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代民间文书探索苗侗地区的土地制度——明代清水江文书研究之三

2015-03-21 00:59
关键词:屯田清水江文书

林 芊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笔者前著两文,着意在对已发现的明代清水江文书的契式及内涵多重历史信息进行解读①分别为《明代清水江文书契纸样式简论》(《贵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和《明代清水江文书中的历史信息》(《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这里,笔者再拟就从文书反映的土地占有形式信息出发,探讨所涉及到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区的土地制度及其变化轨迹,尤其关注屯田制度以及相关经济生活。

一、苗田、屯田、民田——苗侗地区的地权形态

文书信息为我们“回望”明代苗侗地区社会土地构成描绘了一幅清晰的结构图。梳理文书可以发现,明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占有由苗田、屯田、民田三重形态构成。简约的地说,它实际上组成了一种二元的乡村社会的地权结构。

清水江流域主要土地构成是苗田。苗田主要是指本地土司所有土地,或是土著少数民族村社宗族共有土地。例契1是一份发现于今锦屏县九南村的明代文书,它曲折地将苗田及其性质展露出来。

例契1

亮寨司为载粮贻害事。据篙寨龙稳廷告前事,又据礅寨民潘田支诉为卸差累民事等情,据此合行提究。审得龙稳廷吐称,礅寨人氏贫难移往九南石榴山,用力开坎山冲成田,多年无异。后被潘田支、潘付忠等人势豪强假称他界,孤贫无奈,递(每)年认纳租八秤。伊族潘息朝、潘贵银,潘付陆、潘文亮、潘息能、潘贵彪等陆续将租断卖四秤十五斤,止(只)存(剩)三秤四十五斤。至万历四十一年内,恶告本府伍太爷断粮一石,当诉潘田支、那支飞粮害蚁。自古伊原粮七石一斗,在他门首大遐田丘,岂今栽贻山冲,以此不服。

又据潘田支吐称,龙稳廷占种地界开坎田丘,果认租八秤是实。后族卖租有之,被龙稳廷等开垦田丘,心下不忿具告伍太爷已断粮一石,今又逆断不纳,伏乞斧断等语到司。

查勘得礅寨原粮七石一斗,内除一斗载龙稳廷开坎山冲田丘,坐民不服,今剁照前仍认租禾帮贴,潘田支等各民输服。为此,出单一样二纸给付二家存照,各宜遵守,不得再复混争。如有不遵,悔者许今不悔之人执单赴告,重究不恕。须至单者。

计开

一剁龙稳廷照前认纳租八秤,后潘息朝、潘贵银,潘付陆、潘文亮、潘息能、潘贵彪等陆续将租断卖四秤十五斤,止(只)存(剩)三秤四十五斤,递年认纳,不许短少帮贴潘田支、潘付忠收领。

一剁潘田支、潘付忠等照纳原粮七石一斗,不得栽贻龙稳廷、龙明田开坎田丘。右给付龙稳廷执照

万历四十一年十月廿七日(盖亮寨司印)。剁单一(纸)

(文书来源: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第451页。本文所引锦屏县九南乡明代文书,皆转引自上书。)

作为一种土地占有形态,该文书是苗田形态的最好说明。苗田与民田的最大区别在于国家征收赋税的方式不同。国家对民田赋税征收有明确的科则:“按亩征收”,即税亩。而由土司或者苗民占有的苗田,与国家赋税关系则是“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即“认租”。所谓“认租”,却是未经官府清丈过的田地,由户主自报数额认税。例契1中所言“潘田支、那支……自古伊原粮七石一斗,在他门首大遐田丘”,其中的“原粮七石一斗”,是潘田支、潘那支家族所有土地“大遐田丘”向国家认租的赋税总量,而该田地面积有多大,则无明确计量,只是笼统地标明是“大遐田丘”,由此判断本件文书中所涉及土地为苗田。苗田形态还在本件文书中涉事人双方身份显露出来。文书中所述“民人龙稳廷”等在潘氏领地内开垦,并向潘氏“递(每)年认纳租八秤”,可见其开垦行为也是一种租地行为,潘氏显然是本地大户或者土官,龙稳廷只是租种潘氏领有土地的佃户,故此判定该件文涉及田地是苗田。

清水江流域苗田有两种形式。例契1是由佃民佃种土官或者大户的田地,此外另有苗人(苗民)自有田地,此类田地往往由村寨宗族内部家族耕种。例契2是九南村一宗村寨宗族共有土地的苗田。

例契2

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宝、同弟吴艮宝、吴老二、吴老关先等,因家下缺钱使用,无从得处,情愿将到自己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旷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议价钱,吴王保、吴艮保名下银壹两柒钱,吴老二、吴老关名下一股银壹两柒钱,一共参两四钱,整入手回家应用去讫外。其荒地东抵石榴山,南抵大王坡,西北抵溪,四至分明。断粮(根)浚卖,任从买主子孙开荒修砌管业,再不干买主之事,亦无房族弟男子侄争论,二家各不许憣悔,如有一人先行憣悔者,甘罚生金三两,白水牛一只入官公用,仍旧成交。恐今人信难憑,立此父卖子绝文约永远子孙收照用者。

吴王保名下多银参钱正。

明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立约

从文书所书内容看,出售的土地是“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的土地,而购置该地产者是“民人”龙稳传,买卖双方的身份标明出售的该块土地是一块苗田,从契约文书上署押的立契人吴姓众人血缘及辈份看出,该土地属于吴姓家族共有土地。所以说该土地属性是宗族或家族共有的苗田。

清水江流域除苗田外,有大量的屯田。例契3就是一件发现于今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的明代契约,文书内容涉及到明代的屯田及其事务:

例契3

永安乡□□□□□□□细仔□会洪武二十二年□□卫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至□□(天顺)六年回籍寻认产业,有□□里□□□□□□□遗丁□甫后至□□□邦礼、覃心亮,备情具告本县,□□差里长覃天隆、老人梁汉方,□憑本甲人等诣田□□□等,当官退出前后田地与□□□□□白。就憑里老邻右人等,立写合同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送纳。立写合同二纸,在后再不许□□。□田开写土名于后:

一处板竹楹脚田,计种两斗五升,至□□□□一处宝爽田,计种两斗,下至□□

一处寨脚田,计种两斗五升,抵□□□□*

一处板溪田,计种一斗,抵□□□□

一处勤文斗,计种三斗五升

一处□林田,计种四斗,抵覃思保田

一处门首田,计种一斗五升,梁受□

一处庙脚水塘参□,抵田

一处大长冲,计种两斗,上抵□□□

计种一石参斗五升,秋粮米□□□七升

成化二年八月初□□□

(文书来源:天柱县档案馆藏,文书档案号:全宗号WS目录号TZ合号53件号1。)

这是一件事涉土地纷争的调解法律文书,内容大致是:洪武二十二年(1389)□□卫当军随营住坐□□□离开本地,其后人在天顺六年(1462)回籍后,发现土地被他人所占,于是告官要回了土地,然后又在成化二年(1466)将土地转租于“本官里长粟文海、江耕种”。通过阅读文书内容可以看出,引起纷争的土地是一分屯田,而且还是军户屯种田地。断定其为军屯田地的依据,首先是文书中所写“□□卫当军随营的住坐”,原土地所有人覃姓的身份是卫所里的随营工匠(住坐),为军籍,可见这是卫所工匠覃姓领有国家分配给屯军的屯田一分;其次从文书涉及九块田地的面积看,据文书所载九块土地“计种”共1石3斗5升,折合成田地面积大约34亩,恰好与国家在贵州清水江流域分发给屯军一分屯田的数量相符①据(光绪)《黎平府志》载:“四乡村寨,跬步皆山,粗线流萦绕,田颇膏腴。俗以种记亩,约四升种为一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18,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406页)以每亩面积“计种四升一亩计算”,文书所言“计种一石参斗五升”则约合三十四亩。据(光绪)《黎平府志》载:“明洪武十八年置五开卫,凡近寨地方设屯弹压。每军屯田二十四亩,再加六亩为冬衣布花之费,共三十亩,【即今三十石之数】。”(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18,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463页)可见明代黎平府屯军一分屯田面积为三十亩左右。又,本文引文书例契九中有“三十子石”的表述。“石”是屯田面积单位,“子”即屯户应缴纳的屯田“籽粒”的简称,“三十子石”大致是一户屯军所领有的一分屯田面积。由此可知,本文书所指是一分屯田的面积。,由此可以确定该文书反映的是一分屯田。

明代国家屯田主要有两种类型,即除军屯处还有民屯。发现于今锦屏县九南村的一份万历十四年“登寨潘贵银立断租禾约”文书,涉及田地则属民屯类型。契约文书如下:

例契4

黎平军民府亮寨蛮夷长官司管下登寨立断租禾纹(文)约人潘贵银。今为家下缺少银子用,无从得处,情愿将自己先年祖业田租禾十七斤请中出卖,转卖与本主龙稳相名下承买为业。凭中作价纹银两钱六分,凭中交足亲手领回应用外,其租税禾尽行出卖。不许内近房族人等在后重卖,争论。卖主赴司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一永远,二卖子孙无分。二家愿意意愿,各不许憣忏。如有一人先悔者,将约赴官理落。甘罚生金五钱,赴官工用依旧承交。立此断卖约纹契,永远子孙为照。

万历十四年十月廿七日

该文书有两个方面内容说明其田地属于民屯类型。首先,契约文字中有“立断租禾纹(文)约”“田租禾十七斤”“其租税禾尽行出卖”等语,表明出售的是一块租田。民田贡赋在清水江文书中一般书写为“粮”,也即国家赋税科则征收“秋粮”之意,依照屯田制度,民屯是租地,故缴纳的是田租①王毓全在其所著《明代的军屯》一书说,(田佃户、民屯屯户)所交纳的是地租。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2009年,第130页。,粮与租在文书中的不同书写,表明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田产;第二,从身份上看,买主“本主龙稳相”即屯民龙稳相②龙稳相民屯身份,参见林芊《民间文书视野下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对几份明代清水江文书的分析》第二节的分析(载《原生态文化学刊》,2015年第4期)。,卖主潘贵银则可能是本地苗民,而且是招土著屯田类型的本地苗民。因为所卖土地是“自己先年祖业田租禾十七斤”,可见该土地是一分国家招民屯垦的屯田。至于此次之所以将屯田出让,当是屯田民田化的结果,此事容后面再讨论。此外,已收集到的明代文书中还有3件也与屯田有关。综上表明屯田是清水江流域田地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清水江文书中涉及到的田地类型还有民田。明王朝在贵州边地建立府县,将征服土司土地收缴国家招民耕种,本土居民成为了国家的“编户”,“编户”耕种的土地向国家缴纳赋税,这样的田地为民田。如官府文件中所说“播州宣慰使司土地既入版图,即同王民,当收其贡赋。”[5]例契5就是一件明代天柱县远口乡的民田契约:

例契5

立卖田地契人潘合孙,今为时岁荒饥,母子商议,情愿将到自己祖业土名下粮田□□,并黄蜡冲田三坵,二处计禾四把,载粮六升。凭中卖与老黄田□□□,当日三面议作价银五两正,其银是合孙母子领讫,其田付与□□□为业,日后不得异言,立此卖契为照。天启元年闰二月初十日立

(文书来源:贵州省天柱县竹林乡梅花村吴家塖吴恒荣家藏。)

表面上民田所有权由“民人”自有,故有文书中所书“祖业”的权属性词语,但本质上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形式则是通过“民人”向国家缴纳赋税与服徭役体现出来。该件文书中所书“粮田□□,并黄蜡冲田三坵,二处计禾四把,载粮六升”就是一种按田纳赋的表示,其中“计禾四把”,是反映田地的面积,“载粮六升”则是该面积应缴纳的田赋。据此表明这是一块民田。

文书构成了一幅清水江流域土地占有结构图式,即由苗田、屯田和民田的乡村土地占有形态。这种三重土地占有形态从地权性质看,由府州县征赋税的民田、缴纳籽粒的屯田,属于明代国家所有;在土司(长官司等)领地内的苗田,则是由土官、苗民传统占有,虽然其田仍要向国家“总行认纳”赋税,但仅表示一种行政上臣属关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属关系。因此,从土地占有形式上看,这种苗田、屯田和民田分别不同性质的土地构成,实际上组成了一种苗侗地区乡村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

二、苗田、屯田的民田化与田地买卖——苗侗地区的地权变化

清水江文书还见证着明代苗侗地区土地占有形态的变化。明王朝之前,当地除原有的土司领地苗田外,“元末土田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③事载《明实录》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友德等奏,‘前元世祖至今百有余年,屡经兵燹,图籍不存。……元末土田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上可其奏。”(引自《太祖洪武实录》,卷143,第10页)由上述文书中显示出的屯田、民田、苗田的3种形态,实际上反映的是元末明初地权变化后的图式。这一图式是原土司领地分割成土司领地与国家所有的屯田与民田,僧道及豪右隐占田产瓦解后转化的官田、民田或许还有屯田的过程。可见,明代势力改造了当地原有的土地结构,形成了明代苗侗地区苗田、屯田与民田共存形态。这一结局在一件天启四年“提请清理田地”的官方文件中总结说:“其田大约有三,一曰军卫屯田,一曰土司夷田,一曰有司民田。”[2]所谓夷田,则是本文所称的苗田。

明代早期,清水江流域地权变化主要是土司土地——苗田的民田化①本文研究明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制度及变化,是建立在该流域明代之前是土司土地制度作为基础和起点。对土司土地制度特征的判断,请参阅田玉隆等:《贵州土地研究》(上册)第三章(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相关论述。,是在国家力量打击下破坏原有土地制度而重新形成的土地分配,即由土司所有“苗田”转化为明代国家的“民田”。苗田的民田化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进行,其一是屯田。洪武时期在对清水江流域用兵过程中,伴随征服“边疆”而实行旗军屯田,如洪武十八年(1385)今黎平一带“诸蛮洞作乱”,朱元章即命楚王桢帅信国公汤和、江夏侯周德兴等征讨,“师抵其地,恐蛮人惊溃,乃于诸洞分屯立栅,与蛮民杂耕。”[3]7事毕后又“留兵镇之”,设五开卫和置驿十二,“令军士屯田自食”②洪武二十一年四月丁已(十三),1388.5.19。,“驿夫以刑徒充之,仍令屯田自给。”[4]上述屯田举措实际上是将土司及土民原有苗田国家化。其二是国家将没收土司所有土地分给民户耕种,这一土地占有方式虽然在清水江流域内没有明代文书史载,却在明代思州府③明代贵州建省前,今黔东南东部的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和黎平县,皆是思州宣慰司属地。的志乘中有所反映。如永乐年间“宣慰氏以不法去其籍,其十八庄田而起科,则曰秋粮。后小民亦得稍稍开垦以为业。”[5]文献中“小民”,即成为领种国家没收田氏土司土地的“编户民”,所耕种土地则成为向国家承担赋役秋粮的“民田”。苗田变化的两种形式改变了苗侗地区的土地构成性质,所形成的苗田、屯田、民田的土地构成成为清水江流域土地所有的基本形态,上引清水江文书所见土地类型即是这一过程的实物见证。

明代中后期的地权变化主要是屯田的民田化。屯田又伴随着土地买卖而日益消解,因而屯田的民田化与土地买卖改变着清水江流域的地权分配格局。上引例契3即反映了浸蚀屯田转而为民田的过程。这是一份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书,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吐退霸占屯田纠纷的追述;第二部分是本次屯田转租合同,是将九处田地“传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江耕种”。文书反映了地权变化轨迹。依照明代制度九处田产原是国有屯田不能买卖,但例契3中两部分内容正是浸蚀屯田转而为民田的真实写照。第一部分是天顺六年吐退霸占屯田纠纷的追述,折射出自洪武后期屯田就遭到蚕食;第二部分是成代二年屯田“转批”事实表明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变化。首先,合同中所书“转批”行为有两种理解,一是“出佃”,一是“出售”。但从合同明确有“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一同“转批”的约定看,是以民田的形式缴纳国家赋税“秋粮”④据史载,到万历十年以后,贵州才开始清查田土编制图册,按亩征收赋税,而苗田无赋税额,只屯田和民田明确规定。而依照屯田征收制度,屯田征收称为“籽粒“或屯粮”,民屯征收称“科粮”或“租”;民田按国家赋税科则征收为“秋粮”或简称粮;苗田是无亩苗粮。该契约文字中有“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显然是科则征收“秋粮”之意。,因此出售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后者即是化屯田为民田行为,田地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化;其次,转租后的新耕种者粟文海、江的身份是民人,是新耕的乡民。此件合同斑见了军屯转为民地的过程,又是清水江流域屯田制度在成化时代开始瓦解的见证。

例契3表达的是地方豪族或里甲长联手乡民先后消解屯田的行为,例契5和例契6两件诉状文书中,地方豪强侵吞屯田事件则一览无余。

例契6

告状人覃大贵、覃在□□(保)安二军藉状告□□批照□后事。原有祖塘□□田□□□□□,今遭□户热(强)豪梁鳌忠、梁鳌模、梁肇发、梁鳌重□□户把持,今见本户人丁□弱,当丁去记存□回查照通屡心不耳,请新管石朝□、石朝□理论祖塘原有梁肇发祖公梁贤业凭邻粟诰屡□□帮补银钱一两,其塘水莭代覃大贵□田到今,梁家不存天理□□绝水,二家告县 蒙县老爷断明塘水不得梁鳌重从后不得以强欺弱绝水,再不得子孙□邀水旱禾取供发落在后无得争占水源伏乞天 台償批一度民□欺害阴□同天恳告批照。 准照万历二十四年月廿六

(文书来源:天柱县档案馆藏,文书档案号:全宗号WS目录号TZ合号53件号3。)

例契7

立合同人覃礼江、秦礼枝、易(杨)道蒲、黄万美、舒礼蒲众姓,今因豪强向朝堂父子成群强买□付堂土名莫家弯田坵,向朝贵得买李家田共谷三十子石。开示洪武到今,自吃候家洞井水,并本田内井泉水两处救济莫家田坵。到今□遭到天胆豪强向朝堂、向朝贵等兄弟父子,以财为势心意吞谋土名大井塘□水。父子横豪不思来历不问业主,□因侵占;道园泉水各有界址,此水系□救济道园百拾子石田坵。棍恶强占众姓遭害姓命难延,众议以后向朝堂、向朝(贵)无故生端时,将别处田地山场坟地等事以仇相报。众议照禾把谷石,出头向前理落,不得联累一人受害。如有合约内一人乖奸内应外活(合),众人言论执合同赴上,依律重究。恐后无凭,立合同参张一样各取为照。

众议参拾余年,众议合同大吉为照。崇祯拾陆年六月初拾日立

(文书来源:天柱县档案馆藏,文书档案号:全宗号WS目录号TZ合号53件号5。)

例契6中的军藉覃大贵、例契7中的覃礼江,实际上与例契1“随军住坐”覃氏是一个家族不同时期的成员。据此,覃礼江等的原本身份是屯种军户家庭①明代制度军屯户世代为继。。文书将一个屯军家庭几百年历史串联起来了,这个历史最重要的事件就是屯田怎样被一步步地破坏和消解。如例契5中覃大贵告状豪强梁鳌忠等把持其“原有祖塘□□田□□□□□”,“把持”的具体情形不得而知,但损害到屯户的田产与水源的意图是明确的。在例契7中,覃礼江讲到豪强向朝堂父子强买位于“屯李家”地方的谷三十子石,“三十子石”表明是屯田面积,“石”是屯田面积单位,“子”即屯户应缴纳的屯田“籽粒”的简称,“三十子石”大致是一户屯军所领有的一分屯田面积。再联系例契3的内容,便能看到屯田一步步被消解的过程及方式:明成化时期屯田已在官府豪强的联手下,转租于民人手中而向民田化方向过渡,到了万历年间,豪强竟然不再顾及官府,公然“把持”屯田及水源,最后在崇祯时期,豪强则可恣意“三十子石”。从转租发展到把持进而强占,屯田就在其过程中被残破和消解。

促使地权变化最有力行为是土地买卖。在现存的明代13件文书中有5件是卖地契。例契8即是一件嘉靖三十五年九南村苗田卖地契。

例契8

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宝、同弟吴艮宝、吴老二、吴老关先等,为因家下缺钱使用,无从得处,情愿将到自己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旷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议值价钱,吴王保、吴艮保名下银壹两柒钱,吴老二、吴老关名下一股银壹两柒钱,一共参两四钱,整入手回家应用去讫外。其荒地东抵石榴山,南抵大王坡,西北抵溪,四至分明。断粮(根)浚卖,任从买主子孙开荒修砌管业,再不干买主之事,亦无房族弟男子侄争论,二家各不许憣悔,如有一人先行憣悔者,甘罚生金三两,白水牛一只入官公用,仍旧成交。恐今人信难憑,立此父卖子绝文约永远子孙收照用者。

吴王保名下多银参钱正。

明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立约

这次土地买卖并非一次普通地权转移,它实际上内涵有双重的地权转移意义。它既是一般的个人占有地权转移,即土地从吴家兄弟转移到龙稳传名下,然而更是一次土地性质的转移,即由苗田变化为民田。后者可据文书所载买卖双方身份看到,出售土地者是“苗人”,而购置土地者为“民人”。不同身份间的土地买卖,田土性质也随之完成了由苗田向民田的转化。

由苗田向民田转化的过程,同样在一件九南村庚寅年二月十八日卖地契中显示出来。

例契9

亮寨长官司□(管)下颓寨立断卖长坪约人潘元怀、潘安兴众房等,缺少银两使用,情愿请中□(将)祖公长坪一冲,地名溪冲,东至百寨坡□□(为界)、南至坡为界、北至凉伞坡为界、西至豆地为界,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九南陆万隆、陆万忠、龙稳卓、龙传秀四人承断。凭中议作断价银六两五钱整,众人眼(银)同亲领家用外,其长坪自断之□(后)任从买主子孙□□□(耕种管)业,不许卖主□□(上前)争论。有争者,卖主一面承担。二家情愿再不许翻悔,一断一了,二断二了,断根绝卖,永不归宗,再无异言。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约,永远执照用者。

庚寅年二月十八日

该例所出售土地是“祖公长坪一冲”,契约内未写有该土地赋税额,显然不是承担国家赋役的民田;且出售土地人员是“众房等”家庭族成员,皆亮寨长官司属民,由此可以断定出售土地为苗田。购置土地者中的龙稳卓、龙传秀身份,与例契8“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联系,他们应当是一个共同家族成员,因此龙稳卓、龙传秀身份也是民人。与例契8一样,此次田地买卖同样伴随着双重转移的意义,是苗田民田化的又一个例证。

明代文献对苗侗地区土地买卖记载极少,上述卖地契不仅是苗侗地区明代土地买卖活动的书证,从基层反映了明代苗侗地区土权分配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它们内含地权双重转移意义,触及到明代苗侗地区土地制度的微妙变化。首先,加速了土司占有制度的分化瓦解。明朝前苗民受领土司的役田是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赠送、转让,据宋人范成大记载土官“其田计口给民,不得买卖。”明代兴起的“苗田”买卖实际上起到了分化土司的土地所有权。一方面从土官苗田中催生出苗民自耕农;另一方面自耕苗民摆脱了土司的租税,却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苗田赋役,实际上成为了国家的编户民。第二,分解着苗侗地区传统的土地宗族所有形态。苗田买卖往往是家族性质,如例契8中出售地崩寨“祖业管耕一处”,显然是苗人吴氏家族共有土地。例契八出售的是“祖公长坪一冲”,也是家族共有田地,它们无不标明苗田往往是家族共有的特征,土地买卖形成的土地个体私有化从而消解着家族共有性质①现存的清初如顺治朝、康熙朝、乾隆朝间卖地契上,已很少有共同出售田地的现象。参见高聪、谭洪泳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 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和《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中的卖地契部份。。第三,出现了土地向部分地方官员、豪强与乡绅集中的倾向。例契3占有屯种军户田地者是“本官里长粟文海、江耕种”,里长即是明代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管理人员。例契8和例契9完全是地方豪强霸占屯田的事实写照,例契10见到的土地购置者身份是“生员”,生员构成乡绅阶层的一个主要来源。

例契10

立卖山契人杨后昊、杨后富、钦□□□□时岁凶荒缺食度日。兄弟叔侄商议,意愿将祖禁山场牛(?)岭斗高山洞□□□山地头欲行出卖。无人承受,请中在内启到黄田八甲生员吴学林近□□买为业,三面议作山价银九呈(成)银玖两正。其银是叔侄亲领处讫。其山冲□□林禁当任后开垦为田,不得生端童(争)论异言。袒如有此□执约□罪□□立此卖契为照。计开四抵,上抵本主塘冲凹,右抵十□大芒冲吴学皋山,左自荇菜塘抵谢家山界。横抵高山斗大芒山界,下抵水凹冲吴学忠田坎上。

崇祯十年六月十九日立

(文书来源:天柱县远口镇黄田村。)

三、屯民来源、赋税征收——影响苗侗社会土地制度的经济生活

清水江文书内部显示出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不光反映在苗侗地区的土地形态以及土买卖上,还涉及到诸如明代黔东南地区屯田时间、屯民成份来源、赋税征收等事关经济制度大事,它们也与土地制度一样是苗侗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

明代黔东南地区屯田初始于何时?王毓铨在考证今贵州东南部明代屯田时间时,引《太祖实录》“十九年十二月乙已”条“湖广都指挥司奏请运……五开、黄平、平越等卫军食物。上览奏,顾谓户部臣曰:‘……五开等卫亦令军士屯田自食’”等记载[6],断定黔东屯田时间不早于洪武十九年②洪武十八年设立的五开卫,其大致范围在今贵州省黎平县、锦屏县境内。永乐时贵州建省,今黎平县与锦屏县为黎平府,五开卫隶湖广。。从今天行政地理上看,仅以该条内容为论据似乎欠妥。首先,黔东南屯田并非只在五开卫展开,其东北部的靖州卫也是推行屯田的主要地区之一,靖州卫洪武三年(1370)设置,分上下卫,今天柱县远□乡属上卫。显然远□乡屯田时间早于五开卫,这才会有例契三中屯田抛荒之事。其次,即使在五开卫,屯田时间也早于洪武十九年。在《祖明实录》中还有涉及五开卫屯田事务记载,如洪武十八年四月“思州诸蛮洞作乱,命信国公汤和为征虏将军、江夏侯周德兴为之副,帅师从桢王讨之。……和等师抵其地,恐蛮人惊溃,乃于诸洞分屯立栅,与蛮民杂耕。”[3]7文书中留兵守之并伴随着“洞分屯立栅,与蛮民杂耕”,即是屯田行为,说明五开卫屯田在洪武十八年已开始;而今新化、隆里、平茶三所皆于“十八年置”。可见黔东南地区“十九年十二月乙已”之后才开始屯田之说有欠准确。

再如黔东南屯田的屯民来源问题,从整个屯田过程来说招引土著参与屯田是内地边疆的一个贯例,但这主要是民屯,而明代这里的屯田首先是军屯,今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发现的明代文书表明,其覃姓家族身分是屯种军户而非民屯,如例契3所说“洪武二十二年□□卫当军随营住坐”,锦屏县九南乡发现的明代文书同样也有涉及五开卫屯种军户事务。那么,明代屯种军户来自于何处?

文书内容可判明事主有屯军身份,若将文书置于历史事件之中,则可推断其来源地。黔东南大规模屯田始于洪武年间,洪武年间在上述文书产生地是一个太敏感的年代,因为其前后发生了几件影响本地区的军政大事。首先在五年有九溪十八“洞民反”事件,紧接着是十一年和十八年两次吴面儿率领苗侗民族起义,再接着三十年又有林宽领导的洞民起义。每一次起义明王朝都发动大军镇压,随军征讨的军士许多即成为屯守的旗军,也自然成了来到这里的屯户。因而,征讨大军的出发地也就是屯军的来源地。如洪武十一年五征讨时,是“率辰、沅等处官军及土著隘丁、兵夫以讨之。”[7]洪武十八年是“辰、沅、宝庆等处士卒……号三十万”征讨,“乃于诸洞分屯立栅,与蛮民杂耕。”[8]上述史事表明,洪武时期到天柱、黎平明军大多来自“辰、沅、宝庆等处官军及土著隘丁、兵夫”,他们中的部分人成为了屯种军户来源。

除文书外,参考其它的民间文献也能看到屯民的来源。在九南寨文书产生地不远的新化,一块明代正德十一年(1516)碑刻铭文回述了其家庭由“谪戍”到“屯戍”的历史,碑刻如下①“潘尔和墓碑文”,载《锦屏县志》第十八编“文物名胜”,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85页。:

□府君墓在湖之五开郡,隶贵之黎平,去家四千里……府君讳尔和……改戍民之五开。……约腴田1亩。岁科供戌,至今称便。帅臣议抽壮丁守新化,新化去五开六十里,有亮寨焉。□□□人有难色,府君府愤然曰:“此地有田可屯,食足而守固矣。”乃应先至寨(亮寨)。又请屯荒漠之地,或笑之。嗣后且垦且耕,世籍其利。笑者愧服。□苗时出没扰我耕获,□人患之,……诸苗感悦,往往有投似受佣者,由是亮寨百年无事矣。……至于死边分也……葬于吴寨后山乙向,距亮寨十里。

该碑刻可谓是一篇从江西到贵州的家族移民史,其中讲到了移民五开后成为屯民的过程,因而也是屯田史的记载。从碑刻看其家族先始迁婺源,然后又迁姚溪,再至府君尔和时“谪戍□州”,又“改戍民之五开”领分田40亩,获得军屯身份,后又移屯六十里外新化所内亮寨。除领受一分屯田外,还又请屯荒漠之地,且垦且耕,“往往有投似受佣者”俨然成为一方大土地者。显然,无论是“谪戍□州”还是“改戍民之五开”,虽然地点有变化,不改的是其军屯身份。

成书于清同治间,由亮寨士绅龙绍纳所著《迪光录》,在回顾其家族历史中也提供了窥视屯户来源的线索,如说“祖讳政公自湖广入黔,洪武四年。属于湖广辰州卫,后属于靖州卫。”又言“始祖政忠公,世居会同岩壁。……乃率众入黔,……与新化、欧阳诸司先人分城而治。分守亮寨,……由是外攘寇隘,内勤耕耨。会洪武改元,公率众内属,三年。”[9]虽然两处记载在时间上稍有出入,但两则记载表明其从会同到五开的“移民”过程很是清楚。综合上述几方面的例证,不难看出明代的屯军及屯民,大都来自于湖广辰、沅、靖等边郡,身份有“佥发屯种的罪犯”,也有随军出征的军士。

在清水江流域内地边疆经济生活中,赋役是一个不能避免的重要事件。文书中不仅有直接由赋税问题导致的纠纷记事,还内含许多赋税方面的信息,并且与明代国家赋役制度息息相关。国家赋役制度涉及的问题有赋税征收时间、科则、赋税额等环节。就科则而言,由于贵州土地是由苗田(土司土官田及苗民自有田)、民田与屯田三重构成,其科则也与内地不一样,“巡抚刘庠巡按傅顺孙疏略”中有说明,疏略云:“查得大明会典内开贵州布政使司田地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随查本省所属民粮田地,黄册开有顷亩不及一半,军屯田地,鱼鳞册籍开载颇明。后来又有科田夹杂……”,明确官民田该夏秋税粮,在军卫该夏税屯粮与合科田粮[10]403。苗田征收科则没有“履亩而税”的通例,如上引疏略“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10]402-403,那么“土官名下总行认纳”的税额是多少?仅举黎平府亮寨长官司为例,史载“亮寨司一百六十石四斗”[11],这是亮寨土司苗田国家赋税的一个总额度。但苗田由于所有权不同派生出来的赋税征收也不一样,如上文所分析,这里苗田有土官田与土民自有田,因而苗田赋役有两个特征,一是在土司领地内苗田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也要向国家承担赋税,至于税额也与土官一样属于自报,这一特征在例契7上可见,该卖田契中书有“断粮浚卖”,本意是遵循田产转移时“粮随田走”贯例,将该田应纳赋税一同转移到新所者,但它表明苗田仍然承载国家赋税;二是土官和大户苗田,在例契一中各有所示,如田主潘田支、那支所拥有“门首大遐田丘”,“总行认纳田赋”“原粮七石一斗”;但一般而言,土司或者苗田大户往往将土地佃租苗民耕种,收取租税。至于地租额租多少各朝不尽一至。在宋代“每丁岁仅输租3斗,无他徭役”。而在明代,如例契1中所言,礅寨人开垦潘氏土司田土,每年认纳租8秤。

至于屯田与民田,则各有科则。按明代屯田税则的屯粮、屯科粮米征收。如嘉靖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王杏清理屯田事议》:“贵州屯种类例,总旗一名种田二十四亩,小族一名种田二十二亩,军一名种田十八亩。……内各以八亩纳粮四石,余外皆为会计粮田以给助口食等用。……旗军上粮屯田俱各八亩,而会计口食则总旗十六亩小旗十四亩军人一十亩,皆得计其子粒之输……”[10]407由于屯田有明确的数额,文书中不用书写,只是文书中有会计粮田(科田)缴纳的信息,在例契四中写有所涉及田承载赋税是“租禾十七斤”。至于民田科则,据文献记载,自国初至嘉靖末丈量出,虽然以万历十年奉旨清丈”,并未如一般所说的十年告竣,在三十年又大造黄册,田土从此有额[10]406,但民田的征收全省也不一至。在清水江流域民田清查造册后,仍然处于登记无亩状态,只是在每一块自然形状的田内确定赋额。如例契5内的“田□□,并黄蜡冲田三坵”,税亩是“计禾四把”,赋税额中“载粮六升”。

[1]太祖洪武实录:卷88[M]//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70.

[2](明)巡按贵州御史侯恂言拯黔事宜[C]//熹宗天启实录:卷39.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12-14.

[3]太祖洪武实录:卷172[M]//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

[4]太祖洪武实录:卷190[M]//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3.

[5](嘉靖)思南府志:卷三、七(田赋、拾遗)[M]//中国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43.成都:巴蜀书社.2006.

[6]太祖洪武实录:卷179[M]//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9.

[7]太祖洪武实录:卷119[M]//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2.

[8]太祖洪武实录:卷175[M]//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4.

[9]高聪,谭洪沛.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350;353-354.

[10](明)郭子章:黔记:卷 19(贡赋志·上)[M]//中国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1.成都:巴蜀书社,2006.

[11](嘉靖)贵州通志[M]//中国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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