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冬,韩晓玲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自 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推行以来,在提高国内建设工程施工经济效益,推进建设工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规范建设工程各参与方从业行为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国内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制度。
纵观目前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参与方,主要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同时设计单位也在投标答疑和设计澄清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另外一个责任主体“监理单位”,鲜有在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到项目中进行项目管理相关服务的案例。而项目的招投标阶段的一系列工作,对于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更对施工合同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样,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的过程中对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一开始就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不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使项目增值。
根据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主要流程以及主控方如图 1 所示。
图1 施工招投标的主要流程以及主控方示意图
通过上图 1 可以看出,目前国内施工招投标主要由招标人在完成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即将项目的招标工作委托给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之后基本上代替了招标人,全权把控施工招投标流程,成为了组织施工招投标的主控方。目前广泛采用的招标代理模式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例如:招标代理模式的运用有助于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合法化和专业化;有助于促进建筑市场竞争的规范运行;有助于项目招投标的专业化、科学化实施,规范市场竞争;并且招标代理机构的介入也对防止参与方违规操作,增强项目招投标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的招标代理模式也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按照现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等,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但是由于招标人缺少必要的辅助建议,在选择代理机构的过程中感性意识可能会左右选择结果,选择的随意性大大增加,不利于选择到最能迎合项目特点和理解招标人期望的理想的招标代理机构。
由图 1 可以看出,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之后,其关键工作首先就是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大都主要依据相应专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参考以往其他类似项目招标文件的范本进行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大多缺少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因此对实际施工现场环境和项目实施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可能存在预见性不足的问题。这种情况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若需要编制标底时,对各种风险费用、措施费用、相关其他项目费的具体构成预见不足,项目和费用缺失可能性较大,进而会导致项目实施风险的增加,投资容易失控;二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考虑因素不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风险缺少预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合同纠纷。
对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中相关项目实施的问题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等,缺少有经验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解释和答疑。
一般情况下,投标前期的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对于招标文件的答疑也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但是,同前所述,招标代理机构由于缺少现场施工管理方面的专业力量;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项目的时限相对短暂,在招标工作完成后一般就会脱离项目,对项目事后的负责非常有限,并且在这些环节中,又没有其他熟悉施工现场管理的甲方人员的参与。这就有可能在对项目进行现场介绍时,不能从项目实施角度准确、完整地描述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实施要点及关键节点。同时,在答疑投标人的这些疑问时,也有可能发生重点遗漏、阐述模糊等情况。由于相关答疑要以书面形式下发给所有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就很有可能使招投标双方对于相关招标条款发生理解上的争议,进而在项目施工阶段引发合同纠纷。
前述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主控问题,经过归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缺少必要的建议,选择过程随意性大;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介入项目的时间局限性大,不能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三是招标代理机构缺少具有丰富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答疑澄清时可能发生考虑不充分、现场风险意识不足和解释答疑存在歧义的情况,为日后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伏笔。
因此,招标人在招标阶段除了引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之外,还应让有丰富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监理单位介入到项目招标流程中提供相关服务,作为招投标全过程的参与方为施工招标提出专业建议,并为项目从招投标阶段到施工阶段作好衔接,实现项目实施的良好过渡。
监理单位介入项目招投标阶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帮助招标人选择最能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和特点的招标代理机构,最大限度地消除招标人在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2)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施工管理经验,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中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或者项目划分不符合施工管理的情况,有助于帮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更加完整、准确和最符合项目要求的工程造价文件。
(3)能够利用丰富的施工现场管理经验,最大限度地预见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风险,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人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供参考意见,有助于提前做好风险规避的计划工作,进行风险的事前控制,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危害程度的等级。
(4)可以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并负责对项目施工环境的介绍和对项目日后实施过程中有关施工管理方面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释。这样有助于避免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相关事项的介绍或者答疑时可能发生的不全面、不透彻或者有歧义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此外,目前由于我国监理单位的职能一般仅仅限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监理往往是在开工之前才介入项目管理。由于准备时间短暂,并且在设计和招投标环节没有介入,因此对项目的把握往往不够透彻,不利于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尤其是对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管理一开始就陷入了被动。监理单位介入项目的施工招标与投标,可以有效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撤出项目管理而导致的项目施工前后管理脱节的弊端。监理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前与施工中管理的衔接纽带,有利于协助业主开展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使招标方的项目管理的成效更加显著;有利于监理单位自身开展施工监理工作,摆脱监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可以依据招标人的委托,利用自身丰富的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经验,为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以及便于后期项目施工的相关服务,从而实现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减少后期项目施工合同风险、提高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可控性,进而使项目增值的目的。监理单位在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要点。
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阶段自招标人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办理招投标手续开始至发售招标文件截至时间为止。
此阶段监理单位的工作要点如下。
(1)熟悉项目施工环境,熟悉项目施工图纸,把握招标人对项目的期望和设计的要点,明确监理工作的侧重点。
(2)协助招标人完成招标准备工作,帮助招标人顺利完成项目招标手续的审批及备案。
(3)对招标人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从资质、业绩、信誉、拟派遣的专业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为招标人确定符合项目特点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建议。
(4)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审核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的社会、自然和地质环境的描述是否准确;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缺项、漏项、重项或者列项错误等情况;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量标准是否满足国家规定;进度要求是否符合招标人以及设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全面,相关影响因素是否考虑到位,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是否实现合理回避等。
(5)对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等,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需求给与专业帮助和监控。
工程项目施工投标阶段主要自招标文件的发售截至时间开始至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为止。
此阶段监理单位的工作要点如下。
(1)协助并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在现场踏勘过程中负责对项目的施工自然、地质、社会环境等有关影响投标人确定项目施工方案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参与投标预备会,并对涉及施工方案编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答疑。
(3)与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通力沟通协作;结合投标人的疑问,对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组织排查,并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及时修改并澄清相关缺陷和问题。
(4)作为招标人代表,监督参与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好相关记录。
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凸显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这些阶段,监理单位的工作要点如下。
(1)协助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监督开标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做好开标记录。
(2)对拟确定的评标专家的资历、专业等进行核查;对可能不能胜任该项目评标的拟定专家,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调换意见。
(3)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详细介绍项目的特点、招标人的期望、前期投标和开标的情况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到项目的评标中。
(4)做好评标记录工作;为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提出参考意见;协助做好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5)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把关,促进合同的顺利签订,维护招标人利益。
监理单位作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其工作范围长期以来仅仅被局限于施工监理,很少介入招投标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中。综上所述,监理单位介入招投标项目管理,首先对招标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起到很好的帮助和支持,有利于帮助招标人确定合理的招标计划,有利于选择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利于优化合同条款,有利于项目招标的顺利有序开展,有利于招标人选择最优中标单位等;其次对项目从施工前期向施工阶段过渡,以及监理单位自身后期施工监理工作的开展有着很好的衔接作用,有利于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更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管理,对降低施工阶段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总之,监理单位介入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进行相关服务,能很好地对项目各参与方的管理工作进行支持和监督,更能使项目实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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