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型规范及其可通约性刍议

2015-03-22 07:29芦文龙
关键词:技术型技术规范规范

芦文龙

(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技术既是人与客观世界之实践关系的中介,又是人“经营”生活世界的必要条件。技术是人的存在方式,与人相互规定。所以,技术的发展要维系人类生存,要服务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此,人类要发展的技术应该是“生态技术而不是权力技术,是生活技术而不是控制技术,是有机的技术而不是无机的技术,是交往性的技术而不是征服性的技术”[1]。那么,如何才能使得技术的发展沿着“为人”的方向发展呢?如何才能使得技术是“生态的”、“生活的”、“有机的”、“交往的”呢?答案是技术应该受到特定规范的约束、指导。

本文对那些内容与技术相关、调整对象与技术实践相关的规范——技术型规范的种类、与技术的关系及其可通约性进行系统分析,使技术、技术实践与技术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化,以期有助于技术的发展和技术实践的实施。

一、技术型规范概述

对规范种类的传统划分是,根据其所处理的对象和关系,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前者适用的对象是自然物、工具设备和操作者,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适用的对象是人和社会机构,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18

其实,技术在今天延伸到几乎一切与人相关的领域——生命与死亡、思想与感情、行动与遭受、环境与物、愿望与命运、当下与未来,简言之,技术已成为地球上全部人类存在的一个核心且紧迫的问题,我们正处在一个技术就是命运的时代[3]1-7。在这种背景下,可以对规范进行重新分类:依据规范的内容、调整对象等是否与技术、技术实践有关而将其划分为技术型规范和非技术型规范。这样,几乎所有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伦理规范、技术规范都可以分为技术型的与非技术型的。

比如,立法法、婚姻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典型的非技术型法律规范,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人类受孕与胚胎学法等是典型的技术型法律规范。以道德对权力的约束为核心的行政伦理规范,以既要注重效率又要维护社会公平、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为主要原则和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规范,以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伦理规范等都是典型的非技术型伦理规范,而把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及伦理监督作为伦理原则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把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及保守秘密作为主要内容的《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都是典型的技术型伦理规范。

又如,运动技术规范、日常保健行为技术规范以及钢琴弹奏技术规范、游泳技术规范等都属于非技术型技术规范,这类技术规范相对较少,而技术型技术规范则很多,如机械技术规范、物理技术规范、化学技术规范、生物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生产研发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则等。另外,有些规范兼有技术型规范和非技术型规范的内容,比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如此看来,并非所有的技术规范都是技术型规范,也并非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非技术型规范。本文只研究属于技术型规范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可称之为技术型技术规范和技术型社会规范。技术型技术规范是指对技术实践产生指导或约束作用的、用于调整人与自然界关系的行为规则,是“在一定的技术时代,由于某项成功的典型技术的示范作用而形成的一整套模式、行为方式,包括技术知识和技术方法、工艺的流程和规程、操作的准则和技能等”[4]289。技术型社会规范是指与技术、技术实践活动有关的社会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由技术引起的或者与技术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技术与技术型规范

这里所说的“技术”,不是指“作为概念物来思考”的技术[5],不是指“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本身的全部活动中,所应用的一切手段和方法的总和”的技术(technique)[6]95,也不是埃吕尔所认为的那种“人工的,就价值、观念和状态来说是自主的、呈自我决定状封闭的系统”的技术[7],而是指“针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是通常所说的“搞‘技术工作’”中的技术[6]94,也就是技术主体在行为层面的技术实践活动,如生产技术、工程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医疗技术等。技术型规范是与技术、技术实践有关的规范,而技术型规范又分为技术型技术规范和技术型社会规范,那么技术与它们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呢?

1.技术与技术型技术规范

第一,技术是技术型技术规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技术规范的形成路径有如下几种。路径一:生产劳动经验的总结—技术形成—示范、模仿、改进—业内普遍的技术行为模式—社会评价—技术规范;路径二:生产劳动经验的总结、科学原理的转化—技术形成—专利技术及其推广—技术规范;路径三:科学原理—技术形成—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558-567。此处的技术规范,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技术型技术规范[2]544-545。比较上述三种路径,不管是哪种路径,技术规范的形成都是离不开“技术形成”这一环节。所以,技术型技术规范的形成也就离不开技术,技术是技术型技术规范赖以产生的基础。

另外,技术型技术规范不是一经产生就永远绝对适用的,而是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这种变化体现在,要么是在原来技术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改进和完善,要么是用全新的技术型技术规范来取代旧的技术型技术规范。例如,较之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简称老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新标准)做出了很多更新,比如将B 类产品的pH 值由4.0~7.5 调整为4.0~8.5,这是因为老标准已经不符合目前我国纺织业实际的技术水平、国际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现状,所以在不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修改[8]。又如,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炼钢的技术规范是贝塞麦的“转炉吹炼法”与“西门子—马丁平炉炼钢法”并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氧气顶吹转炉”取代了前者而成为新的炼钢技术规范,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技术的发展[2]540。如此看来,没有技术,就没有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是技术型技术规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第二,技术型技术规范是技术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和指南。

技术是技术型技术规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并不是说技术型技术规范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相反,技术型技术规范对技术及技术实践起规范、指导作用,是技术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和指南。在相同的技术领域或者行业,虽然不同的技术主体采用的具体技术和技术实践活动不同,但是他们都必须遵守行业标准等技术型技术规范,否则,要么技术产品不符合相关质检标准,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要么技术实践活动就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例如,1999年日本茨城县核燃料工厂发生的泄漏事故,就是由于技术人员未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加上技术设计缺陷导致的。

可见,技术与技术型技术规范关系密切。技术型技术规范是在技术被行业、国家认可后才能形成的,而技术的有效实施和发展离不开技术型技术规范的指导和约束。

2.技术与技术型社会规范

技术必须要受到技术型技术规范的指导和约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为这是技术型技术规范明显的自然属性和技术的自然属性使然。但是,技术型社会规范的自然属性较之社会属性是非常微弱的,是很不明显的,是占很小比例的,那么,技术为什么要受到技术型社会规范的指导和约束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型社会规范的价值属性决定了它对技术具有规范性。

技术型社会规范的本体属性充分体现在它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上,也就是对与技术、技术实践相关的人的行为的指导、约束。这样,技术型社会规范的本体属性就是一种工具属性。由于技术型社会规范的本体属性是在它的工具属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即在调整与技术相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利益相关性,那么,技术型社会规范的本体属性就会被价值化,就会派生出一种新的性质或属性。这种新的属性标示着技术型社会规范对人的实际利害关系,这就是它的价值属性。而“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道德的检验。同样众所周知:同一个权力能够被用来干好事和坏事”[3]24,即技术不是中性的,具有价值属性。因此,技术必须要受到技术型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唯如此,技术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第二,技术的本质、基本特征决定了它必须要受技术型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指导。

认识事物的本质,不能割裂事物之间的关系独立地去探究,而要在事物所处的与之存在性或规定性之间、与之必须赖以共存的事物之间找寻其“是其所是”的关系。“本质,就指定事物所是之存在的作用而言,业已证明是一种具有双重意义的关联性结构:首先,是作为个体存在通向它们具有存在性的各种事实的确定性行为(自我行为,自我关联活动);其次,是作为个体存在之间在存在论意义上相适应的普遍的相互关系,单凭这个关系本身它们就是其所是。”[9]60-61因此,就其本质来看,技术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器物、设备,不是关于如何改造天然自然的方法、方式,也不是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总称,这些充其量只是对技术的内涵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描述而已。那么技术的本质是什么呢?技术的真正起源的原因在于人的先天本能的缺失,技术与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共存关系。技术的本质即“技术是人的存在方式”[10]2,“技术与人相互规定”[10]40。技术的本质决定了技术不是肆意发展的技术,不是毫无方向发展的技术,而应要符合人性、人道,要与人相互规定。既然如此,技术就应该受到技术型社会规范的限制。

此外,技术的基本特征也决定技术应受到技术型社会规范的制约和指导。技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技术既是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统一,又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既是工具性和价值负载性的统一,又是自主性与社会建构性的统一[4]260-262。如果说技术的客体要素、自然属性、工具性和自主性使得技术必须遵守技术型技术规范,那么技术的主体要素、社会属性、价值负载性和社会构建性决定了技术应该受到技术型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因为这四点都包含有明显的技术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价值负载性和社会构建性。技术的价值负载性打破了技术中性论的立场,认为技术承载着伦理、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马尔库塞提出了“价值具体化”(materialization of values)的概念来批判价值中性论,“技术根本不是价值中立的,相反,在资本主义体制下,早前曾支配它的传统价值的中立使它适应了对利益和权力的追求”,看似价值无涉的技术能“无顾忌”地把任何所有人、所有事物都当作原始材料,恰恰证明它不是价值无涉的[9]97。既然技术不是中立的,就必然会承载各种价值,为使其能承载积极价值,能更向为人的方向发展,必须要接受技术型社会规范的调整。

另外,技术是一种社会建构的过程,或者说技术与社会是相互构建的。技术受到技术主体的现实利益、文化观念、价值观和政治权力格局等的影响,是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取向所建构的产物。所以,要使得技术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而非完全受技术主体的单一影响,它就必须接受技术型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指导。

需要说明的是,技术与技术型技术规范和技术型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不是线性的,不总是互相适应的,往往会出现技术型规范落后于技术的情况。这种技术型规范与技术之间的矛盾运动,虽然促进了技术和技术型规范自身的发展,但是为技术主体的伦理行为失范以及技术伦理问题的产生留下了缺口。

三、技术型规范的可通约性

“可通约性”一词来源于库恩范式中的“不可通约性”。在库恩的思想中,不可通约意味着“范式之间的比较是不可能的”[11]。本文将其引申,用可通约性来表述属性或本质相同的两种或多种事物之间关系的可比性、互通性和共同之处。研究技术型规范的可通约性,有助于研究技术、规范、技术实践之间的关系,可以为研究技术主体的伦理行为失范、技术伦理问题的防治奠定基础。

第一,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的可通约性体现在它们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不论是技术型技术规范,还是技术型社会规范,都是技术共同体成员共有的规范,既体现又决定着他们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既确定又调整着他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就其本质来看,它们是在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准则。既然是规范、准则,那么其制定主体就是具有主观色彩的人,其适用对象最终也是人。从这个方面来看,技术型规范是主观的。然而,技术型规范又不是由人们臆造的,而是在充分认识、把握、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不论是技术型技术规范赖以产生的自然规律,还是技术型社会规范赖以产生的社会规律,它们都具有客观性。

技术可以被理解为是“人工控制条件下自然规律的定向作用”。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技术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创造性运用。人们在认识客观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可以创造性地利用和运用它,从而进行技术实践活动,比如电动机的设计与制造,就是对“安培定律”规律的有意识的创造性应用。其二,技术实践活动中客观自然规律的“定向作用”体现着人的目的[12]。人的目的属于自由意志的范畴。马克思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来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自然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3]自由意志和自然规律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都可以统一在技术实践中,为实现人的特定目的服务。

在本体论层面,技术型技术规范和技术型社会规范作为人类意识的产物,是由客观的人类存在决定的,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的可通约性体现在它们是真、善、利、美的统一。

真,即真实,其本质在于合规律性。列宁指出:“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14]求真,即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是对技术型规范的基本要求。如果它们违背客观规律,不尊重客观事实,那么它们就不应该或不能被制定出来,对它们的执行、使用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真,是技术型规范的善、利和美的前提。

此外,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具有价值性,应负载制定主体的意图,即应包含善的成分。对这两种技术型规范的价值评价是其能够获得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对其进行评价,既要充分考虑到它们与基本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又要充分考虑到它们可能引起的技术行为结果的价值事实(即对相应的技术行为的价值评价)。一般地,在它们的规范下所产生的价值事实不外乎有三种:对社会有益、对社会有害和对个人有益而对社会无害。与之对应的,它们也可以分为肯定性技术性规范、否定性技术性规范和授权性技术型规范。善的技术型规范,应该既能满足技术主体的伦理需要,又能体现社会伦理道德。

利,即利益、功效,也是技术型规范应该追求的维度之一。不同类型的技术型规范的制定、执行,应该要满足技术主体等利益相关者的功利价值,比如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利益等。技术型规范的利的因素,不是盲目的功利崇拜,而是必须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合理的功利需要。这往往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利虽然也是一种价值,但是技术型规范的道德价值体现是善,它的功利价值体现是利。

最后,技术型规范都应求美。美是指技术型规范散发出的对主体的一种认识、愉悦、满足,是一种在审美活动中达到的主体和客体的高度统一。相对于真、善、利来说,求美是较高层次的要求。美不是独立于技术型规范的真、善、利而存在的,相反,是附着于它们而存在的。对于技术型技术规范和技术型社会规范,求美主要体现在它们的展示形式、文脉、文法、文理、文句、文风等方面。一套完美的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从内容到形式,应该是真、善、利、美的统一。

第三,从实践论的角度看,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的可通约性体现在它们是可行性与可接受性的统一。

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直接指向的是技术实践活动。如果它们不对技术主体及其技术实践活动起到规范、调节作用,那么它们就不具有生命力,就不能称其为“规范”。它们要能够对技术主体及其技术活动起到规范和调整作用,就必须同时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可行性指受特定技术型规范所指引、规范和调整的技术行为能够实施并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可接受性是指某一特定的技术型规范能够被它所指向的适用范围内的共同体成员所认同并遵守。某一特定的技术型规范之所以具有可行性,是因为它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是“真”的;它之所以具有可接受性,是因为它是“善”的、“利”的、“美”的。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只有同时具有可行性与可接受性,才具有实践性。

技术型技术规范、技术型社会规范的可通约性体现在既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又是真善利美的统一,还是可行性与可接受性的统一。这三个方面关系密切,技术型规范只有遵循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才能达到真善利美的境界,进而才能实现可行性与可接受性的统一。其中,只要一个方面有所缺失,都会影响到技术型规范的制定及其功能和效力的发挥,最终会影响到技术发展及技术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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