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
一、文献简要回顾与样本选择理由
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而人大代表的履职尽责则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基础。基于此,学术界对于我国人大代表履职状况方面进行了广泛多样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人大代表履职存在问题方面的研究可谓层出不穷。不过,从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与履职关联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的文献则相对薄弱,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也并不多见。一些学者认为,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与代表职责的履行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杨云彪通过对深圳市福田区四届人大174名代表的身份结构和99件代表议案建议研究发现,基层工作人员或公司代表与选区竞争比较激烈的代表提交议案、建议的积极性最高,“戴帽下达”的领导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最低[1]。何俊志和王维国通过对北京市13个区县的乡镇人大研究后指出,中国人大代表的构成确实会影响到代表的履职绩效,那些有着较多的年龄大的代表、较多的干部代表和较多的党员代表的乡镇人大,在书面意见的提出和评议活动的开展方面有着更好的绩效,而代表的受教育程度、男女比例和企业代表的多少并不构成代表履职绩效高低的必要条件[2]。何俊志和刘乐明通过对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和履职记录研究发现,全国人大代表的性别、年龄、学历、党派和职业确实会影响代表的履职状况,在平均意义上:女性代表提出的议案数要多于男性代表;年龄偏大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数要多于年轻代表;高学历代表在整体上提出的议案数要多于低学历代表;非中共党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数要多于中共党员的代表[3]。桑玉成和邱家军通过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议案、建议分析,认为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构成了全国人大代表的主体,但都缺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意识和为本选举单位或选民办事的理念,而基层代表大多理解本群体的利益诉求,其所提的议案和建议绝大部分都具有明显的“代议”特色[4]。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代表结构的变化与代表的履职绩效之间存在的关联并不密切,甚至存在一些抵触。欧博文和
李连江认为,近些年来中国人大代表结构方面的变化并非出于履职绩效的考虑,而是回应社会结构多元化的需要,是执政党在现有体制下向新社会阶层开放代议机会的考虑[5]。钟丽娟提出,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仅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并不意味着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民意,实际上,对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强调往往掩盖了问题的实质,长此以往带来的危险是代表的提案极易脱离普通大众[6]。
显然,不同的学者对于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与履职关联方面的研究存在争论,分析其缘由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如果以一致的视角选择相同的样本进行研究,不同学者之间的观点则可以进行检验。本文从议案、建议的视角研究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其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建议、议案是能够突显人大代表自身意志重要且可靠的履职记录。根据代表法规定,我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从法律规定来看,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可谓广泛多样,但在实际的代表活动中,能够自由地突显代表自身意志的权利主要还是提出建议和议案。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一件较为严肃的事情,这就要求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社会民情进行认真准备,而不能想当然地随意提出建议;县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联名代表十人以上,且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相比建议更为严肃,需要代表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准备,这一过程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人大代表的自由意志和履职状况。
第二,县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且代表身份属性与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类似的层级。古人讲,“郡县治,天下安。”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当代中国,县一级的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县级人大作用发挥得如何也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大制度的效用。在我国人大制度的设计中,县级人大代表自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上一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人大处于民意输入、整合的关键环节,发挥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2010 年 3 月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选举法,城乡居民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这无疑会促进社会各阶层人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更趋于公平、合理,也会首先反映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上。当前,我国共有五级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总数达到270多万人,其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超过250万人,间接选举产生的地市一级、省一级和全国
人大代表,其人数不到20万人,县乡级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不过,与主要来自农民群体的乡级人大代表不同,县级人大代表的来源更为丰富多元,其年龄情况、学历结构、政治党派、代表类别、职业分布更类似于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因而其更具样本意义。
二、谁提议?谁沉默?县级人大代表身份属性与履职状况关联研究
根据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浙江省临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于2012年1月由181个选区选举产生353名代表,后因多种原因有19人辞去代表职位,到目前已经先后有18个代表职位完成补选。因代表辞去职位与补选之间存在时间差,临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实有代表353名,提出议案、建议194件,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351名,提出议案、建议137件,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实有代表340名,提出议案、建议179件,三次人大会议共提出议案、建议510件(见表一)。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提出建议、议案可以说是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的基本表现。不过,从临海市三次人大会议来看,县级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议案的履职情况并不乐观,人均提议仅为0.49 件/次。如果以每人每次人大会议平均提出1件建议、议案为履职的应有要求,那么每人每次人大会议平均提出2件建议、议案者可以认为是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自当选之后从未提出任何建议、议案者无疑应该属于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
(一)谁提议?履职积极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分析
依据每人每次人大会议平均提出2件建议、议案者可以认为是履职积极人大代表的标准,梳理临海市三次人大会议510件建议、议案的提出者发现,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仅为20人(见表二),其身份属性构成如下:从性别情况来看,履职积极人大代表的男女人数比为16︰4,虽然女性代表在履职积极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其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但男性代表相对于女性代表来说具有绝对的数量和比例优势;从年龄情况来看,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主要集中在三个年龄段,35岁至44岁的为5人,45岁至54岁的为10人,55岁至64岁的为5人,65岁及以上和35岁及以下的代表中都不存在履职积极者;从学历结构来看,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主要集中在拥有大专学历和大学学历的代表当中,分别为9人和7人,高中学历和初中学历各为2人,高学历的研究生和低学历的小学及以下者都没有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从政治党派情况来看,中共党员是履职积极人大代表非常明显的政治属性,在20人中占了17人,其比例高于中共党员在全体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可以说,执政党成员的履职意识相对于非执政党成员来说还是有所区别的;从代表类别来说,工农代表在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中拥有11人,技术人员代表和干部代表则分别为6人和3人,这表明技术人员代表和工农代表在履职积极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皆要高于其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比例,而干部代表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其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从职业分布来看,基层组织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履职积极人大代表的主要来源,分别有11人和6人,人大和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为2人和1人,这说明基层组织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代表履职积极性远高于职业与行政权力运行有着密切关联的人大和政府工作人员。从以上情况可以发现,作为一名较为典型的履职积极人大代表,其身份属性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一名年龄在35岁至65岁之间接受过大专、大学教育属于执政党成员的男性基层组织负责人。
(二)谁沉默?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分析
依据当选之后在人大会议上没有提出任何建议、议案者为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标准,梳理临海市三次人大会议后发现,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共有157人,远多于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人数,其身份属性构成如下:从性别情况来看,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男女人数比为147︰10,其性别比与全体人大代表中的性别比相差不大,可以看出在履职消极人大代表中性别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不过相对于女性代表,男性代表拥有绝对的数量和比例优势,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性别属性无疑应该是男性;从年龄情况来看,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各年龄段都有分布,35岁以下的有6人,35岁至44岁的为38人,45岁至54岁的为80人,55岁至64岁的为28人,65岁及以上的5人,与各年龄段代表在全体代表中所占比例比较而言,履职消极人大代表在55岁以上和35岁以下的年龄段中占比较高,而在35岁至55岁之间年龄段的人大代表履职表现较好(见表三);从学历结构来看,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在各学历段分布大体上较为均匀,其所占比例都在10%以上,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代表人数最多,共有59人,其次是拥有大专学历的代表有32人,拥有高中中专学历的代表居于中间为25人,较少的是拥有研究生学历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代表,分别为18人和23人,从其所占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比例与各自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比例比较来看,拥有大专学历、高中中专学历的代表所占比例明显偏低,而拥有研究生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的代表所占的比例明显偏高,拥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则相差很少;从政治党派情况来看,履职消极人大代表当中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的人数分别为129人和28人,其各自所占比例与在全体代表中所占比例大体一致,说明在履职消极人大代表中政治党派的影响并不明显,但考虑到中共党员代表在人数和比例上的明显优势,中共党员是履职消极人大代表较为明显的党派属性;从代表类别来说,干部代表在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中拥有66人,其所占比例为42.04%,远高于其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28.3%,而工农代表和技术人员代表则分别为59人和32人,其所占比例为37.58%和20.38%(见表四),均低于其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比例,这说明干部代表的履职意识普遍低于技术人员代表和工农代表。从职业分布情况来看,来自机关工作的代表在履职消极人大代表中拥有最高的比例。总结以上情况可以发现,一名履职消极人大代表较为明显的身份属性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年龄在55岁之上或35岁之下;二是接受过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教育;三是干部身份。这表明,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不仅存在履职能力方面的问题,而且更多的是履职意愿方面的因素。
三、重构代表身份属性及改善履职状况的对策分析
通过对县级人大代表身份属性与提议状况关联研究发现,县级人大代表的年龄情况、学历结构、政治党派、代表类别、职业分布等因素对人大代表的提议状况存在较为明显的影响。对此,改善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不仅有必要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大代表的身份结构、适当谨慎地完善人大代表的竞争机制,而且应该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能力要求、严格人大代表对民负责的制度约束。
(一)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大代表的身份结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民主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在制度设计之初就非常注重公民普遍享有政治权利。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就决定了我国人大代表的来源应该具备一定的身份结构要求。不过,在实际的人大代表选举操作中,往往是先留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法检“两院”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名额,政党和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往往优先酝酿、协商、确定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其后果是人大代表当中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代表过多,随之带来的影响就是这部分人大代表虽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但其因工作、兴趣、时间、精力等原因消极行使人大代表职权,与此同时,为体现人大代表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部分人大代表并不具备代表应有的履职能力而无法行使职权,最终的结果是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无法有效表达。考虑到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以及人大代表的履职意愿和能力,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结构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这就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大代表的身份结构,既要注重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也要注重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性和实质性。
一是在性别构成方面应该保障女性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5%。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女性的政治参与,在土地革命时期就要求苏维埃代表达到25%的女性比例,在抗日战争时期也规定各级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员,联合国的研究表明,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也要求女性在各级权力机构中应该达到30%的比例。因此,应保障人大代表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要求。
二是在年龄结构方面应该适当减少55岁以上代表和35岁以下代表的比例,35岁至55岁年龄段的人大代表应该达到60%以上。在县级人大的政治生态中,各种社会关系网络错综复杂,人大代表较好的履职表现不仅需要有足够的精力、意愿和能力,而且也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处事经验,年龄过大没有足够的精力、意愿和能力开展工作,年龄过小则缺乏足够的人生阅历和处事经验。因此,45岁左右的年龄是县级人大代表较为理想的履职年龄。相关的统计数据也表明,35岁至55岁年龄段的人大代表有更好的履职表现。
三是在学历结构方面应该提倡拥有大专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代表比例达到60%以上,适当提高高中中专学历的代表比例达到25%左右,逐步降低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代表比例至10%以下,保持研究生学历的代表比例在5%左右。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经济地位、社会关系和政治技能的积累与提升,而一个人学历的高低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个人的知识水平。特别是在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之后,初中及以下的学历已经很难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事实表明,初中及以下的低学历代表其履职状况确实不尽如人意,而履职较好的人大代表往往需要有中等及以上的文化基础,如拥有高中中专学历的代表在履职消极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较大幅度地低于其在全体代表中所占的比例、拥有大专学历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代表在履职积极的人大代表中占有80%的比例,但实际情况也表明并不是学历越高其履职积极性就越强。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代表不仅没有一人出现在履职积极人大代表的阵营,而且90%以上的人未曾提出过一件建议、议案。因此,在基层人大代表中保持较低的研究生学历代表比例是比较合适的。
四是在代表类别方面应该提高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比例,降低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必须保障工人、农民有适当的代表比例,在当前县乡级人大的代表构成中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分子在当代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法律、经济、政治、财政、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人才拥有参政议政的专业优势,应尽量提高知识分子的比例使其不低于30%。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应尽量减少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代表,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下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宜兼任人大代表,政府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有其合理性,但干部代表的比例应该在20%以下较为适宜。
(二)适当谨慎地完善人大代表的竞争机制
通过梳理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可以发现,大部分履职消极人大代表并非不具备履职能力,而是缺乏履职意愿。罗伯特·达尔认为:“处在一个政治体系之内的个人,对政治生活的关心并不完全相等。有些人对政治漠不关心,其他人则深深地卷入了政治。”[7]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即可谓是对人大政治生活漠不关心的人。现实的人大选举表明,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对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有着明显影响,经过激烈竞争当选的代表珍惜履职机会,而以“戴帽下达”方式产生的干部代表,其提出建议、议案的积极性最低。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这种介绍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甚至不是公正、平等的介绍(如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明显比选民或代表联名的候选人更有优势)。如果只是由他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而没有候选人主动作为的竞争机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候选人的自身意愿和主观动机,进而导致不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的代表得以滥竽充数。政治学家熊彼特认为:“民主方法不是简单地从全民中挑选人,它只从愿意接受政治职务的人们中,更确切地说,从愿意竞选的人们中挑选人。”[8]为此,适当谨慎地完善人大代表的竞争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竞争是一种民主选举的方法,也是一种实现优胜劣汰的方式,体现的是让选民自主选择候选人以实现民意的最大化,它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需要竞争。我国宪法学泰斗吴家麟教授曾指出:“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能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9]当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差额选举,但离竞争的差额还是存在较大距离的,适当谨慎地完善人大代表的竞争机制就是让民众来挑选那些有能力也有意愿当好代表的候选人,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田纪云曾经指出:“候选人可以向代表发表一篇讲话,讲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思路、施政方略,看看你有没有那个能力、那个水平,不然,连你是条汉子还是一个窝囊废都不知道,怎么能选得好?”[10]实践证明,只有真正公开、公正、竞争的选举方式,才能选出有能力有意愿伸张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人大代表,也只有这样的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优质的建议、议案,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三)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能力要求
参政议政是一种技艺,它有自己的要求与门槛,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人生阅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意参与的。密尔在分析代议制政体时曾指出:“代议制政体就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社会中现有的一般水平的智力和诚实,以及社会中最有智慧的成员的个人的才智和美德,更直接地对政府施加影响,并赋予他们以在政府中较之在任何其他组织形式下一般具有的更大的影响。”[11]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扩展和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对参政议政者的能力要求日渐提高。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在自己本职工作中基本上都有突出表现,但并不一定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一定具备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一些来自生产一线的基层代表,缺乏有效行使职权的能力。比如在进行财政预决算审议时需要有一定的财经专业知识,大多数代表因专业知识的空白而无法提出意见;在进行立法、司法活动时,不少代表由于欠缺法律法规方面的素养而难以有效参与;在组织专项调研时,一些代表因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调研能力而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等等。为此,必须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能力要求,保证人大代表能够有效行使职权。
一是要注重代表当选之前的把关。当前,我国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并没有对人大代表的当选资格和履职能力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保障选民广泛民主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代表履职能力的要求。虽然在代表候选人提出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素质要求,如绝大多数地区都会要求把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履行职务能力的人推荐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要求往往弹性较大而失之过宽。对此,有必要限定代表当选的资格条件,把不能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逐条列出,严格落实。
二是要注重代表当选之后的培训。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也需要与时俱进。一方面是需要加强人大代表的理论学习与培训。通过理论学习和培训,不仅要让每一位人大代表了解我国人大制度的基本知识,掌握行使代表职权必要的专业知识,明了如何行使人大代表的职权,成为一名合格的履职代表,而且还要让人大代表熟悉选民的要求与呼声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成为一名优秀的参政议政者。另一方面是需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实践活动。理论学习和培训更多的是纸上谈兵,实际履职情况如何还需要参与政治实践,这就要求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调查、评议、与选民联系等等,使人大代表在政治实践中更好地掌握代表履职的要求。
(四)严格人大代表对民负责的制度约束
70年前,毛泽东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关于兴衰治乱历史周期律时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2]同理,只有让选民起来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才不会懈怠。革命导师列宁也曾经指出:“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是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1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细节,人民很难对人大代表进行实质性的监督。无论是人大代表在个人意愿、能力方面达不到代表履行职责要求,还是人大代表无视民意要求、滥用职权化公为私,选民都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问责。这就需要建立由群众从下面来监督人大代表的制度,严格人大对民负责的制度约束。
一是要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信息社会,广大选民利用现代科技可以非常便利、及时地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动态。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应该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的信息发布平台,不仅应该公开人大代表的基本信息,诸如姓名、单位、选区、联系方式、接待地址、专业特长、当选承诺、工作计划等,而且还要公开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如参加大会活动情况、联名提案情况、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情况、参与视察、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联系选民以及其他为选民办实事的情况等等。
二是要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评议制度。首先是建立选民评议代表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如何,选民最有发言权。人大代表应该定期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选民发言、表决、投票、调查等形式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选民对某个人大代表履职测评的不满意度超过一定比例,那么就应该对该人大代表展开问责。其次是建立人大机构评议代表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代表负有监督职责,这就要求人大代表不仅应该向选民报告工作,而且也应该向人大机构进行工作述职。每名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应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评议。
三是要落实履职消极人大代表的问责制度。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很难适用于履职消极的人大代表,对于那些不作为、不称职、渎职的人大代表,也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警告、告诫、察看等处罚,情节恶劣的则应将其劝辞或展开罢免。对于选民评议满意度不高的、人大机构评议不称职超过一定比例的,也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进行警告、告诫、察看,对于严重损害人大代表形象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劝辞或展开罢免的决定。
参考文献:
[1]杨云彪:《从议案建议透视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11期。
[2]何俊志、王维国:《代表结构与履职绩效:对北京市13个区县的乡镇人大之模糊集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3]何俊志、刘乐明:《全国人大代表的个体属性与履职状况关系研究》,载《复旦学报》2013年第2期
[4]桑玉成、邱家军:《从代表议案和建议看代表属性及其履职之效率——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例》,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5]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Chinese Political Reform and the Question of 'Deputy Quality,'" China Information,8,no.3:20-31.
[6]钟丽娟:《完善人大制度不应过于强调代表结构》,载《学习时报》2010年6月20日。
[7]【美】罗伯特·达尔著,王沪宁、陈峰译:《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
[8]【美】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2页。
[9]吴家麟:《吴家麟自选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页。
[10]田纪云:《十年人大生涯》,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
[11]【英】约翰·密尔著,汪暄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页。
[12]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9页。
[13]《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页。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临海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