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鸿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一些地方人大积极响应,率先践行,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宪法宣誓是一项制度要求,更是一种庄严、高尚的行为,不能马虎应付,必须有一整套程序和规则。可是,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却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极不规范,必须加以完善。
要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应该选择在选举或任命程序结束,主持人宣布选举或任命结果之后进行。宣誓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主持。由分管选举任命联络工作的副主任领衔宣读誓词。宣誓时,宣誓人要着正装(“两院”宣誓人要穿制服),仪表端正,面对国徽,左手持宪法,举起右手,在领衔人的带领下庄严宣誓。与会人员要全体起立,营造出庄严感,让人们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
要规范宣誓人员。具体来讲,一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二是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以为,不能仅限于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还应该包括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任命人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以及各庭庭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等。
要规范誓词内容。建议宣誓内容为:“我接受任命,向宪法庄严宣誓,永远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勤政廉政,为捍卫公民利益,守护国家利益而努力奋斗!宣誓人某某某。”誓言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规范,以维护誓言的严肃和规范。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