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研究

2015-03-20 17:36
传播与版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继承

叶 尧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研究

叶 尧

[摘 要]冷冻胚胎继承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和继承法比较,认识到冷冻胚胎的继承主体分为四个法定继承顺位,并对继承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最后建议我国在法律上对冷冻胚胎存在法律属性、归属规则和继承规则予以明确。

[关键词]冷冻胚胎;继承;法律属性;归属原则;继承规则

[作 者]叶尧,江西财经大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环境的恶化,不孕不育症状越来越多。不孕不育可以通过冷冻胚胎辅助技术进行治疗,而随着冷冻胚胎辅助技术的使用频繁,冷冻胚胎也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

冷冻胚胎能否继承,必须要先了解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因为只有了解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知道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继承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一、冷冻胚胎的学说

目前,各国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产生了许多学说,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主体说

冷冻胚胎的主体说分为有限自然人和法人说。有限自然人说认为生命起始于受精卵,需要像保护胎儿一样保护冷冻胚胎。美国的一些反对人工妊娠的社会团体和天主教徒认为“人的生命是从受精的那一刻开始”,因此胚胎就具有人权,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在立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法条是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26条规定,体外受精卵为生物上的人。而法人说认为受精胎胚是精子与卵子以社团名义进行联合,当然这种观点不是我们现在法人的观点,即有独立财产,有自己的名称,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这种观点一般不会被接纳。

主体说存在缺陷。首先,冷冻胚胎没有人的意识,没有人的新陈代谢系统,没有人的情感。其次,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没有自然人法律地位高。在一般法理上,如果将冷冻胚胎当作人来对待,就需要在法律上适用人人平等原则,那么冷冻胚胎与人类的利益进行抉择时,必然保护人类。最后,一旦确立了冷冻胚胎的主体地位,冷冻胚胎也需要相应的监护制度。而监护人在监护时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冷冻胚胎的最大利益是继续保持冷冻还是通过妊娠生育出来,这是难确定的。

(二)客体说

冷冻胚胎的客体说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财产说认为胚胎属于财产,处理冷冻胚胎时,按照财产的处理方式。比较有名的案件是美国York诉Jones案,该案法官就认为将胚胎当作人来处理,不如当作物。中国学说中,将冷冻胚胎作为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从侧面看,也是把冷冻胚胎作为物来对待。私生活利益说认为冷冻胚胎的生育与否代表生育权,属于私生活,比如Davis诉Davis一案,认为Mary生育自决权小于Lewis生育自决权。

客体说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冷冻胚胎单纯具有物的属性,就会完全按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保护,而物权法不能将物发展成为人进行解释。其次,冷冻胚胎如果属于物权法的保护范围,自然会划归为动产的范围,动产可以自由地买卖,这样会导致冷冻胚胎交易的市场化,那么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买卖胚胎的规定相冲突。最后,客体说贬低了生命的价值。冷冻胚胎具有成为人的潜力,是其他物所不能比拟的。如若单纯地舍弃冷冻胚胎有潜力发展成人的这一特征,必然是对冷冻胚胎具有的继承意义、伦理意义和人格利益的藐视。

(三)折中说

冷冻胚胎的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的人体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是人格权客体和物权客体的双重属性。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是杨立新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对冷冻胚胎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

笔者赞同这个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从物权客体和人格权客体进行双重性质的保护有很大的优势。冷冻胚胎的双重属性说在实际保护中可以从物权法进行保护,也可以从侵权法进行保护,既保护了物权所有权也保护了人格利益。

二、冷冻胚胎可以继承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从伦理、情理和特殊利益出发,判决冷胚胎归沈刘两家共同管理,案件合情合理。司法界对冷冻胚胎案给予了高度的赞誉,冷冻胚胎继承案也被评为2014年十大民事案例之一。最高法院院长周

强也称判决情理法兼容,是民事审判的范例。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案的判决并不表明冷冻胚胎可以继承,而只是从“继承纠纷”案转变到“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事实上,这个案件恰恰说明冷冻胚胎是可以继承的。

首先,运用了物的概念。二审的判决是“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二审法官虽然在明面上没有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定义,但是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对冷冻胚胎形成自己的定论,在法律术语中,只有对物才会用到监管和处置,而在对人时使用的一般是监护。所以,在操作中,法官就是将冷冻胚胎当作物来进行处理。

其次,运用了继承法的规则。二审法官表面上是从伦理、情理和特殊利益出发,判决冷冻胚胎的归属,但是实际上分析的过程使用了继承法的规则。沈杰、刘曦夫妇死亡后,沈刘两家之所以仍然能够对冷冻胚胎进行监管,最主要原因还是在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即家庭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只有在家庭继承法律关系当中,才能去解释沈刘两家有资格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最后,符合中国传统理念。中国有很深厚的血脉文化理念,而在胚胎继承案中,冷冻胚胎就是血脉的代表,沈刘两家本应该对自己的血脉拥有所有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继承具有血脉继承的意义。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可以继承已经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可。

三、冷冻胚胎继承的限制

冷冻胚胎虽然可以继承,但是在继承上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一)继承主体的限制

一般来说,应当确定配偶为第一顺序人,因为冷冻胚胎是夫妻之间共有物,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冷冻胚胎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符合一般社会规则。父母为第二顺序人,冷冻胚胎具有父母的遗传基因,符合伦理。子女作为第三顺位继承人,子女和配偶、父母在继承法里本来就并列在第一法定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冷冻胚胎上的第四顺位继承人,属于继承法中并列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综上所述,主体的限制本质上是对法定顺位继承的限制。

(二)继承权利义务的限制

冷冻胚胎在继承之后,必须符合继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冷冻胚胎继承人的权利。冷冻胚胎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冷冻胚胎继承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冷冻胚胎的拥有、销毁和捐赠,也包括和医院签署合同继续保存冷冻胚胎的权利。如果继承人为多人,处理意见不一致,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原则,则需要对冷冻胚胎进行相应的保存,这种保存一般在医院和专门的保存机构。

其次,冷冻胚胎继承人的义务。冷冻胚胎所享有的权利都是来自被继承人,即被继承人不得买卖冷冻胚胎,同样的,继承人也不得买卖冷冻胚胎。当然,我国部门法规定禁止代孕,继承人也不得进行代孕。冷冻胚胎继承人的义务主要来源于冷冻胚胎被继承人的义务和法律规定。

四、结语

我国冷冻胚胎继承案表明了我国继承法在冷冻胚胎继承方面存在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我国民法没有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定位,才会导致冷冻胚胎继承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不同。

第二,冷冻胚胎的归属原则不明确。冷冻胚胎需要明确的归属原则,对夫妻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属、夫妻离异期间的权利归属、夫妻一方死亡的权利归属以及夫妻双方死亡的权利归属都需要立法去明确。

第三,冷冻胚胎继承规则不明确。冷冻胚胎的继承需要相应的规则进行继承,而继承法的一般规定满足不了我国继承法对冷冻胚胎的特殊规定。

我国冷冻胚胎的继承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真正立法还有很多内容去明确和完善。对于冷冻胚胎继承相关的立法应当尽早完善,制定相关法律并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归属规则和继承规则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2]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5(5).

[3]李燕,金根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力行使规则研究[J].人民司法,2014(13).

[4]张圣斌,范莉,庄绪龙.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J].法律适用,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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