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2015-03-20 17:19:29余东健李文生
武夷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失地农民新型城镇化

余东健,李文生

(福建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余东健,李文生

(福建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伴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深入,经济社会发展稳步前进。但是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民失地现象尤为突出。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关乎新型城镇化的良好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因此,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科学制定保护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新一届中央政府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高度重视、大力推动,并取得一定实效,但也出现不少问题,其中失地农民问题越发突出。在制度、政策、法律等方面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的情况下,农民被征收土地之后,自身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甚至引发矛盾冲突,反过来也阻碍了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因此,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建构失地农民的安全网刻不容缓。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表现

(一)经济权益方面

1.生活保障的缺失

长期以来,土地都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当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时,他们的生活水平会受到直接影响。想要让被征地农民过上好日子,征地补偿就不能低。但是,目前的征地补偿款较低,不能很好满足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而且,失地农民短期内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来面对不断攀升的生活费用,征地补偿款又不能长期维持他们的生活开支,造成失地农民生活的困境。

2.土地财产权益的缺失

土地除了是农民劳动重要的生产资料外,对于非农业劳动人口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的价值将不断显现出来。可在现实中,补偿给失地农民的部分大都是现有用途的价值,而土地在出让后增值的价值,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却很低,失地农民不能很好的拥有土地的增值收益,这对失地农民来说是极为不公的[1]。

(二)社会权益方面

1.社会保障的缺失

失去了土地,农民也就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力度普遍不强。尤其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当没有土地作为保障,失去了可靠的经济来源,生活的困难可想而知。土地补偿款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后续的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便会产生。

2.就业保障的缺失

对大多数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对他们意味着得重新选择人生的第二份职业。但由于自身能力水平以及文化素质不高,很难满足目前市场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农民对于农业生产较为熟悉,但对于其他行业却显得很陌生。一旦农民失去土地,要想找到合适的岗位就不那么容易。而且,当前的征地补偿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却并不多。

(三)政治权益方面

地方政府利用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身份,掌握着征地中各个事项的权力,在强大的利益面前,各种机制条例不自觉地向自己倾斜,形成了双方不对等的局面。在这场实力并不相称的赛程中,身处不利地位的农民,被处于强势地位的地方政府所左右,农民的声音是那么微弱。加之农民文化层次较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导致农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等严重缺失。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原因

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失地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益遭到损害,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探求原因: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1.征地程序不够科学

第一,未能完全公开征收土地过程。政府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公开整个过程,让征地相关人员了解政策,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但实际上,征地补偿方案的出台是政府部门自己确定,被征地者因为处于弱势地位,意见无法得到充分的征求。第二,尚未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征地过程。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又是土地征收的执行者。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的相关监督机制缺失,法律不够细化。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补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是政府全方位主导,极易造成某些官员滥用权力,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2]。

2.征地补偿不够合理

失地农民的补偿不够完整。农民失去土地后,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来源。而征地补偿普遍限于农民的直接损失,即土地本身、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以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等。而对于被征地农民应该获得的土地增值利益,考虑得不够完善。在生活负担越来越重的今天,一次性的补偿款不能充分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需要,面对日益走高的物价,给他们的生活造成诸多障碍,失地农民往往对此显得力不从心。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1.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

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政绩的情况下,可能会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而采取“以地生财”的短期行为,没有很好地考虑农民的利益,也没能很好地把农民未来的发展考虑到位,仅仅是把管理治下的土地理解为“经营土地”,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群体的利益,进而导致农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总之,地方政府没能很好履行自己的责任,甚至不惜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体的利益来换取自己所谓的政绩,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形象。

2.失地农民权益表达机制的阻塞

农民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尤其是失地农民,在社会中的声音普遍微弱,使国家在制定大政方针时对农民的利益考虑不够充分。出现这样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够畅通,不能够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以致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频频受到侵害。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曾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的经济发展结构,结果使得广大农民长期游离于社会的保障制度之外。这种现状对于农民而言,土地就成了他们生存生活的保障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有着两重的意义,一重是生产保障,一重是生活保障。即使目前国家通过采取措施,实行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最低保障等举措,然而目前的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资金来源少,保障覆盖率低、缺乏资金管理经验等。这些缺陷使得已有的社会保障,不能很好地解决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探讨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发展战略,是大势所趋,而农民失地也是现实存在的,可是这并非代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要以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为前提。恰恰相反,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对于构建新型城镇化关系重大。

(一)改进土地征收制度

1.科学规范征地程序

地方政府在明确征用土地的意向之后,应该对征地用途、征地范围、征地时间、征地单位等作出准确的规定,并及时通知失地农民,留出足够的时间,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应该由某个部门说了算,应该让失地农民参与方案的制订,认真听取农民的意见和想法,并参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安置条款。地方政府应该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继而召开听证会,给予他们充分表达的权利,对双方有争议之处进行商议,拿出对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2.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4]一方面,补偿分配机制需要统筹不同利益层面的诉求,兼顾公平。要把分配的天平向失地农民倾斜,提高失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地位,让其平等参与并享受社会发展的果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创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单单是货币补偿的形式,还可以是物业等的分配,丰富失地农民获得收益的选择。

(二)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所牵涉的面很广,需要统筹考虑,兼顾多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能够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其以后的发展也要有所帮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严格被保障对象的认定。被保障对象是那些由于疾病、岁数、灾难、事故而没有稳定收入,导致经年生存困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第二,合理确定最低线。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当地经济实力、政府财力进行详细考察,参照城镇居民最低标准线合理确定。第三,款项筹集渠道多元化。以政府财力支撑的最低生活保障,于大量失地农民而言可能杯水车薪,对地方政府却是一笔不小开支。单单仰仗政府的支持是难以为继的,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包括社会力量的参与。

2.改善医疗保障制度

对于生活水平并不高的失地农民在遭遇疾病侵袭时,能够得到医疗卫生保障是非常必须的。以财政资金为主,企业、个人为辅,构建多层次,立体化融资平台,把征地增值收益与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作对接,遵循规范运行的准则,建立失地农民的医保体系。提高社会征集资金的比例,减少失地农民的出资比例,减轻他们的负担。

3.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一方面,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要根据不同对象加以区分,不可以订立统一的标准。关键要按照在城镇就业与否来确定适用对象。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切合实际,符合失地农民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力。

(三)创新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

为了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政府要把对失地农民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失地农民自己身上,倚赖政府终究不是办法。想要让失地农民在社会扎根生存,不仅需要外部的土壤、氧气、水分,关键还是靠自身,就是像城镇居民那样,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固定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的职业发展,离不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通力配合与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失地农民自身的努力和汗水。

1.做好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对于农业劳动技能十分熟悉,但是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有限,除农业之外的其他劳动技能不足,对新事物的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对新工作缺少必要的认识。因此,失地农民在就业市场中不具备优势,就业竞争力往往不足。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失地农民的就业讲座,使他们对社会发展、职业选择有一定的了解,依据失地农民自身条件组织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并根据他们后续的发展要求,制订更专业、更细化的培训项目。

2.鼓励自主创业

选择自主创业,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而且往往能带动身边失地农民的就业。但是创业是有风险的,失地农民创业的风险概率更高。所以,政府部门要对他们的创业之路尽可能扫清障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尽可能降低他们创业的风险。首先,可以组建一支由政府牵头、企业参与、企业家推进的创业导师团队,定期对失地农民进行创业的指导。对他们的创业项目及时跟进,做好后续的辅导,以期达到一定效果。其次,失地农民的资金有限,能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也毕竟是少数,这时候资金就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政府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失地农民创业基金,对有条件的农民予以帮助。最后,政府在相关政策方面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比如减免税收,精简手续,降低银行贷款的门槛等等。

(四)改进政府工作,约束政府行为

1.完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

为确保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必须尽快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条款,优化政府官员的选拔标准。除了经济指标的增长,还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要求写入评判体系中,比如农村土地的合理开发,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保障等等。只有健全政绩考核指标,基层官员才能形成合理科学全面的政绩观,也只有这样才能转变政府行为,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2.约束地方政府行为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约束政府行为,从以往的“治理”逐步向“服务”过渡,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把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地方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基层政府官员需要转变思想观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严格要求自己,融洽与农民的关系。

3.维护失地农民的知情权

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是失地农民平等参与农村事务,积极融入社会建设的基础。为了让失地农民及时获知相关信息,其一,对于失地农民极其关心的信息,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各个途径传播相关内容,保证失地农民尽快获悉最新的发展动态。其二,地方政府每出台相关的文件规章后,都要及时向失地农民告知,并让其了解这些政策文件的精神内涵,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4]。

4.提高失地农民的表达权

一方面,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提高农民代表的比例,还要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在内的各个不同层级的农民的选举比例,保证农民的话语权。同时,完善选举机制,规范选举程序,强化选举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

另一方面,创新信访制度。信访部门不仅是政府工作人员体察社情民意的窗口,而且是农民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创新信访制度,适当加强信访部门的权力,并对各个部门的分工进行合理界定,避免出现推脱责任的情况,提高农民的信访效率。

四、结语

失地农民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但也是短暂的、阶段的现象。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经济稳步发展,法制持续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能够更好地得到维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5]这说明党和政府对失地农民的问题高度关注,采取的措施也是非常有力的,同时,为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农民权益指明了道路。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在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氛围下,在农民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的基础上,失地农民的问题能够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陈俭.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以河南省为例[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2):45_46.

[2]窦祥铭.征地制度改革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71_72.

[3]周宏霜,杜奋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刍议[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95.

[4]文维.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探讨[J].法学杂志,2014(2):92_94.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陈虹)

中图分类号:D6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_2109(2015)07_0011_05

收稿日期:2015_05_31

作者简介:余东健(1990_),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新型城镇化研究。

通讯作者:李文生(1966_),男,汉族,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Strategies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Land-lost Farmers during New-type Urbanization Process

YU Dongjian,LI Wensheng

(Co11ege of Marxism,Fujian Agricu1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2)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comprehensive reform and the advance of new_type urbanization,China has been witnessing the stabi1ity in its economic and socia1 deve1opment.Meanwhi1e,many prob1ems have been arising,the emergence of 1and_1ost farmers being one of the most prominent and serious phenomenon.To protect the 1ega1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1and_1ost farmers and he1p so1ve their 1ive1ihood prob1ems,are of vita1 importance in pushing the process of new_type urbanization and enhance the hea1thy deve1opment of socia1 economy so as to bui1d a we11_off society.Hence,it is of extreme urgency for the government to standardize its action,improve ru1es and regu1ations for 1and acquisition and formu1ate a scientific 1and protection system.

Key words:new_type urbanization;1and_1ost far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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