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玲芳
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对制裁破坏选举行为进行了规定。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Z省90个县(市、区)、943个乡镇进行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查处了57件破坏选举的行为。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Z省县乡人大换届时发生的116件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对比,希望找出共性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有利于今后更好地查处相关行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
一、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的基本情况
直接选举中,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从表一可以看出,57件破坏选举行为中,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45件,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12件。其中,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贿选)的有41件,占71.93%;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有16件,占28.07%。
从表二分析破坏选举行为的地区分布,90个县(市、区),有16个县(市、区)在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有破坏选举行为发生;943个乡镇,有9个乡镇在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有破坏选举行为发生。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4人,给予治安处罚的38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4人。同时,当选无效的22人(见表三)。
二、破坏选举行为的新变化新特征
(一)破坏选举行为有所减少。与2006年相比,破坏选举行为共减少59件,下降50.86%。其中,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的减少39件,下降48.75%;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减少16件,下降50%(见表四)。这说明,Z省加强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取得明显效果,减少幅度明显。
(二)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人数有所减少,但都按照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与2006年相比,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人数减少57人,其中给予治安处罚的减少6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增加4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加2人。 另外,当选无效的增加1人(见表五)。
(三)破坏选举行为中,贿选占比升高,表现形式多样化。2006年选举时,贿选占68.96%(80/116);2011年选举时,贿选占71.93%(41/57)。贿选占比进一步提高,整体保持在三分之二以上,是破坏选举的主要行为。预防和查处贿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视的一个课题,选举实务工作者和学界应重点加强研究。
(四)贿选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增强,情况更加复杂
1.贿选形式多样化。某县级市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查处5件贿选案,但贿选方式多样,经选举委员会决定,该5人当选无效。一是市第十七选区代表候选人池某为选举,于2011年12月11日晚与朋友戴某在某大酒店208包厢设宴五桌,宴请选区内部分选民。二是市第二百零八选区不是代表候选人的林某为选举,以每人分发一包 “中华”香烟的方式贿赂选区部分工作人员和选民。三是市第一百五十八选区代表候选人阮某为选举,于2011年12月15日晚在某海鲜城宴请选区内部分选民。四是市第二百零六选区代表候选人姚某与其朋友施某、汤某、黄某等人以一户分发一包“中华”香烟的方式贿赂选区内部分选民,为姚某拉选票。五是市第十三选区代表候选人郑某的朋友戴某、冯某等人,以每张选票50元的方式,贿赂选区内数十选民,为郑某拉选票,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从该市的5件贿选案中,有设酒席宴请的,有用香烟方式贿赂的,有用金钱贿赂的。
2.出现利益预期型,甚至期货式贿赂,隐藏性增强。选举时未发金钱和财物,选举后兑现支付。一是2011年12月16日,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当选县人大代表,在县城某酒店宴请选民郑某某等7人,给每人发了4条芙蓉王香烟,要求郑某某等7人在选区里为其竞争县人大代表拉票,并承诺事后给予投票选举他的选民每张选票50元人民币的好处。经立案查处了该起贿选案件,作出了对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二是某县第五十二选区的庞某未被推举为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投票日前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表态愿为村乡亲办点实事,对其妻接着的表态“如果庞某当选,其愿意拿出钱为村全体村民付5年的农医保”默认。该选区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各候选人得票未过半数,但非候选人庞某的得票数多于候选人的得票数,庞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庞某自愿要求不作为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在另行选举中,庞某得票数过三分之一而当选,后庞某向选区提出辞职。
(五)贿选数额比较大。某县级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丁某破坏选举秩序被依法取消当选资格。2011年12月,某镇一选区确定丁某、王某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并定于12月27日进行投票选举。为了当选为市人大代表,12月25日晚,候选人王某由其夫出面邀请选区某村干部等在农家山庄吃饭拉票,并拿出18万元人民币交村干部由其送发村民以支持王某当选。12月26日上午,候选人丁某得知情况后,当即通过本村村民王某某联系上述村村民金某,表示愿以每张选票400元的价格购买该村所有选票,并于次日下午送交人民币36万元给金某弟媳,12月27日早晨5时,金某之弟将其送给12个村民小组长进行贿选。而候选人王某得知丁某高额贿选后,于12月26日就从村干部手中将18万元钱拿回。在12月27日的投票中,丁某凭过半选票当选。市、镇选委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候选人王某因事先自行拿回送发钱物,给予严肃教育;责成镇村迅速组织收缴候选人丁某已分发的贿选资金,取消丁某当选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本案出现的金额有几十万元,数额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