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心玫
据报道,陕西省某中学高二年级某主任于2014年下半学年制订了一系列罚款措施,如学生迟到罚款100元,吸烟罚款1000元等。近期,学校已责令该主任将11300元罚款悉数退还。该事件一经报道,引起了公众的热议。触动公众神经的不仅是令人咂舌的罚款金额,更是对教育惩罚的质疑。
作为一种学校教育手段和班级管理形式,教育惩罚由来已久。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适当的惩罚有助于促进学生的发展,有助于学生道德规范的构建和社会化,有利于班级管理和学校教育的有效开展。然而,校园罚款是教育惩罚从方法、人性假设到技术过程的异化。
校园罚款的深层冲突来自于其经济因素在教育管理场域中对人性的异化。现代教育管理秉承着“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和为了人”的人本主义理念,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基于“经济人”“理性人”人性假设的罚款机制从制定到实施对学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首先,校园罚款以经济利益为衡量标准,开启了“威慑模式”。遵循威慑定理,当预期惩罚(校园罚款金额)上升时,学生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减少违规现象。其次,金钱导向的罚款机制通过常规的执行来约束学生的行为。学生经过常规的实施、接受、内化等一系列程序,逐渐完成不同程度的“工具人”“经济人”人性假设的现实化和人格塑造。而学生的德性、伦理规范性、主体性等闪光点就易暗淡于校园罚款机制运行和社会拜金主义价值观念的辐射之中。这种本质的差异使得校园罚款成为只造成学生物质窘迫和心理痛苦而缺乏教育意义和道德关怀的不当惩罚,沦为限制学生个体行为和维持学校浅层管理秩序的工具。此外,虽然教师个体拥有教育惩戒权,但是班级常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遵照特定的要求和过程,遵循一定的“技术过程”,才更加合理,易于被学生接受。作为“孤独的探索者”,案例中主任所实施的一系列举措不仅导致教育惩罚的技术异化,而且容易使自己陷入“一心为公,却千夫所指”的困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由学生和家长参与制定、交付民主审议表决、提交学校备案的校园惩罚就是合理的。但经过多方考量,惩罚方案中的不合法因素易被发现、剔除,不恰当因素可被改进,才可建立一套适用于本年级学生不良行为的惩处机制。
总之,校园罚款是不恰当的。每一位教育者在进行正当的教育惩罚时,也必须慎之又慎,坚持“人本主义”教育观念和公正、审慎、尊重的惩罚原则,综合考虑学生、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因素,将惩罚与奖励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做到“德行培养、奖惩有度”。
责任编辑/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