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许可确认

2015-03-22 23:13陈仁军
当代畜禽养殖业 2015年8期
关键词:合格证行政许可无害化

摘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个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及经营活动,经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条件,批准后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是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者批准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许可。

1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办对象、范围、程序、条件,以及变更和有效期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申请的条件。动物防疫行政许可是依相对管理人的申请而开始的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必须是向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人要有明确的申请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真实表示;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针对动物防疫行政法中禁止的事项;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所申请许可的活动行为能力。

(2)审查程序。申请的提出、受理、书面审查、实地

审核、决定、许可证的颁发和对不予许可的解释。

2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的内容

(1)动物防疫条件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性质。名称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性质为行政许可。

(2)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对象和范围。对象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为饲养、经营、加工仓储、运输、屠宰、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和动物隔离观察。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4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5 提交的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各种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服务合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6 办理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范围、程序、条件及变更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象中要达到动物防疫的总体条件。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及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制度及档案等条件。

(4)受理、审核、颁发。收到申请书(表)后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颁发该证照。不合格的给出书面说明理由。

7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所有程序。

8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9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规定动物防疫条件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动物防疫条件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和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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