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善良意志”及其现实意义

2015-03-22 07:29史邃萌张丽杰
关键词:自律性康德意志

史邃萌,张丽杰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在西方哲学史上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革命,而“善良意志”就是其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深刻阐释“善良意志”内涵,论证其为道德伦理的出发点和最高原则。毫无疑问,其深刻的哲学价值及实践意义至今彰显。

康德对善良意志的内在规定性作了充分的阐释。

首先,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康德认为,在世界上,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完全的善的东西。那么究竟善良意志为何物?理解、理智、判断,或者勇敢、果断、忍耐,从很多方面上看,这些都可以被看做是善。然而,有一些特性必须以善良意志为前提,否则就很有可能变成最大的恶,因此,这些还不能简单称之为或等同为善良意志。善良意志的内质就在于它是自在存在的,正如康德所讲的:“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1]7这意味着善良意志并不是基于某些原因而成为善,也不是为了某种善结果的存在,而是以善良本身为目的,具有纯粹自在性。“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获,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1]7可见,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具有本体意义。

其次,善良意志是唯一不受限制的善。康德认为,有很多东西在各个方面是善的,却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是善的。当这些东西被恶的意志所主导时,这些东西就有可能变成恶的。善良意志不是由外而内存在的,不会因为处在某种特定的关系、特定的条件和特定的环境中而有所改变,而是植根在人们内在观念的逻辑中,它会在任何处境中执着于善的结局。由此可见,善良意志具有先在性、纯粹性,是一种自在的、本体的善,所以是唯一不受限制的善。

再次,善良意志是纯粹的实践理性。康德认为:“我们终究被赋予了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亦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1]9理性,作为实践能力就在于将其内在的善良意志体现出来。并且康德用自然目的论的循环论证方法来证明:“假设人类理性的这一机能是与实现幸福目的特别适应的,但事实上相较于理性,本能其实更适合于实现这一目的,因而理性并不是以幸福为目标。”[2]可见,理性并不是以幸福为目标的,而是要将自身内蕴的善良意志产生出来、外化出来。

最后,善良意志、实践理性根源于并体现道德规律要求。康德指出:“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也同样服从着善的客观规律,但它并不因此就被看作是强制着符合规律来行动的。”[1]24人的准则和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在于这些准则和行为遵循着善的客观规律,因而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原则,也因此才是绝对命令。“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的目的无关。”[1]24当然,唯有普遍立法的形式才能使准则成为普遍的实践法则,这个普遍的实践法则就是道德律。所以,善良意志是一种道德绝对命令,对人的现实实践行为有深刻的引领意义。

康德通过对与善良意志密不可分的责任、准则、自律的阐释,进一步揭示善良意志的内在要求。

首先,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是善良意志。假如,一个人在身处逆境的情况下,用自己坚强的意志去和命运抗争,他没有失去信心,也没有向不幸低头。虽然有时候他们不爱惜自己的生命,想要寻死,但是却没有那么做,依然完好地活着,他们这样的行为不是出于别的原因,如果是出于责任,那么这样他们就具有善良意志了,他们的准则就具有道德内容了。

康德就责任的动机提出三个命题。一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1]12。也就是说,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更不能是出于直接的爱好甚至是利己之心,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即一个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上的善。二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被规定的准则”[1]12。道德价值并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现实利益等外在目标无关。三是“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12。“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1]12责任根源于遵循客观法则,由此责任而采取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其次,善良意志服从于准则。如前所述“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也同样服从着善的客观规律,但它并不因此就被看作是强制着符合规律来行动的”[1]24。这说明,不论是善良意志还是其他,都有自己所要遵循的客观规律,这样的客观规律是不可避免的。遵循道德的普遍法则,按照普遍规律去行动,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样才是符合善良意志的行为。正因为服从着道德的普遍法则,善良意志是定言命令,而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定言命令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它的目的和手段是统一的。所以,善良意志遵循着以人自身为目的的普遍道德准则。

最后,善良意志具有他律性与自律性。康德认为;“如若意志在它准则与自身普遍立法的适应性之外,从而,走出自身,而在某一对象的属性中去寻找规定它的规律,总要产生他律性。”[1]47他律性也是有规律可言的,与立法不同,只存在于事物的属性中,随着事物的改变而变化,所以人们的行为会受到意志的他律性的约束。同时,善良意志还具有自律性。“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是什么。”[1]46意志的自律性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意志的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一种自我约束,这种约束比任何法律都要高级,因为人们只有做到自律,才能符合道德价值,最终到达善良意志。

总之,善良意志就是责任意志、他律意志、自律意志,而这一切又是以人本身为目的。

从上述康德关于善良意志的思想观点中,能够发掘出善良意志确信与道德践行的内在机制。

虽然康德认为善既不是来自上帝,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而是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但是,康德认为通过对实践理性、善良意志的普遍信仰,人们开始了解善良意志的真正含义,并开始在行为上能够践行善良意志。事实上,透视康德在阐释善良意志时所表达的丰富内涵和思想,从中可以洞悉与领悟人的善良意志确信与道德践行的内在机制。

首先,因为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是以善良本身为目的,这就使善良意志、道德确信的形成首先获得了理性层面的共识,从而也为道德确信与道德践行的形成奠定了理性基础。虽然可以认为康德是从主观唯心主义的立场谈自在的善或善本身为目的,但这不妨碍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立场来读解其中的思想精华。善良意志作为自在的善,作为以善良本身为目的的善,更着眼于人类的共性、理想性,游离现实具体利益关系,虽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看,有其非社会历史性的一面,但这不等于说它就完全错了。虽然不能说“人之初性本善”,但人的恻隐之心是不能否认的,只是这种之心往往是短暂的,往往是停留在人的内心世界、观念层面。康德善良意志的自在性为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确信架设了理性层面的共识,从这个意义来说人的道德确信和道德实践行为可以有共同的“初心”——以善良本身为目的。

其次,康德强调善良意志服从善的客观规律。当然康德所讲的客观规律是具有普遍性的“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尽管如此,他强调,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人才是自由的。从中更应该领悟到善良意志、道德践行同样是源于“法则”,同样是为了人的自由,而且这个自由正是奠基于道德法则的自律与他律统一的基础上。这就告诉人们,道德意志、道德行为既是理性自觉而为,更是客观法则的要求,从这个意义讲这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因此,对今天的道德建设同样有重要意义,即道德建设不是简单的可有可无,也不是仅仅靠人的自觉践行,而是必须从人的存在的目的性、人的存在的自由性来认识和把握,必须挖掘道德的“形而上”性这个道德建设的内在机制。作为理性的人,应该在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基础上确立道德信念和实施道德行为。康德指出:“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既然使规律见之于行动必然需要理性,所以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完全无遗地规定了意志,那么,有理性的东西和那些被认作是客观必然的行为,同时也就是主观必然的。”[1]23在道德践行中,不要考虑这件事是不是可以做,而要考虑这件事是不是“应该”去做,这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必须遵循的客观的道德法则,这种“应该去做”的行为是出于责任,也是出于义务,既是“利他”,也是“利己”,这也是道德内涵潜移默化的从“是”到“应该”的转变过程。

最后,从道德形而上学的视角上,康德提出并阐述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当作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从‘善良意志’出发,最后落实到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的见解上,这是康德阐述人的道德行为的理论精华所在。”[3]“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换个意思来说就是“以人为本”;人是这个世界上最宝贵的,要维护人的生命与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要把“维护人”永远当作整个社会的最高的道德准则。所以,在歌颂和提倡社会上的善行善事时,应该以“以人为本”来看待问题。我们的一切行为以及我们的社会都需要这样的意识。

虽然善良意志深深地影响着后人,但就其本身来说,善良意志仍然是抽象的。善良意志不是来源于经验世界,而是存在于人的纯粹理性当中。抛开经验世界,到纯粹的理性思辨中去寻找善良意志这必然是很难的,康德使他的善良意志成为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但是,康德关于“普遍立法”、“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方面的思想,揭示了道德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的内在根据,深刻地表明:遵守道德规范,坚守道德律,既要自觉、自律,更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因为只有这样社会文明程度才会越来越高,社会才会越来越进步与和谐。

康德把人类的道德建立在以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为根据的善良意志的基础之上,带给人们很多现实道德建设方面的启示。

首先,康德关于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的思想启示人们:道德的自觉践行更应该缘于主体内在的责任意识。因此,开展道德文明建设,更要着力于道德规范、道德实践的主体责任意识的培养。目前现实中的道德意识、道德践行教育更多是强调自觉性、自律性,而这种自觉性来源于朴素的善行观念,没有从道德意识、道德践行的主体责任意识层面来开展道德文明教育。只有根深于责任、义务层面的道德意识、道德践行才会深刻、有力、持久。

其次,康德关于善良意志遵循普遍法则的思想启示人们:道德信念确立、道德自觉践行根源于普遍法则,这应该是人的道德修为的“无条件命令”。当然这种“无条件命令”不是主观臆断、不是专制权威,而是“普遍法则”使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来说,作为现实的社会的人,就存在于他律与自律之中,道德意识、道德行为亦是如此。任何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体是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既相对独立于自然必然性和社会客观性,又无不在根本上受制于自然必然性和社会客观性。因此,道德规范、道德践行是尊重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自觉能动性的统一。“道德不仅有实然性的一面,更涵摄应然性的一面。也就是说,一方面道德的内容要反映或受制于社会当下的经济关系,但另一方面道德的内容又要超越现实,指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应然状态,即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按照‘应当’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举止,这是合乎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4]虽然,道德的主体并不直接受制于外部客观规律性,有其自身的自由度与游离性,但是,道德主体并不意味绝对自由,有其所要遵循与服从的客观规律,而且道德规范与道德践行能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最后,康德关于善良意志的思想启示人们:坚守道德信念,不断践行道德要求,这应该是在现实社会道德实践艰难中的主体自律。虽然康德指明了道德的自律与他律,但他更重视道德的自律性,因为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事实上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践行大都还是靠自律来完成的,尽管在现实社会的道德实践中,道德主体的自律往往要付出较大代价,但是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有赖于这众多的道德自律性。因此,一方面要培养人们的道德自律性,另一方面更要使道德自律性获得有力的支撑。也就是说,要加强人们的道德教育,更要建立社会道德激励机制,激发人们自觉遵守道德准则,使遵守道德准则逐步成为一种习惯并内化为人们思想意识和行为的一部分。也许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的,但是人类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进步,不断进入新的文明阶段。

需要指出,基于人的道德理性、道德意志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的支持,道德信念、道德践行在现实境况下的坚守往往是艰难的。罗尔斯指出:“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地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5]因此,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社会道德品格的构建需要相应制度的支持与保障。因此,在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就要诉求于完善道德的制度环境的有力保障。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2]刘莹珠.论善良意志与责任——道德判断有效的基础[J].学习论坛,2010(4):70-72.

[3]杨寿堪.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J].湖南社会科学,2013(1):6-9.

[4]周育国,邢天娇. 论道德实践两难抉择中的坚守[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14.

[5]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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