组织保证。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信息咨询和社会监督的职能*姚俭建,黄丹:《关于构筑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监督体系的思考》,《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在这方面, 广州首创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做法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3年广州在全国首创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督机制,成立了广州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履行第三方监督职责,工作为志愿性质,不因履职领取任何工作报酬*赖雨晨:《广州首创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督机制》,《新华每日电讯》,2013 年6月22日,第2版。。

2.进行慈善意识宣传,让更多的公众参与慈善监督

美国的捐赠者拥有被告知组织计划使用捐赠资源的方式、能够获得组织的最新财务报告等多项权利,慈善捐赠的受益者也拥有司法救济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该说没有谁比捐赠者更关心善款的使用情况,由捐赠者监督慈善组织是慈善监管中最为直接的方式。近年来,社会要求保障捐赠者监督权呼声越来越高,捐赠者也逐渐开始注意自己的权利。例如,著名慈善家曹德旺为保证善款真正发放到每一位受助者手中,专门组织了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应该看到在我国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像曹德旺那样关注善款发放的效果,亲力亲为。我国相关法律虽对社会监督作了法律上的保证,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主动地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行为相当少;而当他们的监督权被慈善组织拒绝时的维权则更少。在构建整体性的慈善监管体制过程中,要唤醒广大公众的慈善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让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善心”、“爱心”和“同情心”,让更多的有心人加入到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的队伍中来*姚俭建,黄丹:《关于构筑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监督体系的思考》,《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

3.发挥新媒体及网络监督的作用,及时应对和处理慈善网络爆料

在美国,大众传媒发挥着“第四权力”的作用,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信息和线索,发挥了巨大的舆论作用,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应该看到,一方面,我国大众传媒也报道了一些慈善事件和慈善丑闻,使人们看到了慈善事业领域中不为人知的一面,有利于慈善事业的纯洁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新兴的“人肉搜索”和网络爆料往往会抖出一些慈善组织、个人违规或不符合慈善精神的行为或相关信息,政府、慈善组织对一些网络举报和爆料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也会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声誉。“郭美美事件”之后,有人说,重建中国慈善事业的困难在于,中国人已经不再相信慈善组织,更有人说,中国慈善已经垮掉*朱晓萌:《“后郭美美时代”如何重塑公信力:让慈善归于民间》,《中华工商时报》,2011 年7月19日第9版。。因此,当前特别要加强大众媒体特别是对新媒体及网络监督的引导,慈善事业中的各个主体,一方面要懂得如何运用新媒体和网络树立自身的积极形象,另一方面要及时掌握新媒体环境下慈善网络监督的动向,针对网络监督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建立类似自然灾害那样的突发事件的即时通报和应对机制,及时针对慈善网络爆料展开调查,及时主动地发布调查结论,主动澄清事实,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体现政府的公信力,最终赢得公众对慈善组织或慈善事业的信任,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有机统一

只有将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慈善事业整体性监管体制,才能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发挥最大的效应。就政府监管来说,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相互配合,弥补固有缺陷。由于联邦税务局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免税组织进行全面审计。因此,州首席检察官对慈善机构的监督非常重要,这是对联邦税务局监督不足的重要补充。就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来看,除了一些大型的基金会,许多慈善组织的董事会并没有普遍设立多个委员会来执行多种具体的职能。与美国营利性公司股权分散而形成的依靠外部监督机制的传统相适应,美国的慈善组织治理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其外部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审计制度以及服务、经理人市场制度、派生诉讼制度等的制约。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可以有机结合。在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中,如果在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或者从新闻媒体报道、举报人那里获得某个免税组织违法行为的线索,联邦税务局将会展开深入的调查,并有权依法对涉案组织罚款、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直至取消其免税地位,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将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社会监督有机统一起来,使之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政府各个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分工合作,注重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维护公共利益和慈善事业的声誉;慈善组织则加强自身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保证慈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大众、传媒和各类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外在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将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增强了慈善组织运作的透明性,加强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助于达到善款善用的目标,同时提高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促进公民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降低了法律监管的成本。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8400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2014M550117);山东省慈善总会2013年慈善理论研究课题项目。

陈为雷(1974-),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鲁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宪顺(1956-),男,鲁东大学党委书记,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C913.7

A

1003-8353(2015)07-0029-05

猜你喜欢
非营利慈善事业慈善
慈善之路
他们承诺捐出半数以上财富投入慈善事业 超过200位慈善家加入“捐赠誓言”
非营利组织为有需要的人量身定做衣服
慈善义卖
深入实施慈善法 促进广东慈善事业大发展
慈善组织相关知识问答
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终止
台湾城市更新中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及其启示
慈善事业的核心定位
提高基金会透明度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