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小涛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社会学教研部,贵州·贵阳 550028)
关于中国土改,国内外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主要集中华北、苏南和山东等地,[1]对民族地区的土改进行系统研究的基本上没有。因此有必要系统地论述民族地区土改工作,而且民族地区的土改工作对民族地区的建政工作有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从政治层面对民族地区的土改进行详细的探讨。
民族地区的土改可以说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海南岛黎族聚居区和广西东兰壮族、瑶族聚居区等就开始了土地革命。但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规模很小。中共大规模的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是解放战争时期,在蒙古族、回族聚居区开始的划分阶级成分,分配土地。
1947年内蒙古地区的土地改革,除了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按乡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等要求,实行:1.废除内蒙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2.废除一切封建阶级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所有权;3.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政治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无偿劳动等);4.蒙古人有信教自由,喇嘛不许有公民以外的特权;5.废除奴隶制度,一切奴隶均宣告解放,永远脱离与奴隶主的一切关系,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6.废除一切乡村中土改前的债务,但贫雇中农与商业买卖间的债务不在废除之列;7.畜牧区内实行放牧自由,按照盟旗行政区划,实行自由放牧[1](P72-73)等外,还把内蒙古地区分成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政策:
游牧区的政策是:1.废除封建特权,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放牧制度;2.除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一般大牧主一律不斗不分;3.实行民主改革,有步骤地建立民主政权,发展游牧区经济。[1](P75)
半农半牧区的政策是:1.农业占优势的地方、大中地主固定的大垅地(漫撒子地除外),耕畜分给贫苦农民,小地主与富农不动;2.牧业占优势的地方,大牧主役畜可分给贫苦农牧民,但牧群不分;3.个别恶霸蒙奸的土地、牧畜、财产,经政府批准可分给农牧民;4.半农半牧区的经济发展方向,采取群众自愿和依据自然条件发展农牧业,但必须保护牧场。
农业区的政策是:1.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分给农民,同时必须留给与农民同等的一份,但蒙奸恶霸本人不给分;2.出租户口的小地主,不斗不分其财产;3.蒙古族富农剥削不超过其总收入50%的,财产一般不动,土地只分其多余部分;4.中农坚决不动,许进不许出。[1](P76)
内蒙古地区平和和因地而施的土地政策,为建国初民族地区的土改,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50年代初在新疆、甘肃、云南等地实行分区域土地改革正是内蒙古土地改革的承继。
建国初民族地区的土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 (1953年9月13日),必须具备六个条件才能进行。即“1.社会秩序安定;2.民族关系正常;3.对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确有调查研究和正确的分析;4.本民族中大多数人民有要求;5.本民族中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与一般社会人士同意,本民族内部团结;6.有本民族的革命骨干和实际工作人员。这六条缺一不可。”[2](P848)
民族地区(除内蒙古地区和东北朝鲜人地区外)大都解放得比较迟。少数民族比较多的省份的解放大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面临着严重的清匪反霸任务,社会秩序安定下来,基本上要到1950—1951年。因此,民族地区的土改基本上在1951年以后,西藏地区更晚,一直到1956年才开始。所以刘少奇说:“……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东北朝鲜人地区和蒙古人地区已经实行土地改革,及其他若干少数民族中已有多数群众要求进行土地改革,得予进行外,其余少数民族约二千万左右人口的地区,在什么时候能够实行土地改革,今天还不能决定。这要看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如何,才能决定。我们应该给予各少数民族以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和准备他们内部的改革问题,而决不可性急。我们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亦规定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3](P2)
但汉族地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不可能不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同一省份。见邻近地区进行土改后,贵州长顺鼓扬乡一苗族老农说:“我们几辈人没有自己的地方,捡石子打雀都没有,过去又要拉兵搞得我这样穷;国民党的时候,休想到大礼堂来开会,就是要喝口水都要被大棒打出去,我们要反霸要土改分田地,我们才能翻身过活。”[4]1950年,四川古蔺县水潦乡的苗、彝、汉贫苦农民联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写报告,表达他们对获得土地的迫切要求。
基于这一种情况,1951年4月,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写信给毛泽东,认为:“在全国土地改革胜利形势下,在一些特殊地区采取这样在分地时麻痹一下敌人,等农民分了地组织起来了,再去打倒地主阶级的策略,是可以的。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农业区,也只有采取积极的步骤和适当的策略,深入这一步工作,才能彻底解决民族团结问题,单纯消极等待是不对的。”[2](P742)中央决定采纳习仲勋的建议,在民族地区展开土改。同时,毛泽东告诫全党:“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和汉族地区的地主不同,汉族地区的地主在土地改革以后剥夺了选举权,不能做官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在民主改革以后不剥夺选举权,还可以做官。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应该宽一些。”[5](P1082)即要求民族地区的土改比汉族地区平和。
由于各个民族社会形态各异,诉求不同,中共采取的土改方法也有所不同。据一书统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法:“在封建地主经济已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采取了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做法,即直接发动群众,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在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地区,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他们同意后再去进行;在封建领主制地区,就是通过和当地民族上层分子反复协商,说服他们放弃对少数民族大众的压迫和剥削,在他们放弃剥削之后,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同时说服少数民族大众在改革中对上层作某些必要的让步,不进行面对面的诉苦斗争,不没收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等;尚处在原始公社制末期,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尚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共不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而是在国家的帮助下,发展互助合作,逐步改造原始落后的因素和旧的生产关系,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6](P94)
具体说来,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游牧地区暂时维持原状,半农半牧地区也暂不土改,甚至不办减租,农业地区土改中对清真寺、拱北及喇嘛寺的土地一律不动。[2](P816)对于内蒙古的少数民族畜牧业区,采取的土改政策则是:保护牧场、保护畜群,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劳动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废除牧主的封建特权、超经济剥削及由此而产生的牧民和牧工的人身依附关系。[6](P96)
而在少数民族众多的云南地区,则分三个区域进行。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坝区,先开始减租退押运动。1950年11月,中共云南省委下达了《关于少数民族中反恶霸、减租、退押问题的指示》,规定边疆民族地区、内地少数民族聚居以及边疆民族地区中杂居一小块汉族的地方都不实行反霸和减租退押。内地民族杂居区进行减租退押,但必须坚决贯彻团结少数民族群众及其上层,先反对汉族地主,让少数民族自己起来行动和十分谨慎稳重地进行的原则。[7](P139)接着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分配。但对于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保留不动。在回族地区的土改中,坚持工作队的组成以本民族干部为主,本族地主由本族农民说理斗争,汉族农民不分回族房屋等政策。
对聚居在今怒江、德宏、西双版纳、思茅、临沧等山区的景颇、傈僳、独龙、佤、怒、布朗、基诺和拉祜等族,因处于原始公社末期,采取直接过渡的方式。即:“不再经过土地改革运动这一阶段,将继续根据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在党的领导下,依靠贫苦农民,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和教育一切与群众有联系的公众领袖人物,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以及加强与生产有关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政治觉悟,增加社会主义因素,逐步消除不利于生产和民族发展的落后因素,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7](P162)
对介入内地与暂不进行土改的边疆之间的缓冲区,包括元江、河口、麻栗坡等8个县20个整区的地域,1.只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以及多余粮食;2.剿匪追赃,只追现存赃物;反霸赔偿,只按实际霸占;敲诈酌情赔偿,不算细帐;3.镇反中只严惩破坏分子,不牵连家属;4.逃亡地主回家,认真悔过,并遵守政府法令者,除与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外,对其过去违法行为,免予治罪;5.欢迎被反动派胁迫流落在外的各阶层劳动人民和其他人士回家分田分地,从事生产;6.从宽对待华侨地主和少数民族地主,坚决不动少数民族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7.国民党残余军队流散人员自动来归者,土地改革者给予照顾,给以生活出路;其中自动立功者,予以奖励;8.土改中严格执行说理斗争,禁止肉刑和变相肉刑。[7](P142-143)
同时,在土改过程中,对少数民族一些特殊用地进行了照顾。1952年中共贵州省委在《对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 中指出:要认真贯彻中央的民族政策,注意民族特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用地、用树、用畜、公共娱乐场所等不予征收分配进行了规定。[8](P55)这里的特殊用地,主要指姑娘田、打卡田(彝族的祭祀田)、跳花坡、游方坡、清明田、芦笙堂、菩萨田等等。其中姑娘田、跳花坡、游方坡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最为盛行和特殊。所谓“姑娘田”,即苗族地区父母送给出嫁女儿的一份田,其目的是为了使姑娘出嫁后,能以此和娘家保持联系,回娘家时有粮可食,即通常所谓的“包晌午饭”。即使老人去世后,因有姑娘田这一经济关系,而姑娘和娘家仍能经常不断地往来。[9](P34)而游方坡是指贵州少数民族为了便于小伙子与姑娘互相认识,在寨中专门划一块地供他们谈情说爱,俗称游方,而这块地就叫游方坡。
而新疆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1955年成立的,当时叫省)在这一方面规定得更为细致。1952年《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土地改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真寺、麻扎、宗教学校、喇嘛庙现有的土地及在乡村中属于公共所有的各种瓦哈甫地及其他出租的房屋均一律保留。”“学校所有的操场、苗圃及附属于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小块园地,不得征收分配。”“对于公共义冢,不予征收分配。”“土地改革中对清真寺、麻扎、宗教学校与喇嘛庙的建筑与一切设备不得有任何破坏行为,违者应受处分。”[2](P828-831)
中共这一系列因地而施和因俗而设的政策,都指向一个目标:“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P642)但中国的土地改革,“涉及一场根本性的权力和地位的再分配,以及原先存在于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重新安排。”[10](P35)在土地改革中,除了土地财产的再分配之外,土改还有一系列的具体目标,如“党的组织发展与巩固,政权的改造,农会组织的壮大与整理,群众武装的加强”等。[11](P61)因此,民族地区土地改革与其说是经济上的改革,不如说是政治上的改革。正如陈志让教授所说:“一旦被动的障碍消除,土地革命就会帮助穷人把长期深藏的对富人的仇恨发泄出来,并激发他们更积极地参加军事和政治活动。调动农民的这种积极性是土地革命的实质所在。”[12](P216-217)
首先,改变了民族地区的乡村政治格局。在传统乡村社会里,民族地区的统治者主要是一些封建王爷、地方土司、封建旗主和当地头人;除此之外,还有寨老、款首和上层僧侣等。由于在土地改革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如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采取:1.办好学校和训练班;2.采取团结教育方针,改造留用人员,并适当给以工作任务;3.大量吸收新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锻炼等,[2](P642)在乡村中产生了一批新的领导人员。这批新的领导人员逐渐取代传统的统治阶级,成为乡村的领导者。同时,少数民族大众的政治地位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昔日被称为“贱民”“下民”的贫、雇农成为民族地区的主人。而过去的王爷、旗主、土司、头人和寨老,不但经济地位下降,而且政治地位也随之下降。
其次,通过土地改革,中国政治权力也有了很大的拓展,在民族乡村的各个角落都建立了政治组织。在土改中,“建立和发展工会、学联、青联、妇联等群众组织。大力发展青年团,在建团工作中,有计划的发展党的组织,以便树立革命优势。在开始发展党团员时,条件适当降低,特别是团的条件更应当适当降低。大体上是真正认识了共产党是帮助各少数民族解放而又愿意进步者,即可发展成团员。谨慎的发展党员,对象是着重青年知识分子及个别进步的有发展前途的中上层分子,然后再深入到群众中去。”[2](P648-649)因此,一美国学者分析说:“中国是一个由乡村组成的社会,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政府能像毛的政府那样,将其影响渗透到每一个村落。这种变化不是经济的或技术的变化。”“这变化——正如毛三十年前所参加发动的湖南农民运动一样——是组织上和心理上的。”[13](P255)
再次,民族地区的土改像汉族地区的土改一样,都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诉苦”——被规训的农民私愤倾诉;(2)“刨穷根”——中共对农民的阶级教育;(3)“斗地主”——“阶级话语”的实践;(4)“分果实”——用物质手段整合农民;(5)“划成分”——村社成员身份的重新定位。[14]通过这五个阶段,中共阶级意识形态植入民族村庄。广西大瑶山召开群众大会,板瑶代表赵总科说:“过去我们要求分长毛瑶的田地,其实我们大瑶山没有地主,没有田来分,长毛瑶的生活比我们好一点,但他们也是穷人,穷人分穷人的田是不应该的。”茶山瑶代表苏玉兰说:“现在我才知道,过去我们与板瑶不团结,完全是国民党反动派和坏瑶头捣的鬼。”板瑶代表盘成良说:“过去我们认为长毛瑶都是坏人,现在我清楚了长毛瑶同胞也是好人,只有少数坏瑶头才是坏人。”[15](P185)从而有利于中共对民族乡村的社会整合。
最后,通过土地改革,少数民族大众深深认同中共的政治权威。在土地改革中,昔日缺乏土地的少数民族大众,普遍分到了土地。基本上满足了雇贫农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要求,并适当地照顾了中农的要求,广大少数民族大众对中共的政治合法性深深地认同。在贵州黔西的罗都寨仡佬族大众传唱着这样的山歌:“月亮出来月亮清,土改大队到我村,团结农民来土改,斗倒地主把田分。”“月亮出来月亮清,土改大队到我村,感谢党和毛主席,领导农民翻了身。”[16](P9)
总之,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将少数民族大众直接纳入了国家权力体系,形成了广泛的组织网络并全面有效地整合民族社会,使国家成功地实现了对少数民族的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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